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把握好新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的“度”,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与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维护司法权威与畅通民意表达之间的天平,协调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法治秩序,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为更好地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文章立足于当前新媒体影响日益增强的大背景,分析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了解到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不仅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在此基础上探讨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之处。研究发现,两者的矛盾主要集中在道德评判有失法律公正从而影响司法审判、追求新闻时效与发布信息滞后的冲突、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排斥及不认可等方面。针对这些矛盾,文章提出了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的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平衡好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落实好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进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助力。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道德评判;司法审判
中图分类号:G206;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4)07-0083-04
公众通过微博等社交平台,对司法活动及其人员主体进行舆论监督,这种方式在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可能与司法机构之间发生冲突,如司法机构排斥新闻舆论监督、新媒体炒作对司法活动或机构施压等。因此,能否在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将影响到司法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并彰显司法权威、法律威信,影响到司法公正能否实现,也影响到新媒体舆论监督能否顺利开展。所以,本文探讨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以期让两者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在净化新媒体舆论监督环境的同时,提高司法活动及其人员主体的公信力和威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当今社会,司法公正与表达自由都不可或缺。一方面,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是传递司法信息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某些报道又可能对法官、陪审员和证人及公众造成影响,因而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比较复杂[1]。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谈不上谁左右谁,也谈不上谁排斥谁。在新媒体异军突起的时代,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新媒体在传播效率、信息量、覆盖面、互动性、自由度等方面更占优势。近年来,它已逐渐成为大众获取和共享信息、交流和表达观点的重要工具。
(一)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积极的一面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2]。所以,舆论监督、批评和建议具有宪政基础。宪法第130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法律规定隐喻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而新媒体报道就是维护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的主要途径之一。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明显增强,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案子,大众期望法院在“阳光下”进行审判,并希望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审判经过。从“于欢案”的审判进程可以看出,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活动起到了监督作用。南方周末于2017年3月24日发表了《刺死辱母者》的文章,此文引发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在经过长达一小时的凌辱后,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3]。随后主流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仍沿用“辱母”的字眼,如北京青年报发表文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新京报社论《“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中国妇女报发表评论《容忍对母亲的侮辱是对社会的侮辱》等。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继发表声明,并派遣了一支队伍前往现场进行了深入调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6月将于欢从终身监禁变为5年监禁。第二次宣判得到了大部分媒体的好评,处理的结论与媒体、舆论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们被迫顺应舆论,而是在复杂的舆论环境下,法官利用案件证据和自己的专业知识处理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我国,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司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就必须用之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与新媒体的互动中,要及时了解大众舆论对某一重大案件的根本看法与认识,并据此进行深入分析和专业探讨,从而准确地回应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消极的一面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新媒体舆论监督是一种维护正义的手段。于是,一遇到问题人们往往想到的就是利用新媒体曝光,认为尽快把问题公之于众,有利于问题的高效快速解决。
然而,新媒体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当网络舆论与案件真相接近时,能起到正确引导舆论的作用,可以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而错误的网络舆论会扰乱大众视线,给司法审判带来消极影响,甚至还会让舆论监督演变为舆论审判。
在药家鑫一案中,药家鑫在无意中撞倒打工女张妙后,为避免给自己惹上麻烦,直接下车用刀将对方刺死。此事发生后,部分媒体给药家鑫贴上了“富二代”和“官二代”的标签。庭审期间,网上更是充斥着对庭审结果的猜测,各界人士也参与讨伐,认为应立即判处药家鑫死刑。虽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终判处药家鑫死刑,但在众声喧哗下,法院在判决此案时不得不考虑舆论影响,媒体报道引发了司法权威弱化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面对来自舆论的压力和干扰,法官如果没有可以抵御的救济机制,保持独立行使审判权举步维艰[4]。由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在所谓的“民意”面前,无疑就被削弱了。
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虽能监督司法审判,却不能干预司法审判。如果媒体带有倾向性地传播案件信息,会在无形中给法官判案施加压力,或者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偏见,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当然,在消极面的背后,也需要法官从司法能力水平和政策执行层面进行反思。案件审判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裁判说理是否透彻清晰?判决触及道德伦理,是否会引发道德评判?判决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与社会现实是否脱节?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刻反省。司法审判必须与时俱进,只有不断满足和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道德评判有失法律公正影响司法审判
新媒体往往基于伦理学和道德准则进行舆论监督,情感认知带有主观色彩;而司法审判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客观现实来进行,它具有专业性、严谨性、封闭性、权威性等特点。新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过程中往往从道德的角度阐明观点,而司法审判要保持理性并遵守法律法规,二者对案件的评判标准截然不同,很难达成共识。部分新媒体为迎合大众口味,还站在道德制高点,盲目报道一些没有作出最后判决的案例。这些捕风捉影的猜测或只对事情的某一部分进行倾向性报道的内容,会误导舆论,甚至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或利益相关者利用。
(二)追求新闻时效与发布信息滞后的冲突
无论是新媒体的舆论监督还是司法机关的秉公办案,终极目标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两者追求“公正”的标准不同。司法机关追求的是法律公正,新媒体追求的是情感认同,而且两者在追求新闻时效与发布信息滞后之间的矛盾更是难以调和。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变数,相关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在案件没有审判前,司法机关往往不愿意向媒体透露细节,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后续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是为了全心全意、公平正义地办案。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在相关信息公布方面显得相对滞后。但对媒体而言,时效性是维持新闻生命活力的关键。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新媒体对于正在进行时的事态表现力最强,希望尽快得到调查或审理结果,但司法机关难以满足这一需求。这样的矛盾使得部分新媒体为提高点击率,无端猜测办案过程,发布失实报道。
