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主体协同与效能提升

2024-07-08 00:00:00袁超越
学习与实践 2024年6期
关键词:治理效能城市社区

摘要: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主体协同是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基础要件,这与社区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要求和治理目标相契合。针对当前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主体角色冲突现象,应在厘清治理主体互动关系的基础上,从统合联动能力、协同规范体系、合作制约机制、协同服务水平、协同智治效果等多方面着手,全面提升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主体协同效能。

关键词:城市社区 社区治理共同体 社区治理主体 治理效能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文章编号:1004-0730(2024)06-0072-11

社区治理是城市治理的根基,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随着治理理念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强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基石,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当前,城市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及参与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尤其是近年来逐渐成为城市社区治理主要力量的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自治性不足、依存关系复杂、职责混淆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时代新需求,以高水平“主体协同”构建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有助于明确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推动治理主体之间的统合联动与良性互动,强化社区服务体系和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基层治理的精准度、融洽度,以达致治理效能的持续提升。

一、主体协同是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要件

社区治理主体协同就是要充分调动共同利益强关联的各方治理主体的参与,协同各方权责,来培育和推动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形成。社区是城市运行的基础,是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入,社会结构分层更为复杂,城市负荷压力增大,城市治理转型需求迫切,城市社区治理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

(一)主体协同源于社区治理“人人有责”

主体协同是从整体性视角出发,将社区治理主体定位为平等、协商地参与社区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即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持续互动来进行社区公共性的培育,并进一步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1]协同治理理论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为了缓解经济增长乏力和财政赤字的压力,陆续开展旨在去官僚化、提质增效的政府体制改革,试图通过将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联合,来实现协同合作治理。协同治理是指,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以及个人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主体间利益冲突调和继而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2]可见,协同治理并不是简单的集体行动,而是探索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合作机制,以最大程度提高治理效能。参与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往往是基于相同或相近的事务领域、利益诉求、价值目标等共同利益,源于“人人有责”而形成紧密联系的主体协同。

建立以“人人有责”为基础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需要加强主体协同。主体协同有助于激发和调动各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意识,培养治理主体的权责意识。当我国社区管理模式从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时,社区居民的关系日趋松散,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动性和自治能力趋于消减,居民之间的利益相关度逐渐弱化,需要构建相关机制以加强协同联动。利益联结功能是社区治理的基本功能,共同利益是联结社区治理个体互动和集体行动的内生动力。社区治理的主体协同有助于强化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破解社区治理集体行动的无序性和低效率,应对处理繁杂的基层治理事务。在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成为社区居民“人人有责”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载体。只有在“人人有责”基础上建立多方主体良性互动的协同机制,使社区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更为明晰,才能充分提升各社区治理主体的治理活力和治理效能,有效推进社区自治协同化。

(二)主体协同确保社区治理“人人尽责”

社区治理主体协同的核心在于,将零散的社区治理主体整合成具有情感共鸣、能共同行动且有利益耦合点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城市社区以居住区为基础,但并非规划或行政上划块就能自然形成的,而是业主在共同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并会形成有自我约束力的公益功能、公共规则乃至文化。它首先是业主的生活共同体,业主生活有赖于此、情感有赖于此,对此有归属感和使命感,以此为家园。通过价值重塑、信任建构和情感联结,促使社区治理主体之间产生情感共鸣;通过合作机制搭建、公共参与动员和协商平台构筑,促使社区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一致共同的行动;通过挖掘需求、确定利益耦合点和可视化愿景,促使社区治理主体达成利益共同体。由此,通过情感、行动内驱力和共同利益在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效协同,确保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人人尽责”,以对抗传统社区治理中存在的公共性衰落、集体行动困境和多元利益冲突等治理困境。[3]

加强主体协同,就是从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本体出发,积极探索社区自治的新模式、新方式,确保社区居民践行“人人尽责”的担当作为。培育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重点是要帮助社区居民形成自我管理的能力,使社区公共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和方式。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的组织载体,是居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成立时间最长、工作制度最为完备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商品房市场不断推进,城市房屋产权逐渐个人化,便产生了一些类如业主委员会组织形态的新兴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门从事物业事项管理的服务企业;当越来越多的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产权房,成为城市社区的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随之不断发展。基层党组织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政治核心,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者的角色,引领社区治理多方主体实现“人人尽责”。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正是通过社区治理的主体协同,搭建民主协商、互助合作、制约监督的多维联动机制,促成“人人尽责”协同治理的格局,以此积极发挥社区“人人”的参与热情和有效作用。

