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应 林翠霞
[摘 要] 在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的价值谱系中,食品安全权因其与生命权、发展权以及健康权、怯弱权等的密切关系而有其既基础、本源又核心、根本的价值意义。作为一种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于一体的基本人权,食品安全权既是一种源自人最内在、最常见和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价值诉求和社会所需要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关怀。生而为人必然具有对生命的珍重、对健康的珍惜,此则构成人最为内在亦最为强烈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生命本身和健康的脆弱性又使人产生了与生命权和健康权相契合的怯弱权。生命权、健康权、怯弱权内在地要求食品安全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既是生命权的价值诉求,也是怯弱权和健康权的集中表现。食品安全权因其特有的基础性、本原性权利诉求和价值追求必然成为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以及人本主义伦理学、人道主义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价值大厦的“拱心石”和“顶梁柱”。
[关键词] 食品安全权;权利伦理;生命权;健康权;怯弱权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24)03-0103-06
On the Right Ethical Matrix and Its Value of Food Safety Right
WANG Zeying , LIN Cuixia
(Research Center for Chinese Ethical Civilizatio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Abstract:In the value spectrum of contemporary rights ethics or human rights ethics, the right to food safety has its foundation, origin, core and fundamental value significance due to its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right to lif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he right to health, and the right to dispelling fragility. As a basic human right that combines legal and moral rights, the right to food safety is not only a human right that originates from the most internal, frequent, and basic aspects of human beings, but also the most fundamental and core value demands of human beings and the most basic and core value care needed by society. Born as a person, one must cherish life and health, which constitutes the most inherent and strongest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The fragility of life itself and health makes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dispelling fragility that is in line with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The rights to life, health, and dispelling fragility require the right to food safety.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citizens' right to food safety is not only the value pursuit of the right to life, but also the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right to dispelling fragility and the right to health. The right to food safety is bound to become the keystone and pillar of contemporary right ethics, humanistic ethics, humanitarian ethics and bioethics because of its unique foundation, original right appeal and value pursuit.
Key words: food safety right; ethics of rights; the right to life; the right to health; the right to dispelling fragility
