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
当前,以OpenAI的ChatGPT和Google的Bard(又名LaMDA)等大语言模型为标志的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的出现,开创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新纪元。其在创新、艺术、科学等多个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这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在作者人格权利、独创性认定以及精神权利保护方面。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挑战,包括作者权利的重新定义以及人工智能的精神权利问题,提出加强和优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策略,旨在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创造能够执行人类智能任务的机器,其核心目标是使机器能够模拟人类的认知功能,如学习、判断、解决问题和理解自然语言。人工智能的基本理念是通过算法和数据训练,使机器能够自我学习和适应。从简单的自动化任务到复杂的决策过程,人工智能都能找到其用武之地。
人工智能可以分为窄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其中,窄人工智能是指专门为完成特定任务而设计的系统,如语音识别、网页搜索引擎办法、自动驾驶车辆等。相比之下,通用人工智能则是理论概念,指能够在任何智能任务上与人类相媲美的机器。尽管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集中在窄人工智能上,但通用人工智能的概念仍然激发了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无限遐想。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概况
人工智能始于20世纪40年代。20世纪50年代,图灵测试的提出标志着人工智能作为一个独立研究领域正式确立。之后,人工智能经历了多次发展的兴衰周期,这些周期被称为“人工智能的冬天”和“人工智能的夏天”。
21世纪初,随着机器计算能力的显著提高和大数据的出现,人工智能技术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最近几年,AI发展进入以通用人工智能(AGI)为代表的新阶段。2012年,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在ImageNet竞赛中的胜利标志着机器视觉识别能力的飞跃,而2022年ChatGPT的出现开启了以大模型和强化学习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新范式。根据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4年会中的报告显示,截至今年1月,我国已超过100个具有10亿参数规模以上的大模型。这些大模型在自然语言处理、多模态应用等多个领域展现了显著的技术先进性,并广泛应用于媒体、金融、零售、医疗和智能制造等领域。
(一)人工智能作者面对的法律挑战
1.传统作者概念重塑
传统意义上,作者被视为创作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力量,这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占据核心地位。作者通常被定义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版权归属者。该定义强调人类智力劳动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其在文学、艺术和音乐创作等领域的应用,这一传统概念受到一定的挑战。人工智能程序能够自主生成文本、音乐或艺术作品,这些作品不再是纯粹的人类智力的产物,而是人工智能算法和人类智力相结合的复合产物。对此,在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情况下,作品作者的归属问题成为关键,作者这一概念受到挑战。
2.法律适用的难题
在涉及人工智能的创作活动中,法律适用面临诸多挑战,其核心问题之一是知识产权的归属。传统意义上,作者被视为著作权的自然归属者,但人工智能创作引发了关于是否将此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甚至人工智能本身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需要适应新时代的变化并进行调整。
在李某诉刘某人工智能GC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图片著作权纠纷作出了判决,为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法律地位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该案例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创作图片的原创性问题。此外,相较于传统人类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是否应受到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也纳入了探讨范围。
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和原创性评价受到挑战。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通常要求作品体现人类的创造性劳动,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很大程度上是算法和大数据处理的结果,这挑战了现有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司法部门需要制定新的标准和规则,以适应AI时代创作活动的特殊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和公平。
(二)人工智能的精神权利问题
在探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时,应关注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精神权利。精神权利通常被理解为与作者人格相关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完整性、署名权等。然而,考虑将这些权利扩展到人工智能领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由于缺乏人类的情感和个性,不应享有与人类相似的人格权利。也有观点认为,将某种形式的精神权利赋予人工智能,对于保护和激励人工智能创新具有积极作用。这一讨论不仅关系《著作权法》的界定,还深入触及人工智能的“身份”“人格”以及精神追求、内心感受等更深层次的哲学和伦理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即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些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人格权的精神权利,因其与作者的人格和声誉密切相关,因此被禁止转让和继承。但是,对于人工智能,这些精神权利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对于如何将这些精神权利应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需要法律、技术和伦理领域的专家共同考量,确保既能够保护创作的创新性,又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三)法律调整的方向
鉴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特殊性,需要通过调整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应对这些新挑战。第一,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创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定位,包括是否承认其能够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需要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用规则,以适应其生成过程的特点。这包括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设定特殊的版权期限、使用权规定,或是创建全新的知识产权类别。第二,考虑到人工智能的跨国性和互联网背景,还需在国际层面协调相关法律内容,以确保全球范围内法律条文的一致性和效力。通过这些调整,法律体系可以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同时促进高新技术和智能应用健康发展。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处理。其包括重新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体系,尤其在界定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主体的法律地位方面,其关键在于判定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属于无主体创作,还是将其背后的程序员和开发者作为实际的创作主体。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同样需要明确人类和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比例及权利归属。
国际在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挑战方面的做法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价值。欧盟将人工智能创作视为“无作者作品”,给予特定的保护期限;日本版权法则强调人类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承担“监督”或“指导”角色。对此,我国应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空间。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兼顾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需要重新审视其创造性、新颖性等,以适应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审查过程中,应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实际应用及其背后的技术创新,而非仅仅关注技术本身。
(二)评估人工智能技术的价值
确认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涉及对技术创新和商业应用的全面评估。评估应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性,包括算法的独创性、处理数据的方法以及这些技术在解决特定问题方面的有效性。同时,还需考虑技术的商业应用潜力,如市场需求、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潜在的经济效益。技术的社会影响,如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或改善用户体验。
以某浏览器开发的阿尔法围棋(AlphaGo)为例,这一人工智能程序在围棋游戏上的突破性体现了人工智能技术的高价值。AlphaGo的开发涉及独特的深度学习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技术,这些创新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AlphaGo不仅展示了人工智能在复杂决策和策略游戏中的应用潜力,还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其他领域的研究和应用。这一技术成果的有效评估和保护,体现了全面评估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价值的重要性。
(三)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为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效用,可通过提高社会各界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引导企业和研究机构合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升其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素养。此外,各地区之间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当前,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传统知识产权体系面临重大挑战,特别是在确定人工智能法律地位、评价人工智能创作的独创性以及确认人工智能技术价值方面。这些挑战不仅关系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还影响创新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此,相关部门应重视传统作者的概念,并制定创新性法律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处理人工智能创作精神权利问题时,应平衡赋予人工智能精神权利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未来,需探索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标准的统一,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伦理和文化的影响,不断调整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性和应用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