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气候,洪水与中国法文化

2024-06-21 15:09陈希王玉武
西部学刊 2024年12期
关键词:气候符号法治

陈希 王玉武

摘要:“治”是中国法律文化中较少研究的一个重要符号。近年以来“气候—文化”影响模式的研究不断深化,多学科共同探讨法律文化成为可能,扩展了法律文化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对全新世海平面的研究,可以解释构成中国古代信仰和集体经历的传说。传说中的人类治水的活动造就国家和法律文化,也造就了“治”与卡里斯玛权威的联系。汤武革命破坏了卡里斯玛权威,也使得“治”摆脱了神秘,成为了人为的事宜。在诸多“治”中,“治”与“法”结合,形成了对今日影响最大的“法治”这个符号。这个研究也提醒我们,在全球变暖的气候大变局下,“治”仍然有着现实意义。

关键词:“治”符号;“气候—文化”影响模式;卡里斯玛权威;法治

中图分类号:G122;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2-0067-05

“Governance”: Climate, Flood and Chinese Legal Culture

Chen Xi1,2,3Wang Yuwu3,4

(1. School of Law, Yibin University, Yibin 644000;2. Administrative Law Professional Committee, Chongqing Bar Association, Chongqing 400000; 3. Tahota Law Firm, Chongqing 401120;4. Execution and Disposal of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fessional Committee, Chongqing Bar Association, Chongqing 400000)

Abstract: “Governance” is a significant symbol in Chinese legal culture that is less studied. In recent years, the research on the “climate-culture” impact model has been deepening, which makes it possible for multi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research on legal culture, thus expanding the depth and breadth of the research.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Holocene sea levels, it can interpret the legends that constitute the beliefs and collective experiences of ancient China. Legends depicting human efforts in water governance not only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and legal culture but also established a connection between “governance” and Charismatic authority. The Tang-Wu Revolution overthrew the Charismatic authority and made “governance” less mysterious and more of a human affair. Among various “governance”, 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ance” and “law” has resulted in the symbol of “rule of law”, which is the most influential symbol today. This study also serves as a reminder that the concept of “governance” continues to hav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 climate upheaval of climate warming.

Keywords: governance; climate-culture impact model; Charismatic authority; rule of law

从先秦以来,“治”就是一个重要的书写符号。晚清以来,除了传统可见的法治、人治、礼治、德治、治人、治法以外,还出现民治、党治、自治等新词汇。在当代最常见的除了“依法治国”,还扩张到了地方行政建制,乃至各个法人团体,如“依法治(省、市、区、校、企……)”。

为何“治”,能获得如此巨大影响力?参考程燎原的研究,“治”这个符号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1]。

一、气候与法律文化影响模式

我们可以在中国法律文化这个大的范畴中,发现一个独特的文化符号:“治”。一方面“治”是中国法律现象中一个特定习俗和信仰;另一方面“治”意味着有终极目的或者提升。此文化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源头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随着全球极端天气越来越频繁,了解气候变化对人类文化的可能影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我们以世代来观察气候时,研究者发现,气候的任何记录都和民间故事、神话、地名,乃至公共讨论有关。最终这些都变成了个人体验和集体记忆。

虽说气候变化和文化变迁并不是绝对“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但是气候变化影响人类文化则是确定的。例如有学者证明,在全新世全新世(Holocene):指最年轻的地质年代,从11 700年前开始。根据传统的地质学观点,全新世一直持续到现在,但也有人提出工业革命后应该另分为人类世。其名称源自希腊语“λο”(holos,完全的)和“καινó”(kainos,新的),意即“完全新近的”。中期主要的人口变动和重组,与降水、海平面、生长季节或植被同时发生的变化密切相关。有证据表明,人类首次观察到,那个时期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发生了冲突或战争,如在定居点周围有防御工事,遗体上有武器创伤,以及被夷为平地的定居点。尽管这种人口变化的原因究竟是人类可用资源下降还是密集制约(Density dependence),抑或兼有之,尚无绝对定论。但是有足够多的迹象指向气候变化,是气候变化通过某种方式对人类产生了影响。

本文对“治”这个符号的研究,主要观察气候对语言和叙事的影响。从这些古代的传说中去发掘气候影响的因素,特别是气候如何影响了我们先人的政治法律实践,进而影响到政治法律认知,最终形成了一种法律文化。

二、法律文化中的“治”

(一)“治”的缘起

我们认为“治”的最初意义是指治水。古人造字并非毫无章法,而是有其规则。不妨以许慎的观点推论:战国时代并没有统一的文字来表达“治”的意义,随着秦始皇“书同文”政策发布后,逐步形成“治”的标准表达。简文中“大禹治水”中“治水”两个部分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文解字》中“治”的小篆的雏形,而睡虎地墓秦简则普遍使用隶书[2]。