在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的价值谱系中,食品安全权因其与生命权、健康权、怯弱权等的密切关系而有其既基础、本源又核心、根本的价值意义。食品安全权是一种人们对满足自己生命需要的食品要求安全、放心的权利,要求其主体有食品安全的权利意识,也要求提供食品和生产食品的单位或个人行使尊重、保护和促进人们食品安全的义务。作为一种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于一体的基本人权,食品安全权既是一种源自人的内在的基本人权,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价值诉求和社会所需要的核心价值关怀。孙思邈指出:“安身之本,必资于食”[1]427。 在人类世界,食物的选择和食用经历了一个由原初的自在之物到有人类精神或意识渗透其中的人工食物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关,关于食物的价值生成也经历了由“自然善”进阶到“自我善”和“他人善”组成的“人类善”。难以避免的是因人理智不完善和不正当谋利的自由意志的选择而出现的食品安全之恶。食品安全之善的价值追求与现实生活存在的食品安全之恶的颉颃,内在呼唤食品安全的价值确立及其由此所矗立的伦理法则和道德诉求。食品安全权既需要制度和法律层面的认可与捍卫,又呼唤在伦理层面予以特有的人权尊重和价值维护。就其伦理正当性而言,食品安全权事关人之身心健康、生活之正常运行与展开,同时也是社会基本之善和良知的集中体现。食品安全权与人之生命权、健康权和怯弱权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尊重生命价值、保护生命存续的生命权,是一种促进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健康权,是一种尊重人之生命和健康之脆弱性并以降低脆弱性干扰为旨归的怯弱权,要求承认人之生命的不可重复性或一次性,人之身心健康构成生命意义和生活价值的基础性或本原性。基于人之生命和健康十分脆弱而需要自己和社会予以正视和关怀等事实,并由此事实出发建构人本价值和确立人所需要的权利,体现了对食品安全权的认同、维护与保障,反映出社会伦理文明发展程度,这也是人本主义伦理学、人道主义伦理学,特别是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所应关注和重视的既基础又核心的重大现实道德问题,是构筑社会底线伦理、公德良序和善治的始基。
一 食品安全权是一种尊重人之生命价值、保护生命存续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本始的人权,不仅是对人之生命存在的肯定和保护,而且是对生命尊严和价值的认同和尊重。生命权(the right to life),亦称“生命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得到他人、国家、法律认同和尊重的权利,公民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权利,以及公民的生命具有不能被非法剥夺和危害的权利。言及生命,人自然想到的是生命机体地活着和活下去,是相对于死亡的人之自然体而言的存在状态。生命形体地活着(生存)和活下去(发展)是人之自然体的存在形式和延续状态。生命权是维持生命存在和延续的权利,即生命维护权和生命保障权。生命权是个体的生命按自然规律自然存在不受外界非法剥夺的权利。人的生命,首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之生物性生命的存在是生命权的前提和基础。要保障人之生物性身体的存在,必须获得一定的生存条件,这既是每个个体与生俱来的本能又是不容置疑的权利。只有在保障人之生命体存在的前提下,生命权才有意义,也才有必要和可能发展出对新权利的需要,如受教育权。如同人的生命是人的其他属性存在的前提一样,人的生命权也是其他一切人权或权利存在的基础。
关于人生命的本源性和重要性,霍布斯认为人若失去了生命,“人所有的力量、活力和智慧都会随之而去”[2]6,“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3]137 沿着这种思路思考人的生命权,把生命权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也不为过。当对生命存在和生命意义的追求突破其自身限制追求社会目的时,作为一项具体权利的生命权,是对自然人之生命安全的保护,最大限度地规避来自外界或者他人对自然人之生命安全的伤害,保护自然人的存在方式(存在)和延续状态(发展),目的是使自然人能够按照自然规律正常地存在、延续和消亡。生命的存在毋庸置疑地早于或先于生命权的存在,当个体生命的价值上升到自我认识、自我确证且人所共知的内在价值高度时,生命权的意识才得以确立,生命权的确立本质上是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价值确认和确证,意味着自我、他人以及社会对生命存续价值的深刻认同。个体生命的内在价值构成他人和社会对生命权认同认可乃至保护的价值基础。生命本身构成人类尊严的本质,而人类尊严的实现需要共同体秩序的存在。 时代发展到今日,提高个体生命的质量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生命权无论是作为理论的还是现实的权利,都是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权的存在或者说是生命的存在才使得其他权利的存在成为可能,政治、经济、文化权利都属于生命权的从属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或前提。
生命权不仅仅是保护生命存在的权利,更发展为对生命尊严和价值的保护。我们常说“性命关天”,这个词语意指在人世间没有什么是比人的生命更重要的存在了。随着人权思想在全世界的普及,生命权因生命的不可挽回性、唯一性而和其他权利有本质的区别,不容置疑,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为自身立法就是人以生命权为核心来制定规范法则。国家的存在和制度的建立、完善,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核心是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即为了尊重和保障人之生命的生存和发展,以保障生命权为基础制定系列的法律。
