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至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概述

2024-08-01 00:00:00
上海人大月刊 2024年7期

编者按: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法律实施监督,把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放在同立法一样重要的位置,5年间对17部法律进行执法检查。强调立法以后法律的执行,提出要像重视立法那样重视法律制定以后的实施,并列入常委会议事日程,是七届全国人大期间工作的一个重要进展。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5年,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发展目标的关键时期。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将经济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任期5年。七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0人,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等7个专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15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1人(兼)、委员135人,设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助理机构。

●第一次会议

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出席会议代表2892名,符合法定人数。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拟撤销部、委12个,新组建部、委9个,保留部、委、行、署32个,转为事业单位1个,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委41个,会议指出政府机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经过7年多的调查研究,反复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逐步形成的。会议通过了七届全国人大7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其中在原有的6个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上新成立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决定对宪法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修改。按照这一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会议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通过《关于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第二次会议

1989年3月20日至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正在我国进行友好访问的巴布亚新几内亚议会议长丹尼斯·扬率领的代表团旁听这次大会。会议通过《坚决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一心一意进行治理整顿,将重点仍然放在压缩社会需求,并要求认真整顿经济秩序特别是流通秩序。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大会在表决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草案时,黄顺兴代表举手发言,表示坚决反对这项决定草案。会议经过表决,以1609票赞成、274票反对、805票弃权,微弱多数通过这项决定。

●第三次会议

1990年3月20日至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而奋斗》的政府工作报告。万里委员长在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上发表题为《加强监督反对腐败》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支持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腐败、廉洁奉公。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3个附件和区旗、区徽图案,通过《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等一批决定。会议还通过《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第四次会议

1991年3月25日至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次会议

1992年3月20日至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决定批准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许多代表对上马这个工程有不同意见,因而有近三分之一的代表投了弃权票和反对票。会议经过表决,还通过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会议还通过《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八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3年3月至1998年2月),任期5年。八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8人,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1989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改为环资委员会)等8个专门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15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1人、委员134人,设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1995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0、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1991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等助理机构。

●第一次会议

1993年3月15日至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各国驻华使节旁听会议,1000多名中外记者报道会议开幕的盛况。马万祺等32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开幕当日联名发表声明,强烈谴责港督彭定康为香港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制造混乱和障碍。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会议以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在经济制度方面主要修改了有关国有经济概念、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的相关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主要是将宪法第九十八条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等一批决定,通过《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第二次会议

1994年3月10日至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正在我国进行友好访问的芬兰议会议长丽塔·沃苏凯宁率领的代表团旁听这次大会。前来采访今年“两会”的中外记者已达到1511名,是历年来最多的一次。会议通过将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决定。会议通过预算法,施行后同时废止《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会议还通过《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会议结束时,乔石委员长发表讲话指出,要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次会议

1995年3月5日至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正在我国访问的柬埔寨国会主席谢辛率领的柬埔寨王国国会代表团、挪威王国议会议长格伦达尔率领的议会代表团旁听大会。会议通过教育法、银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会议上指出,由于国家大,发展不平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立法要进一步抓紧,立法的质量要提高,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逐步健全法制。1995年是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至关重要的一年,通过了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一批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次会议

1996年3月5日至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共有12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使节和代表旁听开幕会议。会议通过行政处罚法、《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施行后,《逮捕拘留条例》《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第五次会议

1997年3月1日至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促进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稳定繁荣。会议通过修订的刑法,通过国防法、《关于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会议通过《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四川省原重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