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内在逻辑

2024-07-20 00:00:00胡筱萌
今古文创 2024年27期

【摘要】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离不开相辅相成的法律准则和道德教化。在战乱频繁的战国时期,天下安定便成为众多思想家的毕生追寻。而荀子,博取众家之言,成一家之书。他将天人观与人性恶作为理论基础,延伸到“隆礼”“重法”,主张“王道”与“霸道”相结合,力推礼主刑辅,以积极入世的态度向世人展现他的政治思想。荀子的思想虽有局限性,但其博大精深的思想文化也为当代中国法治提供了启发。鉴前人之智慧,寻今朝之明途。探寻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本质,联接当代中国,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求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礼主刑辅;人性恶;天人观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标号】2096-8264(2024)27-0056-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27.018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基础

荀子的一生游历过秦、楚、赵、燕、齐等国,阅卷无数,其思想鉴取了百家之精华,又对孔孟的儒学之道进行一定的扬弃,在战国末期独树一帜,开礼法并举之先河。“明于天人之分”的人文精神打破了长期以来“天”的神学权威,“制天命而用之”将人与天的关系明晰地展现在世人眼前。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生产方式变革,分封制、宗法制渐趋解体,诸侯争霸,割据不断,荀子由此产生的人之性恶与天人观便成为其政治主张的理论基础。

(一)战国末期的社会背景

随着铁制工具广泛应用和牛耕技术的不断推广,战国末期的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大量土地被开垦,土地资源不断丰富,“私田”的数量逐渐增多,传统的井田制渐趋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替代。同时,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也促进了各地交流,推动了交通运输的发展,从而推进了文化的融合,为各流派争芳斗艳奠定了经济基础。

战国末期的政治局面发展趋势从各诸侯国兼并割据走向大一统,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井田制走向瓦解,分封制在私田兴起的战国末期已然站不稳脚跟,取而代之的则是更加倾向于大一统的封建生产关系。于是,郡县制等一系列为封建经济服务的政治制度出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推动大一统局面的形成。

时代的大动荡、大变革也带来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大繁荣、大兴盛。学术下移,士人阶层兴起,文化氛围相对轻松,从而为百家争鸣奠定了基础。各国为富国强兵实施一系列变法,欲求大一统天下,竞相招揽人才,推动了战国末期思想文化领域的繁荣发展。

荀子的思想就是在这样百家争鸣的社会历史背景中集大成,广泛涉猎和吸收各家之长,进而形成自己独特的儒家思想体系,而其中“隆礼重法”思想将礼与法相统一,展现了与以往思想不同的光辉色彩。

(二)荀子的天人观

与以往“天人合一”的观念不同,荀子所提出的天人观念开启了理性主义与人文主义相交的先河。集解蔽与正名于一身,荀子的天人观不仅打破了以往的神学枷锁,还以一种更加令人接受的方式重新塑造了天人间的关系。明确地点出了天人之分,天道有常,并以积极的态度宣扬“制天命而用之”的观点,为荀子理论系统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展现了荀子的唯物主义智慧。

1.明于天人之分

“故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也。” ①荀子打破前人赋予天的神秘面罩,并不是为了将天人对立,而是解蔽去阴,发扬人的主体作用。在人们还沉溺于天的神秘色彩时,荀子将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带到了现实。“天道”与“人道”相互分离,社会的安定与否由人而不由天。与其苦苦臆测“天”之道,还不如求索社会治理之法,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不只是为了点出天人分途,解天之弊,更是强调“天道”与“人道”的辩证统一。了解天与人的殊途,人并不是无能为力的,更应该明分、知天、制天、用天,发挥人之为人的自觉性、主体性、能动性。

2.天行有常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②稳定的规律谓之“常”。荀子认为自然之天有其自身运转的规律,不为任何一个人所改变。无论是明智的圣君还是凶残的暴君,都无法改变天道运行的规律。“列星随旋,日月递照,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已生。” ③不管是春夏秋冬的季节更替,一如既往的昼夜交接,或是天地距离的高低远近,山川河流的错综分布,自然之天都有其独立于人意识之外的运行规则。但这并不代表人在天道之常面前束手无策,荀子道,“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④,顺应“天常”,以符合社会治理规则的手段治之,在天道约束的范围之内作为,才能达到“制天命以用之”。