(三)主体协同推动“人人享有”治理成效

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设目标和落脚点是“人人享有”,即社区居民共同享受社区治理带来的成果和福利。在城市社区基层治理中,基层党组织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主体发挥能动性,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自治参与,同时将社区治理成果以普惠的形式回馈给社区中的每一个成员。基层党组织在促进公共资源的均衡分配、倡导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以及加强居民自治和民主参与等方面,为实现“人人享有”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居民参与社区自治,制定社区规章制度,并在开展社区服务、调解居民纠纷过程中确保“人人享有”。业主委员会积极为业主争取公共收益,确保业主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从而实现“人人享有”的目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基础设施维护、安全保障、便利服务等方式,通过营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实现社区居民“人人享有”。

“人人享有”也是社会理性的价值追求,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社区作为社区居民共同生活生存的区域,涉及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物业、社区卫生、社区保障、社区民主参与、社区文化等多方面职能,与城市基层治理乃至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载体。每个主体都通过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保障自身的权益,实现社会理性的再生产。[4]社区治理共同体中通过主体协同,激发“人人有责”的主体权责意识,强化“人人尽责”的担当作为能力,以良性互动的内驱力提升治理实效,并将权利义务有效衔接,使“有责”“尽责”主体最终获得成果的“享有”。

二、当前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主体角色冲突

近年来,全国各城市在积极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新模式、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方面展开探索,一些社区治理示范点还形成了治理目标和侧重点不同的样本和类型。由于协同治理的机制不明、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等缘故,职责分工各有不同的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等治理主体之间还存在明显冲突和不协调。

(一)居民委员会受制行政化而欠缺自治性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本质属性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自治组织。城市社区体制从创建到成型,一直以“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共同体建设”为目标。但是,基层政府大包大揽社区大小事务的现象,在各地社区治理实践中仍然较为普遍。本应承担着指导社区工作职能的政府,却变成了社区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本应由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承担的事务却分配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得居民委员会成为基层政府的“执行机构”。究其原因,政府主导着居民委员会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左右着居民委员会对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居民委员会进行绩效考核,这些都使得居民委员会难以自主管理社区事务,实现真正的社区自治。少数部门和基层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忽视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把向居民委员会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同时,有些居民委员会还存在人员编制少、政府摊派行政事务多、无暇顾及社区事务的工作状态。无论是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化,还是大量任务下沉,都给基层治理带来了繁重的事务。[5]居民委员会整天忙于行政性事务,只好对其他事务应付了事,难免使社区自治服务功能被弱化。

诚然,在当前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有限、资源调动不足、议事协调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基层政府的介入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社区治理组织和保障的作用。但是,社区治理行政化的过度介入,一方面会抑制自治组织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使基层政府成为社区治理的主要推动者甚至实际决策者;另一方面会导致行政内卷化,使居民委员会成为基层政府的附庸,而无法真正体现居民的自治意志。[6]受制于行政化的居民委员会难以发挥独立的主体作用,更遑论在社区治理主体协同中的有效互动,这将给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二)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依存关系复杂

在城市社区共同治理架构中,同为自治主体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存在职能边界不清晰、互动互助不顺畅等情况,甚至因治理边界的模糊性产生矛盾,这极大地阻碍了社区治理主体协同的有效运作。[7]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建过程中,存在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在日常社区治理中,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常常负责重合或交叉的工作,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对社区资源的竞争,存在争夺社区治理权的冲突和矛盾。

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但实践中如何行使监督权、具体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往往无章可循,这就导致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常常表现为三种形态:第一种是业主委员会依赖于居民委员会,有些小区虽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因成员热心业主事务程度不一、素质水平高低不一等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运行不佳,使得该组织形同虚设,从而不得不受制于居民委员会;第二种是在一些业主知识水平普遍较高的小区里,业主更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求助于居民委员会,就会出现业主委员会不配合居民委员会的情况,不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三种则是两者之间和谐共建,分工明确。实际情形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这导致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主体协同困难重重。

(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混淆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理应与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协同参与到社区治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具有选聘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即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竞标情况,择优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因不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要先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导致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沟通认可、经费交接、工作对接的问题大量发生。有些物业服务企业的制度不完备、服务意识不足等情况,更是促使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尖锐化,还引发物业服务企业不告而别、小区反复换物业还是乱等现象。

