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数字劳动的特点、异化表征及其扬弃

2024-08-08 00:00:00魏筱茜
理论观察 2024年5期

摘 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数字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与此同时,数字劳动也成为当今现代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不容忽视的焦点。马克思通过对异化劳动的剖析,揭示了资本和劳动的不可调和的对立,与之相同的是,数字劳动作为当今一种新型劳动形式出现,同样存在着异化问题并且给异化劳动理论带来了新的变化。以数字劳动的特点为切入点,进一步深化分析数字劳动异化表征,积极寻求数字劳动异化消除路径,为我国数字劳动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大意义。

关键词:数字劳动;数字劳动异化;异化劳动理论;数字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05 — 0072 — 06

随着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数字劳动在这股科技洪流中应运而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1]的目标。数字劳动作为一种劳动新形态,与传统的雇佣劳动有着较大的不同。而这种劳动新形态的出现,也使得劳动异化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方面。本文从对数字劳动以及数字劳动异化概念阐述入手,探析相较于传统劳动,数字劳动产生的新特征,然后以异化劳动理论为基础分析当前数字劳动异化的表征,最后进一步探讨摆脱数字劳动异化的路径。

一、数字劳动以及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涵

尽管数字技术在当前社会广泛运用,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也早于国内学者,但目前对数字劳动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界定。本文认为对于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我们需要追溯到其历史发展进程中。

“数字劳动”的雏形最早始于以加拿大学者达拉斯·沃克·斯迈思为代表所提出的“受众劳动”和“受众商品”的概念。他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传播学相结合得出这一概念,指出“受众”在通过传统媒体消磨时光的同时也在创造价值的过程就是“受众劳动”,而“受众”本身以及“受众”花费在媒体上的“注意力”就是所谓的受众商品。[2]斯迈思所提出的“受众劳动”和“受众商品”为之后的数字劳动研究提供了理论根源。意大利学者特拉诺瓦在所撰写的《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提出“免费劳动”这一概念,她认为应该以互联网用户无偿、自愿的网络行为所提供的“免费劳动”来界定“数字劳动”。人们在浏览使用各类社交平台时所产生的数据的活动,实质上就是在为平台资本家提供一种免费的劳动。以微博等社交平台为例,用户在闲暇时间使用平台的同时所产生的流量数据会给平台资本家带来巨大的价值,而这一过程仅仅是用户们自发的、无意识的“免费劳动”。这种“免费劳动”主要包括建立和浏览网站、阅读、写邮件等网络活动。[3]2013年,学者舒尔茨在其所发表的论文集《数字劳动:作为游乐场和工厂的互联网》中提出“玩劳动”,他认为数字劳动既是游乐场又是工厂的互联网上的劳动,既人们在互联网上休闲娱乐的同时也在进行一种具有创造价值的劳动。舒尔茨同时还指出人们的娱乐时间和生产时间的界限在互相融合,也表明数字劳动生产性和休闲性的相统一。[4]2014年,英国学者福克斯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从“物质劳动”的角度给“数字劳动”下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义,他指出“数字媒体技术和内容的生产中资本积累所需要的所有劳动都属于数字劳动。”[5]他在此书中通过分析大量案例得出“数字劳动”是ICO(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价值链中所涉及的所有工种,包括生产、开发过程所需的工种以及互联网用户等一系列涉及的劳动。除此之外,福克斯还表示,之所以对数字劳动的概念作出了更为宽泛的定义,是为了凸显出在数字劳动过程中被资本隐藏的资本剥削逻辑以及不平等的劳资关系,人们不能被数字劳动的一些特性混淆视听。因此,数字劳动的本质就是异化劳动的数字工作。

近年来,国内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学者对于数字劳动的研究也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但对于数字劳动定义依然存在争论,主要是关于“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讨论。“有酬劳动”是指在传统雇佣关系下的互联网平台零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劳动,包括平台运营、平台红人、软件开发等人员。“无酬劳动”是指非雇佣关系下的休闲娱乐互联网劳动,即互联网用户在闲暇时间为数字媒体公司生产利润的同时却没有得到相应酬劳的在线劳动。这种在线劳动具体指浏览各类手机APP、听音乐等一系列线上休闲娱乐活动。总体而言,对于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既要结合当前时代背景,又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范畴。所以,可以将其概括为“数字劳动者在雇佣与非雇佣的关系中,通过数字平台所进行的各种有酬或者无酬的生产性劳动”。[6]

