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信息科技与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常态,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数字化生存”的时代。“数字劳动”作为“数字化生存”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劳动方式,颠覆了传统劳动者与劳动之间的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数据的自由、开放和共享,但与此同时也具有多重伦理上的困境。首先是正义的缺席,即数据贡献与成果应得的不相匹配,具体来说就是产消合一导致数字资本家与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数字玩工”的娱乐化性质导致数字劳动者被隐蔽的剥削,算法歧视导致数据弱势群体被边缘化。其次是自由的丧失,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双重沦丧,具体来说就是全时段、多方位的时空剥削导致积极自由的丧失,全景监视与共景监视的双重控制导致消极自由的丧失。最后则是人性的异化,即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的主体性丧失与人同人相异化的社会性丧失。为了应对数字劳动的伦理困境,首先要确立一条总的原则:坚持“人是目的”的本体论导向,杜绝数字劳动中的工具化行为;其次从平等的角度出发,我们打破数据的垄断和霸权,坚持数据的透明和共享,对数字劳动成果进行公平的分配,并规制算法歧视;再次从自由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意识以及数据使用者的责任意识,保护好数字劳动者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最后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制定相关的数字劳动法,完善立法保障,确立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促使技术向善发展,不做有损人性和人类尊严的事。
[关键词]数字劳动;数字化生存;正义;自由;人性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4)03—0026—09
[作者简介]黄金泉,男,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2023级伦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伦理、科技伦理、技术哲学。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常态,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购物出行,抑或是旅游玩乐,都离不开相关数字技术的使用,用尼葛洛庞帝的话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数字化生存”的时代。无论我们愿不愿意,“我们无法否定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样”1。在这样一个“数字化生存”的时代,人们的工作形式、工作场所和劳动对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逐渐由一个传统的劳动者转变为了一个数字劳动者。“数字劳动”作为“数字化生存”时代兴起的一种劳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们的劳动范围,提升了人们生活的便利,在人们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像马克思所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2“数字劳动”作为劳动的一种形式,终归逃脱不了被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宿命,不同于传统劳动被剥削,数字劳动的剥削形式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而可能很多人都无法意识到自己被剥削,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为资本增殖中的一环。在这样一个“数字化生存”的时代,我们要么是一个数字劳动者,要么享受着数字劳动者提供给我们的便利,总之“数字劳动”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是维系这个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石。但就是这样一种重要的东西,依旧逃脱不了资本的魔爪,成为被资本剥夺剩余价值的对象和完成资本增殖的手段。那么,被资本家盘剥剩余价值的“数字劳动”又会给我们带来哪些伦理上的问题和困境,我们又应该以哪些方法和措施去解决这些问题和困境?
一、正义缺席:数据贡献与成果应得的不相匹配