由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混淆、定位不清,致使物业矛盾纠纷频发,社区共同价值和情感联结受损,这两者参与社区治理不仅没有形成合力,反而陷入难以作为的困境。业主委员会方面,有的业主委员会认为自己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机构;有的违规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在物业服务企业方面,有的未按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或滥用物业管理权,如对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实施停水停电的惩罚;或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

三、厘清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主体互动关系

建设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就是要构建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有效互动联结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即构建一个以基层党建为引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目标。在主体协同框架下,明确主要治理主体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则显得至关重要。

(一)基层党组织与各治理主体:指导与被指导

城市社区治理应当以基层党组织为统领,依托政治引领整合协同各治理主体,实现有效的主体协同。当前,大多居民委员会正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少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也成立了党的基层组织。本质上,基层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其一,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确保社区治理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其二,基层党组织要主动担当组织协调者的角色,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引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治理主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其三,基层党组织要有效扮演资源协调者的角色,全面了解社区居民需求,协调调配社区资源,确保公共资源、公共服务的均衡分配。其四,基层党组织要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机制,及时将社区居民需求和关切纳入治理决策中,实现居民自治和民主决策,引导和营造社区良好生态。

从治理实践看,基层党组织统合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协同的参与意愿和治理效果。社区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治理需求的提升,社区治理共同体吸纳的主体类型也越来越丰富,如驻区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等。由于各社区治理主体的利益导向不同、职责职能及其资源能力的不同,在分工合作和协同共治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冲突。基层党组织有能力也有责任成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引领者,通过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减少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摩擦,整合共同利益,推动各治理主体间的有效合作。

(二)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监督与协助

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具有很多相似性。包括:一是性质定位上,两者都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性机关。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社区全体业主自发组成、选举产生并成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二是作用范围上,其地域范围都在城市社区内,且服务对象具有交叉性。服务对象上,居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产生,指向在城市社区居住的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指向物业的所有权人。尽管对于个体而言,有时居民与业主为同一人;但对于整体社区而言,居民广于业主,一户之中,业主只有一人,而居民则可能有数位。三是具体职能上,两者的职能发挥都涉及城市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故功能具有重合性。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着实行社区自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致力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通过组织各种社区活动和服务项目,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尽管如此,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各有职责、各有作用,本质上是一种监督与协助的关系。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政府社区事务的助手。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如业主委员会配合居民委员会进行事务通知和活动宣传等,而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业主委员会协调处理业主纠纷等;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居民委员会从中也可起到一个居中协调的作用。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在社区自治框架内形成互相协助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协商等工作进行引导和监督,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社区民主自治。[8]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还可以通过交叉任职,增加组织的相互了解。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事务。

(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合意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物业服务。为获得规范有效的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以书面形式达成共同开展社区治理的合作合意。鉴于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物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行为被视作一种市场行为,其提供的服务产品具有营利性与公共性双重特征,居民的利益需求是契约合同中的“商品”。[9]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以被雇用者的身份向社区提供综合性专业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是居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起到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作为业主委员会,无权直接选任、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故业主委员会的更替并不影响物业合同的正常履行。业主委员会还承担着联络业主和业主会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的重任,遇有重大事项要报告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批准。此外,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四)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同管理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社区治理的核心和中介,扮演着“赋权者”“增能者”和“引导者”等积极行动的角色,也是社区协商民主的核心主体之一。[10]居民委员会通常被认为是行政权力的“末梢”,既在协助基层政府开展社区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又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社区治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供参考。城市社区治理以居民委员会为治理中心点,洞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主体参与治理的情况。居民委员会承担一定的社区组织管理职能,包括协调基层政府与专业组织之间、专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专业组织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包括调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冲突。居民委员会在满足各治理主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将其引入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以编织平等互动的主体协同网络,推进社区协同治理实践。

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承担具体的管理工作,与居民委员会一起协同管理社区事务。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例如,在房屋出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以利于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全面负责房屋维修、环卫清扫、绿化养护、治安保卫等“硬件”工作。对此,居民委员会则要主抓小区内居民的宣传教育、民事纠纷调解等“软件”工作,对不属于自己管理的事项应当主动退出。

四、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主体协同效能的提升路径

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要求在社区精细化治理中,激发居民参与动能,汇聚多元治理主体共识合力,推动协同共治,是促成集体行动实现治理秩序、增进互惠互助不可或缺的载体。[11]社区治理的主体协同将促使职责划分有章可循,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协同效能全面提升。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整体统合联动能力