我们可以从文字反向推断出古人大脑中“治”意义。许慎指出“治”是“从水。台声”。左边“氵”代表着水,而右边“台”则必须进行讨论。从造字法中可以发现一些线索,郭店楚简注释中认为其普遍使用假借字。尽管明清关于《说文解字》中假借问题有过许多争论,许慎解释过六书中假借的规则“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3],也就是说依照台声或者近台声,古人造出“台”字。段玉裁认为“台”字表达“怡”或者“悦”的意义[4]。说古人认为“治”字,即“水”表现出平稳安定,代表大脑中“治”的意义。王夫之持这种观点“台,安也,水得所治则安。治水者,所以使水安流也。借为修事理物之通辞”[5]。可以这么说,古人将治水的意义赋予了“治”这个字,然后“治”的意义再扩展到其他领域。

为什么治水会延伸到治国、治民?王人博从思想文化上发现“治”从水发展出“理”的隐喻路径[6]。但通过现代科学研究发现,这并非只是隐喻,而是文明早期的事实,人类从蒙昧时代开始,就与大型洪水为伴。洪水对早期文明的精神世界上造成了巨大影响,世界古代文明无一例外都重视水和土。在中国的《尚书》中,禹的重要功劳被称为是“平水土”[7]。在西方也是如此,波斯大流士向希腊各个城邦索求的只是“水和土”(earth and water)。

一方面,从农业经济上来讲,水和土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一旦确定水和土所有权归于他人,也就意味着丧失灌溉能力和地上房屋及产出,成为双方政治关系中弱势者。相反,谁能够获得并处理好水和土,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那么也是能取得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从宗教上而言,水和土也是构成世界的元素。波斯国教“祆教”和中国传统五行观中都把水和土视为重要的要素,获取水和土也具有神秘主义的色彩。

治水的成功使得河流的混乱恢复了秩序。洪水故事的背后跟随的是新生,往往产生英雄人物,这是人类对自身不完善(imperfect)的认识和渴望救赎。在中国,这就成为了大禹治水和建立王朝的传说。大禹成为了英雄,并建立王朝。人们将结束各种混乱,渴望救赎的治用到了其他事情之上。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会产生治民、治国、治天下等。

(二)“治”的意义变化

禹作为英雄将不完善的时代状态达到完善,也就是治,其原因在于什么?禹的德。这种英雄气质如果只是归结为道德和德行未免低估其影响。这种德是一种类似卡里斯玛(Charisma)卡里斯马(charisma):原意为“神圣的天赋”,来自早期基督教,初时指得到神帮助的超常人物,引申为具有非凡魅力和能力的领袖。气质。

在文献中,大禹的“德”得到了极好记录。西周中期的遂公盨铭“使我们看到在西周时代,人们已把大禹治水的功绩,看作是‘德的源泉,‘德的化身,对之十分崇敬”[8]。铭文中谈到禹“降民监德”“自作配享”,成功之后“成父母,生我王”,最后使得“厥美唯德,民好明德”[9]。这与古文尚书中《大禹谟》的记载形成呼应。舜曾经赞扬禹的“德”,“帝曰:来,禹!降水儆予,……予懋乃德,嘉乃丕绩”[10]93。禹在讨伐三苗的理由就是三苗的首领“侮慢自贤,反道败德”。益建议禹在三苗地区应该要继续行“德”。“益赞于禹曰:惟德动天,无远弗届。”在更广为接受的《皋陶谟》中,皋陶开篇和禹谈如何行“德”。“允迪厥德,谟明弼谐。”“都!亦行有九德,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载采采。”[11]这种“德”成为禹建立王朝的基石。禹的儿子启成为领袖使得“德”可以用血缘遗传继承的方式进行。

汤武的行动消灭了“卡里斯玛”必须由“禹”血缘遗传继承。改朝换代后,新王朝的新君主也利用“德”作为王朝合法性的基石。成汤放桀之后,首先就担心新王朝的合法性缺少“德”。相比夏桀,成汤是有“勇智”,是禹的“德”之真正继承者,“表正万邦,缵禹旧服”[10]213。而后进而阐释成汤的“德”呈现的几个方面,如不贪财色“惟王不迩声色,不殖货利”[10]196。奖励有功和有德的人:“德懋懋官,功懋懋赏。”[10]197最后再次肯定“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10]198。

汤的努力将“德”与血统、王朝分割开来,证明自己才是禹的“德”的继承者。在商王朝的末年,《泰誓》再次使用了这个方法,批评商王受“秽德彰闻”,自己才是汤的继承者,即所谓“取彼凶残,我伐用张,于汤有光”。《泰誓》并不羞于承认自己使用了汤的模式。“天乃佑命成汤,降黜夏命。”这意味着“治”的核心不再是天意或者血缘,必须是人为努力。这也开启了“务为治”[12]的可能性,也使得在向双音词过渡中的“治”的使用充满了可能性。

