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洺睿 王旭
摘 要:法庭科学提供的科学证据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进行事实认定,进而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对于保障法庭科学有效性的大量标准,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与分析。当前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涵盖了法庭科学的不同分领域。然而现行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如:标准之间缺乏逻辑联系,重视技术标准而忽视基础和管理标准,以及缺乏有效的顶层设计等,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仍需加强。针对于此,本文系统梳理当前国际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现状,介绍法庭科学标准层级化理论,分析其理论合理性,讨论我国现行法庭科学体系建设的内涵及不足之处,并基于此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旨在为中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
关键词:法庭科学,标准体系,比较研究
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4.06.002
事实认定的本质是事实认定者基于证据做出的重现过去事实的经验推理过程 ,这一本质决定了事实认定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证据逐渐成为事实认定的重要基础,并促进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行业蓬勃发展。为了保障法庭科学产品和服务能够达到特定质量水平,增强用户及公众对科学证据的信心,大量法庭科学标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涵盖了法庭科学的各个分领域。在我国,随着2019年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法庭科学标准体系框架,为数众多的法庭科学标准有了最新的体系框架,形成了以“类别+专业”为特色的独特体系。本文针对现行法庭科学标准体系进行研究,介绍法庭科学标准层级理论原理,讨论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的内涵及不足之处,并基于层级理论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1 国际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现状
体系建设基于对当前标准建设现状的整体把握,对国际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的比较研究展示了标准层级化理论的诞生土壤,更有助于吸取国际各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以更好推进我国建设。
国际上法庭科学标准的技术开发离不开标准制定组织(SDO)的参与,许多国家已经建立或正式承认某些国家或国际标准机构,一般称为正式的SDO,强调了一个开放的、可利用的标准制定系统的重要性。SDO通常是成员驱动的机构,汇集来自相互竞争的公司、政府、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的标准化专家,根据公共或私人部门成员确定的优先事项制定标准。由于国际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很少采取树状图进行整体展示,本文根据标准效力的不同,将法庭科学领域的SDO分为各个国家的、区域性的和国际性的3类,以不同效力等级的SDO为切入点对当前国际法庭科学标准体系架构进行综述研究。
1.1 国家法庭科学标准制定组织
A S T M国际标准组织是美国主要的标准制定组织,至今已发布超过12,0 0 0个标准。ASTM拥有超过140个技术委员会,E30是它的法庭科学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70年,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目前下设5个分委员会及381名成员,已发布72个法庭科学标准。这些标准大都相对简短,涵盖法庭科学不同分领域的各种科学方法,包括刑事科学技术、数字和多媒体证据、火灾碎片分析、药物测试分析、实体和数字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等方面 。除E30外,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管理的美国科学领域委员会(OSAC)也是重要的法庭科学标准制定组织,该组织的使命是促进技术上可靠的法庭科学标准的发展,并推动美国法庭科学界、认证和认可机构以及司法系统采纳这些标准。这些标准旨在通过详细阐述最低要求、最佳实践和标准协议来促进标准化,进而确保科学证据的可靠性与有效性。OSAC创立了OSAC注册表(Registr y)作为标准的存储库,其内涵标准可分为两类,分别是已完成外部标准制定组织(SDO)的共识过程且已公布的标准,和由OSAC起草并提交给SDO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发布的标准。该注册表目前包含了178项法庭科学标准,包括124项已发布标准和54项OSAC起草标准,涵盖法医人类学、生物学/DNA、血迹模式分析、犯罪现场调查、数字证据、面部和虹膜识别、火灾和爆炸调查、火灾碎片和爆炸物、枪械和工具标记、鞋类和轮胎、文件检查和跨学科法庭科学等不同领域 。
