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姐弟二人,我是姐姐。2019年底,父亲立遗嘱确定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弟弟继承。2022年初,父亲名下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征收部门答应给父亲两套安置房,父亲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后,房屋被拆迁。2023年12月,父亲因病去世。最近,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我们去领安置房钥匙。我认为自己有权领取其中的一套,而弟弟则认为,安置房只是遗嘱所涉房屋外在形态的变化,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我无权要求继承。请问,拆迁所得安置房该如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你父亲在遗嘱中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你弟弟一人继承后,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同意将其名下的房屋拆迁,这表明你父亲作出了与立遗嘱时意思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该行为导致遗嘱所涉房屋在继承开始前因拆迁而灭失。所以,应当视为你父亲已经撤回了遗嘱。另外,两套安置房产生于你父亲立遗嘱之后,属于其新获得的财产,不能简单地认为是遗嘱所涉房屋外在形态的变化。当然,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已经明确房屋被拆迁后的受益(安置房或补偿款)归属,则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你父亲的遗嘱被视为撤回,就意味着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房屋被拆迁所产生的对价即两套安置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你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