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东北女性自杀现象分析

2024-08-08 00:00:00辛晓娜范传南
理论观察 2024年5期

摘 要:20世纪初,以清王朝为代表的封建帝制被推翻,民主共和的观念开始在社会上传播,整个社会处于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时期,传统社会渐趋式微。女性自杀于历代古籍中多有记载,虽不是民国所特有,但在中外文化彼此冲击的民国初年,却颇可凸显其时代特色。在古代的中国,女性自杀的原因多为殉节或殉情,而到了民国时期,女性自杀原因却非局限于此。具体到民国初年的东北地区而言,由于人际关系的冲突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思想解放尚未普及、人际关系的矛盾以及思想观念矛盾成为东北女性自杀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民国初年;东北女性;自杀事件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05 — 0134 — 04

女性自杀现象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许多古籍都有记载。如西汉时期刘向的《烈女传·有虞二妃》中就有关于女子殉情而死的记载。宋代理学发展,程颢、程颐在其《二程遗书》中就有关于女子为保全贞洁而自杀的记载。陈东原先生则在其著作《中国妇女生活史》里感叹“宋代实在是妇女生活的转变时代!”[1]宋代以后,妇女的社会生活更受到了许多的约束。至明清时期,女子自杀殉节的事件更为增多。近年来史学界关于女性研究的成果也颇为丰硕。但具体到东北地区,目前尚无专论女性自杀问题的著作。段妍的《东北区域社会风俗变迁》一书虽然没有直接论及妇女自杀现象,但提出了婚姻习俗的简约及自由恋爱的倡导,并认为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婚姻与家庭在女性的生活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该书中还提出了离婚与娼妓的问题,这对于研究女性自杀问题也有借鉴意义。相关论文则较多,代表性的有李书源、杨晓军《民国初年东北地区女性自杀现象解读——以1912-1921 年间〈盛京时报〉刊载的 578 例女性自杀案例为中心》,总结了《盛京时报》中关于女性自杀的案例、女性自杀的主要方式以及女性自杀的地域分布。黄巍《民国初年东北下层女性生存状况探微》,从妇女被拐、妇女自杀以及虐待儿媳等方面对这一时期东北女性的生存状况做了分析,得出了民初东北社会下层女性生存状况堪忧,以及要提高女性自主意识这一结论,但是对妇女自杀这一问题并没有深入剖析。聂苏宁的《民国女性自杀心理分析以及现代启示——以上海、东北地区女性为例》,从恋爱、婚姻,以及社会环境等方面对上海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女性自杀情况做出了对比,但是更侧重于上海地区女性的自杀,对东北地区的女性自杀没有做出比较深入的分析。这些专著与文章都对民国初年东北女性的自杀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婚姻家庭这一在女性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原因没有深入探究。

一、已婚女性的自杀现象及其原因

民国时期的东北,由于政治、经济以及思想发展程度不及关内及沿海通商口岸,女性的社会地位仍然较低,处于一个被压迫被剥削的情况。从理论上说,婚姻是两个人从原生家庭中脱离出来,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家庭。但是在实际上,却大多是由女性从自己的家庭中脱离出来,加入男方的家庭中去。在这一过程中,对女性产生的影响则是给她们带来了一个陌生的人际关系。正是因为这种复杂且陌生的人际关系,对于一部分女性来说显得难以适应,再加上种种矛盾的出现,就容易使女性走上极端的道路。因此,婚姻的状况也是引起女性自杀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婚姻生活中,女子面临的不仅是夫妻之间的关系,还要面对婆媳、姑嫂、妯娌等复杂关系。

(一)夫妻关系下的女性自杀

夫妻关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关系。在这段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情感好坏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再加上女性本身较为感性,在一段感情中容易越陷越深,若在两人感情深厚的时遭遇男性背叛,这容易造成精神上的毁灭性的打击,从而自杀。例如“小北关狮子庙后胡同住户路云九,娶妻杨氏,伉俪甚笃。近因路某突有外遇,杨氏屡劝不听,且与杨氏时形反目,百端凌虐。杨氏自叹遇人不淑,乃于日昨早偷服煤油二大碗,希图自尽。后为路某查知,延医解救幸未殒命云。”[2]在《盛京时报》的这段新闻中,也可以分析出,一开始夫妻关系和睦,但是之后丈夫出轨,且对妻子进行凌辱,导致妻子愤而自杀。可见在婚姻生活中,特别是男性地位较高,且掌握家庭经济大权的时期。丈夫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是女性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女性除了在心理上比较脆弱外,在生理上也不如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较为常见,但若是因为争吵多次,引发家庭暴力,就易引发悲剧。如“小南关板井胡同住有苏某者,曾在陈列所充差。其妻某氏,于早年过门,伉俪之间颇称和蔼。不意日昨十二钟,余因家务起衅,致被苏某掌颊数下。该氏恶恨在心,将家中所储之毒斃臭虫药水,饮下一碗,当时斃命。苏某无可如何,遂呈报该管警署,转知检察厅相验云。”[3]在这种家庭暴力中,女方常常处于比较弱势的一方,不光容易造成身体创伤,还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创伤。因此,家庭暴力也是引起女性自杀的原因之一。

