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与未来展望

2024-08-03 00:00:00阙明坤王佳丽
江苏高教 2024年7期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办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不断提高,现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民办高校办学层次不断提高,高水平大学不断涌现,为开展研究生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期、停滞期、探索期。我国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民办高校主要包括教会学校和私人开办的学堂。随着全国五所民办高校以项目的形式开展专业硕士学位培养,从此开创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校培养研究生的先河。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构建了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高质量的导师队伍,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能力培养。展望未来,民办高校将成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新生力量;民办高校有望突破博士学位研究生授予权;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是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体系的重要抓手;支持与规范并举是未来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基本遵循。

【关键词】 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发展历程;阶段特征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章编号】 1003-8418(2024)07-0074-08

【文献标识码】 A【DOI】 10.13236/j.cnki.jshe.2024.07.010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校规模不断扩大,质量逐渐提升,为中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到大众化再到普及化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办高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不断提高,现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23年,我国共有民办高校789所,约占全国高校总数(3074所)的25.67%,其中普通本科高校391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74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994.38万人,约占全国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763.19万人)的20.88%。部分民办高校办学层次不断提高,高水平大学不断涌现,为开展研究生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批民办高校被列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目前,全国已有7所民办高校获批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据统计,在2024年开展的第十四次学位授权审核各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名单中,浙江树人学院等6所民办高校已通过省级层面审核,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终评审。政策研究不能局限在狭小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要认识各种结构模式和实际情况,从历史的视野进行研究[1]。从历史的视角审视,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走过了一段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历程。回溯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政策发展轨迹,划分不同的发展阶段、剖析不同阶段背景下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梳理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政策变迁,可以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提供新的发展思路。

一、我国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

基于方法论思想,将民办高校是否开展研究生教育及重要政策颁布时间作为节点,可以把中国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停滞期、探索期。

(一)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萌芽期(1912—1951年)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后,建立了民主共和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为私立大学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由于民国元年制定的新学制取消了“高等学堂”,改为“大学预科”,全国公立高等教育机构骤然减少,而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不断增加,这种情况下各地纷纷设立私立大学。从经济发展上看,中国改变了闭关锁国的外交政策,打开了对外开放的局面。由于沿海沿江现代化城市建设,急需大量高级专门人才,政府放开了私人兴办大学的权力,也促进了私立大学、教会大学的快速发展。从文化氛围上看,教育思潮风起云涌,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等出现,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以及平民主义和实用主义教育思潮,为私立大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另外,近代社会继承了封建朝廷鼓励私学的传统,即:确认、鼓励、扶持、引导和规范私立大学的发展[2]。

民国期间,根据办学主体不同,一般将高等教育分为国立大学、省(市)大学、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3][4][5][6]。虽然教会大学是在外国注册的私立学校,但是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发展中具有样板作用,为中国研究生教育开展奠定了基础,开创了最早的研究生教育,也是中国近代私立大学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典范。此外,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颁布的《私立学校规程》中明确规定:“私立学校主要是指办学主体是外国人或教会设立的学校,须接受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及指导。”[7]因此,中国最早实施研究生教育的学校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教会学校。1879年,美国的圣公会在上海创办了圣约翰大学(前身圣约翰书院),该书院设立的研究院是我国以实体形式出现的第一所研究院[8]。私立大学是相对国立大学来界定的,从称谓上看,由于历史阶段不同,私立大学与当前民办高校称谓不同,但性质一致,都属于民办高校范畴。

1934年以前,民国政府并未对研究生教育作统一的要求和规定,也没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各教会与私立大学按照本校设定的培养要求颁授学位。例如,在《圣约翰大学章程》中规定:“凡得有本大学学士学位,或与本大学程度相等之大学毕业生,得入研究院……以文科硕士为例,凡预得文科硕士学位者,必须习得四项全年学程,并撰写论文一篇,亦作一全年学程记。其中以两学程为主系学程,在任何一系中选读之,作为论文之根据。其余两学程,得选其有连带关系者。论文题目及范围,由各系审定之。”[9]1934年,《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对公私立大学如何开展研究生教育作出统一的规定。规定指出:“教育部补助国立大学开展研究生教育,对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给予补贴,对于私立大学没有财务补助。”[10]1935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学位授予法》第四条规定:“以本法授有学士学位,曾在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就读所在的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11]硕士学位考试细则由教育部定制。硕士学位候选人与博士学位候选人均需提交学位论文[12]。随后,国民政府教育部又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和《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就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审查答辩和学位授予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公立或私立大学或学院均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凡设置了研究院或研究所的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都有权授予硕士学位。