在“数字化生存”时代,“数字劳动”所要面临的第一个伦理困境就是数据正义问题。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又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虽然很多时候人们对数字技术抱着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希望能够依托数字技术的数字平台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数字社会,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和调动,达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的目的。不可否认,数字平台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使得数字劳动能够更加自由和灵活,使得资源分配和数字生产的效率更高,但是这依然掩盖不了数字资本家剥削数字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本质特性,数字劳动者在整个经济链条中依然处于最底层的位置,这并不是他们做的贡献太少,只是他们做的贡献与他们的成果应得的不相匹配,他们的剩余价值被数字资本家给活活地剥削掉了,从而使得他们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回报,最终沦为了数字劳动中的增殖工具。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产消合一导致数字资本家与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在“数字化生存”时代,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谁该掌握数据?在古代,土地是最重要的资产,我们根据拥有土地的多少,将社会中的人分为贵族和平民,到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我们又将拥有机器和工厂的多少,将人分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到了“数字化生存”时代,我们是否应该根据人拥有数据的多少将人分为“数据阶级”和“无数据阶级”?数据作为数字劳动者所生产的一种特殊产品,在数字资本主义的逻辑下,却并不能真正被数字劳动者所拥有,数字劳动者只能拥有对“数据”部分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最终的数据所有权却属于数字资本家。而数字资本家在拥有了这些数据之后,又可以将这些数据进行二次加工或者直接放在数字平台进行售卖,而此时作为产品生产的数字劳动者又摇身一变成为了数字劳动产品的消费者,也就是说数字劳动者身兼数字平台内容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两重身份,不仅要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贡献着自己的数字劳动,同时还要为数字资本主义中的增殖活动来买单,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产消合一者”。作为一个“产消合一者”,不仅要生产内容,同时还要消费内容,就像尼古拉斯·卡尔所说的那样:“社交平台赋予大众生产工具,可大众却不拥有他们生产的东西的所有权,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有效机制,它能从大量免费劳动力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中获利。”1也就是说生产和消费再也不像以前那样泾渭分明和清晰可辨了,我们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为一个“产消合一者”,成为数字资本家进行资本增殖的劳动工具。正是从数字资本家对数据所有权的侵占,以及对最终数字劳动成果的占有来说,数字资本家和数字劳动者之间处于一种天然的不平等的地位。
其次,“数字玩工”的娱乐化性质导致数字劳动者被隐蔽的剥削,从而使得他们意识不到自己与数字资本家的不平等地位。在“数字劳工”这个群体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即“数字玩工”,“数字玩工”这个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在网上冲浪进行休闲娱乐的群体,当然这里面更多的还是以游戏玩家为代表。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网民在网上冲浪时被相关的互联网产业剥削了而不自知,很多时候他们容易被娱乐化的表象所蒙蔽,耗费了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免费为互联网公司打工,最终还被他们剥削了自己的劳动成果。以游戏玩家为例,他们之所以被网络游戏公司所剥削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网络游戏公司剥削的隐蔽性和诱导性。由于网络本来就是一个具有分享机制的虚拟世界,网络游戏公司可能会以内测账号、发放游戏福利或以少量的金钱诱惑来引导部分玩家自发自愿去修改游戏中的漏洞来提升用户和自己的体验,在他们看来这可能既是一件利己同时也是一件利他的事,他们可能心中还会有一种愉悦感和自豪感。但是他们忽略了网络游戏公司会拿着他们的数字劳动成果去赚钱,从而通过他们的数字劳动实现资本的增殖。第二,玩工群体自觉自愿地被剥削。由于游戏本身就具有娱乐的性质,玩家玩游戏本来就是为了追求爽感和刺激,至于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他们是否被剥削,他们可能并不在意,即使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付出一定的金钱和精力他们可能也会觉得乐在其中。因此就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他们(指《魔兽世界》这个游戏打金业的数字工人)参与这个行业的乐趣和长时间工作、低工资带来的痛苦一样真实。”1也就是说,很有可能由于数字技术和网络游戏迎合了玩工们休闲和娱乐的需求,使得他们放弃了对自身处境的反思,最终自觉自愿花费时间和精力成为被数字资本家剥削的数字劳动者。第三,“玩劳动”并不被视为是一种劳动。很多时候我们玩游戏更多是被看做成一种娱乐活动,即使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付出一些时间和金钱,很多时候也是被看作为我们自己的娱乐行为买单,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玩劳动”很多时候并不被看作是一种劳动,而只是一种出于兴趣和爱好的娱乐行为,从而掩盖了游戏平台和游戏公司对相关游戏爱好者的剥削性行为。就像福克斯所指出的那样“资本主义以一种破坏性的辩证法把劳动和‘玩联系在一起”2,使得“娱乐时间和工作时间是相交的,人类存在的所有时间都是为了资本积累而被剥削”3,最终导致玩家即使在玩游戏的过程中进行了“玩劳动”也不自知,因而也不能对他们的“玩劳动”成果给予合适的应得补偿。
