高空抛(坠)物侵权案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考论

2024-08-21 00:00代嘉欣
西部学刊 2024年15期

摘要:高空抛(坠)物案发生时,物业公司作为新的责任主体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民法典》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所作出的规定。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实基础与理论基础出发,确定了物业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通过分析高空抛(坠)物案发生具有偶然性、可预防性特点,整理出一套物业公司在“合理限度内”履行的管理方法。对于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当区分坠物或抛掷物的来源,过错推定原则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时采用。为了平衡各方责任主体的利益,确定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时应当视情况而定,其最终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为直接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

关键词:高空抛(坠)物;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管理方法;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5-0065-04

An Analysis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of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in the Case of the Tort of Throwing Objects (Objects Dropped) from a Height

Dai Jiaxin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uoyang 471000)

Abstract: When the case of throwing objects (objects dropped) from a height occurs,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as the new responsible subject, needs to fulfill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which is stipulated by the Civil Code in order to protect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Starting from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actical basis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it is determined that it is justified for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to fulfill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By analyzing the accidental and preventabl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ase of throwing objects (objects dropped) from a height, a set of management methods for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to perform within “a reasonable limit” is compiled.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s violation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should distinguish the source of falling objects or thrown objects, and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fault can only be adopted when the law clearly stipulates.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responsible for the main body, the responsibility borne by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and the ultimately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type of liability is mainly direct liability or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Keywords: throwing objects (objects dropped) from a height;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security obligation; management methods; liability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各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空抛(坠)物案件时有发生,给当事人的身体或财物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及损失。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着眼社会治理要求,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完善了高空抛(坠)物致损的治理规则。该法条对发生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时,作为承担责任主体的物业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范围与限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督促物业公司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文现就高空抛(坠)物侵权案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

一、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实需要

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背景源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服务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它们向公众开放,场所内人员流动量巨大,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致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事时有发生,而现实中具体侵权人往往无法确定或能够确定但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法律要求这些场所的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头顶烟灰缸”“深圳好来居”等高空抛物案件中都存在着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按照原有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1]规定:当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学术界对这项规定的合理性存在质疑,很多学者认为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合理做法势必会加重可能加害人的负担,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对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故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有妥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若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高空抛(坠)物致损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节约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是专业的管理机构,对小区的结构、各个设施的维修情况、危险区域的熟悉程度都高于小区业主,因此更容易在小区内进行预防工作和宣传安全教育,应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控力度。

(二)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安全保障义务最开始的形式是交往安全义务[3]。它的核心理念聚焦于特定空间的所有权人,他们承担着为公众提供安全通道和交往环境的重要责任,同时被赋予预防潜在危险并排除现有危险的明确义务。1921年“兽医案”发生后,德国法院将交往安全义务的适用范围从物的支配领域拓展到各种社会活动中,其名称逐渐变为安全保障义务,法国、日本陆续也不再将交往安全义务局限于旅客运输契约关系中,而拓展到合同关系、身份关系中。这一举措解决了在饭店、酒吧、商场等营业性场所由于经营者、管理者消极不作为造成侵权的认定难题,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提供了借鉴。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物业服务合同》是全体业主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双方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业主向其支付等价的物业费用。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业主基于信任对物业公司就会产生合理信赖源[4],物业公司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业主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这是其职责所在。按照收益风险理论,收益的享有情况决定风险的承受程度。物业公司具有营利性,这就要求它必须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物业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方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典》对物业公司在小区履行管理职责时的规定,这项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法定性,同样因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具有约定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紧密、流动越来越频繁,会产生在公共领域发生的第三人侵权事件,物业公司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作为管理人若其履行了一定的保护义务,就可能会避免危害后果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物业公司就具有可归责性[5]。为了使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高空抛(坠)物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监管,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要立足客观事实,使物业公司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和“合理的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预防与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小区居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一)在“可能的范围内”履行

物业公司在“可能的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需要在高空抛(坠)物事件发生前就采取相应的防范手段。(1)物业公司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小区的每一个楼层下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语。一些小区业主仍然不清楚高空抛物已经被列入刑法,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定期举行普法宣传与安全讲座,通过讲解高空抛物案例的方式使业主明白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进而提高人们的法律与道德意识。(2)一些高空坠物案大多都是因疏忽管理而发生的,物业公司应该组织人员定期对楼层堆放的安全隐患进行打扫与清理,力求切断高空抛(坠)物的危险源。(3)在小区必要的区域内安装监控设备,尤其是监控摄像头。物业公司要保证监控设备24小时开放,保障监控视频的质量;配备专门人员采用24小时轮班制的工作方式对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这样就能解决高空抛(坠)物事故发生时具体侵权人寻找困难的问题。其次,物业公司应当注意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外来施工、维修人员。最后,当高空抛(坠)物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的救济十分重要。若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当立即疏散群众,避免人员拥挤,联系救护车并拨打报警电话,采取积极的措施救助伤员;在警察到来之前保护好现场,避免证据灭失。

