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轻罪治理 “小案” 宽严相济 矛盾化解 简案快办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落实好这一要求,关键就是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突出个案办理效果,着力在矛盾化解上下功夫,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本文围绕在“依法能动履职,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专项活动中办理的三个依法能动履职,依法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案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化解矛盾、实现诉源治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借鉴。
一、基本案情和办案经过
[案例-] 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1994年及1999年土地被占用后的补偿问题,在太原市晋源区北邵村先后五次砸毁郭某甲磅房和郭某乙汽修厂玻璃。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玻璃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793元。多年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土地纠纷问题一直进行信访,该问题2001年及2018年分别经过民事诉讼及信访程序进行解决,但是郑某某认为还存在部分土地被占用没有进行补偿,于是引发本案。2021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以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2021年7月9日,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7月6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3月16日检察机关经充分调查核实,厘清矛盾根源,有效化解了20年的信访积案,并依法对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被不起诉人姜某与被害人郝某某系同村邻居,因姜某家加盖二层房屋,被害人郝某某认为姜某加盖的房屋使自家地基下沉,房屋出现裂缝,影响了居住安全,多年来双方纠纷不断。2021年2月17日,姜某再次与邻居郝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出于朋友义气共同殴打,导致郝某某右膝关节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以姜某、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2年4月1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6月6日检察机关在双方赔偿谅解的基础上,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妻子在行走时绕行停在小区人行通道上的汽车,不慎摔倒将牙齿磕伤。孙某某心生愤怒,加之早已对小区乱停车行为不满,为发泄积怨,连续两日趁清晨人少不易被发现之际,使用磨尖的钢丝扎刺院内汽车轮胎侧壁,致37辆汽车轮胎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轮胎价值共计人民币9267元。案发后孙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21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以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2022年2月21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15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由民间纠纷、偶发矛盾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具有涉案数额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关系修复的可能性大等特征。这些案件虽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轻微刑事案件,但对老百姓来说可能关乎一家人的命运,是“天大的事”。而且,很多轻微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处置不当,很有可能引发次生重大案件,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传统司法理念,严格落实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统筹办案与稳定、发展、民生、和谐,融和天理、国法、人情,依法妥善化解案件背后矛盾,既维护法律尊严,更关注群众诉求和利益;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和力度,也体现法律的柔性和温度,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轻微刑事案件矛盾实质化解的要点分析
司法实践中,很多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很好作出法律上的判断,但是案件办结了,矛盾并没有彻底化解,当事人就不断申诉、上访,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检察机关应积极能动履职,在审查案件中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推动诉源治理。
(一)厘清问题根源,深层次解决案件背后矛盾
厘清原委,解决矛盾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有效化解矛盾的基础。而在实践中,检察官基于对化解矛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且矛盾化解不易等原因,对开展此项工作积极性不高,一些有可能取得退赔谅解的案件直接一捕了之,一诉了之,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问题。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官需要摒弃固有思维,通过亲历性审查证据,积极开展调查核实,深层次分析案发原因,找准案件背后矛盾,完善证据链条,增强化解矛盾的针对性。如在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因为自己耕地被占没有得到补偿,就通过砸被害人玻璃的形式来泄愤。解决双方间的占地矛盾就是办好这个案件的关键。为了查清这个问题,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调取郑某某要求土地补偿的相关诉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证明、信访文书等书证,为查清纠纷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主动与镇政府进行沟通,联合镇信访部门及村委,通过实地查阅登记底薄、向时任村干部了解情况、走访当事人等举措,半年时间里先后四次在乡镇召开现场工作会,查明了郑某某0.35亩被占土地未得到补偿的事实。最终乡镇及村委会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未补偿土地事宜进行了确认,并参照相关标准发放了补偿款。郑某某长达20多年的信访诉求得到全部解决,当即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遇到问题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二)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形成矛盾化解合力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受专业限制,对有些矛盾难以化解,而在办案中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有针对性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是有效化解矛盾的有益探索。如在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邻居,因为加盖房屋问题多年来冲突不断,最终演化为刑事案件。本案中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姜某加盖的房屋是否影响到郝某某的房屋安全问题;第二是对郝某某的赔偿问题。为了解决房屋加盖问题,检察官联系派出所民警和村委人员,到村内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且围绕建房专业性问题,邀请建筑行业人员对姜某加盖的房屋进行安全测评,经测评认为姜某加盖的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拆除。姜某及其家人不再坚持继续盖房,并同意尽快拆除。针对被害人郝某某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远远超过犯罪嫌疑人姜某的赔偿能力,检察机关一方面联系司法局委派第三方律师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专业核算,并找到村中有威望的老人对两家进行了规劝。另一方面,组织公安、司法、村委及律师召开了联调会,律师向被害人郝某某讲解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应标准;人民调解员从传统道德文化、邻里关系、善良风俗等方面,引导双方放下争议,相互理解;心理咨询师也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打开心结。