最后,算法歧视使得不同人群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导致数字弱势群体被边缘化。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为的算法歧视,二是非人为的算法歧视。人为的算法歧视是设计算法的人刻意为之,主要是为了进行筛选或者达到某些目的。最经典的案例当属于大数据杀熟,比如同一款苹果手机,对新用户报价8999,但是对老用户报价却是9299,很明显这是对老用户的歧视,让老用户在购物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比如有的算法设计者在设计筛选简历的小程序的时候,可能会设置一些选项使得男性和白人的通过率更高,这明显是对女性和其他种族的人赤裸裸的歧视,这就使得在求职面试的过程中可能不是所有的数字劳动者都受到了平等的对待,但是由于算法程序表面的客观公正性使得很多人即使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除了人为的算法歧视,还存在一种非人为的算法歧视,这种歧视并不是人的有意为之,更多的是由于算法程序本身存在漏洞和缺陷。比如风靡一时的现象级游戏“王者荣耀”就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BUG,这是工作人员的刻意为之吗?肯定不是的,毕竟出了问题工作人员还要花时间进行维护,但是由于它的一些BUG,经常使得一些英雄的数值不是正常的数值,违背了王者荣耀“5V5公平竞技”的初衷,也使得一些玩家群体感觉在游戏内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相较于人类歧视,算法歧视定位更加精准,维度更加多元,操作方式更加隐蔽,这使得我们很多人在受到歧视时可能都意识不到,在不知不觉间就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
二、自由丧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双重沦丧
除了平等问题,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我们面临的第二个严峻的问题就是我们的自由问题。卢梭有言“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尊严”4,可见自由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重要性,马克思也曾指出:“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己处置的自由时间,一生中除睡眠饮食等纯生理上必需的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服务,那么,他就还不如一头役畜。”1虽然他们都说明了自由对我们每个人的作用和重要性,但是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数字资本家可不这么想,他们以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去剥削数字劳动者的自由,从而完成资本增殖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数字劳动者的积极自由,还是数字劳动者的消极自由可能都无法有效地得到保障,从而导致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双重沦丧。
首先,全时段、多方位的时空剥削导致数字劳动者丧失积极自由。不同于传统劳动,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固定的空间中进行,数字劳动可以说随时随地都在进行,就像福克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数字资本主义下,数字劳动者受到产消主义的影响,以超越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数字劳动方式,在数字平台中生产数据。”2以众包公司为例,从空间上来说,它将需要完成的任务通过数字平台发布在相关的就业求职网上,立马就会有一批数字劳动者聚集在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打破了传统劳动物理空间的限制;从时间上来说,在招募了一批数字劳动者之后,可以利用算法推导出每个数字劳动者适合的不同内容的工作,从而将各种工作进行精细的划分,让不同的数字劳动者在不同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这样一来就打破了时间的限制,这就为数字资本家对“数字劳工”进行时空剥削创造了可行性的条件。在对时间的剥削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名义上的时间缩短,但是实际的劳动时间延长。比如很多互联网公司虽然实施的是八小时工作制,但是安排的工作任务却是八小时完不成的,这就使得员工不得不采用加班的方式进行“自我剥削”,否则就完不成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则是数字劳动时间对我们休闲娱乐时间的侵占。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休闲时间”和“劳动时间”之间的界限已经慢慢模糊化了,“数字玩工”就是这其中最突出的代表,他们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和休闲时间为数字资本家创造了大量的剩余价值而不自知。在对空间的剥削上,资本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各种智能手持设备、穿戴设备,以及随处可见的摄像头,还有各种智能算法、在线软件,这些都能够很好地帮助数字资本家获取数字劳动者的实时定位,从而对数字劳动者进行全时段、多方位的时空征用,榨干数字劳工的剩余价值,使得数字劳动者逐步的丧失掉自己的自主性和积极自由,只能沦为数字资本家资本增殖的工具。