英国最大的标准制定组织是1 9 01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标准制定组织——英国标准协会(BSI),其于2012年发布了一份针对法庭科学的公开规范(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PAS)377:2012,规定了法庭科学检材的收集处理和保存;此外,英国法庭科学监管机构(T he ForensicScience Regulator)还发布了针对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法庭科学从业者的法定实践准则,详细说明了高质量法庭科学的特定要求。除了更新法定实践准则外,监管机构还就法庭科学实践的重要方面发布指导文件,例如:法律义务(法庭科学监管机构,2018a、2018b、2018c、2018d、2018e)、报告内容(法庭科学监管机构,2019a、2019b)以及特定学科的指导,例如:对混合DNA样本的解读(法医科学监管机构2018c)。
1.2 区域法庭科学标准制定组织
欧洲因为其独特的政治、历史、社会等原因,其区域性标准制定组织最具影响力。3个官方标准制定组织分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 EC)以及欧洲电信标准化学会(ETSI),其中CEN是主要的法庭科学标准制定组织。CEN的法庭科学标准委员会是CEN/TC419项目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致力于制定欧洲法庭科学服务标准。CEN至今已经颁布了11份法庭科学相关标准,其最新的标准成果为尚在起草阶段的prEN ISO 21043系列标准。应当注意的是TC 419委员会已将所有关于定义法庭科学程序的标准制定工作于2017年转移给ISO。
1.3 国际法庭科学标准制定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由162个国家组成的最大国际标准机构,下设技术委员会和项目委员会负责具体标准的制定,其中技术委员会(TC)是永久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制定,而项目委员会(PC)则是为制定特定标准而成立的临时委员会,标准完成后即解散。当前ISO主要负责法庭科学标准制定的委员会是TC 272,该委员会于2013年4月作为一个项目委员会成立,当时负责制定现已发布的ISO/IEC 18385:2016。2015年12月,为了进一步开发更为广泛的法庭科学标准,项目委员会转变为技术委员会。截至目前,TC 272有27个参与国成员和20个观察国成员,已经发布了3份标准,目前正在起草5份标准。该委员会不仅可以与ISO下属的其他委员会联络安排,互相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还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建立了联络机制。
TC 272的工作范围被定义为“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化和指导”,包括在广泛的一般领域中制定与实验室及法庭科学技术和方法有关的标准,如:物证的检测和采集、随后的分析和解释以及最终的报告。此外,TC 272还制定了针对法庭科学设备和耗材制造商的标准,但并不涉及ISO/ TC 176负责的通用质量管理标准以及由ISO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制定的合格评定标准。TC 272制定的标准发布后,ISO成员国并非有义务使用该标准,而是可以选择保留原始国家标准的同时学习新的ISO标准,利用其要求来更新原始国家标准,或者选择采用最新的ISO标准替代原始国家标准。例如:上文提到CEN即选择了第二种方式,根据CEN与ISO在2001年达成的维也纳协议,ISO开发的标准将被CEN采用,所有CEN成员国将有义务撤回任何与之冲突的现有标准。
2 标准层级化理论原理
2.1 标准层级理论原理
面对大量的标准条文,新西兰法庭科学家Sean Doyle首次提出了法庭科学标准层级化这一理论,试图将当前全部标准放在同一个逻辑体系内进行研究,该理论在世界范围受到广泛应用与讨论。根据标准层级理论,当前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可以分为4个等级,以下分别介绍并对每一层级的国际标准进行梳理。
(1)通用级标准
作为最高层级的标准,这类标准是指进行特定活动的通用标准,我们将之称为通用级标准。这意味着该类标准针对的活动是某一类特定活动,而其主体是不特定的,并不限定于某一特殊的行业或领域,可以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因此是通用的。在法庭科学领域最常见的通用级标准即为ISO/IEC 17025:2017《检测及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除了附件及参考文献外,该标准包括了8个部分,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结构要求,资源要求,过程要求,管理要求。从其结构可以看出,ISO/ IEC17025:2017规定的是在进行检测及校准时,对实验室能力、公正性和实验一致性的通用要求,而非针对法庭科学或其他领域专门制定。
(2)指南级标准
第二层次的标准是指南级别的标准,或者叫解释级别的标准。正是因为通用级别的标准针对某一类活动,因此需要指南级别的标准对其进行具体化,也就是将通用标准进行解释,应用于某一具体领域。具体到法庭科学领域,解释级标准提供关于活动级标准如何应用到法庭科学管理、实践和结果的解释及指导。以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指南19:2002“法庭科学实验室指南”为例,该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的范围以及开展的主要活动,是对法庭科学活动过程的一个概述性指南。
(3)流程级标准
我们将第三层级标准称为流程级别的标准,因为此类标准专注于法庭科学全生命周期流程的细节。澳大利亚标准5388就是此类标准,它完整覆盖法庭科学一般过程的4部分,对法庭科学一般流程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该标准的第一部分就对犯罪现场调查过程规定了极为详实的标准,包括现场检查、材料记录、证据收集、现场物品运输以及现场人员安全等各个方面。
(4)技术性标准