(二)婆媳冲突下的女性自杀

婆媳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充满戏剧性的关系。夫妻自成婚以来,便大多是由男子出去赚钱养家,而女子则较多地充当照顾家庭的角色。因此,女子与男子家人相处的时间就会较多。又因为“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理念与家务所需。女子与公公之间的相处不会太多,更多的时间是与婆婆相处。儿媳与婆婆之间由于年龄、见识的不同,特别是传统礼教的压制,往往容易出现矛盾,进而造成悲剧的发生。据《盛京时报》所记载,“(奉天)城北十里余某堡住户刘文斗之女刘大妞子,凭媒许给大北关张家菜园子张大强为继室。结婚以后夫妇之间甚为和睦,惟大强之母以大妞不善经营家事,时常谩骂,继以毒打。大妞不堪其虐,竟于昨晚吞食铅粉斃命云。”[4]在这段史料中,婆媳之间因琐事矛盾激化,再加上传统“孝道”思想的影响,使得儿媳不能对婆婆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反抗,心中的痛苦无法排解,以致自杀以求解脱。

(三)姑嫂、妯娌不和造成的女性自杀

姑嫂关系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中的另一个微妙的存在。在正常的情况下,姑嫂之间由于年纪相仿,本应比较和睦。可在一些家庭中,姑嫂关系不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自杀的情况一般是由于姑或者是嫂本身的问题引起的。如《盛京时报》中记载,“(奉天)大北关土山前胡同住户刘景秀之妻赵氏,年二十余,因家中细故,与其姑口角,昨二十六号夜间,竟投入就近井内。”[5]

妯娌关系指的是两兄弟妻子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社会中,妯娌关系并不比婆媳关系容易处理。妯娌关系一旦处理得不好,对整个家庭的不良影响也是巨大的。“(奉天)大北关横街迤北住户关某,有子三人,早次两子早经婚娶。三子于上月间娶得城北某村杨姓女为媳,一对小夫妻尚称和协。惟关某治家劝俭,井臼之事,悉令子妇操之。杨女年既幼稚,且属新嫁娘,颇有不惯之处。……加以妯娌中亦不见谅,杨女无奈将金戒指吞入腹中。”[6]在这段史料中,妯娌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女性自杀的一个原因。

综上所述,女性在进入婚姻生活之后,面临着夫家复杂且矛盾的人际关系,从而引发诸多矛盾。这些矛盾不光出现在长辈之中,在同辈之中也容易出现。女性长期地处在这种复杂的矛盾环境中,就容易产生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问题,最终选择自杀。因此,婚姻之中复杂的人际关系,也是女性自杀的原因之一。

二、传统家庭关系下的女性自杀

在中国传统“三从四德”思想的影响下,女子在未嫁人时都是遵循“未嫁从夫”的原则。再加上传统的“孝道”思想,这就使得封建家长的权力变得很大。虽然在民国初期,人们的思想得到了一定的解放,但东北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传统封建家长的权利依然根深蒂固,仍干涉女儿的婚嫁自由。

(一)与父母的矛盾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这一时期的父母多半信奉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子女,特别是女性的恋爱自由多加反对。他们的这种反对行为就容易引发不满,但是由于“孝道”思想的渗透,导致女性难以把这些不满发泄甚至抗争,无奈之下,往往就只能选择极端的方式进行表达。如报载“(奉天)城东八家子屯绅商李庆三之子李毓纯,现年二十,曾毕业于省城某校。翩翩年少,富于感情。其同族女郎李淑英年十八,肄业于省城某校,姿容姣好,与毓纯为兄弟行,遂相往来,久之竟有暧昧情事。经家属闻知,将两人之交通隔断,毓纯遂数日不食竟自缢而死。淑英闻知,亦吞食铅粉毙命。”[7]这就体现出了由于父母对于自由恋爱的反对,导致子女走上了极端自杀的道路。由此可见,父母对自由恋爱的反对,是导致这一时期女性自杀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不仅是在婚恋方面,还有一些因为生活琐事,子女遭到父母的责骂,觉得自己不被尊重而选择自杀。如“(奉天)大北关大街门牌三百八十号住户萧水惠之孙女小珍,年仅十八。昨晚因事与其母张氏口角,该女竟萌短见,暗食洋火头数盒,至天晚毒发,其父母即行灌救,然已无及。”[8]所以,在民国时期,未婚女子遭到父母的责骂,也是女性自杀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恋爱关系下的女性自杀

