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色矛盾化解机制构建检察调解新路径

2024-08-15 00:00阳旭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6期

关键词:矛盾化解 枫桥经验 矛盾化解江阳四法 检察调解

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在有效应对轻型犯罪形势变化的同时,还要做到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矛盾,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调解,调解优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调解应当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如何在现有的检察职能中找到与调解相匹配的功能,让调解和检察履职充分融合,破解调解固有的短板缺陷,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题中之义。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案例一] 2022年12月,周某某(已不起诉)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正在该路面开展道路保洁工作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阳区院”)通过数据模型进行矛盾线索筛查,在侦查阶段启动调解程序,在尊重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成赔偿谅解,并在侦查环节召开听证会。后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不再另行组织听证会,检察机关仅用15日就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2022年8月,林某某(已不起诉)和室友许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对许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许某某肋骨骨折,被害人许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经过检察机关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但林某某因自身经济原因,赔偿金额不能及时履行到位。后经检察机关调解,帮助许某某申诉司法救助,同时将赔偿协议移送法院作司法确认,打消了许某某顾虑,出具了谅解书,该案因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林某某最终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三] 2023年3月,被告人古某某驾驶一小汽车与行人李某某发生擦挂,导致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案发后5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古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车祸所致损伤在李某某死亡中原因力大小建议为20%至30%。案发后,古某某、保险公司和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三方多次调解,李某某家属要求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只赔偿总体金额的30%0嫌疑人古某某也愿意在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上,酌情给予更多的赔偿,但要由古某某补齐剩下的70%,没有这个赔偿能力。检察机关通过赔偿保证金提存后,依法建议法院对古某某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

[案例四] 2024年1月,嫌疑人李某某入户盗窃,被被害人张某某(文盲、系五保户)发现,李某某为抗拒抓捕,与张某某发生抓扯打斗,导致张某某受伤倒地昏迷。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脑部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嫌疑人李某某被抓捕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也不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任何费用。考虑到被害人因遭受刑事侵害后诉讼能力下降的特殊情况,本院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启动了民事支持起诉,依法帮助被害人维权。该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采纳了本院的支持起诉意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构建符合基层院现状的矛盾化解平台

江阳区院树立“矛盾不上交、矛盾不后移”的理念,成立全省首个轻罪治理中心——“枫和江阳”,致力于把“枫桥经验”融入到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有效化解刑事案件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推动溯源治理。

(一)加强阵地建设

依托“枫和江阳”轻罪治理中心,在泸州市江阳区院根据辖区类案发案趋势和特点,在主城区4个派出所和2个交警大队设置矛盾调解工作站。采取检察官“定人定岗”与“受邀参与”2种方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扩大轻罪综合治理体系的覆盖面,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从最前端着手参与矛盾化解,防范涉罪矛盾进一步扩大。如在案例二中,检察机关通过派出所主动邀请,参与调解,打通了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参与矛盾化解的路径。

(二)强化矛盾纠纷筛查数字化手段

江阳区院通过研发“立案未处理”法律监督模型,有效获取公安机关立案数据,进而有针对性的筛查出可能存在刑案矛盾的案件,及时主动掌握相关矛盾线索信息,做到涉刑矛盾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案例一的线索就是通过“立案未处理”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相关矛盾线索,进入提前介入参与矛盾化解。

(三)推动“一站式”化解涉案矛盾

通过在检察院轻罪治理中心设置受理窗口、调解室、检察官工作室、听证室、信息研判室五个功能区域,强化能动履职,将矛盾受理、分流、调解、调解结果应用一体推进,将矛盾化解“案件化办理、程序化流转”,实现矛盾纠纷“一扇门”受理、“一站式”化解,将矛盾化解贯穿刑事办案全流程。案例二在获取矛盾线索后,专门将该案线索“立案办理”,专人负责,从受理、到调解、到结果应用,程序化推进,使矛盾线索能规范管理,有效处置。

(四)整合多种资源提升调解能力

充分运用刑事案件的多样化调解机制,整合司法、行政等多种渠道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吸纳警官、人民调解员、村社网格干部等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力量,充分利用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壮大矛盾纠纷调解力量,破除矛盾纠纷化解资源组织关系松散等问题,提升调解能力水平。

三、建立具有基层院特点的矛盾化解机制

在矛盾化解工作中,江阳区院将检察调解作为基础手段,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动履行刑事、民事、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创造性提出“矛盾化解江阳四法”。