1937年,高校内迁,受到教师严重短缺等条件的限制,研究生教育一度停滞。1937年至1944年,重庆国民党采取了南迁和调整高等学校以及救济战区师生的政策来保存高等教育的实力。其中,将部分私立大学如东北大学、厦门大学、湘雅医学院等改为国立,以维持校务[13]。得益于国民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及各大学自身的努力,各高校研究生教育逐渐恢复。硕士生数从1938年的13人恢复到1947年的424人[14]。在这之间的194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学术评议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通过了《博士学位评定组织法》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但在1949年前均没有实施,没有授予过博士学位[15]。1946年,又以《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取而代之,强调“各研究所应与各学系打成一片,并依学系名称为某某研究所”,明确“各研究所之研究生以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生经公开考试录取者为限”,“研究生学位之授予依学位授予法之规定办理之”。可见,国民政府时期对硕士学位授予权没有单独进行审核,具备《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规定条件的大学或独立学院均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截至1947年,全国根据《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改组及新设立研究院所的学校共计33所,下设研究院59个,研究所156个。除教会学校根据本国的授予条件授予博士学位以外,国民政府时期没有博士学位授权审核[16][17]。1947年,国民政府为加强对教会大学的管理,将各校学生学位授予权收归政府。其中,燕京、金陵、岭南、华东大学获硕士学位授予权[18]。1949年,全国共有高校205所,其中,私立高校(未计教会高校)有61所,占总数的29.8%。教会高校有21所,占总数的9.7%[19]。据统计,从1935年6月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15年间,仅授予过少量的学士学位和230余名硕士学位,没有授予过博士学位[20]。

(二)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停滞期(1952年-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旧中国民办教育接管与改造的第一步,是以解放区学校为骨干,逐步接管私立学校和接受国外津贴的教会学校。在1952年和1953年院系调整中,教会大学校名全部被撤销,或并入他校,或改校名,由国家接办改为公立学校,直到1956年,对私立学院的改造与接办也基本结束[21]。私立高等教育作为历史产物,退出中国高等教育序列。此间,可以看作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停滞期。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办高等教育开始复苏,虽然期间民办高校没有开展研究生教育,但民办高等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为今后开展研究生教育奠定了一定基础。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无U6LVvcFnOpRtRiK3qjWpwQ==疑对恢复民办高等教育,在法律上创造了有利条件。同年,由全国科学社会主义协会与北京科学社会主义协会在北京开办的中华社会大学,被称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所具有民办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高校再一次进入到大众视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都加快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的颁布,使我国民办教育走向了法治化道路,确立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007年,国务院同意并转批教育部制定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世纪末,我国实施高等教育扩招政策,民办高校迎来大发展、大建设的黄金机遇期,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持续增长。据中国教育年鉴统计,直到2010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676所,独立学院323所,本科在校生数量为2,809,884人,专科在校生数量为1,956,961人[22]。

1952年-2010年,我国尚无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受到限制,一直到改革开放,在鼓励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利好背景下,民办高校教育才逐步恢复元气,民办高校的数量、在校学生规模都有了快速发展。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的发展,为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基础。从学位授权审核的政策来看,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从1981年-2010年共进行了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23]。从这十次学位授权审核政策的主要工作内容来看,授权审核的重点是审议批准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学科目录和研究生导师等。但这些工作都与民办高校无关,这一方面是因为民办本科教育起步晚,办学水平与层次较低,另一方面是政府没有争取一所民办高校获得学位授权审核的指标。

(三)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探索期(2011年至今)