其次,全景监视与共景监视的双重控制导致数字劳动者消极自由的丧失。在这样一个“数字化生存”时代,数字技术的使用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也使人们的个人隐私遭遇了空前的挑战,整个社会仿佛有一个“老大哥”在用“第三只眼”监视着我们,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在大数据的监控之下,仿佛进入了韩炳哲口中的“透明社会”,变得无“私”可“隐”,而这恰恰为数字资本家更好地剥削数字劳工创造了条件。一方面,由于掌握数据的不平等,数字资本家在运用和处理各种数据上处于一种领导地位,他可以通过各种算法分析工具和各种实时监控工具对他手下的数字劳工进行一个一对多的全景监视,由于被监视的数字劳工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以及传递信息的渠道,因而他们不得不接受数字资本家的外在控制,同时他们为了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也不得不进行自我剥削与自我规训。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家为了更好地剥削数字劳工很多时候并不会亲自上阵,而是将监视的权力赋予他者和数字劳工自己,进而使得数字劳工群体处于一个多对一的共景监视之中。以外卖员为例,一方面,他们在配送外卖的过程中会受到外卖系统的监视,因为相关的外卖平台会根据外卖员的配送距离控制配送时间,以保证外卖能够及时地送到顾客的手中,防止受到顾客的投诉以免影响外卖平台的信誉;另一方面,外卖平台也会将监控的权力给予顾客,他们可以看到外卖员的实时位置并进行催单,假如外卖员延误了送货时间,他们还可以在外卖平台上进行投诉和差评,正是在这双重的监视和逼迫之下,使得外卖员不得不“与死神赛跑,和交警较劲,和红灯做朋友”1,就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这种‘单向度的评价制度,其背后的实质是平台与顾客‘合谋对快递劳动过程进行的‘众包化监督与压迫”2。除此之外,数字资本家还会利用数字劳工之间的相互监视来达到他们剥削的目的,这其中以各种“赶工游戏”和“赶工竞赛”最为突出。通过引入各种排名机制、奖励机制,数字劳动者只能无时无刻不关注着自己的排名和他人的排名,希望能够通过超越他人来拿到相应的奖励,在这个过程中,大家都是监视者又都是被监视者,反而兴致勃勃的希望能够超过他人来拿到相应的绩效奖励,就像布洛维指出的那样“在追求‘超额中也没有少一点积极和热情”3,但这种看似自愿竞争,好像获得了自由工作的权利,实则是在算法规训下一种强迫劳动的表现,从而掩盖了数字资本家对数字劳工的剥削和压迫,最终使得数字劳动者的消极自由也无法很好地保障,只能在“自我剥削”中呈现出一种“强迫快乐”的假象。
三、人性异化: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的主体性丧失与人同人相异化的社会性丧失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我们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和最大的危机是人性问题。无论是前面的正义问题还是自由问题,都只不过是人性问题的一个侧面。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人性的异化才是最应该值得被我们关注和警醒的,马克思曾提出了劳动异化的四个方面,即劳动产品同劳动者相异化、劳动过程同劳动者相异化、劳动者与他的类本质相异化以及人同人相异化。“数字劳动”作为劳动的一种形式,自然也逃脱不了被资本异化的命运,而作为“数字劳动”的主体“数字劳工”自然是被首当其冲的攻击对象。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虽然人们运用数字技术使得生产和消费更为快捷和便利,但是也在无形之中给自己编了一张数据大网,深陷数据之网中难以逃脱,最终沦落为了异己的产物,使得自己的人性被异化,人类尊严被践踏,人的主体性与社会性丧失。
首先,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导致人的主体性丧失。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4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是有意识的,人能够作为一个主体去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行为和劳动,而不是作为一个客体被其他的力量所支配和摆弄。但是在数字劳动过程中,由于数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数字劳动者逐渐沦为了异己的产物,走向了马克思所期待的反面。