数字劳动作为当前社会劳动的新形式,无论从哪种角度去定义,都无法忽视数字资本在其中比以往更为隐蔽的资本积累和扩张以及对数字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因此数字劳动异化是一种在传统劳动异化基础上的复刻。而要对数字劳动异化进行界定,还是要回归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提出异化劳动理论,通过对异化劳动的探析,揭露了资产阶级社会中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指出财产私有化导致了异化劳动,强调只有通过工人解放,才能使社会从私有财产的统治中解放出来,从而消除异化劳动。马克思将异化概念与劳动相结合,从劳动对象、劳动过程、人的类本质和人与人之间四个方面阐述了异化现象。所以,数字劳动异化的概念可以总结为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创造出来反对和奴役人自身的异己力量。随着数字劳动这种劳动新形式的出现和数字资本的兴起,新兴数字资本的影响力日趋扩大,数字劳动不可避免的存在异化现象,而了解数字劳动的特征是研究数字劳动异化的前提。

二、当代数字劳动的特点

通过分析数字劳动概念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发现这种新型劳动形式,相较于传统劳动,存在诸多差异。马克思表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包括“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7]数字劳动中的“有酬劳动”与传统的劳动大同小异,只是劳动对象有所不同。而“无酬劳动”中劳资关系改头换面,“无酬劳动”超出了马克思定义下的劳动范畴,并表现出相较于传统劳动独有的特点。

(一)灵活性

尼葛洛·庞帝表示“数字化生活已经逐渐不需要依赖特定时间与场所,甚至连传送‘地点’都可能成为现实。”[8]在这个数字横行的时代,数字技术使得人们生产生活的面貌焕然一新,数字劳工们可以灵活地切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工们的工作时间从严格固定的工作时长变得更加灵活并具有弹性,工作地点从固定的厂房、办公室等特定区域切换为任何地点。“有酬劳动”的数字劳工在任何时间、任何有被网络覆盖的地点都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工作;对于“无酬劳动”来说,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休闲娱乐的同时,资本也在获得用户们在网上冲浪时所形成的庞大数据。这种区别于传统劳动的劳动时间、劳动地点使得数字劳动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与此同时,这一特点也模糊了工人的休闲与劳作的界限,摆脱时间和空间的束缚的工人看似获得了自由,然而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解放,实质上数字资本对工人的剥削更加狂妄、属于工人自己的休息时间常常会被资本占用,用以榨取剩余价值。

(二)多样化

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比较,还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数字劳动的多样化具体表现在劳动者多样以及涉及的劳动行业多元。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打工人,他们的工作或多或少与数字相关。劳动主体不再呈现单一状,也不在拘泥于传统劳动中的工人,数字劳动中的劳动者含括从事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受雇于平台并够能产出内容的平台红人以及成千上万的线上用户。其中线上用户这一群体并不受雇于资本,但他们却给资本带来了劳动力。与此同时,在当前数字化社会,数字劳动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数字劳动涉及服务业、工业等多个领域,不再像过去限制于某一种特定行业。由于数字劳动本身就包含“无酬劳动”和“有酬劳动”,数字劳动涉及的人群会比传统劳动更广泛,从而也使得劳动的行业多样化。

(三)数字化

数字劳动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孵化出的产物,这一劳动依附于互联网,所以数字劳动具有数字化的特征。这里的数字化指的是劳动工具的数字化。生产工具的变化是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它也象征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数字劳动中劳动工具从过去依靠劳动者体力具体物化的生产工具转变为如今复杂更为精细的虚拟化数字技术。数字化的生产工具掀起了当前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方式的变革,生产工具完全科技化、虚拟化、自动化意味着数字劳动者能够快速在程序中收集所需数据,经过后台加工分析,最后得出分析结果,这种数字化生产工具给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生产工具数字化对于资本家和数字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它即可以帮助工人摆脱原始繁琐的劳作方式,减轻工人的劳动负担,同时还可以让资本家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但是相对来说,资本家获利更多,因为资本家们可以通过规模效应来尽可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进一步加深对工人的剥削,而普通人只能获得较少的边际效益。