民国初年,新思想得到大范围传播。东北地区虽然偏远,但是仍然有年轻人接触到新的思想。很多的地方性的报纸就公开提倡男女双方自由交往和恋爱自由。但对于父母来说,他们被年龄、思想,以及眼界等因素的限制,仍然不允许子女自由恋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的自由恋爱多半都是背着双方父母的,他们虽然享受着自由恋爱的快乐,可是这种不被父母了解的爱情,还是留下了隐患。如报载“(奉天)大北关白衣寺胡同住户吴姓女,容貌秀丽而年尚幼稚。比邻李某百计勾引,……于是日久情热,暗定偕老之盟。孰料上月中间,李某奉父母之命娶小西关于姓女为室,被吴姓女闻知。于日昨晚自缢,幸经其兄瞥见解救,未至殒命云。”[9]由此可见,因为这段感情没有让父母了解,也可以说是这段感情失去了一个保护因素,所以恋爱中的女方一旦遭到男方的抛弃或者背叛,对女方的打击非常严重,就容易引起女性的自杀。而站在两性关系的角度,在中国的传统社会甚至是民国时期,男性往往是占据着主导地位的,而女性在感情当中往往是脆弱的,她们经常把男性的承诺和关心当成情感的寄托。如果男性一旦解除恋爱关系,容易对女性心理造成巨大伤害,从而走上自杀道路。

在恋爱关系中,除了感情失败造成的女性自杀,还有由于未婚怀孕造成的女性自杀。在这类自杀案例中,大多都是因为男女双方自由恋爱,感情深厚造成女子未婚先孕。但是由于传统的婚恋观、贞节观的影响,女子不敢说出自己恋爱的事情,更不敢向父母坦白自己已经身怀有孕。只能自己忍下这种痛苦,为了所谓的名声考虑,甚至会直接了断自己。例如“大东关神树胡同某姓女,年方二八,貌颇不恶。已凭冰人许字城东某村韩姓子为室,尚未过门。该女情窦早开。乃与邻近某甲有染。日久小腹膨胀,产期既近。而嫁期又至。女以事关名节,无颜见人,遂吞服铅粉两盒,于昨早送命云。”[10]

在传统的父权社会,女子的婚恋多半是由不得自己做主的。虽然已经有了新思想的传播,但是在民国时期的东北,仍然是传统的婚姻观念占据着主导地位,封建的贞节观也还在盛行,也仍在影响着女性的思想以及行为。所以传统的婚恋观以及贞洁观是导致东北女性自杀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民国初年东北女性自杀特征分析

民国初期,由于东北地区独特地理位置的影响,使得东北地区对新思想的接受速度比东南沿海地区表现得更为缓慢。以民国初年的上海为例,上海地区的女性自杀多为感情和金钱纠纷;而东北地区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导致女性自杀的原因多集中于家庭矛盾和婚恋因素。

(一)家庭矛盾造成女性自杀比重较高

在东北地区,从已婚女子来看,家庭矛盾多集中于在夫家的矛盾。而在夫家的矛盾冲突中,女子与丈夫之间的矛盾占据着主要地位。民国初年的东北地区,还处在一个新旧思想交替的阶段。在这一时期,笼罩在女子身上的还是传统的以夫为天的思想。对于女子来说,与丈夫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就变得非常重要。一旦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对于在情感上更为脆弱的女子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如“小东关柴草市南住有魏姓者,既无正业又好姦淫,所娶妻室,貌虽不美,而年方少艾,魏某弃之如遗,每日从事花柳所需缠头,悉索诸内子,稍或违谀,鞭捶立至,该妇忿极,于日昨在宅后自缢,幸同院某救下得庆更生云。”[11]这段材料中的女子就是因为丈夫寻花问柳,散尽家财,从而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关系,逼得妻子愤而自杀。