一方面,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数字劳动者被客体化。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指出:“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服从这条准则: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应当绝不把自己和所有其他的理性存在者仅仅当作手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自在的目的本身来对待。”5也就是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被当作目的来对待,而不能当作手段来对待。但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数字劳动者却经常被数字资本家当作是工具来使用,成为数字资本家的“人力云”与“数据马车夫”。不同于传统劳动者依附于机器,数字劳动者更多的是依附于各种数字平台、信息技术与算法,根据各种APP的指令来完成各种操作和工作任务,此时的数字劳动者很明显被当成了一个被各种信息工具所摆弄的客体,自身也被工具化了,内嵌于各种数字技术和信息工具之中,此时“工人不是被当作人类,而是被当作计算机基础设施”6,诸如此类的工具化称呼有很多,比如将网络用户称为“数字电池公鸡”、将众包的新闻工作者称之为“鼠标猴”、将游戏的测试人员称之为“测试佬”,这些带有贬义的蔑称全都充满了工具化的意味和表示了人们对其的不屑一顾。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只看得见数据,而看不见数字劳动者,但就像菲尔·琼斯所指出的那样:“数据虽然缥缈不定、难以捉摸,但同硬件一样,都是人类劳动的结果……这种对数据的迷恋——只看见自动化无人机,而看不见为数据进行分类的人;只看见社交媒体,而看不见筛选信息的工作人员——掩盖了自动化真正的藏身之所。”1也就是说,多时候数字劳动者很不光要被当作工具来使用,很多时候这个工具还仿佛是一个透明的角色,都让人意识不到他的存在,正是由于这种工具化和透明化的地位,使得数字劳动者逐渐被边缘化和无视化,只能成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一个小小的零部件,掩盖了数字资本家的剥削本质,使得他们深陷于剥削的泥淖中而不自知。
另一方面,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数字劳动者的自主权逐渐丧失。不可否认,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能够使人类更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但就像一句俗语所说的那样“技术是把双刃剑”,技术在给我们带来好处和便利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和坏处,尼尔·波兹曼在《技术垄断:文化向技术投降》中也曾提到过:“每一种技术都既是包袱又是恩赐,不是非此即彼的结果,而是利弊同在的产物。”2在数字经济时代,各种数字工具和算法工具虽然能够帮人更好地处理学习工作中的问题,但是也会使我们产生相应的工具依赖心理,最终丧失相应的独立处理问题的信心和能力。对此,马克思早有预言:“我们的一切发明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3比如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生物医学大数据技术对某个病人实施精准医疗,我们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来对我们未来的行为作出某种预测,从而辅助我们完成决策和行动,通过人类基因组计划,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人类有哪些容易致病的基因,从而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进行治疗。这些方面看起来好像都是巨大的福音,都对我们人类的生存发展有巨大的好处,但是却是将人类自身的决定权交给了大数据和算法,让大数据和算法成为我们思想和行为的代理人,久而久之,我们会逐渐丧失掉自己的自主权,完全沦为大数据和算法的奴隶。就像尼尔·波兹曼所指出的那样:“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我们可以委托机器代理我们工作。这些信念隐形的后果是,我们失去对人类判断力和主体性的信心。”4工具本来是人类创造出来为人类服务的,但是由于它们的力量太过强大、太过耀眼,使得人们产生了崇拜乃至迷信的心理,以至于最终反客为主,成了宰制和困住人类的牢笼,将人类囚禁在它们制造的“信息茧房”中,使人类逐步丧失了自主决策的能力和信心。
其次,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人同人相异化导致人的社会性丧失。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我们每个人不可能过一种完全离群索居和与世隔绝的生活,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和他人与社会打交道,人的社会性是我们生而为人的本质属性。但是在数字化生存时代,受数字技术的影响,人类的社会性越来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存在性的危机。
一方面,数据虚体影响人类实体。在数字化生存时代,人类并不只是作为一个自然实体存在于世界中,同样还以“数据虚体”的身份存在于世界中,美国学者科林库普曼曾经提出,在大数据时代,“存在即是被数据化”,国内学者蓝江也曾指出:“我们今天的异化不再是简单的物质化,而是数字化。数字化异化代表着真实的个体在社会交往关系层面必须依赖一个数字化的虚体而存在。”1确实是这样,在今天这样一个数字时代,假如谁没有用微信、QQ、微博这些社交媒体来给自己注册一个数字身份的话,仿佛就成为阿甘本口中的“赤裸生命”,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虽然这些数据虚体让我们融入了这个数字化生存的世界,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相应的问题。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真实的社交被异化。在今天,我们虽然可以通过QQ、微信等社交工具认识天南海北的朋友,但是我们会发现我们与他人在现实世界的交往越来越被边缘化了。社交媒体虽然提供了新的交流和沟通的方式、扩大了交往的范围、跨越了交往的空间,但是它也使得我们可能会忽视掉自己每天朝夕相处的身边的人,使得他们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我们会发现与他们在空间上如此接近,但是在心灵上却如此疏远,而且相关的数字劳动者还会通过这些社交媒体来进行带货、打广告等商业行为,会运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发展“注意力经济”,这使得我们想要的那种纯粹的人际交往也受到了损害。