3.制天命而用之

“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 ⑤荀子认为,与其将天供奉起来,事事顺从天意,不如将天像物一样蓄养起来,依照自然规律将其控制。天有其道,人亦有其治。明于天人之分,知晓天道之常,循常以治,制天命而用之。不难看出,荀子的思想富有超乎其所处社会历史环境的智慧,极具现代的唯物主义色彩。虽然荀子强调天人之分,但是他更想要传达的是人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作用,用后世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就是把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荀子将人对天的认知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是古人认识世界的一次飞跃。

(三)荀子“性恶论”的提出

颠覆孟子的“性善论”,荀子提出与其南辕北辙的“性恶论”。这一论断的提出也成为后人讨论其到底归属于儒还是法的矛盾点。两者虽然大相径庭,但是却殊途同归地以乐观的态度对待人的道德前景。正是因为人性之恶破坏着人之能群的社会属性,荀子提出要时刻压抑人恶的本性,从而延伸到“化性起伪” —— “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 ⑥。这些观点为“隆礼重法”思想的提出夯实了理论基础,强调了外在教化和礼法约束的重要作用,不仅对当时社会秩序与人的道德前景起到良好的作用,对后世的治国理念也带来了深远影响。

1.性恶论的基本思想

“人之性恶”是荀子思想的独特之处。荀子所在的战国后期,社会动荡不安,百姓流离失所,在其中,荀子看到了社会与以往不同的另一面,也看到了人性的另一面。“性者,本始材朴也。” ⑦荀子认为,性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犹如未加工的木材。孔子说过“性相近,习相远” ⑧,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荀子也认为“性一也”,是后天的教化使得人性之间的差异甚大。

荀子认为人的好利之心、疾恶之心、耳目之欲是人性之本恶使然,恶是人性与生俱来的。“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⑨一旦“顺是”,依从这种本性,便会造成争夺、杀害、淫乱等等。所以,必须要有礼仪法度的教化制约人之恶的属性,化性起伪,才能够使人的道德本性向善的方向前进,才能使社会安定,发挥人之能“群”的重要作用。

2.荀子“化性起伪”的道德教化观

“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 ⑩荀子认为人之为人生来所固有的属性谓之“性”,不可学,不可事,而“伪”则是可学而能,可事而成,可以通过后天的道德教化抑制人恶的本性,此乃“性”“伪”之分。化性起伪重在人为,重在“制天命而用之”,虽然人性恶与生俱来,无法改变天常,但是可以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遵守礼仪法度,得到教化,从而成为同圣王一样品德高尚的人。“故圣人化性而起伪,起伪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 ⑪荀子拉近了圣人与人的距离,明确阐释了礼仪法度对于人而言的教化作用,更重要的是鼓励了众人,圣人与人本性一样,人也通过礼法的洗礼成为圣人。荀子在告诉我们人性本恶的同时,也告诉我们性之可化,他以乐观积极的态度对待人性恶转化为善的前景,顺理成章地推出了“隆礼重法”这一重要的思想主张。

二、荀子“隆礼重法”的基本内涵

以“明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的天人观和“化性起伪”的性恶论理论基础,荀子继而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流传至今。“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⑫将王道与霸道相结合,人治与法治相结合,并将民本思想体现得淋漓尽致。在礼法两者中,荀子更加重视“礼”的作用,主张礼主法辅,同时也对君主也制定了相应的要求。虽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与社会历史性,荀子的思想直到今天仍然熠熠生辉,为中国法治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智慧借鉴,照亮了中国法治前行之路。

(一)“隆礼”基本思想

以性恶论为理论出发点,荀子追溯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源头,强调“隆礼”的教化作用。在荀子看来,礼的产生是因为人性的好利本质,正是因为人性之恶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才需要礼的教化。人的社会属性不可避免的决定了人是群居动物。“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 ⑬,荀子认为恰恰是因为人性之恶产生的对物的欲望与现实生产力间的不平衡导致了社会的混乱无序。“争则乱,乱则穷” ⑭,物欲矛盾的激化阻碍了人之能群的重要作用,使社会陷入贫困、争夺的境地。

于是荀子提出了“以分则和,和则一”,他将分作为手段,和作为目的,以分为基础,提出“明分使群”的概念。荀子主张依据社会人伦等级分化以及个人修养进行社会分工,各司其职。在家中,遵守“亲亲,尊尊,老老,长长”的规则,深谙长幼有别;在社会分工中,人人做好自己职业的本分,按照个人能力与个人修养各司其职。发挥礼的实质性作用,维护封建社会等级秩序。隆礼义,以礼分施,以分则和,和则一,从而达到国泰民安之“大治”。由于战国末期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分工的不断多样化,地域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与复杂化,更加容易出现社会等级秩序的紊乱。由此,“隆礼”便是将礼由内心道德转化成了外在约束,使人性得到一定的教化。