(一)能和解且已赔偿则听证前置

在“枫和江阳”轻罪治理中心针对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并足额赔偿到位、满足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将公开听证工作前移至侦查环节,以面对面、零距离、可感可知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以高质量释法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侦查阶段形成的听证记录,将作为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将不再另行组织听证会,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的同时,又大量缩短了不起诉案件的平均办案时长。在案例一中,因为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听证记录已经形成,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仅有15个工作日就对周某某做不起诉处理决定。

(二)能和解但未赔偿则司法确认或司法救助

对形成和解协议但赔偿义务尚未完全履行的,可以由民事检察部门介入审查,帮助双方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打消被害人顾虑,促进协议履行。针对被害人有赔偿意愿,但确实因为自身经济原因无法及时赔偿的案件,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参与研判,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做到暖民心、解民困,最大范围内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碳”效果。在案例二中,检察机关启动了司法确认和司法救助。一方面,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将双方的赔偿协议移送江阳区法院立案庭作庭前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赔偿协议的司法效力,使赔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打消被害人许某某的顾虑。另一方面,由控告申诉部门为许某某申请司法救助,解决许某某的“燃眉之急”。被害人即获得了一定补偿,也打消了顾虑,最终出具了谅解书,二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化解,关系重归于好。

(三)不能和解但愿意赔偿则赔偿金提存

针对犯罪嫌疑人有偿意愿,但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致使无法达成和解的,在充分释法说理、依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合理确定提存数额,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酌情考虑的情节,兼顾当事人诉求和案件处理“三个效果”。在案例三中,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有较大差异,检察机关引入了赔偿金提存制度。承办检察官将本案相关线索材料移送本院民行部门,由民行部门征求专门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官的专业意见,确定大致的赔偿金额。在明确赔偿金额后,由检察机关让嫌疑人将赔偿金缴存至制定的公证账户内,检察机关收到缴款凭证后,对嫌疑人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同时,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引导被害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判决后,将提存金额作为赔偿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保障被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嫌疑人古某某在缴存赔偿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建议法院判处古某某缓刑,古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也采纳了本案量刑建议。同时,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也对古某某及其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判决后,李某某家属也通过提存的赔偿金,第一时间获得了赔偿。

(四)不能和解且不愿赔偿则支持起诉或做风险预警

针对当事人拒绝和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案件,主动收集被害人获得民事支持起诉的需求,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由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支持起诉程序帮助被害人合法维权。如果通过上述工作暂不能有效化解矛盾,则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全省“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作风险预警防控提示,并按照矛盾处置流程,积极参与配合后续处置工作。在案例四中,鉴于张某某本身实际情况,民事诉讼能力不高,加上在刑事案件遭受侵害,诉讼能力进一步下降,检察机关将本案相关线索材料移送本院民行部门,由民行部门帮助支持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帮助被害人张某某维权。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判决被害人胜诉,并帮助被害人执行到位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五)“矛盾化解江阳四法”的优势

1.弥补了机制的空白。“矛盾化解江阳四法”制定了涉案矛盾筛查、调解的启动条件、调解的具体程序、调解结果如何应用等4个方面的内容,对调解的实体和程序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2.防止调解程序空转。普通的调解,如果矛盾双方达不成一致的赔偿谅解协议,这个调解就不成功,没有任何意义。但“矛盾化解江阳四法”包含了调解可能产生的所有结果,根据每种不同的结果都对应相应的检察手段,该调解方法通过为双方当事人搭建矛盾化解的平台,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一致,并着重将调解结果应用的后续案件处理之中。成功调解是价值追求,但调解结果的后续有效应用,才是“矛盾化解江阳四法”的核心功能。

3.规避了调解存在的短板。承前所述,检察调解存在定位不明、效力待定、缺乏依据等问题,“矛盾化解江阳四法”充分运用检察综合履职,将调解的重点从“是否调解成功”转变为“调解结果运用”,将调解重点从“实体”转变为“过程”,从“成果”转变为“成效”,就有效回避了效力待定、赔偿标准不明等影响调解成功与否的“实体硬伤”。

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大量开展“检察调解”的区域实践,各地都总结了相关的制度机制。但是,如何将“检察调解”的功能和实效发挥好,还需进一步探索。“矛盾化解江阳四法”是在现有的机制框架下,基层检察院对调解工作的一种自我实践探索。未来,愿在进一步明确“检察调解”的程序规定、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将“检察调解”的作用发挥好,使检察机关将化解矛盾和案件办理有机融合,让矛盾不上交、矛盾不后移,践行好“新时代”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