其次,数据虚体加重了数字劳动者的媒介依赖。在传统劳动时代,劳动者依赖的是手工工具和机器,在数字劳动时代,劳动者则要依靠相关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来进行工作。一个游戏代练没有手机和电脑等工具他能进行代练吗?一个网络主播没有直播平台能进行直播吗?在数字化生存的时代,假如我们缺乏这些和世界取得联系的硬件或软件设施,我们会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和焦虑感,会感到自己仿佛被隔离在世界之外,对于相关的数字劳动者也是如此,他们只能依赖于这些数字化的技术和设施,否则他们连被资本剥削的资格都没有,只能成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弃民。最后,数据虚体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人类实体,会冲击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以网络直播为例,部分游戏主播在不直播的时候会在直播平台上播放着自己的录播视屏,虽然观看的人数比不上自己真正直播的时候,但是依然会存在不少的人观看,因为网络观众将自己对那个主播的喜爱和关注投射到了这个录播的数据虚体之中,此时真正的人类实体虽然不在劳动,但是它的数据虚体依旧在线上直播平台进行着数字劳动,使得数据虚体成为新的劳动主体,人类实体的主体性地位被进一步削弱,并且人类实体与数据虚体被直播平台进行双重剥削。
另一方面,人的社会性被削弱的另一体现则是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数字劳动者被原子化。“原子化”这个概念是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提出来的,主要是为了说明人与人之间的隔膜与冷漠,社会只不过是一群孤立自我的聚集地,人就像一个孤立的、被动的原子,到处都是相互疏远的孤独的个人,人与人之间丧失了有机的联系。而在数字化生存时代,这一情况则体现的更为严重和明显,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数字资本家始终处于支配和领导地位,而数字劳动者则是处于被剥削和被支配地位,就像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转变为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2正是在这种全时段、多方位的时空剥削之下,数字劳动者的社会性慢慢被削弱,逐渐变成了一个“原子化”的个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内容的模糊化。以微工作平台为例,相关企业和公司将任务和工作内容发布在微工作平台上,此时就会聚集来一批数字劳动者求职应聘,在被录用之后他们只需要完成系统和软件推送给他们的任务就行,每一个人仿佛就是一台人力计算机,充当着固定的螺丝钉的作用,他们是为谁服务,是为了什么目标来服务,他们整体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他们都一概不知,所以与其叫他们“数字劳工”不如称之为“数字盲工”更为合适。之所以要这样做是为了阻止劳动者集体力量的形成,防止他们形成集体的身份认同。比如有学者就指出“产消合一者与玩工的原子化状态使其很难形成集体身份认同,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劳动,并为资本创造价值,更遑论组织起来成为自为状态下的劳动阶级。”1正是由于这种劳工阶级的无意识化,掩盖了数字资本家的剥削本质,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潜在的对抗性,使得数字劳工阶级难以形成真正的反抗力量,只能成为数字资本主义剥削链条中的一个“原子化”零部件。二是时空剥削的无规则化导致数字劳动者的原子化。传统的资本家剥削要依赖一定的时间、场地和机器,而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由于数字技术的使用使得资本家可以对数字劳动者进行全时段、多方位的“无接触剥削”。比如众包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常常需要在家完成,除了自己的亲人之外可能很少见到其他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们的孤独感和与这个世界的疏离感,还有的工作可能需要在半夜或者凌晨来完成,与常人不同的作息习惯也会使他们的社会性大打折扣,在这种全时段、多方位的时空剥削之下,数字劳动者只能疲于奔命去完成数字资本家下达的任务和工作而难以像个正常人一样去进行社会性交往,最终使得自己的原子化越来越明显。
四、数字劳动伦理困境的应对之策
在这样一个数字化生存的时代,资本家想通过数字技术来剥削工人可以说是易如反掌,但是技术上的“能够”不等于伦理上的“应当”,我们不能因为技术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就去无所顾忌、不讲原则地去使用它,否则我们便会丢失掉人性中自由、平等这些宝贵的价值,最终丧失人的尊严。数字化技术的使用本来是为了促进数据的自由、开放和共享,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工作、学习和生活,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有序地稳定发展,但是在资本家的使用之下却成为剥削数字劳工的工具,最终使人走向了异己的反面,带来了多重伦理上的困境与挑战。那么,面对数字劳动的伦理困境,我们又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必须要确立一条总的原则:坚持“人是目的”的本体论导向,杜绝数字劳动中的工具化行为。