(三)“法”与“治”

“务为治”中有一个选项,就是通过法来实现治,这也产生了两个重要的概念,法治和治法。

第一次将法治作为一词使用可能来自《礼记》。“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善则行象德矣。郑氏曰:以法治,以乐为治之法。”[13]这个地方的法治是指实现“治”的方法。王先谦补充到此处谈到的方法就是“以乐教民”。如何来实现“法治”,也就是如何使得法达到“治法”的标准。只要能实现“治”的方法,将不完美归于完美,基本上都能成为治法。这种不完美究竟欠缺所在,也就是“治法”所在。

在近代经世之学兴起之后,“法治”逐渐成为最能实现“治”的路径。晚清的经世之学对“法治”有重大贡献:其一,对霸道和富强的回顾,对管仲的重新推崇,其实也就是把先秦法家再次发掘出来。在诸子之学中,唯独法家对经世时务所论最多。也就决定了当时的知识分子不自觉地,以法家视角观察,判断,理解西方的特色。这种事例并不罕见,如郭嵩焘就认为“昔之夷狄,墨家之夷狄也。今之夷狄,法家之夷狄也。墨家之学出于夏,忠也。法家之学出于商,质也”[14]。又如黄遵宪在1887年《日本国志》一书中对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制度和实践有了三点的看法。第一,固有的关于蛮夷没有法律的说法是错误的。第二,从精密程度上来说,西法优于中法,传统的法律繁杂代表道德败坏的观念是错误的。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决定了法律肯定会越来越复杂。第三,中国缺少对法律的尊崇。黄遵宪对于这种全新的模式,恢复了法家的一个重要概念:“以法治国”[15]。梁启超对西方文明的认知,也是“泰西自希腊,罗马间,治法家之学者,继轨并作,赓续不衰”[16]。

最后,正是借助“法治”这个概念上,当时的晚清时代的人们发现了一条全新的“治”的道路。“法”与“治”从此再也难分彼此。

三、全球气候新变局下的新应用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治”包括了代表着一种将不完美重新走向完美的努力或者状态。全新世气候的变化,导致末代盛冰期的冰川大规模溶解。人们为了面对大规模水患,从而建立出一整套全新的社会结构,包括政治法律及其相关的文化,也就是夏王朝的出现。但是因为汤武革命这种偶然历史事件,使得“治”的意义发生了改变。这种拯救或者救赎的实现,从最初单纯依靠个体的“德”转向了依靠“法”“人”等等多重可能,这种情况一直到晚清。当遭遇了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后,才彻底与“法”密切联系起来。“法治”取代了“治”这个符号,成为了既是传统“治”的延续,也是一种新文化的展开。将一切神秘主义的成分排除开来,将“务为法”作为人们努力的目标。

“治”的存在从反面来看也是一个警告。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一种警告。虽然将不完美趋于完美的救赎是一件向好的历程,但是不完美毕竟是存在的,危险仍然存在。虽然肯定和乐观的情绪充盈在文化发展中,但是盲目乐观不可取,固步自封则有害。气候的不确定性,使得一切文化无时无刻不处于危险之下,盲目的乐观可能瞬间破灭。人类文化虽然可以减缓这种影响,却不可能完全控制气候,一旦这种危险规模巨大,文化也会进入到一个崩溃状态,好比柏拉图谈到的亚特兰蒂斯亚特兰蒂斯(Atlantis):又译阿特兰蒂斯,又称大西洲、大西国,位于欧洲到直布罗陀海峡附近的大西洋之岛,传说中拥有高度文明发展的古老大陆、国家或城邦之名。有记载最早的描述出现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著作《对话录》里,据称其在公元前一万年被史前大洪水毁灭。,黄宗羲谈到的率兽食人,人将相食。

与先民一般,当前全球气候也面临着一个巨大变局:全球变暖。2013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得出结论,“自20世纪20年代中期以来,人类影响极有可能是观察到的变暖的主要原因”[17]。人类影响最大的是排放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等温室气体。报告总结的气候模式预测表明,21世纪,全球地表温度在最理想的最低排放情况下可能再升高0.3至1.7℃,如果继续保持现有最高排放水平,则是升高2.6至4.8℃。除了少数主张全球变暖阴谋论者,这已经在许多国家科学机构中毫无争议。