隆礼尊贤而王,荀子还主张君主应该尊崇贤能之人。与孔子不同的是,荀子并没有继承其以旧有宗法制度选拔官员的思想,转而提出了“尚贤使能”,认为君主应该“无恤亲疏,无偏贵贱,唯诚能之求”。一国之主想要将国家治理好,光靠礼法是行不通的,没有一双识贤能之人的慧眼,再好的礼乐法度都于事无补。荀子的隆礼尊贤思想深深地体现了王道主义。

(二)“重法”基本思想

如果说“隆礼尊贤而王”是王道主义的体现,那么“重法爱民而霸”则是王道与霸道的统一。荀子吸收法家部分思想,第一个将“重法”带入到儒家思想中,主张礼法并举,王霸结合。礼的教化不是万能的,只有用法律加以约束,才能较好地维护社会的治理。相对于“化性起伪”的“隆礼”来说,重法可能更为直接有效。受到战国末年各国迫切希望统一的环境影响,“重法”作为一个手段也在大一统趋势中将社会推向前进。“法者,治之端也” ⑮,法是治理国家的开端,重视法治、爱护民众才会称霸诸侯。对此,荀子也提出了,“重法”并不意味着统治者可以利用法律胡作非为,而是要赏罚分明,量罪定刑,反对族诛,并且统治者个人素质也与法律的作用是否有效挂钩。在“重法”的同时,统治者也要做到“爱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⑯,民众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在实施法律的同时也要维护百姓的权益,才能够称霸天下,众人臣服。

荀子虽然吸收法家的重法思想,但是却与法家的思想大不相同。相比法家的重刑罚,荀子提出的重法是重视法律的礼教化,是法律的道德化。荀子将法律作为手段,而非目的,提出了“慎罚”的思想。首先,荀子认为必须要做到赏罚分明。有功的人一定要给予奖励激励他们,有过的人一定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能因为统治者个人的喜好去随意赏罚。只有赏罚分明,恩怨分明,做到无罪不罚,有功则奖,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其次,荀子认为罪刑应当一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 ⑰,刑罚一定要适当,能够对应罪行,这一点与法家的“重罚”思想相反,保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荀子还认为,罪不至族诛,不可伤及无辜,体现了人道主义。除此之外,荀子十分重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 ⑱,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以权谋私的行为就会停止。由此看出,荀子将法律公正化、道德化、人性化,不仅融会贯通集儒家之大成,为儒家增添了不同的思想色彩,也给后人留下了不朽的精神财富。

“立君上之势以临之”为化性起伪的手段之一,也是利用法律管理国家的方法之一,但是如果想要将国家治理好,关键在于君上之“势”是否合乎礼义之“道”。“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⑲法律作用的发挥成功与否在于君主是否是贤德之人,是否能够修身治国。荀子认为,法律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贤德之君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使民众心悦诚服。“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 ⑳荀子还将君主修身与民本思想结合起来,他认为天下百姓并不是为君主而生,君主是为民而立。君主想要治理好国家,就一定要为民着想,并且时刻用礼义来教化自己,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为民众做好榜样。“君子者,法之原也。” ㉑法律是治国的开端,但君子更是法律的本源。只有统治者是一个符合道德规范的儒家正人君子,重用贤德之人,将爱民利民与法律结合起来,以身作则,受礼义之教化,维持法律的公正权威,才能够最终得到民心,实现“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三)“隆礼”与“重法”的内在联系

“隆礼”与“重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礼主法辅,不可分割。如果只靠礼义教化,往往不能让不逞之徒得到惩罚,改邪归正,同样,如果只靠刑罚的约束和震慑,往往不能得民心。只有将礼贯穿于法中,才能使民众得到教化,心悦诚服,发挥“隆礼重法”的最大作用。同时,“礼”大于法,礼是法的依据,是法之本。而法又是礼的有效补充,是礼得以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礼法结合,能够治理国家、预防犯罪,提升民众的道德修养,缺一不可。