数字劳工之所以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异化的如此严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数字资本家将数字劳工当作工具,把数字劳工看作是数字生产和消费中的计算机基础设施,正是这种工具化的倾向使得他们忽视了数字劳工也是和他们一样的人类,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劳工的主体性和社会性不断地丧失,走向了异己的反面;第二个原因则是数字劳工群体主体性意识的缺失,由于资本家的剥削具有隐蔽性与娱乐性的特点,再加上劳工群体对工具的依赖性和沉迷性,使得他们很多时候都意识不到自己在被剥削。所以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一条总的原则:坚持“人是目的”的本体论导向,杜绝数字劳动中的工具化行为。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唤醒劳工群体的主体性意识,使他们明白“‘娱乐与‘劳动、‘自愿与‘强迫、‘乐园与‘陷阱之间的本质区别”2,从而在数字劳动中更好地发挥出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作用。
其次,从平等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打破数据的垄断和霸权,坚持数据的透明和共享,对数字劳动成果进行公平的分配,并规制算法歧视。第一,这要求我们在对数据的使用上不能让数据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上,防止出现尤瓦尔·赫拉利口中“等到太多数据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人类就会分裂成不同的物种”3的现象,要建立具有公信力的数据共同体,搭建共同的价值平台。第二,我们还要坚持数据的透明和共享,让所有的数字劳动者都享有知情权,破除“数据黑箱”,揭开笼罩在“数字劳动”上的神秘面纱,使得“数字劳动”全过程不会成为数字资本家单向度操作的结果。第三,在对数字劳动成果的分配上,要明确好数据产品的价值归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公正的合理分配,防止数字劳动成果被少数人所侵占。最后,则是要规制算法歧视,不能在使用算法歧视时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支持基于合理正当目的的算法歧视。
再次,从自由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意识以及数据使用者的责任意识,保护好数字劳动者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借助相关的数字技术和工具,数字资本家很容易侵犯我们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而造成以上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个人的隐私意识不强,不知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让渡自己的隐私,二是数据的使用者缺少责任意识,乱用人们提供的信息和数据。鉴于此,我们一要强化数字劳动者数据让渡的个人隐私意识,二要强化数据使用者的责任意识。对于前者,要思考我们愿意在多大程度上让渡自己的隐私,我们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让渡自己的隐私,我们应该向哪些机构和组织让渡自己的隐私,同时也要享有一定的“被遗忘权”,能够进行“数据脱敏”。对于后者,则要求相关组织和机构在收集到人们的一些信息和数据后,要具有一种责任意识,不对人们的隐私信息进行乱用,就像大数据专家舍恩博格所说的那样:“将责任从民众转移到数据使用者很有意义,也存在充分的理由,因为数据使用者比任何人都明白他们想要如何利用数据……数据使用者是数据二级应用的最大受益者,所以理所当然应该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①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我们的自由。
最后,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制定相关的数字劳动法,完善立法保障,确立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促使技术向善发展,不做有损人性和人类尊严的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墨子也曾有言:“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②可见法律对于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性,很多时候仅靠道德的说教是没有用的,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制定者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共同商讨出适合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完善立法保障,从而确立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为他们免受数字资本家的剥削上一道牢固的“保护锁”,成为数字劳动者不被剥削的坚实后盾,从而能够促使技术向善发展,不做有损人性和人类尊严的事。
责任编辑:杨建平
①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21页。
②墨子著、方勇译注:《墨子》,中华书局2023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