基层党组织对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政治引领,是基于民主、自愿和协商的指导原则,以身份、利益和文化的高度统一为突破口,使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主体逐步发展成为具有整合、保障和服务功能的社区共同体。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引领作用,统筹推进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从而有效提升基层党组织对社区自治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12]

加强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可以强化社区居民的政治意识和公民意识,促进“人人尽责”“人人有责”权责意识和治理能力,构建社区身份共同体。基层党组织能有效调动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利益联结和资源配置,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主体协同。基层党组织通过政治引领,引导社区治理共同体开展社区工作,提高社区治理主体的公共责任感,还有助于培育社区公共价值观,推动社区治理主体协同有效融入社会主义建设,从而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加强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就是要实现基层党组织和工作的全覆盖,使之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这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社区治理的全面领导,增强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统合联动能力,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组织下,采取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和选派党建指导员“三建一派”方式,在居民委员会、具备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条件的采取选派党建指导员的方式围绕社区服务开展党建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全覆盖。

(二)综合运用“硬法”和“软法”,健全主体协同规范体系

规范体系是社区治理主体协同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前提,也是主体协同相对稳定发展的各种制度安排。为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通过规则明确、程序透明、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区治理主体协同的秩序,构建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协同体系,丰富和拓展社区治理服务功能。社区治理主体协同的规范体系可以为各治理主体的发展和协同互动提供合法的行为模式,将直接决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方式和效果。这确保主体协同具有正确的治理理念和稳定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效能的持续提升。

制度环境是各治理主体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性因素。[13]囿于地方立法权能的有限性,现行城市社区治理规范主要以“软法”为主。要注意协调好软硬法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过分依赖于“软法”,也不能一味地只通过“硬法”来强制。有必要同时兼顾“硬法”和“软法”的积极作用,用“硬法”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基础事项,并充分发挥“软法”的灵活性、及时性、民主协商性等特质。对暂不可地方立法的事项以尽可能完备的“软法”进行引导和规制,适时弥补“硬法”之不足,积极促进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主体协同效能。

建立健全主体协同规范体系,应将各治理主体如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都纳入其中,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及时更新并协调规范,引导和规范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有效协同。例如,关注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及履职情况,及时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并配套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混淆问题,推动完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事项指导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同时,聚焦当前社区治理热点难点事宜,研究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具体办法和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可操作性规则、住房租赁市场规范要求等文件举措。

(三)完善合作与制约机制,实现治理主体良性互动

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各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多元主体从分散到协作的动态过程,需要通过合作机制形成利益相关化联结,促成多元主体的行动耦合。[14]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应构建协调、整合和互动的主体协同关系。例如,社区基层党组织在政治引领、组织动员、协调推动上起到关键作用;业主委员会自治能力的发展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业主委员会能更直接地汇集众多业主的真实意见,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要想建设相互信任、关系和谐、服务周到、互助合作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需要各治理主体的沟通交流和不懈努力。

从全国各城市的社区治理实践看,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已基本形成,但在治理共同体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仍存在摩擦和梗阻。因此,社区治理的主体协同就显得极为重要。一方面需要合作。可以搭建社区合作治理服务平台,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协商对话机制。各治理主体负责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将各治理主体中的优秀工作人员相互调动,实行“交叉任职”。

另一方面,主体协同过程中需要制约。通过调和各治理主体的利益因素,使其共同参与到公共事务处理和社区建设的行动中,明确职责界限,减少各类冲突。健全对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强化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建立起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机制,解决好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监督什么、惩治措施等问题,尤其是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和产生,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等重点事项。建立各治理主体的财务账目、议事会议、小区事务管理等事项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社区听证制度,畅通业主投诉渠道。只有各治理主体整体上实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获得更好的主体协同治理效能。

(四)积极增强自治能力,优化主体协同服务水平

社区自治即是社会转型发展的趋势,也是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主体协同目标。社区自治,是要求社区内所有相关的利益主体通过形成一定的自治组织或选出一定的代表,自主决定和管理社区各项事务并对其负责。实现社区自治符合社区发展规律,所谓的基层善治便包含了社区自治。当社区形成“自组织管理”,即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的良好秩序。[15]

社区自治水平直接影响了社区公共服务的发展程度。社区自治水平高,不仅可以解决公共服务供求结构失衡的问题,优化公共资源供给和配置,还能增加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调动社会资源,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16]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协同有助于转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从主导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17]