生命权必然且内在地包含和呼唤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权有着尊重和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性意义。“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内在地要求粮食安全,即数量上保证、解决人类的温饱问题,使人类免于饥饿,这是保障生命权的前提条件。“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下不属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4]206不食则不能活的食物到底是如何维持人的生命体存在的?已经获取的认识告诉人们,食物中的营养和热量经由人的消化系统被人体消化、吸收,“食物变成血液,血液变成细胞,细胞变成能量”[5]296,最后变成维持器官、有机体有序状态的能量。
“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同样与人类生命密切相关。人们食用大量有毒有害的食品,会直接危及自己的生命。因此,安全、健康的食品是生命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权是生命权的内在要求。人身体和内在机能都是依赖人之外的物质来维持其存在,如人对安全、健康的食物、干净的水、充足的氧气的需求;在极端情况下我们宁愿选择放弃自己身体的一部分,也要选择维持人基本生命的外界物质。“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成分的不断自我更新。”[6]86食物是蛋白体不断自我更新的能量,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食物是人身体机能得以满足的必须材料。食物、水是维持人之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可以说离开了食物、水等外界物质,人的生命便没有存在的可能。政治共同体为了保障人的存在和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是人存在的方式,而为人生命提供能量的食品是对人存在方式的物质保障,食品安全权是对人生命权的确保。为了保障人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健康、安全、卫生、无害的食物是人生命权最常见也最基础的集中表现。健康、安全、卫生、无害应是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权应是生命权的基本诉求。食品安全缺乏的情境中,人的自然体处于失序状态,会罹患疾病、损害身体器官、危害身体健康,致使人在身心的痛苦中丧失生命活力。特别是处于身体发育期的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缺乏还会致使其身体发育不良抑或身体畸形,导致其生存能力被削弱甚至是丧失。倘若食品安全缺乏超过自然体所能负荷的生理限度,人就会在器官衰竭的极端痛苦中走向死亡。至此,我们认为,食品安全维系人之自然体和生命的存在,食品安全权是一种尊重和维护生命价值的生命权,这是食品安全权最初始最本源的伦理基质,具有人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以及人道主义伦理学的价值原点和终极高点的多重意义。
二 食品安全权是一种促进人之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健康权
食品安全权本质上是一种尊重生命价值、保护生命存续的生命权,而尊重生命价值、保护生命存续又是同促进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健康权密切相关的。生命权同健康权的结合构成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健康权的价值始基。
人是身体完整性和心理完整性的统一体,身体完整性是人之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心理完整性是人在身体完整性基础上彰显自身独特的生命魅力,且区别于其他生命个体的存在方式。健康是身体的无病痛和灵魂的无纷扰,亦即身心健康。只有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心理才能使生命存在凸显出快乐和幸福的意义。健康和保持健康是人生命存在的“常态”和追求,我们在长期追求食物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共识:食物,满足人之自然体的饥饿需求,维持食者的存在与健康。食物维持生命和健康,促进快乐和满足,但不好的食物也可能是产生疾病的原因,如产生呕吐和恶心。此外,如果食物含有不适当或令人厌恶的元素,或者准备不当,我们可能会被食物“污染”。所以,自然生产的食品必须改进和提炼。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一些食品生产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视食品质量,盲目地降低生产成本,不顾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如出现地沟油以及“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极大地危害了食品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相对于食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一般的食品消费者存在脆弱性,而食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也要进行一定的食品消费,同样他们也是食品消费者。食用不安全的食品带来的疾病或因其他原因而产生身体不适的人,相对于医务人员来说又是脆弱性的存在者。医务人员作为一般的食品消费者而言,又是脆弱性的存在者。个体在自己领域是相对的强者,在其他领域却是相对的脆弱者。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存在脆弱性,没有普遍意义上的坚韧性,只有普遍意义上的脆弱性。倘若人的身体完整性受到损坏,生命主体的精神完整性必然也会随之被损害,甚至是失去维持生命存活下去的勇气。