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24],第一批试点单位立项51家,后又增补到64家。其中,北京城市学院、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河北传媒学院和西京学院5所民办高校获批该项目。5所民办高校以项目的形式成为专业硕士学位培养试点单位,开创民办高校培养研究生的先河,这一政策与实践,成为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划分标志。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高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25]。这对于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是一大利好消息。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民办高校办学许可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对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这为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据,释放出积极信号。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发挥民办教育在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增长点和重要力量的积极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另外,行政许可制度的推行也促进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变革。教育部颁布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其中学位授权审核被列入教育部行政许可事项,此项举措也有效地促进了教育管理体制与模式的变革。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也得益于国家学位授权审核政策的变革。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一揽子支持高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出台《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明确要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高水平民办高校学位授权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央最新要求和部署,对涉及民办高校的各种有形无形的歧视性政策进行梳理,着力为民办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层面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统筹谋划,引导和支持民办高校将工作重心集中到高质量发展上来,将有助于不断提升民办教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该阶段主要涉及五项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政策。一是2011年《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工作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以择需、择优、择急、择重为原则,着眼于国家行业发展的特殊需求,特别强调了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布局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探索学位授权体系和学科建设发展如何与国家急需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新机制。该文件为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民办高校多以应用型办学为目标,以服务地方产业需求为目的,办学过程中不断积累办学经验,同时也符合试点项目的人才培养定位要求。

二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分为七个部分:总则、组织实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质量监管、附则等。总则中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依据、目标、含义、方式、评审要求与方式等方面作了阐述。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单位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该《办法》的颁布为民办高校获批硕士研究生授权单位教育制指明了方向,拟要申报硕士授权单位的民办高校按照《办法》要求,提前打基础,做准备。

三是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26]。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的工作办法提出了申请范围、评议程序和方式以及其他要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范围数量上从严控制,培养类型以应用型人才为主。新增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的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对于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给予申请条件降低20%、单科学校师均经费降低等政策倾斜。部分民办高校开展了学位授权审核硕士学位申报,吉林外国语大学获批成为我国第一所具有硕士授权单位资格的民办高校。

四是开展第十三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2020年,我国首次召开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就如何在新时代发展环境下稳步高效地推进研究生教育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之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颁发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第十三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主要从指导理念、政策制度等内容入手修订和改进学位授权审核机制,以《办法》为主要政策依据,强调研究生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理念。

五是开展第十四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2024年,第十四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依旧参照《办法》,更加强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新版学科专业目录,首批急需清单的实施在申报材料中更充分体现需求论证;保留按需推荐,对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给予倾斜支持,对专业学位博士点给予倾斜支持,硕士层次以专业学位为主,发挥更多办学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加强对本地区人才需求的预测研究,瞄准重点领域开展建设。截至2024年3月,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材料进行了公示,经统计,全国有6所民办高校突出重围,成为拟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单位。

二、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阶段特征

(一)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萌芽时期特点

通过对早期私立高校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内容的分析发现,我国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民办高校主要包括教会学校和私人开办的学堂。国外教会学校的学位授予完全采用国外的授予体系,学校成立之日起就有学位授予的能力,学生成绩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将被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国民政府对教会学校不在资金上给予支持。私人开办学堂是依据1935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学位授予法》培养研究生,并颁授学位。

总体看来,这一时期政府的研究生政策主要表现为: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私立大学均按照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颁授学位,缺少高校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开展研究生教育以及如何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上进行控制等方面的政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人开办的教会大学只要愿意,都可以开展研究生教育,这反映出当时中国国情。

(二)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停滞时期特点

虽然民办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发展壮大,但从1949年到2010年,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处于停滞期,没有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以来,共涉及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政策,主要包括审议批准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学科目录、自主审核单位和博士生导师等,均未涉及民办高校。剖析原因如下:首先,办学时间问题。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中的高层次教育,要求培养高校学位培养的时间为8年,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时间还达不到要求,从而不能开展研究生教育。其次,内涵发展问题。研究生教育对培养单位有着明确的要求,办学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研究生管理与服务等都要符合政策要求。民办高校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硬件建设、规模扩张等外延式发展成为其当前发展的首要任务,内涵发展速度相对较慢。以师资队伍为例,民办高校办学时间短 ,自有教师数量相对于公办高校来说不足。科学研究能力尚待加强,造成了大部分民办高校达不到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申报要求。

