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需要在全面把握其规则要求实质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对标态度,力争达标或原则上基本达标,重点要在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协定以及市场竞争政策方面的改革进行对标。国有企业改革方面,要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分类、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等为改革重点;政府采购协定方面,应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积极参考GPA及CPTPP政府采购章节的有关规则做相应整合、修改和完善;市场竞争政策方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国内不同省市、不同市场存在的壁垒和障碍,建立公平法治统一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 对标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CPTPP 全国统一大市场
[中图分类号] F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4)03-0014-08
[作者简介] 霍建国,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已就此项工作作出了具体的部署,主要是选择部分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对标工作。随后,国务院又下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对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安排。相关自贸试验区已积极行动起来,将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作为当前改革开放的主攻方向,此项改革工作同时也引起了全国各自贸试验区的高度重视,不少省市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改革开放的重点加以研究,并正在参照执行。基于此,本文拟就如何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作一探讨,以供决策参考。
一、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内在逻辑
1. 有利于我赢得竞争主动
当前,全球经济已进入缓慢复苏阶段,但受经济增长深层次矛盾的影响,经济复苏的稳定性仍较脆弱,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有增无减,中国在国际多个场合一再强调坚定支持国际多边体系,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并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响应与支持。在此环境下,中国有必要身体力行,坚定地走开放型经济发展道路,全力打造公平、法治、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不仅有利于激活我国经济自身的发展活力,增强国内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同时也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主动,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并不断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的新优势,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2. 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表明我们在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方面有了新的进步,说明面对国际市场的复杂变化,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保持经济的稳中有进,对做好稳预期、稳经济、稳就业的各项工作将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而坚持扩大开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确保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举措。我国已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在放宽投资准入、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规范竞争政策,创造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竞争环境方面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有利于外资企业扩大在华投资。与此同时,进一步放宽外资的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些要求的核心是扩大市场开放。因此,通过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助于形成国际化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
3. 有利于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变化,产业链供应链之争日益加剧,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全球产业链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全球生产布局加快形成,与此同时,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恰恰同跨国公司的投资形成有效对接,中国从加工贸易为主到建立大规模的合资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取得长足进展,一般贸易和自主制造能力不断提升并形成了规模竞争优势,大大促进了我国工业化进程和全球制造中心地位的形成。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离不开改革开放的市场环境,更离不开与世界经济的密切联系。面对当前美欧制造业回流和产业链重构的政策,从历史发展的规律看,美欧推行的“脱钩断链”政策主张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其违背了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的基本规律,这就需要我们更加主动地推进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稳住外资就是稳定产业链,不断提高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支撑我们同跨国公司合作的基础。而这一切的实现离不开同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离不开同国际社会的深度合作。外资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现阶段是不容忽视的,利用外资的规模如果不能保持稳定,经济就将面临新的下行压力,因此我们要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市场开放,进一步做到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才能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使我国真正成为全球投资的热土,这也是彻底粉碎欧美冷战思维的最优选择。
4. 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外商在华投资
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我国超大市场规模的优势,是支撑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继续吸引跨国资本投资的魅力所在。要想完成扩大消费的任务目标,就必须促进就业增长,提高人民收入水平,而外资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无论是存量还是增量,在我国民经济发展中长期占有重要位置,保持外资的稳定增长,是确保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外商投资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和高技术制造领域,因此我国在新一轮开放中公布的负面清单就结合了国际投资格局的新变化,大胆地放开了服务业中的众多领域,包括部分高端制造业领域,同时还放开了大多数领域的投资股权限制,包括部分产业投资的股比限制。这些新的开放政策必将对外资产生极大的吸引力,而随着外资的进入,必将推动部分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并形成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这对缓解国内就业、培育高收入人群带动消费升级都将产生积极的效果,有利于促进我国消费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5. 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宏观政策的引导,更需要建立公平法治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建设公开透明、公平法治、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已是当务之急。关键要在扩大开放的进程中解决好内外资企业各项政策的统一性,即按WTO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完全的国民待遇。