(三)新媒体舆论监督中某些价值观与司法机关办案价值观产生冲突
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目的是督促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办案。但当下的一些新媒体为吸引流量,提高点击率,抑或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猎奇的态度和八卦的心理为出发点去报道司法案件,偏离了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目标。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严谨且严肃,它以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因此,当一些新媒体以娱乐化、消遣化的态度来报道司法案件,必然会与司法机关办案的价值观产生冲突。
(四)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排斥及不认可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法院作为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其首要职责是适用法律。所以司法机关在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希望受到外界的任何干扰,为应对新媒体的采访,他们只愿意提供先进典型材料或能体现社会正能量的案例。某些地方法院甚至对新闻记者的听证作出严格规定,以制约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道,进而制约新媒体的监督。
司法机关为何对新闻舆论监督如此排斥和不配合?这或许还得从新媒体身上找原因。一些新闻工作者特别是自媒体从业者缺乏职业道德,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偿新闻、恶意炒作、“对事也对人”等现象屡见不鲜,所刊发的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重在为某一方当事人“发声”,误导舆论,给司法机关施压,对司法公正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鉴于这些不良现象,司法机关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力和报道动机存疑。
(一)媒体加强行业自律
媒体行业自律是指传媒机构以及新闻工作者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约束的一种行为,通过建立相应组织和制定新闻自律信条来实现[5]。加强行业自律,意味着新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发展理念,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遵循以下三点原则。第一,态度中立。新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应保持中立的态度,客观报道案件,以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误导舆论,引发“舆论定案”的后果。第二,客观全面。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确保受众获取准确的消息,切忌断章取义、张冠李戴,切忌为了争抢新闻时效在事情还没弄清楚的情况下进行揣测性报道。第三,应当传播正能量。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目的在于监督司法审判、促进司法公正,并非用猎奇的手法引发公众围观,并以此散播低俗价值观。因此新媒体除了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外,还要阐释相关法律法规,专业严谨地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案件,并让公众受到启发,达到报道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司法机关要理性自觉地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谣言和质疑止于公开。要主动把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依托信息化手段,健全完善审批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公开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12月23日就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案件的报道严重失实或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6]。
因此,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新闻舆论监督,为媒体采访提供良好的支持。要积极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理性回应公众质疑,而且不应以反对“媒介审判”为由拒绝媒体监督[7]。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端正心态,积极面对。司法机关不能消极怠慢、限制打压。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不但可以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还可以提升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办案形象;对于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并利用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第二,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适度披露案件信息,提高案件处理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做到司法程序公开。另外,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信息渠道定期向公众适度通报案件进展。如果司法机关能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社会大众对案件就会少一些猜测和假想,对司法办案人员多一些信任和认可,这有利于规避相关报道引发负面舆情的风险。第三,坚持司法公正原则。司法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必须坚守法治底线,严格依法办案。当新媒体为某个案件发声时,司法机关要对网络舆情引起重视,但不应盲从,更不能屈从,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正确的判决,并对此作出充分说明。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应起到平息舆论的作用。
(三)司法机关可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
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了解大众意愿。这些新媒体平台既能反映民情民意,也能传播司法机关的声音。司法机关可将其作为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发挥微博、微信、抖音等的传播作用,做好法治宣传,并通过与网民互动,拉近与网民的距离,获得网民的认同。面对突发事件,司法机关可利用新媒体发布权威消息,挤压谣言的传播空间。在遭到负面舆论诋毁时,也可以利用新媒体公布有说服力的证据,让大众了解真相,引导大众作出理性判断,用主流舆论纠偏,淡化舆论危机。
现实中,部分司法机关处理不好与新媒体的关系,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办案人员一门心思放在业务上,服务意识不强,传媒素养缺失。他们醉心于办案,把媒体的追踪当成工作的压力和负担,甚至认为司法宣传和应对舆论只是法院宣传部门的职责,因此将接受媒体采访一事置身事外。新媒体时代对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案中,他们既要有智商和情商,又要有“媒商”——要养成在新媒体舆论监督下开展司法工作的习惯,以包容的心态积极面对新媒体和运行新媒体平台,并学会用好这些平台引导承办案件带来的舆情,从而全面提升自身的各项能力。
(四)加强新媒体从业者的业务素养
当前,新媒体蓬勃发展,从业人数快速增加,职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8]。一些新媒体为吸引眼球,违反职业操守,大肆宣扬当事人的隐私,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
“将欲治人,必先治己”,媒体从业人员要维护社会公正,必须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储备,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若缺乏法律素养,其往往只能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开展新闻报道,在不了解案件实情的情况下,将自身的认知、情感带入报道中,形成刻板成见,并给受众输出具有倾向性的观点,很难再有意义地报道和有效监督法官审理的案件。若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则难以在媒体监督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所以,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至关重要[9-15]。
在司法实践中,新媒体可以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的透明度,这对实现司法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个别新媒体因追求点击率,传播虚假新闻、不实新闻,给执法司法带来负面冲击。为了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和法治引导,及时、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司法案件,同时进行新闻舆论监督,为民众正确判断、评价司法案件提供条件;司法机关应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要性,主动开展自我舆论宣传,采取相应措施以正视听,并健全新媒体监管体系,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效果,使司法活动等在受到新闻舆论监督的同时保持权威性,让两者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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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成薇,编辑,广西法治日报新闻编辑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新媒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