数字劳动者没有因为科技的进步获得解放,反而被剥削的程度进一步加深。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没有限制,资本占据了更多属于劳动者自己的的时间。事实上,数字劳动的异化现象依然存在于当前社会,并且这种异化现象表现的更为隐蔽。

三、当代数字劳动异化的表征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异化劳动理论。马克思以长期遭受资本压迫的工人为切入点,从工人的生产行为、生产活动以及工人与劳动产品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从物的异化进而分析到工人自我的异化,得出异化劳动的四个基本特征: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活动、类本质相异化进一步导致人同人相异化。“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9]在劳动中的工人没有肯定自己,而是自我否定;工人在劳动中无法感受到愉快,而是感受到痛苦;不是自由地发挥自身的体力和脑力,而是身心都遭受着折磨和摧残,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相比表现出不同的特点,通过分析数字劳动的特点,发现数字资本对工人的剥削更为隐秘,数字劳动异化问题也在所难免。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更新迭代的速度飞快,数字技术已经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数字资本主义下的劳动形式万象更新,但并未改变劳动异化的本质。数字劳动的本质仍未脱离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框架,但却萌生出一些与时俱进的异化表现形式。

(一)数字劳动商品化

马克思表示“劳动力是一种商品,是由其所有者即雇佣工人出卖给资本的一种商品。”[10]劳动作为工人的生命活动,是一种生命的象征,而工人为了维持生活,被迫将自己的这种生命活动出售给资本家,以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反观数字资本下的数字劳动,走向商品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并在数字资本的操控下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一方面,资本敏锐地察觉到数据商品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成为数字资本的主阵地,当海量数据飘散在虚拟空间的各个角落时,资本将这些数据收集整理并分析处理最后出售以此获利。另一方面,资本对数据的无偿占有促使数字劳动商品化。资本逐利的本性,促使资本家利用技术优势在数字领域进行“数字圈地”,争夺数据的占有权。这些都构成了数字劳动商品化的条件。

资本家想方设法将数字劳动纳入其体系之中,成为其扩张的手段。无酬数字劳动作为数字劳动类别中一种特别的劳动类型存在,它是一种非物质性的生产活动。然而这种非物质生产劳动者与资本之间并不具备雇佣关系,劳动者生产的是一种数据商品,而资本家并不会向他们支付报酬。平台通过一轮又一轮的技术革新来吸引用户,数字劳工在任何一个平台的操作行为都将纳入商品化的过程之中。这些数字劳工在享乐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的日常娱乐行为会具有一种工作属性,甚至并未意识到他们浏览平台所产生的数据会成为一种商品被资本无偿占有,最终成为资本获利的工具。

(二)数字劳动产品异化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11]当劳动力成为一种商品,成为资本牟利的手段时,也就意味着工人生产的产品不再属于工人自身,那么工人同劳动产品的异化也就在所难免。而当工人生产的产品越多,这种奴役工人的异己力量越强大。不同于传统的资本主义雇佣工人的劳动形式,数字资本主义时期还存在着非雇佣关系下的劳动形式,虽然这一非雇佣劳动异化路径较为隐蔽,但是其异化的本质并未改变。数字劳工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无意识地生产着数字产品,而数字平台通过在用户最初使用平台时所签订的用户协议来获取收集用户们产生的数据,而当用户签订了平台制定的用户协议之后,平台就被赋予权限获取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在平台的浏览轨迹。汇集的数据被平台打包兜售给商家,商家通过算法分析每一位用户的数据,充分了解每位用户的浏览爱好,以此为他们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精准推送广告,促进消费。数字劳工们在被自己生产的的产品所支配的同时,还失去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并且被资本无偿占有。

