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占比大幅下降。《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职责。2024年4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第1期检察机关轻罪治理专题研修班的学员论坛上,学员们对此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本期特约请山西、上海、四川等4位学员分享当地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具体案例,积极探索出的轻罪治理新路径,以飨读者。
关键词:轻罪治理 宽严相济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 保证金预交 数字检察监督
2023年9月,应勇检察长在运城市检察机关调研时指出,“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其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运城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应勇检察长的讲话精神,坚持法与时转、法随时移,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鲜活的办案实践相结合,通过避免不必要羁押,降低羁押措施对行为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减少社会对抗、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促进运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切入点,系统介绍运城市检察机关构建非羁押工作体系的背景、过程、内容和效果,充分阐释该院将“三个善于”融入审查逮捕案件办理,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这一实质问题,深刻领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实质,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做法。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卫某某与被害人卫某系同村村民,原系左右邻居,自父辈起双方就因宅基地多次发生冲突,后经公安派出所多次调处,并调整宅基院落,矛盾虽已消化,但终未打开心结。2022年8月18日,被害人卫某驾电动自行车在该村巷道骑行时,不慎将地面上的积水溅到犯罪嫌疑人卫某某身上,双方随即发生争吵、厮打,被人拉开后,犯罪嫌疑人卫某某余怒未消,随手捡起一根木椽就朝被害人卫某的头部打去,卫某见状用手拦、挡时被木椽击中致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卫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查,被害人卫某受伤后的医疗费用为12000余元。
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卫某某情绪激动、拒不认罪,并扬言与对方没完。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津市院”)经综合考量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同时运用运城市检察机关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对其进行危险性评估,认为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考虑该案系邻里纠纷,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认为案件有化解矛盾的基础,遂向其开示证据并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卫某某随即主动坦白其不认罪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积怨年深日久,愿意打开心结与被害方握手言和,并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赔偿,请求主持调解。检察机关立即组织犯罪嫌疑人卫某某家属、被害人卫某及村干部开展民事调解,被害人卫某表示愿意打开心结,接受对方赔礼道歉,但主张20万元的高额赔偿,调解陷入僵局。此时如果将案件简单作起诉处理,对检察机关来讲案件就已办结,但结果是不仅犯罪嫌疑人将会被继续羁押,邻里关系修复无望,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被害方更难得到赔偿。为此,检察机关又多次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犯罪嫌疑人卫某某系其家中唯一经济来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一对上学儿女需要供养,赔偿能力确实有限。检察机关经综合考量卫某某的悔罪表现、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卫某的实际损失后,决定适用运城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保证金预交机制处理此案,初步确定预交的合理金额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在卫某某家属自愿向司法局预交5万元保证金后,考虑本案的社会危险性已经发生变化,该院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再次通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认为其符合非羁押条件,遂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承办人又对其应用运城市检察机关非羁押数字监督平台,利用非羁码的实时定位、在线传唤等功能对卫某某aBrtMnVX9TSeC47edzBBbA==进行云监管,防止其脱管、漏管。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利用天理国法人情引导双方打开心结、化解矛盾,最终,被害方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不再主张高额赔偿,在领取赔偿5万元保证金后立即出具书面谅解,并不再主张额外赔偿,人民法院也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积怨得以化解,取得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此案也因此被评为山西省“用心用情高质效办好群众身边小案,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的优秀案例。足见赔偿保证金机制的适用,有助于刑事赔偿数额控制在双方当事人可接受的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实现让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候审,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该院转理念、建机制,高质效办案的一个缩影。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表面看很简单,仅作“捕”或“不捕”决定,但实则关系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正确理解逮捕法律规定的深刻内涵,建立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标准;二是应深入思考逮捕强制措施过度适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如何有效降低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引导其真诚认罪悔罪,消除社会戾气,融治罪于治理,从这个角度讲,轻罪虽“轻”、强制措施适用虽“小”,但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党的执政根基稳固,故破解逮捕措施准确应用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轻罪案件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案是一起运城市检察机关准确、及时考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避免不必要羁押的典型案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会因犯罪嫌疑人无法满足被害方诉求导致一押到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事实上,早在2022年初,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运城市院”)就发现了这一问题,经对2021年的刑事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全市轻罪案件占比已高达79.82%,同时全市逮捕人数、逮捕率高位运行,逮捕率80.78%,诉前羁押率48.3%,而捕后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占生效判决人数65.51%。其中,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占比47%,缓刑宣告率11.7%,捕后不诉、判处拘役、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占3.18%。通过这组数据可以看到逮捕强制措施过度采用、不必要羁押问题较为明显,而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规范逮捕裁量权行使,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功能,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就是构建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标准,建立保证金预交机制,通过对非羁押人员有效监管,实现定分止争、修复关系、维护公平、彰显正义。