生命权与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甚至剥夺自然人的生命。但生命权、健康权所保护的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有区别,生命权主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生命的延续,健康权主要保护自然人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正常。健康权主要是从卫生医疗保健等角度出发提出的维护生命健康或身心健康的权利。人的身体并不单单是动物性的自然体,而是动物性的自然体和精神统一的有机生命体。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能深刻认识自身,可以说人的身体并不是全然听命于自然规律。人深刻认识到生命的价值和自身存在的意义,人以自身存在为目的,进而追求生命的质量和尊严。身体的各种功能或能力的健全、完善就是身体的德性,即健康。人之自然体的健康又离不开基本的营养食物、医疗照顾、预防疾病等基本的保障。恰如医学的存在,正是人的身体对保持健康、驱除疾病的技术等价值诉求的有力证明。健康是人的生理、精神等尺度之间的一种平衡状态,人的自然体的健康和精神的健康是分不开的。比如自然体的不健康,会扰乱人生命的平衡状态。健康是身体的德性和生命的基础诉求,同时也表现为生命权的基础诉求。此不仅是对自然体健康的诉求,同时也关乎精神的健康。可以说,生命权的基础是人的健康。生命权主要维护人的生命存在和延续,健康权主要是维护人身心的健康。是故,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价值追求,是对生命权的保障。生命以身体的存在为基础,健康是身体的德性,生命权蕴含着健康权的价值追求;健康权内在要求食品安全权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食物来维系身体健康和促进心理健康,即食品安全权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也意味着食品安全权在哲学伦理学的证成。
以生命权为基础的健康权是对生命权的保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无实现的价值依据。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样定义健康权:“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同时公约里还规定,需要国家提供环境卫生、医疗、控制传染病等手段以帮助每个个体达到自然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以及社会幸福的总体状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健康权不仅涵括满足人之自然体的充足营养的食物、干净的水等基本因素,还囊括环境卫生、医疗及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
从健康权的内容上看,首要是保持自然体的健康。比如,充足且安全有营养的食物和干净卫生的水。从自然体健康来说,健康权内在需要食品安全权,即需要食品安全权作为其保障。数量上的粮食安全,即充足的粮食供应是健康保障的基本的条件;反过来说,粮食数量的不足必定给人的自然体带来饥饿甚至会威胁生命,更有甚者会扰乱社会伦理秩序、引发更大的恐慌,比如偷盗、战争。质量上的粮食安全,即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无害的食品,为人的健康存在状态提供营养。从心理健康来说,健康权内在需要食品安全权。食物除了满足身体基本的需求之外,还给人带来身心的愉悦。诚如孙思邈在《千金方》言:“食能排邪而安脏腑,悦神爽志,以资血气。”[1]427有毒和劣质的食品必定对人的身心带来损害,甚至是致命的伤害。清代名医黄宫绣在《本草求真》中有言:“食之入口。等于药之治病同为一理。合则于人脏腑有益。而可却病卫生;不合则于人脏腑有损,而即增病促死。”[7]269这不仅是对身体完整性的破坏,对精神完整性带来的伤害更是不可挽回的。
健康权追求的是人的自然体健康、心理健康及受到社会保障的一种状态,而人之自然体的存在和健康状态离不开最基本的生存物质,如充足、营养、健康、安全的食物和干净的水。自然体的存在是心理健康的前提,且食物维持的存在还有益于人精神的愉悦。是故,食品安全权是健康权的内在要求。
三 食品安全权是一种尊重人之生命健康脆弱性并以降低脆弱性干扰为旨归的怯弱权
食品安全权本质上是一种尊重生命价值、保护生命存续的生命权,是一种促进身体健康和身心健康的健康权,同时也是一种尊重脆弱性并以降低脆弱性干扰为旨归的怯弱权。人时时刻刻处于脆弱状态,来自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人自身的脆弱性的伤害首先伤害的是人的身体。在人的生命历程中,人容易遭受饥饿的威胁和疾病的困扰。对每个人来说,“疾病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根本性的脆弱性”[8]115,造成生命的“非常态”存在形式。暂不论疾病这种人生命根本性的脆弱性,就连在食物、水等维持人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面前,人生命的脆弱性都暴露无遗。怯弱权最直观和最集中地体现为对人生命的保护,即怯弱权是生命权的价值基础和必要前提。生命权是怯弱权自在自为的展现。法律以人的本性为基础,人脆弱、多欲和自私的本性使得人具有伤害他人的倾向,以至于“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9]95,人类本能地寻求对自己生命的保护。人竭尽全力保护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威胁的行为是不违背理性的、是理所当然的,是“按照正义和权利行事”[2]7。