而在关内的发达地区,如上海、广州等商埠口岸,近代西方思想传入较早。女性不再把全部情感寄托在丈夫身上,即便丈夫出现背叛婚姻的行为,女子也可以选择离婚,并对财产提出正当要求。新的家庭观念开始与传统的家庭观念相互激荡,东北地区原有的封建大家长的绝对权威遭到了挑战。所以这一时期,女子与公婆、妯娌之间的矛盾开始增多,矛盾一旦激化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也是女性自杀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传统的婚姻制度造成女性自杀

民国初年的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传统的封建父权思想在社会上仍是主流思想。虽然很多新潮的婚恋思想以及生活方式已经由媒介传入到东北地区,但是在专制父权的压制下,未婚的女性还是没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的婚姻思想在未婚女性的生活中占据主要的地位。“男子不知女子天性,女子不知男子天性,硬有个好事的,或由亲事里取巧媒人之言,父母之命,应将两不相识的男女放在一处,硬使他们发生爱情,所以因不能发生爱情,而死了不少有用的青年,真也太可惜了!”[12]《滨江时报》的这段报道也说明了不幸的婚姻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归根结底是因为传统的婚姻制度。

而在较为发达的广州、上海等地,由于自由恋爱的风气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反对包办婚姻。国民政府也颁布法律称婚姻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这也就意味着青年男女对自己的婚姻有一定的主导权。而东北地区的未婚男女还被传统婚姻所困扰。女性对婚姻自主权的无法掌握,使得自身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女子就容易选择自杀。所以,传统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不幸婚姻是这一时期东北女性自杀的另一个主要特征。

(三)社会落后造成的东北女性自杀

随着近代化的不断发展,整个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思想层面都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东北地区,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且距离思想解放的中心地区距离较远,所以新的思想还并未在东北地区广泛传播,东北地区的发展速度较慢,东北地区的女性还承受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压迫。在这种压迫下,女子所承受的苦难得不到任何的支持和理解,女子只能日复一地的煎熬在婆家、父母以及社会所带来的苦难之中,不得挣脱。而在当时的社会思想、家庭宗族观念的影响下,女性只能依附于家庭这一浮舟当中。一旦家庭给不了女子情感上的庇护,并且在社会中也得不到理解和支持,那女子只能是选择自杀以求解脱了。因此,民国初年东北的社会的落后,也是女性自杀的一个特征。

民国初年,社会还处在一个转型过渡的阶段,新思想虽已传入,但还没有在东北大地广泛传播。因此,东北地区仍然受着传统的封建思想的束缚。而在传统观念中,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家庭地位就非常低下。女子在家庭中往往承担着,帮扶家庭,抚育儿女,侍候公婆,教养姑嫂等责任。相地的就面对由此产生的重重矛盾,处理不当就容易引起纠纷。有些女性会因为心理压力过大,从而选择自杀。而且,民国初年的东北地区近代化的过程相较于中国的其他地区是十分缓慢的。 在全国的其他地区已经进行妇女解放运动的同时,东北地区的女性仍然挣扎在传统的家庭婚姻观中,也还在被男性所支配。

综上,在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中,有四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首先就是要保证女子的受教育的权利,因为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女性的思想观念会得到转变,认识到自身价值不仅在于婚姻家庭,使得女性的思想得到开阔,不会再因为婚姻家庭中存在的矛盾而走上极端的道路。也有利于女性从自身实际出发,挣脱传统枷锁与牢笼。其次,女性只有经济相对独立,才不会在家庭、社会关系中完全被男性所主导,同时能够让自身的价值得到升华。第三,女子在政治上也要占据一定的位置,只有女性才真的理解女性,只有女性才知道自己的政治诉求是什么,女性在政治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对妇女解放运动的顺利开展,具有积极作用。最后,在妇女解放的过程中,只有充分清除旧的思想残余,才能充分实现女性的独立与自由,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实施,真正地实现男女平等。

〔参 考 文 献〕

[1]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2]戕性轻生.盛京时报[N].1915-10-25.

[3]少女服毒毙命.盛京时报[N].1914-10-13.

[4]妬妇服毒.盛京时报[N].1917-01-01.

[5]妇人短见.盛京时报[N].1916-03-15.

[6]服毒斃命.盛京时报[N].1917-02-01.

[7]少妇投井.盛京时报[N].1916-07-28.

[8]新妇吞金.盛京时报[N].1917-07-06.

[9]始乱终弃.盛京时报[N].1916-06-15.

[10]有悔心耶.盛京时报[N].1917-02-06.

[11]自缢获救.盛京时报[N].1917-03-25.

[12]男女社交与婚姻问题.滨江时报(副刊)[N].1928-12-26.

[13]侯艳兴.上海女性自杀问题研究(1927-1937)[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12.

〔责任编辑:包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