(三)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探索时期特点

1.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具有平等权利

北京城市学院等五所民办高校首度获批成为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虽然只占总数的8%,但意义重大,它打破了只有公办高校和科研院所才能培养研究生的局面。 “公开的制度给民办高校培养研究生提供了可能。五所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使民办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彻底被打通了,这是民办教育界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上的历史突破。”[27]在多元化办学模式的机制下,民办高校也可根据自身的学科特色优势开展研究生教育,这对于民办高校这一办学群体是一种教育机会公平的体现。

2.发挥民办高校的“比较优势”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

专业学位旨在培养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因此非常重视申报院校能否培养出硕士层面上的应用型人才。同公办高校相比,无论在学术型人才还是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面,民办高校都没有“绝对优势”,但是,民办高校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具有自己的“比较优势”。这五所民办高校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如,河北传媒学院长期坚持“把学生推到舞台上,把舞台搭在社会上”的人才培养思路,在艺术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重视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采用“外语+专业方向”的教学模式:“外语”突出实训,强化外语语言运用能力;专业方向则有针对性地开设经贸、旅游和相关行业背景课程。可见,民办高校在培育应用型专业硕士上具有灵活性、市场化的优势。

3.民办高校在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上形成自身特色

为了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2017年发布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对办学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与质量、科学研究与贡献、学校整体条件与支撑、学生管理与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政策内容中,将原先只满足“学科标准”变为同时满足“单位标准”与“学科标准”。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民办高校通过以下途径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一是形成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五所民办高校发挥各自优势,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来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如,北京城市学院创新办学机制,建立培养联盟+两个教学系统+社会科研服务项目,依托硕士专业建立培养联盟,建立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系统、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平台。西京学院在研究生培养经费上给予创新投入,并以“四个一”模式强化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河北传媒学院以三方共管、三段式培养、三师指导、三维一体等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根据自身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培养优质的研究生。

二是建立高质量的导师队伍。民办高校充分发挥人才机制灵活的优势,加强“自有导师”和“外聘导师”队伍建设。引入业界学界精英,组建了由校内教授、业界专家、知名高校专家教授构成的导师队伍。通过建章立制与实时的制度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导师队伍质量。比如,北京城市学院与河北传媒学院确立“三导师”制度,西京学院实行严格的导师考核制度等,形成以考核促导师素质提升的长效机制,以此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是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能力培养。五所民办高校获批专业硕士学位培养试点单位,按照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中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紧密结合的要求,培养过程中更加突出实践性。河北传媒学院依托三个实习实训平台,通过实验室完成单元训练、实习实践基地完成项目训练、专家工作室完成流程训练,开展校内、校外实训,实现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目的。西京学院将实习时间安排6~10个月,保证实践教学的完整性。黑龙江东方学院与设立在哈尔滨的“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形成了长达10余年的合作关系。西京学院与中国石油测井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横向合作,在培养人才的同时取得了多项重要研究成果。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民办高校突出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了各自的人才培养模式与特色,保证了研究生教育质量。经过培养的研究生近五年的就业率平均在95%以上,专业对口率高,得到了行业的普遍好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需要加强建设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进展第二批核查结果的通知》,吉林外国语大学(原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获批成为硕士授权单位,成为首个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民办高校。

三、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未来展望

(一)民办高校将成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新生力量

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政策提出:“审核工作要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亟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只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向专业学位倾斜。”《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合理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坚持供给与需求相匹配、数量与质量相统一,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培养能力相匹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节奏,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适度超前布局,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稳步扩大;优化培养类型结构,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可见,专业学位授权特别是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主要通过增加专业学位的培养规模来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

民办高校多以应用型为办学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且办学机制灵活,非常符合开展专业学位的要求。从现有的民办高校发展来看,部分民办高校也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产教融合跨学科及应用学科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武汉学院、三亚学院等民办高校的部分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民办高校借助企业优势,与企业深度融合,举办产业学院,在应用型学科建设上有一定尝试。可见,未来会有相当数量的民办高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同时,以吉林外国语大学为代表的一批民办高校有望突破博士学位研究生授予权。