随着食品加工行业的发展,由于食品信息遮蔽技术不断提高,我们生而具有的感官知觉已经很难辨别甚至不能辨别食品的本来特性。一般的消费者在食品信息遮蔽下可能存在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食品辨别中,相对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是脆弱性的存在。这就要求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公民食品安全权的享有。尊重义务是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阻止食品安全权的获得,食品安全相关生产者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生产出影响食品安全主体的食品。保护义务是指国家积极实施一系列的规范和措施保护食品安全权。促进义务就是国家积极主动地完善相关法律和开展各种公共措施活动,确保食品安全主体享受健康、安全、卫生、无害的食品。人们常说“病从口入”,可见在经验层面,人吃的食物的健康、安全对人生命有相应影响。食物的非法添加物,如“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对食用之的婴幼儿会带来肾脏等器官受损甚至是丧失生命的恶劣影响。人罹患疾病,不仅疾病能带去人的生命,就连一些疾病带来病痛也是生命主体宁愿放弃生命也不愿选择忍受的“生命无法承受之痛”,更不用说来自他人或外界的直接的致命伤害。
食品安全权内在地包含一种尊重人们脆弱性并以降低脆弱性干扰为旨归的怯弱权。坚韧性与脆弱性是人身上内具的两种基本人性,它们通过人之身心和生命活动表现出来,既凸显出人为万物之灵的卓异优越之处,也表现出人“力不若牛,走不如马”的脆弱性,帕斯卡所言的“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10]157,“用不着整个宇宙都拿起武器来才能毁灭他;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死命了”。[10]158这揭示了人作为自然生命或物质生命的有限性和脆弱性。伦理学通过弘扬坚韧性以观人身心之妙,通过静观脆弱性以知人身心之缴。可以说,知人限度的脆弱性使阐发坚韧性的精神建构有了始基,使我们主观精神之追求更具有恒远、持久之道德价值。
人的生命或形体的脆弱性,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具体“事实”或经常性存在,大量地以生老病死的方式表现出来。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人自身内在的脆弱性,使得个体无时无刻不以脆弱性存世。可以说,人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他人,特别是社会的关心、保护和支持。在个体是脆弱性存在的实然的事实基础上,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外界或他人的保护或支持,进而提出怯弱权诉求的价值判断。祛除普遍的脆弱性的价值诉求在道德实践中就转化为具有规范性意义的作为人权的怯弱权。具有规范性、约束力的怯弱权是与每个个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个体存在的人迎战生命之种种不测、痛苦、煎熬所需要和渴盼的基本人权。这一基本人权要求基于人的脆弱性而采取种种措施祛除脆弱性对人生命、身体和尊严的种种摧折,并将脆弱性尽量有所减弱、降低乃至祛除,使人的坚韧性和优越性尽量得以提升、巩固和强化。从事实上的脆弱性推出价值层面的怯弱权是人权伦理或权利伦理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符合人之价值追求和生存发展的需要的,具有必然、正当、应然等多重生命伦理学意义和价值。
由于人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脆弱性及人自身的脆弱性,仅仅依靠人自身无法克服人的脆弱性,只能转化为在价值层面上通过价值而建立怯弱权来保护和最大限度地尊重人的脆弱性,从而使脆弱性得以消减或祛除,这是作为平凡之人最内在最深刻也最强烈的价值需求和伦理渴盼。从“自然环境中人的脆弱性”“社会环境中人的脆弱性”和“人自身的脆弱性”来看,个体不可避免地以脆弱性存在于世,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说脆弱性是人的存在状态。怯弱权,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最内在、最自然也最迫切的需要,内在地需要他者特别是国家、社会对个体生命之脆弱性的肯定、尊重、帮助和扶持或者通过某种方式得以保障,这种要求或主张为所有人平等享有,不受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与能力程度的限制,是所有人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权。
怯弱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人类共同体中每个个体都是怯弱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最内在最基本的权利。特别是婴幼儿和老人,相对于一般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他们处于极度脆弱的状态,更容易遭受饥饿和疾病的侵袭,对他人或外界的依赖性强度更大,需要他人或外界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怯弱权要求对人具有的脆弱性予以应有的尊重、保护和支持,以使其脆弱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消解或祛除。健康是人存在于这个世界的方式,疾病和饥饿是对人存在方式的干扰、侵蚀或攻击,使得人之形体或身体所具有的优势资质不断弱化,成为人之脆弱性的集中表现。怯弱权主张在尊重人之生理和心理的脆弱性的基础上想方设法采取有效措施祛除人的脆弱性对生命健康和生命存续的不利影响。