最后一层的标准就是法庭科学实验室具体使用的技术性标准/标准操作程序(SOP),我们常将其称为作业指导书,这类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上3级标准。在对法庭科学实验室进行认可时,该类标准往往是实验室运作的主要依据。
上述4层标准框架构成了一个典型的标准层级化理论下的标准体系,笔者举例解释标准层级理论的结构:如对样品回收的污染要求来说,高级别的标准可能会进行宏观规定,在回收样品时应避免污染,而无需指定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的避免污染的方法。而中间层级对此可能会详细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阻隔服,并且服装的质量要有保障,必须保证阻隔服无污染。最低层级标准则是标准操作程序,可能是关于如何穿上阻隔服的具体说明。上述层级化理论的例子及其运行框架如图1所示。
2.2 通用级标准
第一层级的标准主要由I S O标准组成,其中ISO/IEC 17025:2017《检测及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和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庭科学领域最为关键。但应当注意到,ISO/IEC 17025标准是针对实验室认证,证明实验室是否具有达到预期的检测和校正能力;ISO/IEC 17020标准是针对检查机构认证,证明检查机构是否具有实施特定检查工作的能力。本质上讲两者均是实验室能力验证标准,主要是在实验室层面上提出具体管理和技术要求,对于犯罪现场勘查,二者均非最佳选择。ISO/IEC 17025用在犯罪现场勘查方面,并且在部分地区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勘查标准,但考虑到犯罪现场勘查在法庭科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由犯罪现场勘查产生的后续风险,欧洲的法庭科学提供者认为需要寻找更合适的标准。在2006年,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机构联盟(ENFSI)和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联合选择了ISO/IEC 17020:1998作为最合适的标准。为了解释和应用这一标准于犯罪现场勘查,EA于2008年发布了EA-5/03《在犯罪现场活动领域实施ISO/IEC 17020的指南》,在2014年,ILAC发布了指南19:08/2014《法庭科学过程中的模块》。即便如此,在最新的研究中,包括一份由IFSA和6大区域法庭科学组织支持的研究报告都显示,ISO/IEC 17020并不完全适用于犯罪现场勘查,无法覆盖法庭科学活动的全流程。在最新的ISO/ IEC 170 43:2023《合格评定-关于能力验证的一般要求》中所提出的法庭科学实施过程中的诸多步骤,如:检材的发现、识别、提取、包装以及取样等法庭科学专门性活动,ISO/IEC 17025标准和ISO/IEC 17020标准均无法涵盖 。
2.3 指南级标准
第二层级的标准即指南级标准,主要的目的是为组织和认可机构提供指导,以便其在法庭科学的管理、实践和交付方面,应用一级标准并对一级标准进行解释。最重要的指南是适用于I SO/ I EC17025和ISO/IEC 17020的指南。这些指南旨在供认可机构用于合格评定,以及供那些希望能够按照认可要求进行管理运营的组织使用。与通用级标准不同,指南级标准可免费下载。当前最重要的指南级标准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指南,ILAC指南构成了本层级标准的主体,其中重点指南是那些将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应用于法庭科学的相关指南,如:ILAC G19:08/2014。
2.4 流程级标准
经过指南级标准对通用标准解释后,第三层的流程级标准将铺开到法庭科学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了适用于一般法庭科学过程的标准,即现场检查/样本收集、实验室检验/分析、解释以及报告;与组织的能力、个人的能力以及分析测量验证(VAM)相关的标准;与特定学科相关的标准,以及与法律程序相关的标准。与特定学科相关的标准占据了本层的大部分空间,其制定主体繁多,在欧洲刑警组织成员国由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机构(ENFSI)制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庭科学监管机构(Forensic Science Regulator)制定;在美国,由美国科学领域全体委员会(OSAC)制定;澳大利亚标准协会也制定和发布了一些专业学科标准,其中最恰当的例子是澳大利亚标准AS5388,对法庭科学过程进行详细展开,且与最新的国际标准ISO/IEC21043相吻合。
3 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
3.1 标准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标准是指“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这是我国官方的标准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标准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这是我国法律对标准所作的分类,这一分类是依据标准的制定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划分。该分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分类原理和依据非常清晰,并且将标准分为不同的层级,显示出层级的思想。当我们将视线跳出国门,放眼世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标准也有自己的定义,它将标准的内容统称为“规定”,具体包括“陈述”“指令”“建议”和“要求”4类,其中只有“要求”是强制性的标准,在法庭科学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标准ISO/IEC17020和ISO/IEC 17025的大部分内容均属于强制性的“要求”,而“要求”则被进一步定义为“文件内容中的表达,传达要满足的客观可验证标准,并且如果声明与文件一致,则不允许偏离”。