三、运城市检察机关轻罪非羁押诉讼工作探索与实践
理念是先导、机制是关键。重打击的理念、抽象社会危险性标准、单一的非羁押监管措施已无法适应轻罪时代的办案需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卫某某适时被取保候审、被害人卫某得以获取足额赔偿得益于运城市检察机关创新能动履职。2022年初,运城市院由检察长亲自挂帅成立工作组,党组一盘棋谋划、部门一盘棋协作、上下一盘棋联动,按照“123”即“1个理念、2项机制、3个平台”打造的非羁押诉讼工作体系,蹬出了轻罪治罪新路径,本案就是河津市院把工作体系转化为办案效果的具体体现。
(一)理念破题,把依法“慎押”融入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
逮捕是非常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本案犯罪嫌疑人卫某某如果长期羁押势必会对其父母赡养、子女求学产生影响,进而可能将其家属的生活、就学问题推向当地党政机关,由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引发为社会矛盾、政治问题,这是不必要羁押的普遍症结。在之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大多被逮捕羁押,为解决这一问题,运城市院党组决定从理念人手,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改变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陈旧思维,要“跳出案件看案件”,融治理于治罪以案件为载体,通过个案办理服务中心保障大局奋力扭转“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此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善治。本案犯罪嫌疑人卫某某就是检察机关在新理念指导下慎用羁押措施的受益者,本案也是运城市院在轻罪案件办理中体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典型案例。
(二)机制引领,依法规范“少捕慎押”的适用范围、标准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卫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两个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二是保证金预交机制。两个机制的应用弥补了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差别和个体能动差异,为高质效办好审查逮捕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该院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系全省首创,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之所以进行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因为社会危险性是决定捕与不捕的重要因素,也是最可变的、最不可控的因素,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客观可操作的标准,捕与不捕完全依赖承办人的主观判断,一定程度上导致逮捕质量不高。为解决这一问题,运城市院着手构建危险性量化指标体系,具体做法就是将社会危险性以量化分值的形式表现出来,落实到制度上,用客观标准来约束承办人主观的判断。
体系构建过程经历了创设指标、设定分值、案件验证、试行、调整指标、正式实施等阶段。首先,创设指标。该院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出影响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并将其设置为指标。一是在设置过程中充分考虑指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形并进一步细分。如: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存在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和临时起意型等故意犯罪,两者虽同是故意犯罪,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着明显区别,故该院将故意犯罪分为“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二是充分考虑客观因素,将不以嫌疑人意志为转移的诉讼进程因素作为指标予以设置,如设置“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重要证据尚未完全固定”等指标。其次,设定分值。根据指标对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评价的影响不同,在“-6~+6”分值之间进行赋分,负分代表负面评价,正分代表正面评价,在对60项指标84个小项赋分时,充分考虑该指标所代表的危险性因素不同,如前述故意犯罪中,“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赋“-3分”,“其他故意犯罪”赋“-2分”,“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赋分“+2分”。初步形成指标体系后,利用已办、在办案件进行初步验证;再次,案件验证。先后由“课题攻坚组”、全市126名刑事员额检察官利用已办、在办案件进一步验证后,反向审视体系中相关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所赋分值是否合理,并结合具体J隋况予以反复调整、验证;最后,确定体系。进入试行后,该院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并确定体系。通过905案1137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验证、4个月的试行,15个版本的反复修改,形成了由犯罪性质、罪后表现、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3个方面、60项指标、7个附注组成的“社会危险性量化指标体系”,实现了以分值量化抽象社会危险,以客观标准约束主观判断的效果。
运城市检察机关量化指标分为5个不同的风险等级: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并根据等级不同赋予不同分值;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得分后,在决定捕与不捕的分值上分为3个区间:大于+1分的,认为其再犯罪、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较小,原则上不捕;小于-1分的,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原则上批准逮捕,+1分到-1分之间属于中风险,对中风险案件,在决定捕与不捕时,应报分管检察长研判,必要时经过公开听证。