这就涉及到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公开透明、公平法治的保障机制,因此,从现阶段看,积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不仅有利于倒逼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更有利于构建公平、法治、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对标的过程有利于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期。要对国内实行的众多产业政策,特别是各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准入规章制度,从落实国民待遇的角度,认真予以研究审视,并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原则,加以改进和完善。此外,通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引入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创造公平、法治、国际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以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在竞争中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这些改革不仅是适应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更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举。
二、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
重要发力点
当前,我国已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面临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发展阶段,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必然同原有的经济大国形成新的竞争矛盾,长期居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美国,更是把我国的发展和进步看作最大的威胁,自然会从各方面不断对我百般阻挠和打压,并经常以我市场不够开放、存在不公平竞争因素等理由,强行对我采取限制措施。要认清这种矛盾和竞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看到贸易摩擦和进行对抗性竞争不利于我经济稳定发展。必须把握好斗争的策略和艺术,一方面,要主动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协调与沟通,积极适应国际竞争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既要坚持中国特色,又要保持斗而不破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应把这种外部压力和挑战转化为内部改革动力,加快实施我发展战略。大国竞争经验表明,只要一国经济保持其增长活力和持续发展势头,随着其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变化,才会增强其斗争底气和主动性,同国际社会的和谐度才会进一步加强,也只有如此,才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并确保我国新发展阶段各项目标如期完成。为此,要把握好有关重点领域的改革进程,既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释放国内经济的增长活力和动能,又要通过改革对标原则,实现同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基本对接。
(一)反映CPTPP规则高标准的主要条款
我国已正式提出申请加入CPTPP,CPTPP的规则体系共计30个章节,前10章基本延续了WTO的有关内容,后10章基本是程序性要求,难度不大。其所谓“代表21世纪高标准规则体系”的有关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1章至20章范围内,涉及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信市场开放、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及指定垄断、知识产权保护、劳工和环境条款。从这些条款的内容要求看,我国目前的政策体系同其要求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需要在全面把握其规则要求实质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对标态度,力争达标或原则上基本达标,特别是要在国有企业改革、政府采购协定以及市场竞争政策方面的改革更为突出。这些重点领域的改革与对标,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加入谈判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对标的过程既是倒逼国内改革的过程,也是国内高水平开放路径的最佳选择。
(二)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重点之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当前,针对国有企业规则的博弈正在成为WTO改革和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的重点议题。我国是世界上拥有国有企业最多的国家,国有企业不仅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国际竞争中也处于重要的竞争主体地位,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投资。若我国在新一轮国企规则的制定中不能获得主动权,未来我国国企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当前WTO改革和区域贸易协定规则的发展动态,积极推进国内相关改革,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益,力争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同时更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国际规则的构建,做出灵活反应。
此外,国有企业享受补贴,也是国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WTO主要通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进行规范,该协定并非只针对国有企业,而主要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转型补贴,包括财政资助以及税收和价格支持等。对于政府提供给国有企业的补贴,主要是参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处理,对于国有企业提供给其他的补贴情况,则需要判断该企业是否等同于“公共机构”。根据已有上诉机构的案例,政府拥有或控制某一机构并不意味着该机构就属于公共机构,关键在于该机构是否拥有政府职权,并行使政府职能,而在实际操作中,WTO在补贴的认定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全世界主要国家的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程度和方式多种多样,实际上WTO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和纪律方面较为有限,仅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中对国营企业和国营贸易企业进行了规范,主要涉及非歧视原则、商业考虑以及透明度要求,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笼统,缺少实施方面的细则。鉴于此,美欧国家认为,当前的国际贸易规则难以解决与国有企业有关的贸易争端,关键在于难以确认受争议的企业行为是否可归于国家行为,或如何证明这些企业是由国家控制的。此后,在《美墨加协定》和CPTPP的文本中均将国有企业规则列为单独的一章,并在非歧视待遇和基于商业考虑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CPTPP章节中,企业的决策是否基于商业考虑成为独立的国有企业义务,而非仅作为判断是否遵守非歧视原则的标准,信息披露要求也有进一步拓展,分为主动披露和应请求披露两种,此外,规则中对国有企业还提出了竞争中性等详细的要求。
总之,CPTPP关于国有企业的相关条款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规则重塑发展的新趋势,我国已经正式提出加入CPTPP的申请,因而参照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面临的艰巨任务。妥善处理好我国国有企业运营机制同国际规则的适用性问题,有利于我国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竞争,通过主动参与国有企业相关规则谈判,积极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奠定良好的基础。
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和发展方向看,其目标和任务同CPTPP国有企业的规则要求基本是一致的,不存在本质区别。但若认真推敲,在企业运行机制上的确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金融信贷、行政垄断以及企业透明度方面。这些差距的本质,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因此,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助于推动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我国国有企业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我国参与CPTPP谈判争取主动。