3.2 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SF/T 0061-2020,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是指“司法鉴定行业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由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和专业标准构成”。因此,我国的标准体系概念更注重对于标准进行形式上的、概念上的分类,并由此搭建体系框架。但随着基础学科的发展以及新兴学科的出现,在我国国家标准化战略推进下,未来仍然会有大量法庭科学涌现,如果依旧将其填入此类标准体系中,将势必造成体系的臃肿庞杂。为此有必要采用更为优化的标准体系思想来指导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本文所谓法庭科学标准层级理论,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法庭科学质量标准框架。此处我们援引ISO90 0 0对质量的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些固有特性包括了组织的能力、个人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的有效性。ISO将这些能力定义为“将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法庭科学中的预期结果是指,可能被执法和司法机构所依赖的科学信息,因此法庭科学质量本质上是指法庭科学的适用性程度,以及满足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执法和司法需求的程度。不同层级的标准共同规定了产生权力机构需要的科学证据的能力,以及如何证明这些能力,通过法庭科学标准层级理论各个层级之间的协同联系使得标准规定的能力构成了法庭科学质量的固有特性,因此本质上该理论构建了一个质量标准体系,适用于标准日益繁多的今天。
3.3 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法庭科学标准建设由政府主导,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是由公安部下属的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179,以下简称刑标委)主持修订的。目前,刑标委下设10个分委员会,涵盖毒物分析、刑事信息、指纹检验、法医检验等法庭科学分领域,共发布法庭科学相关的国家标准79项,行业标准424项。在此基础上,刑标委在1992年构建了第一版法庭科学标准体系,该版标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法律法规和通用标准归为一类;在2004年版的体系中,法律法规被明确区分出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得到扩充和丰富,包括毒物分析、指纹检验等八大专业领域,细分为3级分类;2014年,GA/T 1136-201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规则》发布,确立了专业、技术、管理三大类别的框架,刑标委基于该标准在2019年发布了第三版GA/Z 1600-2019《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结构》,涵盖了13个一级专业类别,下分为22个业务门类。该标准体系反映了刑标委对法庭科学领域的全面认识和覆盖,体系中包括已颁布、在编和拟编的标准共1199项 。
除法庭科学标准外,我国司法鉴定行业也存在独立的标准体系。2 0 2 0年,司法部发布了SF/ T0061-2020《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体系》,尽管该体系与刑标委的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在分级分类方法、逻辑和结构上有着显著的相似性,但二者仍存在重要区别。首先,SF/T 0061-2020规定各专业只制定技术标准,不再自行制定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而刑标委体系则允许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不同类型的标准;其次,SF/T 0061-2020不仅是现有标准的集合,还是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后续标准、专业标准分体系都需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而刑标委GA/Z 160 0-2019更多体现对已颁布、在编和拟编法庭科学标准的梳理;最后应当注意到,SF/T 0061-2020的明细表中包含了司法部的部门规章和部颁文件,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集合,这与刑标委体系及当前国家对标准和标准体系的定义不完全一致。
不论是法庭科学标准体系还是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体系,共同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3层架构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只是对标准做了定义上的区分;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需要实践,标准体系的设计需要面向应用,我国当前的标准体系框架显然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很难通过学习该框架了解到标准如何相互作用,从而保证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质量,进而保障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及有效性。除此之外,我国当前标准数量庞大,整个标准体系异常冗杂,且其中大部分标准都是技术标准,是对某一实验方法的标准操作程序(SOP)的规定,缺乏基础标准和构建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标准,缺乏对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难以撑起该体系的框架。