未来的气候变化及相关影响将在全球各地普遍发生但各有特色。预期的影响包括全球气温上升,海平面上升,降水变化和亚热带沙漠的扩张。随着冰川,永久冻土和海冰的持续退缩,预计在陆地上的变暖比北极的海洋和最大的变暖更多。其他可能的变化包括更频繁的极端天气事件,如热浪、干旱、暴雨和大雪、海洋酸化。以及由于温度变化而导致的物种灭绝。对人类的影响包括由于海平面上升,农作物产量下降对粮食安全的威胁以及人口稠密地区的放弃。由于气候系统具有较大的“惯性”,温室气体将长期保持在大气中,许多这些影响将持续不止几十年或几个世纪,预期有数万年之久。

在这种大变局中,我们如何再次“务为治”成了迫切问题。为了实现“治”,我们人类是需要一套机制来作为人们行动和互动的框架如规则,习惯,规范和法律,约束自己并且确认行为的界限;还是需要一个类似大禹一样的角色呢?答案可能是都需要。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治”给我们第一个启示是:好的机制可以减少我们做决定的数量,也尽量免除或者减少考察效果的责任,而是去遵守一些简单的规则。这些规则应该是可以“致治”的“治法”。形成一套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且最简单的高效机制就是“法治”。法治最起码的一点是,同样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治人者与被治者。这意味着法律必须是普遍应用。如果社会是由法治来决定,政治决策者就不能更加偏私特定利益,也不能立法来图利特定个体、团体或者公司。减少一些收效不明显且破坏普遍性的特别规则,如限制使用SUV(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和白炽灯泡。即找到解决任何特定问题的最佳方式:通过一套普遍适用的清晰抽象的规则来处理所有问题。

这样的“法”可能包括:其一,保护财产权规则。变局之下,每个人的财产也处于危险之中。财产权提供了一系列方式:解决资源归属的争议,并且最大效率地利用,来发挥作用节约资源。财产权必须是明确的,有法律效力和可转让的。财产权鼓励人们长期投资他们的财产,抵御任何形式的侵害,他们可能会成为企业家。新的创新技术通常也发生在企业家的进取精神之中。其二,契约自由。变局之下,意味着资源分配不均。贸易可以缓解这种不均衡的环境压力。合同和财产权是市场运作的基础。契约自由也能够实现人们约束自己的协议从而创造更大的法律确定性。这反过来鼓励人们从事贸易和投资。其三,开放贸易。开放市场和自由投资鼓励竞争。通过消除贸易壁垒,所有人都可以互利互惠交流。这增强了竞争,创造了激励创新,导致人类福利和环境的进步。其四,有限政府。有限政府不代表无所作为,而是加强立法和司法。通过立法机关的规则,公民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获得权利的救济。环境变局下,极端自然灾害频发。从技术上而言,灾后的地区重新回到了自然状态。民众对规则的了解和使用,可以避免出现霍布斯笔下的无秩序后果。

当社会受到一系列自由、进取、竞争制度的管理时,引发激励创新——每个人都寻求识别新的,更好和更便宜的方式来满足需求其他。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创新会带来效率提升,作为产品和生产方法消耗每单位产出的资源会减少,释放出的更多资源会用于其他投资,导致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也就是更高效率地利用资源。经济增长有利于所有社会成员。甚至最贫穷的社会群体。因为他们能够购买日常用品成本较低,释放了个人资源(包括自己的人力资本)。

第二个启示是政治家的个人魅力或者说卡里斯玛的“德”。推崇大禹并不是推崇其建立一套家天下的君主制度,而是在危难时刻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力。推崇“法”并不能说彻底否认政治家的责任,终究需要作出某些决定,如提出或者废除某些法令,反对某些固有利益集团。大禹的行为对政治家们仍然有指导意义,其一,反对陈旧的做法,如改变鲧的治水方法;其二,了解时代的新特征;其三,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来缓解危机。鼓励政治家“务为治”,而非停留在口号和作秀之上。

如果允许技术在真正的平等环境中进行竞争,而非在法规倾向、税收优惠和补贴发放上运行的竞争环境,那么成本效益可以定位社会问题,并且予以解决和实施。因此,如果政治家真正关心可能出现的威胁气候变化的结果,应该迅速颁布消除这种障碍的方案。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中国法律文化中重要符号“治”的深入研究,在多学科共同探讨的框架下,揭示了“气候—文化”影响模式对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从古代传说到当今的“法治”符号,我们看到了“治”与“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其在历史变迁中的演变与意义转换。此外,这也警示我们,面对全球变暖等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重新审视“治”的现实意义至关重要。在未来的研究与实践中,我们应当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运用“治”的概念,以促进法律文化的持续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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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希(1984—),男,汉族,重庆人,法学博士,单位为宜宾学院法学院、重庆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

王玉武(1974—),男,汉族,湖南常德人,单位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研究方向为刑法、法理学。

(责任编辑: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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