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制度笼子,让隐性腐败无处可逃

2024-07-12 06:23
清风 2024年6期
关键词:权钱交易行贿人隐性

本刊记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与时俱进,利剑高悬,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和毅力,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令腐败官员闻风丧胆,党风和社会风气大为好转。但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艰苦的斗争,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党风廉政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推进,那些明目张胆、简单粗暴直接收钱拿物的腐败现象得到了很大遏制,但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则不断花样翻新、变异升级,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增加了不小难度。为此,我们一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研究新问题新情况,紧紧抓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与时俱进破解实践难题。

紧紧抓住腐败的本质

实践中,很多新型腐败之所以“新”、隐性腐败之所以“隐”,是因为它们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具有一定的伪装性、迷惑性,令一般人难以一眼识破。和拿钱办事这种传统腐败特点不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出非直接性的特点,这类腐败往往不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也不是一对一直接发生,而是更多地借助中间人、“掮客”,而且,这类腐败行为往往披着“合法外衣”掩盖违法本质,且形式多样,不断翻新。

例如:有的精心设计交易过程、资金流向、收益结算,为腐败行为披上“市场化”“专业化”的隐身衣,企图以民事行为、市场交易来伪装、掩饰、混淆、辩解,掩盖权钱交易本质;有的任职期间不急于追求利益变现,而是通过打“时间差”将手中权力“期权化”,延缓利益兑现时机,离开工作岗位或退休后才兑现利益,实现了不正当利益的“延迟交付”和“延期满足”;有的则在任职期间“提前筑巢”,为企业谋取利益,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领取“定制高薪”实现权力变现,大搞“政商旋转门”“银企旋转门”“逃逸式离职”;还有的不直接出面参与公司经营活动,而是隐藏于幕后暗中操控,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设立“影子公司”,安排亲属充当“台前木偶”,并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公司经营站台撑腰,在甲方和乙方的双重角色中切换,亦官亦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准确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当前,一些腐败行为虽然披上了看似合法的外衣,不容易识别,但无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形式如何花样翻新、手段如何精心设计、利益如何腾挪转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本质不会变,紧紧抓住这些本质特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也就无处遁形。

在查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勇利用“代理人”受贿案时,万州区纪委监委就发现,刘勇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沈某某在“前台”敛财,自己则在“后台”利用手中权力为老板提供帮助,沈某某就是替他操作权钱交易的“白手套”。对此,万州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徐合平表示:“查办此类案件,办案人员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透过复杂的表象查清权钱交易背后的本质,重点关注被调查人的亲属圈、朋友圈等社会交往情况,围绕大额消费等情况反向追查资金来源,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

总之,我们要准确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培养穿透性思维,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违纪违法的本质,总结梳理其表现形式,找准重点领域、易发环节,从“隐身衣”“保护罩”下发现深层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更需要牢固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对腐败行为抽丝剥茧,准确适用纪法规定。

例如,在现实中,有一些党员干部平日里还能做到严于律己,但一到年节就蠢蠢欲动。他们觉得,与赤裸裸的受贿行为不同,过年过节收点礼似乎无伤大雅。于是乎,每到年节,都有一些党员干部在“人情”外衣的掩盖下,完成一笔笔权钱交易。然而,一个常识是,“来而不往非礼也”,如果只是上级收受下级的礼品,领导干部笑纳非亲属的红包,而不是“双向流通”,那么,其中的猫腻已无须多言。

实际上,根据刑法规定,谋取利益分几个阶段,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果收礼官员已经承诺为送礼者办事,或者送礼者明确提出请多关照,即使暂时还未实施,那也能认定为受贿。所以说,过节收红包绝非小事,党员干部当及时收手。

又如,近年来打着“合作投资”幌子行贿受贿的情形较多、隐蔽性强。然而,针对这些腐败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实早有规定。两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的规定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

党员干部通过各种方式收受贿赂,背后离不开一些不法商人的“围猎”。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要防范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同样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予以追缴和纠正,斩断滋生腐败的利益链条。

早在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这是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意见特别要求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这实际上就是在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凡是试图通过行贿行为获利的,最终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该意见还要求,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就意味着,行贿行为一经查处,行贿人将在各方面得不偿失、寸步难行。

自该意见出台以来,各地纷纷行动,不断探索行贿受贿一起查相关举措,坚决斩断腐败利益链。江苏省常熟市监委与常熟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明晰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证据收集、处置程序等内容,促进办案人员妥善把握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政策尺度。2023年以来,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积极协调公安、司法鉴定、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协作,采用固定电子证据等有力措施,为案件突破、行贿所得追缴提供强大支持。截至2024年2月底,该市纪委监委共对4名行贿人启动不正当利益追缴工作。

从行贿和受贿的两端同时发力,两路进军,进一步铲除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也进一步压缩了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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