本案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卫某某具有“其他故意犯罪,赋分-2分”“犯罪事实已经固定,赋分+2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赋分+4分”“被害人主观过错,赋分+2分”“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赋分-5分”“持械,赋分-2分”“采用一般暴力手段,赋分-2分”等七项考量其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赋分项,最终得分-3分,河津市院由此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卫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并预交保证金5万元,河津市院在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再次对其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评估,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预交保证金情节,分别被赋予“+1分”“+2分”而其“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情节已不存在,故其社会危险性最终得分+5分,表明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检察机关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保证金预交机制。司法实践中,像本案被害人卫某一样不顾客观实际漫天要价、裹挟司法的案件大量存在,为破解这一难题,运城市检察院牵头通过市级层面公、检、法、司联席会议会签了刑事赔偿保证金预交和财产刑保证金预交两项机制。本案就是赔偿保证金预交机制的具体应用,主要做法就是检察机关通过考量犯罪嫌疑人卫某某的赔偿能力、被害人卫某的实际损失,确定并由犯罪嫌疑人卫某某家属预交5万元保证金后,结合本案系被害人卫某引发、犯罪嫌疑人卫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双方系邻里有矛盾化解基础等具体因素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作出不予羁押的决定。机制的应用,让被害人卫某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诚意和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后放了心,也让犯罪嫌疑人卫某某由此享受了轻罪少捕慎押的红利,同时为承办人松了信访风险的绑,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此外,运城市院还与法院、司法局会签并推行的财产刑保证金预交机制,在破解刑事执行难、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22年11月至2024年5月,全市共适用保证金预交机制对79件99名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或提出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预交保证金共计446万元,矛盾均已化解,无一涉检上访申诉。
(三)数字赋能,以技术助力“少捕慎押”的检察监督
本案犯罪嫌疑人卫某某被取保候审后,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河津市院运用了全市检察机关大数据监督平台对其进行监督。事实上,这是运城市院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在非羁押诉讼工作中共研发的三个平台之一,这些平台与工作机制相互融合,让非羁押的决定更为科学、监督更为严密,实现了案件的全流程管理、人员的全方位监督。
1.社会危险性量化统计分析平台。平台系运城市院独创,应用2.0业务应用系统,是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必经环节。例如,承办人在办理本案时,会首先登陆平台,根据危险性评估系统表格的提示对卫某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并根据量化结果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在办理个案的同时,平台还有管理功能,通过对全市审查逮捕案件个案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可在平台界面上直观展示全市审查逮捕工作的具体情况,实时反映案件主要罪名、指标体系得分、从重从轻情节分布等情况,实现审查逮捕案件的数据落地。此外,市院还可以通过平台掌握轻罪案件的发案规律,为及时发现问题、精准对下业务指导、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强有力数据支持。
2.非羁押诉讼监督平台。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卫某某取保候审期间脱管漏管,河津市院应用全市非羁押诉讼数字监督平台对其是否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进行监督。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管资源配置,对非羁押人员监管模式单一,导致脱管漏管时有发生,仅2021年因违法取保候审规定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的就有64人,非羁押诉讼数字监督平台就是为破解该问题而研发应用的。在决定对非羁押人员进行数字监督时,首先会为其划定活动区域,同时通过平台的实时定位、在线传唤、在线打卡、脱管预警等功能进行动态监管。在监督过程中,非羁押人员应履行刷脸签到打卡、响应司法机关在线传唤等义务,平台也根据其具体表现自动加分或减分,并根据分值的变化自动变换“非羁码”的颜色,如果分值降到30分以下时,“非羁码”颜色会变为红色,此时,检察机关在排除技术原因后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本案的非羁押人员卫某某在数字监督过程中能积极履行义务,“非羁押码”的颜色一直为绿色,故其一直未被再次羁押。平台的应用实现了良好的0f0340fccb066eb54cb88532e1ed98a3c988b6355e2be5e31c0154873b5e310f监督效果,截至目前,该院已对117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线上监督,无一脱管失控,实现了不关也能管得住的效果。
3.认罪认罚大数据分析平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卫某某之所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根本原因在于其真心悔罪、诚心赔偿、着实化解矛盾,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在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质效尤为重要。为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河津市院在办案中对其认罪认罚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上传至运城市院认罪认罚大数据分析平台,防止其在庭审中翻供,这也是开发应用该平台的主要原因。平台在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的同时,还为检察机关审查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提供技术支持。此外,平台可直观显示自平台应用以来全市认罪认罚案件的情况,起到分析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罪名、参与听取意见的律师身份、听取意见的场所以及反映认罪认罚办理质效的相关参数,实现全市的认罪认罚数据统一管理、分析研判。
卫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办理就是“1个理念、2项机制、3个平台”工作体系的具体应用。该工作体系是运城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系起到了统一社会危险性标准,明确捕与不捕依据,促进诉源治理,推动矛盾化解的作用,在提升办案质效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2022年7月指标体系应用以来至2024年5月,全市适用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估3791人,其中评估得分大于+1分的全部不捕;小于-1分的全部批准逮捕;得分在+1分到-1分之间的,不捕31.13%,批捕68.87%。无论捕与不捕,公安机关无一复议复核,亦无当事人上访申诉,足见指标设置较为科学,释法说理性强。
作为最高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目前运城市检察机关正对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期形成更加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工作体系。此外,该院还与公、法、司等相关部门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行刑反向衔接”“辩护全覆盖”“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等综合治理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致力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处罚失衡、惩戒不足等问题,推动形成轻轻重重、轻重有序的轻罪治理结构,为推动运城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