数字劳动“消除了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二者的关系从对立转向统一”。[12]这也说明数字劳动者在面对自己所生产的劳动产品的时候,他们在扮演生产者的同时又扮演着消费者。他们也因此被称为“产消者”,当他们是数字劳工时属于生产者,当他们是平台用户时属于消费者。“产消者”为平台生产不属于自身的数据产品,商家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商品推广更加高效,为“产消者”制定的服务更加精准,这些数据商品反过来奴役着“产消者”,使他们沉溺于平台,迷失自我,不断的重复进行数字劳动。

(三)数字劳动者类本质异化

马克思根据物的异化推导出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物,异化劳动使得类同人相异化。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类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也正因如此,人才是类存在物。劳动作为一种生产生活应是自由的有意识的,然而在资本的控制下,劳动者变得与动物别无二致,人失去了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自觉的劳动,劳动成为了维持肉体生存下去的手段。在现代社会中,数字劳动者类本质的异化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持续加深,这种异化表现得更为隐蔽,数字劳动表面上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体性回归,数字劳动者可以自由地、自发地进行劳动,实则数字劳工被无意识的囚禁在资本所打造的“娱乐牢笼”中,并乐在其中。

一方面数字技术的致瘾性,造成人的类本质呈现异化样态。人类的生产生活几乎全方位的融入信息技术,数字劳动中的“无酬劳动”者作为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而数字资本需要的正是这个庞大的被动群体的注意力所创造的价值。所以资本需要不断的丰富更新平台的内容,以此吸引更多的注意力。人们无时无刻地盯着手机屏幕,导致越来越多的“低头族”涌现,甚至一些人患有“手机依赖症”。人们在享受信息技术红利的同时,劳动的主体性丧失于虚拟劳动空间中,变成被操控的“赛博人”。另一方面,资本为“无酬劳动”打造了一层糖衣,制造娱乐幻象。数字资本为数字劳动者建造了一座“娱乐牢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产生了愉悦之感,使得劳动者自愿地、无意识地、沉浸式地接受资本的剥削。这种幻象模糊了劳动和娱乐的界限,劳动者将数字劳动全然视为一种娱乐行为。披着娱乐外衣的数字劳动,使劳动者与自由的有意识的劳动背道而驰。

(四)劳动者的等级分化

马克思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对他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还生产出他人对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些他人的关系。”[13]生产出不属于自己的产品的工人同时生产出资本对于工人产品无偿占有的这种关系,工人使得自己的活动同自身相异化的同时也使得资本对于不属于资本本身的活动进行占有。而这一过程的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资本与工人处在一种敌对关系之中。工人为了生存将自身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资本家用以获取剩余价值,但工人在这当中只获得微薄的工资,长此以往造成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工人与资本家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尤为突出。

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数字劳动中的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工的对立关系与马克思时代的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相差无几。相比之下,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之间的异化关系表现的更为隐蔽,原因在于数字劳动变成一种无意识的自愿的劳动,人们被剥削的事实被完美隐藏在资本家所建造的互联网游乐园背后,这种剥削从传统的有形剥削转变为无形剥削。除此之外,数字劳动还生产出劳工之间的等级分化,主要表现为“越是熟练掌握数字劳动规律的人,越能够在互联网社会中获得更高的关注度,进而在‘数字等级’”中站在更高处。”[14]这类人一般是自媒体平台中的网络红人,当网红在平台生产出能够吸引受众目光的内容时,也就意味着他们拥有更多的流量数据,处在“数字等级”的更高级。在数字劳动中他们充当着“流量中转站”的角色,他们将收集的流量反馈给数字资本家。他们在数字资本的眼中所具备的价值高于普罗大众,获得的工资也会高于普罗大众,但本质都是受到资本的剥削。虽然这种劳动者内部的等级分化程度不如工业时代的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对立之深,但仍然引起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四、数字劳动异化扬弃路径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已经多层面多角度渗透进人们的社会生活,以技术作为生产工具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普通生产领域,而是衍生出不计其数的“互联网+”项目。与工业时代的劳动相比,数字技术给数字劳动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套上了新的枷锁。在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成为国际竞争的重点区域的大环境下,为数字劳动更好的服务于数字经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从而促使数字化时代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积极探索扬弃数字资本扩张引起的数字劳动异化问题的路径。