4 层级理论对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建设的启示
4.1 标准层级理论的现实意义
标准层级理论由宏观到微观,由抽象到具体,将当前法庭科学领域的所有标准安排进一个系统内。这个系统不仅实现了逻辑的自洽,且适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在一个完整质量管理体系中,标准的适用不是割裂的,而应当是紧密相关的,通过对宏观标准的解释将其细化到具体的科学领域,这就要求标准间有衔接。
通过对标准的层级化梳理,也应当注意到在当前的法庭科学标准系统中,标准层级越低其具体化程度越高,但是相应的合格评定不通过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加——这正是过度文档化的风险。如:ISO 90 01:2015 所说,质量管理的总体趋势是降低复杂性并提高灵活性,而法庭科学领域的质量管理似乎正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不合格风险正在增加。
总之,该理论逻辑严密,覆盖面广,且注重实践导向,在我国法庭科学标准日渐繁多的今天,这一理论涉及标准建设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方向。
4.2 标准层级理论的中国借鉴
首先,应当重视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定。尤其是管理标准,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至关重要,正如:20 0 9年《美国法庭科学加强之路》专题报告所述,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日常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工作的准确性。标准制定组织的关注焦点不应该仅仅局限与专业领域的标准操作程序,而是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对鉴定方法本身可靠性和科学性有效性的评估,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鉴定能力的保障。2016年PCAST发布的《刑事司法中的法庭科学:确保形态特征比对方法的科学有效性》专题报告中也强调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来保障实验室形态特征比较方法的科学有效性及可靠性。包括在最新的法庭科学领域的重要文件《悉尼宣言》中也提及,能否通过增强质量控制来保障获得更为复杂且保证质量的法庭科学结果?质量控制及相应的管理标准对法庭科学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就我国现行体系而言,法庭科学专家可以梳理当前标准体系,分析每一类标准还缺少的基础性内容。还应当设置标准准入最低门槛机制,提前设置标准内涵,定义特定种类标准应包括的内容,为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制定者提供行动指南,防止标准发展的失衡。
其次,应当对标准层级理论进行本土化,以增强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的协调性与适用性。尽管我国的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发布于2019年,但面对当前法庭科学标准发展的趋势,并横向参考有关先进的体系模型,我国确有必要对现行体系做以修正。笔者认为当前主要需要使我国的标准体系协调发展,注重实效。标准间的关系应当明确具体,要让标准“活起来”,借鉴层级理论,使得不同层次的标准有所联系,高层次的标准统揽全局,低层次标准规定专门领域。对此我国应当设置法庭科学质量管理专门委员会,负责统筹设计法庭科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对国际通用标准的转化,制定二层标准解释通用标准,同时规定司法鉴定全流程覆盖领域,并且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制定标准操作流程。
最后,标准建设工作应加强顶层设计,注重体系性建设。针对我国标准建设多头管理、重复设置的现状,可以效仿域外设置全国法庭科学标准化委员会,统筹负责法庭科学标准制定工作。为了防止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加强标准的统一管理,应当下设多个分委员会,负责具体法庭科学领域,明确其职能和范围。同时为防止出现分委员会重复设置标准、工作职能重叠,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充分整合类似部门;另外考虑到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趋势,国际交流日益紧密,法庭科学领域也应当加强借鉴学习成熟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等,同时结合我国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予以吸收或采纳,特别是在标准研制过程中,专业领域内的有关概念和术语体系、分类类目、编码系统等应与国际接轨。对此我们应当通过完善的顶层设计,厘清标准边界,梳理标准间的逻辑连接,排除多头管理,同时与国际接轨,使得标准建设工作既满足当前需求,又涵盖了对未来的预见,具有前瞻性和一定的扩展空间,实现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和融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