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寻求新的突破:
1.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长期目标,是实现政企分开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区别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管者的身份和职能。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开启了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形态。采取公司制模式,能够有效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有利于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满足企业经营基于商业考虑的基本要求。在国有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投资的市场主体中,应加快这类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模式,并参照一般私营企业的治理模式,实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由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
在设计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时,要保证所有国有企业仅仅根据商业考虑(如商品价格、品质、适销性和可获性等)购买和销售货物,并确认其他世贸成员企业拥有充分机会在非歧视基础上与这些企业进行竞争,我国国有企业才不会在国际上被看作是政府控制和影响的企业,才不会被视为“另类”而遭受各种歧视。
2. 完善国有企业分类,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应朝着对国有企业进行层级界分的目标积极推进。中共中央发布的相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政策,已明确了这一方向。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国资委、财政部和发改委随后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这一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这就需要把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业务和商业性竞争性业务完全分开,剥离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社会属性和义务。这样既可以让商业类企业轻装上阵,增强竞争力,也有利于公益类企业更好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也便于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市场属性和政府属性问题,真正体现国有经济的存在与市场化的融合,这种划分不仅可以解决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也可以有效解决国有资本的公益性和国有企业商业经营的矛盾。
3. 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为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标,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国家提出了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改革目标,即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双重授权链条。国有独资公司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产职责,是国有资本化市场化运作的平台,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对所有投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201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国资改革和国企改革是相互联系但又有区别的两个方面,应该说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改革的路径也是清晰的。根据不同企业的定位,垄断性企业基本可参照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模式推进改革,竞争性企业可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对资本进行监督管理,这一改革举措对于真正落实政企分开、国企分类经营和商业企业自主经营将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将为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的健康运行提供有利的发展条件。
4. 将竞争中性原则贯穿于国有企业管理和法治建设中
国际上通行的竞争中性原则已基本形成了新的发展趋势,优化监管系统,促进监管中性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紧密相关。建立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原则上满足中性竞争的基本要求,不仅有利于激活国内的经济增长动能,而且有利于提升我在国际规则谈判中的话语权,可更加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5. 规范国有企业支持性政策
国际上对我国有企业抱怨最多的,是认为我国有企业享受多重补贴。从WTO和CPTPP的规则看,并不是完全禁止政府补贴,但强调的是不允许实施扭曲市场竞争、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补贴,对于有些涉及公益性、不直接影响国际贸易投资的补贴关注度不高,如关于救灾、环保、扶贫甚至对教育培训的补贴都是基本认可的。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存在对国有企业不同的支持政策,项目繁多的是产业政策,且缺乏透明度,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总体上分析,国有企业在相关支持政策方面的享有比例要大于民营企业,这些政策有必要进行规范处理。
(三)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重点之二:积极完善政府采购协定的对标进程
中国于2007年底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谈判,至今已进行了近14年的谈判,先后提交了七次出价,并讨论了中国GPA实体义务和程序的一致性。由于CPTPP的政府采购规则和义务与GPA高度相近,加入GPA谈判已做的大量工作,为我研究加入CPTPP的政府采购协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政府采购的制度和程序方面,目前我国的现行制度与CPTPP还存在以下主要差异。
1. 政府采购的定义和范围存在差异
GPA和CPTPP是以美欧的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的定义为基础,要求凡出于政府目的的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不仅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采购行为,而且受政府控制和影响的实体(在中国主要指国有企业)出于政府或公共利益目的的采购行为,也属于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我国政府采购主要突出其资金的财政属性,预算范围内的要实施政府采购,但《政府采购法》的采购范围没有明确包括公共事业的企业、政府贷款进行的采购和政府经营性收入进行的采购,以及涉及国有企业的采购。因此,不管是采购主体,还是采购活动的涵盖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都要窄一些。
2. 制度和法律框架层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按照GPA和CPTPP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全部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部分采购(公共工程及相关采购)均属于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存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面对CPTPP规定的统一采购规则和方式,存在重叠和国内统一实施的问题。此外,两法在信息公开、审批和监管机构、质疑机制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交叉,导致实施上形成两套制度。
3. 关于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的政策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只有在部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政府采购。而在GPA谈判中,欧盟对我国有企业的要价很广泛,要求我按照“受政府控制和影响的企业”的指示性标准,按行业和部门出价。美国要求我出价覆盖任何以政府目的或授权进行基础设施或其他建设项目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出价成为我加入GPA谈判中存在的主要分歧,也将成为我加入CPTPP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4. 审议机构和救济措施尚需完善