1.礼为法之大本

相对于礼义教化,法的约束作用更为直接,但是在荀子看来,礼高于法,礼为法之大本。只有法治而没有礼治不会让百姓从心里服从和敬畏法律,而礼义的教化,道德的自觉才会让民众心服口服。礼义是立法的原则,是政治指导的前提,而法只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㉒荀子认为,“隆礼”是“重法”的前提条件,主张礼主法辅,当礼的教化对人不起作用时,就用法刑来约束和震慑有利欲之心的民众。礼的纲领性作用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与完善,荀子援“法”入“礼”,体现了礼法的体用关系。与此同时,荀子还认为“礼”与“法”所适用的对象是不一样的。“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 ㉓对于正人君子就用礼义来教化他,而对于逞恶之人则需要用刑法来约束他。“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㉔荀子承认等级的差异,对于有一定修养的官员来说,用礼义来教化,使其明白君臣上下的等级之分,履行“尊尊”的义务。总而言之,荀子礼法并举,王霸结合,同时以礼为纲,体现了儒家传统的礼仪教化思想。

2.法而民喻礼

礼的纲领性作用毫无疑问,但礼乐教化终究是有其局限性的,由此看出,法的重要作用也不可忽视。荀子援“法”入“礼”,是对儒家礼义教化思想的一次创造性改革,创新性发展。他看到了传统儒家礼治柔软性的缺陷,同时又看到了法家重刑重罚的暴虐。于是他区分法家之法与儒家之法,不仅增强了执行力与保障性,弥补了礼治的不足,还将君王修身尚贤与民本思想引入“重法”,是儒家的一大飞跃,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瑰宝之一。荀子所说的“法”与法家之法并不是相同含义,法家的法更多是强制性暴政性,而荀子的“法”表示的更多是“制度”的含义。法只是一个手段,而礼治教化才是最终目的。礼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隆礼重法”使君臣上下遵循等级之分,各安本分,合力推动天下大一统的进程。

礼法两者缺一不可。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互为补充,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的长久法治建设极富启发。当今时代,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理想信念之基,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打造和谐社会。

(四)“隆礼重法”思想的局限性

荀子创造出来的思想文化瑰宝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为后世带来深远的影响,流芳百世。梁启超曾高度评价荀子,“自秦汉以后,文化皆出于荀子”。确实,荀子才华横溢,在战国后期的环境下创造了如此有价值的思想,并且深远持久地影响着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以至于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的思维中都能够发现与之共鸣的影子。但是,历史是不断在发展的,时代不断在进步,站在当代中国的视角来看,荀子的思想具有其显而易见的局限性。

首先,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具有君主专制色彩,充斥在其中的更多是人治而非法治。归根到底,荀子站在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他的思想仍然为封建君主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使隆礼重法思想成为暴君曲解其的工具,使之成为暴政的手段。

其次,等级色彩在“隆礼重法”思想中十分凸显。荀子赞成等级制度,认为在战国末期只有将人分门别类,才能够维持好社会秩序。这与我们当今呼吁的人人平等思想背道而驰。人生而平等,对于荀子思想中的分级,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再次,荀子的“性恶论”相互矛盾,并没有形成逻辑闭环,容易使有心之人对其诟病。“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 ㉕“君子者,治之原也。”既然人性都是恶的,那么圣人和君子的治理怎么才能证明他们一定是对的呢,除非他们是超自然的神,不在“人性恶”的归属里。并且,人的利欲之心并不一定是恶的,荀子的说法过于绝对,如果我们用冷静的视角来看待世界的发展,我们会发现人类合理的欲望会推进社会前进,使社会不断发展变革,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由此可见,荀子对于人性的看法过于单一化,是他的学说局限性所在。

最后,荀子主张的“隆礼重法”更多的是“隆礼”在君臣之间,而“重法”是在民众之间,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如出一辙。差别对待易使阶级固化,更容易引发民众的不满情绪,扰乱社会的秩序,而大臣则会更加肆无忌惮,威胁社会安定。

荀子王霸并举,礼法结合的政治智慧博大精深,流传至今,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隆礼重法”用于现代,保留了最初的精华,也包含了时代的进步,在中国法治领域大放异彩。

无论如何,学习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我们必须以辩证的眼光看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推波助澜,助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⑫《荀子·天论第十七》。

⑥⑦⑨⑩⑪㉕《荀子·性恶第二十三》。

⑧《论语·阳货》。

⑬⑭《荀子·礼论第十九》。

⑮《荀子·君道第十二》。

⑯《荀子·哀公第三十一》。

⑰《荀子·正论第十八》。

⑱⑲㉑《荀子·君道第十二》。

⑳《荀子·大略第二十七》。

㉒《荀子·劝学第一》。

㉓《荀子·王制第九》。

㉔《礼记·曲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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