(二)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是建设高等教育质量体系的重要抓手

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内涵发展的总体布局。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共同发展,才能全面实现高等教育强国的使命。从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规模与各省地域分布来看,民办高校获批硕士授权单位数量明显增多。各省支持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力度持续加大。从2024年各省(市、自治区)上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名单中可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等一批民办高校申报硕士授权单位。伴随着更多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申请获得研究生教育资格是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未来将为发展研究生教育注入新鲜血液。

(三)支持与规范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将以引导规范与扶持发展作为主要基调。支持和规范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在规范中支持,在支持中规范,两者共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28]。在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中,不少代表呼吁出台支持兴办特色民办大学和培养应用型研究生的相关政策,教育部也提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浙江、山东等省份出台政策对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给予支持。

总之,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是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历了私立大学短暂开办小规模研究生教育,私立高校归政府管理,“文革”期间高等教育停滞,改革开放以后允许社会力量办学,深化改革以支持、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从政策视角来看,国家对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采取支持、鼓励的态度。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历史性突破,使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教育发展更趋于公平。放眼未来,随着民办高校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开展研究生教育将为建设教育强国贡献新的力量。

【参考文献】

[1](以)叶海卡·德洛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M].王满船,尹宝虎,张萍,译.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34.

[2]宋秋蓉. 近代中国私立大学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86.

[3]宋秋蓉. 民国时期私立大学发展的政策环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02):99-106.

[4]李梦琪. 1912-1937年间民国私立大学教育捐赠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4.

[5]孙杨. 中国早期研究生教育(1902-1935)[D].苏州:苏州大学,2008.

[6][15]吴芬. 中国早期研究生教育研究(1902—1949)[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2.

[7][21]金忠明,李若驰,王冠. 中国民办教育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67-78.

[8][11][12]俞允尧.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1406.

[9]李森. 民国文献资料丛编[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420.

[10]陈元. 民国时期大学研究院所研究生教育特征及其成因与启示[J].江苏高教,2013(05):98-100.

[13]谢兰荣. 中外教育简史[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8.

[14]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编[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156.

[16]谢桂华.20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45-146.

[17]骆四铭. 中国学位制度:问题与对策[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77-82.

[18]李华兴. 民国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7.

[19]余立. 中国高等教育史(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224-226.

[20]刘晖,侯春山.中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8:110.

[22]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基本情况[EB/OL].(2012-01-17).http://www.moe.gov.cn/s78/A03/moe_560/s6200/201201/t20120117_129614.html.

[23]陈子辰,王家平. 我国学位授权体系结构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22-23.

[2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69号)[EB/OL].(2011-11-12).http://jyt.njau.edu.cn/showcounts.aspx?id=1777&c_key=200,2011-11-21.

[2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2010-07-29).http://www.moe.gov.cn/srcsite/A01/s7048/201007/t20100729_171904.html,2010-07-29.

[26]姚云,钟秉林. 第十二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政策解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8(04):9-13.

[27]贺春兰. 民办高教走上新里程——对话民办升硕[N].人民政协报,2011-10-19(C01).

[28]阙明坤. 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需处理三大关系[J].教育发展研究,2017(03):60-62 .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and Future Prospects of PostgraduateEducation in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postgraduate education in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namely, the budding period, the stagnant period, and the exploratory period. The earliest postgraduate education in private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 includes missionary schools and private school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master's degree training in the form of projects in five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cross the country, it has created a precedent for private colleges to train postgraduate studen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practic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in private colleges has gradually forme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constructed a unique talent training model, established a team of high-quality tutors, and paid more attention to practical teaching and ability training. Looking to the future,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ill become an important new force in postgraduate education for professional degrees;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expected to make breakthroughs in obtaining the right to grant doctorate graduates. The development of postgraduate education by private colleges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improving the overall 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support and regulation will be the basic principle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postgraduate education in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 words: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postgraduate education; professional degree; development history; stage characteris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