(一)改善数字劳动客观环境

新一代数字革命如火如荼,大数据、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成为当前壮大世界经济增长的关键。2022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管理”的指示,表明国家把对网络平台的管理摆在重要位置。近年来,金融科技巨头因不良竞争、平台用户信息泄露、垄断等问题被高频约谈的报道屡见不鲜。网络平台作为数字劳动者的主要劳动场域,平台环境的健康发展是消除数字劳动异化至关重要的一步。一是推进合作共治,政府和平台监管并存。数字劳动者在平台中创作的内容作为数字劳动产品的一种是资本吸引受众的注意力的手段之一。单纯依靠平台自治,平台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以此借助大数据算法引导市场风向,导致数字劳动产品被无序使用。而仅仅依靠政府治理则难免陷入对内容审核趋于严格的局面,从而阻碍平台自身健康发展。所以推动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治理来优化内容审核模式。二是推进对数字平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存在盗取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现象。当数字劳动者创造吸引眼球的内容时,平台创造与劳动者相似的产品,并利用算法等技术以引流的方式来打压个体数字劳动者。所以需要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限制平台利用算法损害公平竞争。

(二)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

马克思认为,劳动的异已性完全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已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15]工人劳动不再是自由自主的活动,由于资本主义的出现,而是为了个人生计的为他人劳动,至此,这种活动对于工人来说是他自身的丧失。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孵化出数字劳动这一新兴劳动,而从事数字劳动的工人被称为数字劳动者。愉悦的数字劳动体验感使数字劳动成为操控数字劳动者的工具。数字劳动即是通过情感体验对思想认知的唤起逐步将自身塑造成具备意识操控功能的主体。[16]愉快的情感体验根本目的在于将数字劳动者麻痹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成为追本逐利的工具。沉浸虚拟网络空间的数字劳动者,已然成为一个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数字劳动反客为主,摇身一变成为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对待数字治理应采取辩证的态度,[17]看到数字技术背后人类主体意识消散的问题,同时充分肯定数字信息技术是当今社会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的。一方面,加强数字劳动者的价值观引导,辩证地看待数字技术。面对数字劳动中数字劳动者主客体之间的转换以及数字劳动者无意识落入资本主义编织的娱乐幻想中,数字劳动者应准确把握数字的价值尺度,正确选择有效信息,过滤无意义信息。尤其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接受信息成本低,海量的资讯使受众迷失方向。因此数字公民理应带有批判性思考地过滤信息,不可盲从,避免沦为数字劳动的附庸。另一方面,开展媒介素质教育,提高数字驾驭能力。现在网络媒体发达,平台既要推送优势内容,也要推送具有警示性质的防异化信息。数字劳动者在媒介素质教育下,能自觉积极扬弃被资本以数字假象所激起的过度消费以及贪婪欲望,增强对数字技术的掌控力。

(三)构建数字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在数字化的今天,反思数字劳动异化的根源,仍然需要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以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来DJpZkmc9zQXKmACoeABPnT40BWRaTUQ7FMdrpWtcYEI=反观数字劳动异化与数据私有化。数字资本进行“数字圈地”运动,形成了数据与数字生产者之间的割裂局面,从而造成数字异化。造成数字劳动异化的根源依旧是数据的私有化,至此,数字劳动异化的破解之道也就浮出水面——数据共享。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世界各国应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助力。”[18]实现数字共享的途径之一便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共享共建、自由发展的网络命运共同体,是抵御数字霸权、打破数据垄断、消弭数字信息鸿沟,促进公平正义的需要。首先,完善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一样需要受到规则的约束,各国在“共同制定各方主体均能接受的网络治理国际规则”[19]的基础上,推进完善符合各方利益的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尤为重要。其次,加强各方各国交流协商。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加强各国网络空间交流,维护国际网络空间的秩序,促进网络资源的开放共享,形成和平共赢的国际关系,促进网络资源的开放共享,使数字网络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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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