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共信用信息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素,在加强公共信用治理的背景下,做好信息共享与开放工作,能有效加强区域联系,实现部门间、区域间的资源整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治理质量。文章在阐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中的问题与对策,指出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时,需要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增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动力,规范信息共享开放中的责任落实,并强化技术支撑,期望能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程度,构建全新的社会信用治理体系,推动整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管理;公共信用治理;共享开放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13-0077-03
(一)公共信用信息的基本内涵
当前,学术界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并不统一,这影响了地区间、部门间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整理。一般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这些资料涉及具有关联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产生于这些组织单位履责和服务的过程。基于这一认知,公共信用信息一般包含公共信用基础信息、事业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此外,行业协会、市场信用机构提供的信息均属于公共信用信息范畴。在现代管理模式下,科学准确地细分公共信用信息,能有效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常见的公共信用信息不仅包含信用主体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而且涉及行政处罚信息、荣誉信息,此外,司法裁定信息等都是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
(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价值
作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管理具有积极作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开放,推动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十四五”规划中,我国要求加快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在多个领域对信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述。如在制造领域,要求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而在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中,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标,并完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信用修复机制,逐步推广信用承诺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均需要完善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支撑。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能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是社会信用管理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自律式的诚信道德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而法律又无法约束所有的失信行为,这使得社会上的背信行为逐渐增多,不仅破坏了整个市场环境氛围,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增加了社会风险和治理成本。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管理,能有效减少这些背信问题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发展秩序。从长远发展效益来看,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开放管理,还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 ]。
(一)共享开放政策依旧存疑
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需充分考虑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共享,并分析这些信息共享的途径。结合实际可知,公共信用信息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其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若信用主体存在失信问题而对其信用信息予以共享开放,势必会对信用主体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国家需要夯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基础,建立完善的交换共享机制,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奠定良好基础。在此背景下,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信用信息共享法律,但是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政策的疑虑、争议也持续存在。
一方面,部分群体认为在社会发展中可以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有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另一方面,部分群体认为信用信息可分为基础信息和深度信息,现有的法律机制对这些信息的区分不够细致,难以实现可开放信息和不可开放信息的准确区分。从这些争议来看,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中,还需要重视法律政策的建设,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提供有效依据。
(二)共享开放缺乏动力
在现代管理体制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基础环境已经具备了合法性,然而在实际工作推进中,还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动力缺乏的问题。
一方面,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完成后,相应的信息会按照集中传输的方式上传到地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该环节中,分析各地区信用服务平台可知,除平台本身的规划外,其基本的结构建设也基本一致,即所有平台不仅包含了清晰的数据库,而且拥有信用清单目录,并设计有信息交互系统,基本满足了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实际需要。然而在现实工作推进中,有部分单位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看待公共信用信息,将该信息作为本单位的保密资料和私有资产,存在不愿意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问题。这造成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分散与垄断,信息壁垒问题尤为严重[ 2 ]。
另一方面,公共信用信息被权力部门所掌握,这些信息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然而在现代环境下,一些公权力部门也会将这些公共信用信息看作是自身的私有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开放。
(三)共享开放标准不一
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开放标准,以此来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科学性、合理性。然而在当前环境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阻碍了信息共享开放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信息归集是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基础保障,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各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所归集的信息并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开放。分析实际可知,归集信息不统一与地区差异化的归集标准有着很大的关系,《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 0 2 1年版)》指出,各地方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基于这一规定,一些地方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时多按照本地区的实际做出了特殊规定,或在考虑地区实际的基础上编制了一定的补充名录。这影响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这种归集范围的差异会影响后期的信息共享,并对信息开发利用产生一定的阻碍。
另一方面,在编制地区性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各地区多是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基础上编制的,在完成信息编制后,还需要对这些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处理。目前,各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不够清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开放。
(四)共享开放缺乏技术支撑
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中,还需要重视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以此来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开放程度。
一方面,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需要完善的技术平台作为支撑,并且在技术平台建设应用中,需要重视网络协议规定的控制。目前,受网络协议等因素的影响,地区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开放还存在一定的信息壁垒,这导致地区间网络系统、数据传输接口之间存在较大程度上的不匹配性。
另一方面,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是基于信息平台的网络交互而实现的,然而网络环境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一些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管理中存在网络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导致系统平台容易遭受网络攻击,容易出现公共信用信息错乱、被篡改等风险。
此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对于技术人员的专业要求较高,然而在现有的管理体系下,部分管理者仅知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缺乏相应的平台技术操作能力。这阻碍了信息的共享与开放利用。
(一)重视法律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政策,能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提供有效支撑。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不仅关系着信用主体的权益,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调整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首先,国家需要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重点方面的信用立法,通过对必要环节和重要方面的信用立法,逐步延伸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各个方面。
其次,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层面,除应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放层面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补充公共信用信息使用、监督、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层面的制度,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的标准,准确划分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规定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高效率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有效依据。
最后,考虑到各地区经济、技术及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水平的差异,在严格落实中央指导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立法工作,以此来满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需要[ 3 ]。
(二)增强共享开放动力
传统管理模式下,受部分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影响,公共信用信息在共享开放中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新时期,还需通过顶层设计增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的动力,需要从内生动力和外驱动力两个层面出发,形成内外双驱的新局面。
在增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内生动力层面,需要建立联合惩戒、守信激励的合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且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中,应做到以应用为抓手,以用促建,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为部门和地区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外驱动力层面,需要重视政府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建设,针对各个部门结合信用信息进行登记分类,明确不同等级信用管理部门的责任,并对信用信息的名称、描述、更新周期和共享方式进行创新,开展公共信用信息使用监督,充分保证各数据主体的利益,激发管理部门的积极性。
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补偿和激励机制,然后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责任清单,加大各地方、各部门对信用信息的支撑力度,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范围[ 4 ]。
(三)规范共享开放中的责任落实
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中,还需要重视责任机制的落实,防范权力部门推卸责任的问题。只有夯实各方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开放中的责任,才能确保信息共享开放的规范性,促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中,上级部门需要认真落实信息共享指导工作,在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准确传达资源整合的理念,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为辖区内的每个部门开展工作指明方向。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学习上级部门指示精神,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该数据库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开放,应主动将本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分享到信息系统平台上,并利用信息数据库的信用信息指导本单位的工作,提升信用信息共享的实际价值。在信用信息开放管理中,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查询机制,加强查询信息的保密管理,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安全控制,避免侵犯信用主体的个人利益。
(四)加强共享开放技术支撑
为提高公共信用共享开放水平,要重视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为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平台的总体标准、数据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安全标准建设,消除地区间网络系统、数据传输接口之间的差异,有效解决数据壁垒问题。
利用网络平台传输公共信用信息时,需要重视网络安全系统的管理,通过局域网、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技术的应用,最大程度地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性,防范信息错乱、被篡改的风险。此外,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单位还需要做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具备较高的平台操作技能,以更好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开放工作的开展。
公共信用信息事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整个社会利益分类、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均具有积极作用。
进入新时期,人们只有深刻认识到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积极作用,深层次分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中的问题,重视法律政策建设,增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动力,落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管理责任,重视共享开放技术应用,才能发挥公共信用信息的价值,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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