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大数据,提升腐败治理能力与成效

2024-07-12 12:31
清风 2024年6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腐败监督

本刊记者

新型腐败是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贪腐手段、腐败形式出现的变异、升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汇聚共享大数据,提升发现腐败线索、审查调查取证、精准执纪监督等各方面能力,已成为提升腐败治理成效、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与必然趋势。

与时俱进,主动求变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大数据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融合成为可能。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通过改革推进力量和资源整合,构建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巡视巡察等统筹联动、协同发力的工作体系,推动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

随着反腐败斗争走向深水区,“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花样翻新,并呈现出权力变现期权化、风腐交织一体化等特点。在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新型腐败问题的比例逐渐升高,很多都是借助科技手段,妄图逃脱纪律法律惩处,无形中增大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难度。

湖南省委党校教授谭鹏在其撰写的《新型腐败治理:成因与对策》一文中,对比了新型腐败和传统腐败的区别。他称,传统腐败的主体往往是掌握公权力的本人,而新型腐败的主体则延伸至父母、配偶、子女、亲属、朋友等。腐败主体试图使用“障眼法”,自己不出面,幕后唆使亲属或其他特定代理人从事腐败行为。另外,新型腐败不再将接受腐败的行为局限为收受现金、礼金、银行卡等表现形式,而是与金融、股票、期权等市场经济手段紧密结合。

面对如此花样翻新的新型腐败,如果再单纯依靠传统的“地毯式排查”“人海战术”,反腐败工作难免会出现不到位之处,甚至进入反腐败死角。

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快速适应当今信息化时代要求,转变思想、与时俱进,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丰富反腐败斗争手段,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技术赋能监督,充分发挥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不断完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从而实现反腐败工作更进一步高质量开展。

一方面,要创新方法,用新技术打开新模式,将大数据技术贯穿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监督形式中,实现“技术+监督”的融会贯通、有效促进;另一方面,要创新实践,通过大数据监督系统的实时监控,主动前移监督关口,推进监督具体化、常态化、长效化,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推动监督落实落细落地、见人见事见实效。

数字赋能,提质增效

“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还是逃不过组织的火眼金睛……”近日,江西省鄱阳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运用“清风鄱阳”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鄱阳县自然资源局退休人员陈某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为破解不会、不善、不敢监督难题,鄱阳县纪委监委立足职能职责,创新机制举措,先行先试,建立“清风鄱阳”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通过数字赋能开展智慧监督,加强与职能部门贯通衔接,打破数据壁垒,连通“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多跑路、监督再提效。

该平台整合全县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对象廉政档案、信访情况、违纪违法情况等监督数据。该系统可以根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可能存在超标准接待、私车公养、优亲厚友等不符合规定事项进行自动预警,也可按照监督需求“量身定制”预警场景。

自2023年9月份试运行以来,截至2024年5月上旬,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提醒主体责任风险事项2334项,监督履责问题整改765次,发布预警提醒信息4758条,向有关部门移交94条,其中10条已经立案。

包括鄱阳县在内,大数据反腐手段的运用,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已颇有成效。譬如贵州的“民生资金云”大数据平台以及“扶贫项目精准化监控平台”、黑龙江的纪检监察数据平台、甘肃的举报数据平台,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不仅如此,各地纪检监察系统还利用网络“大数据”手段,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等涉及惠民政策落实的情况开展集中检查。

恭城县发现了领取雨露计划补贴、就业劳务补助等不合格问题,追回财政资金1万元;叠彩区、临桂区发现了残疾人补贴、城市特困生活补贴与残疾人、农村特困生活补贴等存在交叉重复领取的情况,并予以及时纠正……这是桂林市纪委监委建立数字监督体系,运用大数据比对分析功能,破解“一卡通”民生资金监督难问题的一系列具体实例。

实践证明,有了“大数据”科技支撑,精准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能够有效发挥“治未病”的效力,防止党员干部异化成贪食的“苍蝇蚊子”。

法制保障,守牢底线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实现大数据监督、构建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涉及各领域各行业数据信息,必须把数据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抓实抓细抓好,多管齐下做好软硬件配套、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绝对安全。

目前,我国多地运用大数据开展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数据作为反腐败工作的新事物、新手段,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在法律制度规范化方面其不足之处表现明显。

在反腐败工作中,监察机关依法查询、共享、调取数据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十条也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如何监督和防止在利用大数据反腐败时,个别相关权力人员无意或有意违规泄露他人隐私?如何防止其他别有用心者利用大数据对党员干部进行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加强大数据网络反腐倡廉建设,法制保障是关键。

虽然我国先后通过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与大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决定,但是专门用于规范大数据反腐的法规条例还处于相对空白期。

因此,在大数据反腐败实践过程中,一方面,要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组织论证,找出那些已不适合当今大数据新时代背景的条文规定,并提出修改意见,及时予以修订,使之更好地保障大数据网络反腐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该依照现有的涉及大数据的法律法规及决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是要严厉查处那些滥用网络诬陷他人的违法案件,对别有用心的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其次,针对大数据反腐实践过程中发现法律尚未覆盖的部分,应该紧密结合大数据网络反腐倡廉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弥补法律缺陷漏洞。

总而言之,在大数据反腐败实践过程中,我们务必抓好法律法规及制度设计,为大数据反腐败套牢“紧箍咒”,保护党员干部合理合法的隐私权,坚决杜绝泄露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不正当甚至是非法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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