(二)在“合理的限度内”履行

法院在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时要注意民法的公平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高空抛(坠)物案件时应当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行使裁量权,平衡各方的利益,不能偏袒保护受害人一方,而过于倾斜地增加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6]。存在第三人侵权的高空抛(坠)物案件中,法院要以“过错”要件平衡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比例,而不能判定第三人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以“善意管理人标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要求物业公司具有法律所期盼一般人具有的谨慎与理性。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若尽到了通知、报告、保管、维护等义务时,从它的经济水平和人员条件来看其已经尽最大的努力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当安全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就不再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以物业公司的经营成本与收益情况为限履行。法院在划分物业公司所要承担的责任时要立足客观情况,合理地考虑其排除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成本,主要包括购买相关安全设备的成本、人力成本等,还要考虑到预防风险的可行性与难易程度,避免强人所难。《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其内容双方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约定,允许增设“提高物业公司承担高于法律要求的义务标准”的条款内容,但法律禁止物业公司通过约定降低义务标准来排除法定义务。

三、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一)审慎确定归责原则

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是指归责原则,该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的主体。在总结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具体方法后,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一是坠物致害结果源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物业公司未积极履行作为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应尽的职责,也就是说是物业公司的消极不作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如物业公司在强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并未对小区内相关物业进行仔细的检查、管理和维护,导致楼顶的堆积物品脱落后砸伤行人,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即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纠纷中,物业公司未对脱落物、坠落物进行巡查管理和维护,导致受害者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应当采用过错推定责任,直接推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明文规定承担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是抛(坠)致害结果源于第三人,应采用过错原则。在第三人介入型的高空抛(坠)物纠纷中,若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就意味着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直接推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若物业公司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笔者认为,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物业公司需要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此时法院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仅使裁判于法无据而且会降低法律权威。

高空抛(坠)坠物事件的发生大多数是突发状况且难以预防,在有第三方介入侵权的情况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性。物业所承担的不应该是结果义务而是行为义务,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在其管理范围内不出现侵权行为,只要物业公司为了回避危害结果作采取了合理的预防、保障措施,即使是在危险能够预见的情境下,发生了损害结果物业公司也无需负责。如果一出现损害还未进行区分情形就直接推定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将会加重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的负担,这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不能调动物业公司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一是物业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此种高空抛(坠)坠物纠纷中,损害结果不是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而是物业公司在工作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物业公司承担安保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存在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单独引发了受害者的全部损失,这是受害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唯一原因,物业公司在因果关系上起到的是积极促使损害发生的作用,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二是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高空抛(坠)物纠纷中,损害结果是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虽然物业公司并没有实施直接抛掷行为,但是受害人通过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且物业公司无法证明在事故发生前设置了高空坠物警示标识、尽到了排除隐患的义务,即物业公司不作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提供了一定的原因力,但有所差别的是具体侵权人的抛物行为对结果产生的作用远高于物业公司不作为行为对结果产生的作用,所以按照公平原则,由具体侵权人作为第一顺位的赔偿人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按照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7]。“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完全弥补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缺憾,而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承担部分补充责任。

高空抛(坠)物纠纷中的抛物行为实施速度很快,若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时,受害者可能就会面临无法受偿的困境。为解决此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作出规定,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他可能加害业主承担补偿责任,物业公司继续承担补充责任。需要区分清楚的是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是其“未采取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而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不是其存在行为上的过错,可能加害人对高空抛(坠)物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原因力,让其承担责任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损失分担制度,为了更好地救济受害人。然而,可能加害人中大部分人亦是无辜群体,让其承担责任是法律制定的无奈之举,其承担的应该是一种社会道义上的补偿责任[8]。法律对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十分苛刻,只有符合“具体侵权人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赔偿”这两个条件时,才会和物业公司一起对损害的结果进行分担。但要明确的是,可能加害人角色的加入并不会免除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并且它的责任性质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若允许物业公司如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可能加害人追偿[9],将会导致可能加害人的责任过重,违反公平原则,同时也会让物业公司逃避由其过错导致的责任。

四、结语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义务,而是交叉的、多维度的保障义务,应当做好风险应对并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作为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民法典》只有逐步健全和完善,才能为化解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10]。物业公司应当认识到高空抛(坠)物风险的存在,并在日常管理和维护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意识到其管理行为或小区设施可能会对业主产生损害时应及时处理和维护[11]。要使高空抛(坠)物不再成为民众安全的威胁,就需要物业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实施严格的行业标准,减少危害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元琛.论“高空抛物”中可能加害人责任的适用[J].华章,2023(10):162-164.

[2]梁晨颖.公安机关视域下的高空抛物治理研究[C]//《法学前沿》集刊2024年第1卷:第十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文集.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23:192-199.

[3]汪倪杰.论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J].法学,2022(9):106-121.

[4]王兆赫.高空抛物坠物中可能的加害人与物业的关系问题研究[J].南海法学,2021(3):85-95.

[5]祖耀.高空抛坠物致损中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22.

[6]马庆秀.高空抛坠物致害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D].长春:吉林大学,2023.

[7]唐涛.高空抛(坠)物致害情形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补充责任[D].海口:海南大学,2023.

[8]郑鹏.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22.

[9]丰琴.不明高空抛物中物业和可能加害人的责任关系研究[D].荆州:长江大学,2023.

[10]雷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化解的实践困境与纾解路径:基于W市Y区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思考[J].上海房地,2024(1):44-48.

[11]赵文.依法治理 守护小区幸福生活[N].四川法治报,2024-02-29(2).

作者简介:代嘉欣(1999—),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单位为河南科技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