制定社区事务分类管理制度,优化社区治理主体协同服务水平,使各治理主体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相应事务,真正发挥出城市社区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自治功能。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将主要工作集中于自治事项范畴,而不能混淆主次,错位成为政府的下属办事部门。在业主委员会发展尚不成熟的现阶段,业主委员会应有效激发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关注度,提高社区业主的维权意识、凝聚力和参与度。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心态,具有切实维护业主权利的责任心和工作力,真心诚意服务社区业主,还可采取相关动员机制或激励措施,有力促使社区业主参与业主自治。

(五)依托数字技术赋能,推进治理主体协同智治

在加强和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方面 ,数字治理成为推动社区治理主体协同、促进社区治理提质增效的“新密码”。数字技术更新了社区治理工具和管理理念,改变了社区治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成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工具。[18]要紧跟数字社会发展需求,以“智慧+治理”重塑社区治理的形态和方式,推动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协同智治。

长期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受到科层“条块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能通过强大的技术工具实现“条块”的数据共享,打破“条块”的内部壁垒,重塑组织结构形态,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流程进行再造,推动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有效建构。[19]从治理实践来说,技术赋能主要是使过去“条块”分割的职能部门集中并联作业,减少“条块”部门冗余、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的通病,推动“条块”组织边界从“分割”到“整合”,从而提高科层体制的能力。[20]

积极推进平台建设,整合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各方资源,打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搭建社区治理服务平台,打造包括智慧政务、智慧司法、智慧三防、物联感知、安全一张图、数字文化馆等一系列功能的智慧社区应用场景,重点回应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公益等公共服务需求,助推社区治理决策精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协同运行规范化。通过设立业主信箱、QQ群、微信群、微博等公共端口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畅通社区居民沟通和诉求的渠道。这便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关注并及时回应社区居民的需求,加强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社区治理主体与居民之间的交流,提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也便于及时掌握社区居民之间的纷争,做到“小矛盾当场解决,大矛盾协调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注释:

[1]陈秀红.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J].山东社会科学,2020(06):83-89.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

[3]许文文,石煊.利益耦合、共同行动与情感共鸣:社会组织建构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三阶路径[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4,13(01):68-84.

[4]杨发祥,闵兢.社会理性视角下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何以可能?[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1(05):60-66.

[5]陈柏峰,石建.基层治理中的“预防出事逻辑”——基于一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考察[J].世界社会科学,2023(06):177-202+245-246.

[6][17]徐行,王娜娜.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社区协商治理的梗阻与突破路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1(02):20-28.

[7]盛智明.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模式与职责边界研究——基于“上海都市社区调查(SUNS)”的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23(01):95-104.

[8]陈美楠.角色理论视角下城市社区治理的困境及其根源研究——以L市L小区为例[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03):114-127.

[9]徐晓军,成君琦.物业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行动模式——以“情境”为分析框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4,53(02):42-52.

[10]王天夫,郭心怡,王碧妍.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机制、价值和发展路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1):107-114.

[11]唐兴军.论精细化治理中的社区共同体重建[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6(03):28-34.

[12]王世强.构建社区共同体:新时代推进党建引领社区自治的有效路径[J].求实,2021(04):42-52+110.

[13]陈建平.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影响——基于J省的实证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3):32-45.

[14]文军,陈雪婧.社区协同治理中的转译实践:模式、困境及其超越——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分析[J].社会科学,2023(01):141-152.

[15]邱梦华、秦莉、李晗、孙莉莉.城市社区治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141.

[16]王恬.共生视域下公众参与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的作用机制与路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0(03):92-97.

[18]刘培功.数字治理视域下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智治”逻辑与实践路径[J].理论探讨,2023(05):77-84.

[19]伍小乐,罗敏.价值、技术与制度:社区治理共同体的三维建构[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6(04):130-136.

[20]吴晓林.技术赋能与科层规制——技术治理中的政治逻辑[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6(02):73-81.

作者简介:袁超越,武汉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19。

The Main Body Coordination and Efficiency Improvemen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YUAN Chaoyue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is an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Subject collaboration is the basic elemen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which is in line with the governance requirements and governance objectives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where everyone has a responsibility, everyone is responsible, and everyone enjoys it. In view of the conflict of the main role of the current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it is necessary to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the main synergistic efficiency of the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from the aspects of integration and linkage ability, collaborative regulation system, cooperative restriction mechanism, collaborative service level, and collaborative intellectual governance effect by clarifying the interaction relationship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Keywords: Urban community;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Main body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责任编校:杨瑜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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