对于审议机构,CPTPP要求设立独立于招标单位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主管机构。对于救济措施,CPTPP规定在申诉解决前采用临时措施,以保护该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目前我国工程招标的异议和投诉处理存在救济机构独立性不足问题,程序可操作性相对较低,建议两法协调统一处理。
此外,GPA和CPTPP对合同的估价、招标方式、采购通知、参加条件、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质疑程序等政府采购的具体程序方面有明确要求。过去几年,我在政府采购程序上与国际规则不断靠近,只在部分条款上还存在差异。
因此,目前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过程中,应考虑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这不仅有利于我开展对外谈判,而且有利于解决外国在华投资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对我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有积极作用。
据上分析,建议在两部法律及相关配套规定修订之时,积极参考GPA及CPTPP政府采购章节的有关规则做相应整合、修改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适用国际义务的条款。《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GPA的实质是参加方在政府采购承诺开放的范围内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不再实行“国货优先”的规定。因此,需要对第十条进行处理,给予参加方货物、服务和供应商国民待遇,而对非参加方则仍适用“国货优先”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有几项例外的情形,建议增加一种例外情形,即“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多边、区域或双边政府采购协定规定的义务除外”。通过增加上述条款,为我未来加入GPA或CPTPP预留法律空间,避免与国际义务不一致。
第二,扩大政府采购的定义和范围,尽量与CPTPP一致。建议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完善,使该法能够涵盖和管理“出于政府和公众目的的采购”,和CPTPP一致。从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出价范围来看,涉及国计民生的交通项目(包括铁路、机场、港口等)、电力、通信、市政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教育和医疗机构,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涉及政府采购的)均应纳入出价清单。将国内所有的政府采购都纳入《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实现整体和系统性覆盖,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和国际上诸边和双边的政府采购协定的定义和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加强两法的协调和统一,避免两法在适用中的重叠和不一致。《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政府采购体制建设问题。而两法目前存在交叉和不一致,特别是定义和适用范围,不仅使未来履约有困难,而且在实际的采购中,提供商也认为两法对有些采购适用不明,使其有时感到无所适从。因此,需要协调和统一两法的关系,理顺管理权限,使两法在政府采购定义、范围界定、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发布、质疑和监督体系与CPTPP要求相一致。
第四,适时调整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央和地方行政许可制度。建议适时取消两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每个具有独立财权的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时,如项目金额达到进行公开招标的标准(达到GPA或者CPTPP出价的门槛价),采购项目有关材料将会发送到一个专门的招标网站,所有成员企业均可参与投标。如果有统计和管理的需要,可以考虑改为备案制或自动登记许可制。这不仅是GPA和CPTPP的要求,也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的需要,同时有利于国内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增加。
(四)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重点之三: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紧密结合
1.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目标的前提和保障
CPTPP里的竞争中性原则已基本形成新的发展趋势,其强调市场化改革,引入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创造公平、法治、国际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以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便是着眼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弊病、打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与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紧密相联。
做好这项工作的难度在于,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法治统一的营商环境。要解决的问题,从宏观发展环境看,首先,需要完善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增强政策信息的透明度,解决好信息的不对称矛盾,保证所有的经营者能够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其次,要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克服差异性的政策体系,特别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的歧视性政策。再次,要保证法律法规及各种文件的统一性,凡不符合国家级政策原则要求的,一律均应废止,确保国家各项宏观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执行。此外,还应加大对各种形式行业垄断治理整顿的力度,以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严肃性。
2. 深刻认识把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精神实质
国家着力建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有三个限定词——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的充分开放原则,主要指的是国内不同地区、不同市场之间的开放性,即不允许建立省市和地区之间的壁垒和限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生产资料、资本流动、劳动力资源是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首先是政策的统一,一定要彻底清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形态的壁垒。这些壁垒包括产业政策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商品物流销售方面地方设置的排他性或歧视性政策。这些政策的存在,不仅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且导致严重的不公平竞争,造成各地产业结构同质化,甚至会形成新一轮的产能过剩,大大浪费了社会资源。而充分开放的竞争环境则有利于全国资源的有效流动,恰恰是由于资源的有效流动,才构成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打破国内不同省市、不同市场存在的壁垒和障碍,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任务之一。
3. 加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
流通是生产的延续,高效的流通体系是保证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在推动“放管服”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社会流通成本下降明显,对提高企业效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明显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社会流通成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仍然偏高,有继续降低的空间。与此同时,在商品销售渠道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障碍和隐形的限制,特别是对于跨地区的批发和零售环节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待遇,在入场费和货款支付方面的差异性待遇比较突出,不利于商品在全国大市场的流通和销售,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此外,内外贸流通体系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内销产品转外销相对容易,但外销产品转内销则困难较大,需要有针对性地打通内外贸之间的障碍,形成商品的大循坏市场,才能充分发挥我国超大市场规模的优势,形成统一市场竞争的积极效果,不仅有利于产品的升级换代,而且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走向高质量发展。
