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关系中财产赠予的效力

2024-06-24 11:15徐元萍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3期
关键词:公序良处分民法典

徐元萍

婚外同居者在未经过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赠予同居者,该如何处理?婚外同居现象在生活中存在,但是针对上述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为了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制定出可以统一适用的标准。

一、婚外同居关系与财产赠予行为的界定

婚外同居关系的财产赠予行为指婚姻中一方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制度,在婚姻关系外与他人同居,形成类似事实婚姻的关系,并将财产有目的性地赠予同居者这一行为。这些财产可能是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婚姻的共同财产。非婚姻结合期间的财产赠予属于民事赠予,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赠予。一般来说,民事赠予被承认为有效赠予有三个条件:赠予人必须具有进行赠予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予人的意图必须是真实的;表示必须是合理和合法的。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赠予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在没有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在客观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婚姻的正常秩序。

婚外赠予具有三个特点。第一,针对性。由于婚外财产赠予通常是在婚外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赠予财产通常是为了补偿对长期婚外关系持续或对婚外关系失败的恐惧。第二,婚外财产的赠予情况复杂。例如,与他人有夫妻关系的人,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合法配偶的利益。如果其是对个人财产的处置,也构成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第三,无偿性。在婚外关系中提供财产通常是无偿的。虽然是一种补偿,但并非没有目的,也不构成对价的补偿。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外财产赠予中的作用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公序良俗的应有之意,指的是社会发展所需的一般秩序和道德,源于罗马法。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而善良风俗是指在国家和民族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符合现实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可以被看作是民法中的一种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必须由法官自由裁量。公序良俗指导和协调全部或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协调机制,弥补某些法律规则的不足或延误,并提供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配偶之间不可缺少的忠诚义务,婚外同居与婚姻忠诚的义务相悖。然而,《民法典》没有规定未婚同居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规定在未婚同居情况下进行赠予的依据,因此不能笼统地确定非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赠予的有效性。为了确定该行为的有效性,必须审查该行为的内在价值是否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图,以及该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例如,许多财产分割是为了结束不适当的婚外关系,这并不违背秩序与道德,应被视为有效。然而,极少数人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因此,有必要更仔细地审查婚外赠予的可接受性,坚决打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追究非法行为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赠予是为了维持违反公序良俗的未婚同居,那么赠予应该被宣布为无效。

三、财产性质对婚外同居财产赠予效力的影响

(一)赠予婚外同居者的财产为赠予者个人财产

根据财产的来源,给予的财产可能是个人财产或夫妻的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大部分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但某些类型的财产被定义为个人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中表明的、仅由一方拥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赠予者的配偶无权要求归还赠予者的个人财产,因为这是他或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的自主权应得到尊重。在婚姻或家庭中,法律认为有关财产是配偶的共同财产,所以赠予者配偶不必证明该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受赠者必须证明它是赠予者配偶的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为给付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财产自决原则。

如前所述,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也必须考虑到公序良俗的原则。如果不侵犯配偶中另一方的财产权,或者不侵犯家庭的财产权,这种情况下,赠予者作出某些行为,将财产赠予他人,不需要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夫妻一方捐赠的财产是个人资产的一部分,同时不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必须考虑到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不违背这一原则的情况下,必须适当考虑捐赠方配偶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家庭义务;如果配偶履行了合理的赡养义务,且未违反相关原则,接受捐赠的第三方可以获得合理的财产。

(二)赠予婚外同居者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的准许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婚外的伴侣,其处分的性质在我国学术界仍未得到明确的说法。有些人认为,只要一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处分,因此,这是一种非法处分。为了符合日常生活习惯,《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从条文的文义解释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实施的行为对双方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行使家事代理权必备的目的性条件。但是,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婚外同居者进行的财产赠予行为明显不是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财产的部分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未经授权处置财产。捐赠者无权将属于其配偶的部分送出。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夫妻的共同财产是财产共有的一部分,共同所有权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分享。由于这是一种共同所有权的形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必须将其视为整体,而且处置共同财产需要得到所有被视为共同财产所有者的同意。如果配偶没有就共同财产的处置达成协议,那么向婚外伴侣赠送的财产构成非法处置。

未经授权的处置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合法的处分行为;行为人必须没有处分权或其处分权必须受到限制;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为。如果配偶将共同财产私下赠予给未婚伴侣,如果赠予理由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行为不会被废止。赠予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之一,但无权处置财产。赠予者将配偶的共同财产非法给予婚外生活的伴侣,而不是以自己和配偶的共同名义赠予,则该赠予被定性为非法处分。

作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无权处分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条件、行为和法律后果。与作为法律原则的公序良俗相比,它更加稳定,具有更大的实际适用性。当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或者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严重的不公正时,就必须采用适用法律原则。那些事实上公然违反社会道德的人,还是必须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约束。法律原则不应任意适用于不违背社会道德或不那么严重的行为,如向婚外同居者赠送财物的行为,其动机不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在这一点上,应该提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规范。在配偶之一向婚外伴侣非法赠送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其动机不违背公序良俗,在现有的制度下,可以适用现有的具体法律规定。

四、赠予人配偶以及善意受赠人的利益保护

(一)赠予人配偶的利益保护

当配偶一方出于法律原因,提议废除先前商定的或合法的婚姻财产制度,并以另一种婚姻制度取而代之时,就会发生财产的暂时分离。这种强制性的财产分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配偶一方的利益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中国台湾地区有一种制度叫非常财产制度。它是一种紧急保护措施,前提是不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我国目前实行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财产分离制度。在对这些问题发生争议时,继续适用配偶的共同财产制度,使得同居者和不知情的配偶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当共同财产被用来补偿时,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如果过错方没有个人财产,也不能用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就很难保护不知情的婚外同居者的权益。

此时,夫妻非常财产制度给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式。如果赠予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予了婚外同居者,那么其妻子或者丈夫可以向法院申请使用夫妻财产制度,即使接受赠予的婚外同居者无法将原物返还给夫妻时,可以要求其支付合理的价款来赔偿。而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补偿夫妻共同财产的亏空,三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去解决这一问题。

(二)善意受赠人的利益保护

善意受赠人是指与他人同居而不知道同居者与他人有夫妻关系的未婚人士。一个善意的受益人如果与他人非法同居并被欺骗,其也受到了精神上的损害。由于这种精神上的损害,接受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因此,当时的财物也可以作为受骗者的心理补偿,这是合理的,因为它不仅惩罚了有过失的已婚者,而且还保护了无过失的一方。如果只有赠予者有不正当的动机,接受的一方不应该被认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赠予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被转让的财产不能被收回。但是,只有在家庭赡养义务和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得到适当保障,家庭生活秩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这种补偿。

结语

婚外同居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情况很复杂,不能按照“一刀切”的办法解决。有序的婚姻关系是家庭幸福的基础,而家庭是社会中最重要的元素。因此,婚外同居财产的给付发展是一个热门话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非婚生子女财产问题的处理都有相当大的影响。针对婚外同居财产相关案件的处理,建立完善明确、有据可依的法律规章制度和体系是我国法律当下刻不容缓的任务。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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