人类,特别是作为个体的脆弱性,是潜存的、必然的和持续性的。我们不可摆脱人自身身体结构的不完美,也无法阻止疾病、生物性灾难、饥荒、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实恶劣环境加剧而产生的人类脆弱性。脆弱性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外、或是其他的受伤和不幸,使得怯弱权必须而且应该成为国家和社会责任的要点。有理性的人共同选择国家政治共同体是因为“国家乃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11]586,通过国家共同体这个权威机构制定制度来调节、缓和脆弱性,为人的怯弱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家制度形成的最初目的正是祛除个人生命形体所具有的脆弱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存在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的怯弱权亦即祛除人的生命形体随时可能遭受伤害乃至死亡的脆弱性。
四 食品安全权凸显出基本人权和人权伦理的发展要求
食品安全权因其与生命权、健康权、怯弱权的密切关系,确证了其作为基本人权的价值地位和伦理功能,并由此成为人权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伦理基于人权但表达着伦理的内在要求和价值渴盼,本质上是使人成为人、使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应有的尊重的伦理权利。伦理权利从人的合乎伦理要求的权利出发,通过认可这种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建构起自己普遍道义的伦理法则,并借助维护、保障这种伦理权利的伦理义务或道德责任得以强化,编织起以权利为核心要求、以责任或义务为保障条件的权利伦理网络和体系。
尊重他人享有食品安全权需以尊重他人生命尊严和人格为先决条件。除了尊重他人人格和生命价值外,对他人的义务主要还包括维护他人食品安全的权利。对他人食品安全的主要义务不仅包括直接帮助食物匮乏的人,还包括对其食品安全权利的维护,为他人争取食物分配公正。“食品生产商、分销商、操作者和供应商负有主要责任,保护21世纪的食品安全……维护作为基本人权的食品安全权”。[12]88
食品安全权是生命权内在的基本价值诉求。生命权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生命的存在和健康状态需要自然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协调统一,因此,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内在要求健康权的保障。自然体的健康和心理的健康又离不开安全、健康的食物和干净的水带来的自然体机能的满足和心理上的愉悦。
通过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自身的脆弱性论证脆弱性是人普遍具有的生命脆弱性,乃人自身不可克服和避免的属性。因个体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克服脆弱性,故转向价值层面建立的人权制度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规避人的脆弱性,即怯弱权的提出。从人的脆弱性到怯弱权的提出不可避免地要回应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休谟问题”是从事实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它是说从两个单纯的事实判断中不能推导出一个不属于事实判断的价值判断来。如欲从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推导的前提中必须有一个是价值判断。“事实”通过“人的需要”与“价值”相关联。怯弱权最直接和最集中地表现为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人的身体是生命和生命权存在的基础,健康是人身体的德性。是故,生命权蕴含着健康权的价值诉求;维系自然体健康和人的健康权离不了基本的食物、水等物质,健康权内在要求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权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即食品安全权在道德哲学上的证成。我们可以得出食品安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并具有权利伦理丰富内涵和价值特性的结论。这一结论因其特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必然成为当代权利伦理学还有人本主义伦理学、人道主义伦理学以及生命伦理学价值大厦的“拱心石”和“顶梁柱”。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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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传承中华文明的内涵与价值研究(23ZDA017)
[作者简介] 王泽应(1956—),男,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中华伦理文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和中国伦理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