经过三次联合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姜某、侯某某向被害人真诚道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郝某某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表示了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三)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实现诉源治理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是推动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通过剖析办案中存在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有针对性提出建议,能够有效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与治理。如案例三在案件办结后,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老旧小区停车难、乱停车导致邻里矛盾、引发犯罪的社会问题多次实地走访,对小区管理、规划设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聚焦“老旧小区停车难易引发社会矛盾”主题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同时,督促、配合落实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街道办事处对小区车位重新设计规划,充分利用路边免费停车位,并协调小区周边停车场对外夜间免费开放,满足了小区居民停车需求,方便了群众的生活出行,有效解决了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三、轻微刑事案件矛盾实质化解的方向和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检察机关要围绕轻微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持续解放思想,转变司法理念,通过积极能动履职,将矛盾化解贯穿履职办案全过程,发挥诉前联调、预交赔偿保证金等工作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轻罪案件的诉源治理。
(一)转变司法理念,引导检察官形成矛盾化解自觉
理念一新天地宽,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存在对实质化解矛盾主动性不足等问题,思想上破冰是基础,机制上健全完善是关键,检察机关应引导检察官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内化于心,以“案结事了人和”作为办案标准,确保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要把理念革新作为破处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首要任务,坚决破处构罪即捕等落后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理念,努力推进矛盾实质化解。如太原市检察机关通过带案下沉、蹲点指导等方式,以指导办理具体案件、组织案例研讨等举措,引导一线办案人员跳出惯性思维,破除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落后司法理念。市检察院主要领导8次带案深入基层院督导,选取部分有意愿、可能达成赔偿谅解,但因检察官怕麻烦没有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促成和解而作出批捕、起诉的案件,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逐案与检察官面对面交流、点对点研判,分析逮捕、起诉以及化解矛盾的必要性,现场指出问题、提出对策,以案释法、以案释理。同时,抽调6名业务骨干深入办案量大的3个基层院开展蹲点指导,逐案把关拟作逮捕、起诉决定等重点案件,在思想碰撞中持续传导司法理念。
二是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引导形成化解矛盾的自觉。检察机关要把理念转变的成果转化为制度机制建设,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如太原市检察院出台运行《部分常见犯罪不批准逮捕工作指引(试行)》和起草的《常见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工作指引》,将真诚悔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和作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因素,引导检察官能动履职,形成推动实质化解矛盾的工作自觉。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指引中不设定毁坏财物数额,只要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实质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则可作出不捕决定。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性、全过程化解矛盾
实践中很多轻微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决了,往往需要花费大量司法资源去开展当事人和解工作,存在矛盾纠纷化解力量还不够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早介入、早处置、早调解。
1.抓好案件前端,前置矛盾化解端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推动刑事和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及早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立公安机关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检察机关同步告知认罪从宽、退赔从宽等制度,促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尽早达成和解。同时,对轻伤害、小额盗窃、小额诈骗案件要督促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前至少组织双方调解一次,并将相关调解书面材料附卷随案移送。
2.抓好案件办理中端,能动履职化解矛盾。一是联动多方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部门协作,建立检调对接、诉前联调等调解解纷工作机制,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做到应调尽调,争取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治罪与治理深度融合。如案例二中就是组织公安、信访、街办、村委及律师事务所开展诉前联调,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二是认真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对于案件双方积怨较深、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探索推行多种形式的公开听证,结合案件特点以及矛盾争议焦点,让听证走进发案现场,请涉案人身边的人、熟悉的人、信任的人参与公开听证,减少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对抗情绪,力求做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既解法结,更解心结,提升调解效率。三是以赔偿保证金提存促进矛盾化解。轻罪案件中,赔偿谅解对是否逮捕、起诉具有非常关键的影响。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被害人漫天要价难和解”的现象,为此,太原市检察机关协同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出台《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对预交赔偿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酌定从宽处理。
3.抓好案件办结后端,做好“后半篇文章”。一是以检察建议开“良方”,助推相关部门堵漏洞。对一些引发矛盾甚至犯罪的社会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推动社会治理、诉源治理方面的作用,以精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推动解决一类、一片、一域的问题,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二是健全完善诉前考察、不起诉履行具结义务等工作机制,促进犯罪惩戒和预防的综合治理体系。将侦查阶段主动接受法治教育和社会帮教、志愿服务等情况作为相对不起诉考察内容,通过社会公益服务检验认罪认罚效果,实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
(三)讲好检察故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通过检察官讲办案故事,用老百姓听得懂的方式讲好检察故事,一方面可以引导检察官牢固树立实质化解矛盾的自觉,另一方面能够让典型案例成为人民群众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成为全民的法治公开课,在增强人民群众的对司法办案的认同度、满意度的同时,案例讲述以案释法,可以引导群众尊法守法用法,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从源头上防矛盾激化于未然,实现案件矛盾化解与诉源治理有机统一。如太原市检察机关组建“小案”故事巡讲团,通过开展新闻发布会、“精品”小案评选活动以及“小案”巡讲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活动,宣讲案例30余件,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