4. 进一步提高对公平竞争环境的认知水平
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首先,要提高政策设计者和制定者以及监管者对公平竞争概念的认知水平,准确把握好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其次,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意见》要求,形成各类有效的规范统一的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中央一级的工作要突出重点,应把打击行业垄断和建设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放在较突出的位置。地方应将清理规范各类产业扶持政策和商品流通政策作为突破口来抓。再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作用,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典型案例,指导地方完善修改有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
三、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政策取向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尽管CPTPP的规则体系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当今世界高标准的规则体系,但对这套体系的认识也应同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相结合,而不应照单全收,主要判断原则应以是否有利于加快构建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为主要标准,凡有利于中国经济繁荣发展的应积极考虑接受,即使现阶段实施有困难的,也应创造条件分阶段实施;对于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应采取有效的回避措施。
一是集中精力加快推动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的七大类80项改革重点和要求,持续推动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开放,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我国推动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中的引领作用,本着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大胆试、大胆改的精神,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以形成更多可复制性的经验,在更大范围甚至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普及推广。
二是在试点的同时,应积极谋划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从重点对标的领域看,有些内容在地方试点是有效的,如涉及服务贸易开放和商务人员跨境流动的有关政策,率先在地方试行效果就比较明显,但有些内容在地方试点仍存在较大的障碍,如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采购体制改革的内容,在自贸试验区内就很难实施,只有全国统一推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建议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进行部署,尽快启动重点领域的改革。
三是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改革。对标过程应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稳定经济运行和保增长结合起来,有利于激活增长活力的领域要先行,如市场的竞争政策改革,重点要解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这方面改革的力度越大、动作越快,对于激活经济增长活力效果就越明显。
四是在研究推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同时要抓好合规建设。即对已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要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废除一部分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规章制度及名目繁多的各类产业政策和补贴政策,形成全国统一的产业政策和重点领域的支持政策。同时,认真对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有关要求和内容,确保我现行政策的合规性,以利于我国在参与WTO改革中的主动性。
五是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的积极性,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虽有些改革内容可以在地方先行先试,但需要中央加强统筹协调,特别是在改革的时机和相关改革内容的平衡安排方面,一定要有统一的部署和行动,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霍建国.高水平开放是我国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客观基础[J].清华金融评论,2021(6):9-32.
[2] 刘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壁除障 击浪扬帆[N].国际商报,2023-06-20.
The Key Focus of Benchmarking International High-standard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Huo Jianguo
(China Society for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tudies, Beijing 100029)
Abstract: Benchmarking international high-standard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steadily expand institutional opening-up and promote high-level opening-up.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a positive benchmarking attitude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s, striving to meet or basically meet the standards in principle, focusing on benchmarking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s, and market competition policies. In terms of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focus should be o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s, improv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categorizing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implementing different regulatory models. In term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s, necessary revisions should be made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Bidding and Tendering Law and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actively referring to and integrating, modifying, and improving relevant rules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hapters of GPA and CPTPP. In terms of market competition policies,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unified national market, break down barriers and obstacles existing in different provinces, cities, and markets in China, and establish a fair, legal, and unified business environment.
Key words: Benchmark; International High-standard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CPTPP; Unified National Market
(收稿日期:2024-05-11 责任编辑:赖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