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汉朝的律法档案是指两汉时期以律法为内容的档案材料,是两汉王朝立法、诉讼以及法律实践的反映。其突出的特点是以“繁法”“严刑”、重视君权为思想核心,以犯罪与刑罚为主体,辅之以行政或制度法规;主要形式包括律、令、科、比等,均形成于统治阶层。从其渊源看,汉朝的绝大部分律法档案是对秦朝法律档案的收集、编纂;可区分为王朝中央档案库和地方各级官府衙门两种保管方式;档案利用主要体现在司法令官吏的培养和普法教育宣传两个方面。汉朝的律法档案具有在继承中有新创制的特点,对现今档案事业发展仍具有可资借鉴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两汉;律法档案;释读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2-0100-04
An Explor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Formation Process of Legal Archives of the Han Dynasty
Jiang Peng
(Guilin Confidentiality Technology Service Center, Guilin 541199)
Abstract: The legal archives of the Han Dynasty refer to the archives with the cont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Han Dynasty, which are the reflections of the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legal practice at that time. Their prominent characteristics are taking “complicated law”, “strict punishment” and emphasis of the power of the emperor as the ideological core, crime and punishment as the main body, being supplemented by administrative or i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taking law, imperial edict, separate regulation and exemplary cases of judgment as the main forms, which are all formed in the ruling class. In terms of their origins, most of the legal archives of the Han Dynasty are collections and compilations of the legal archives of the Qin Dynasty. Their preservation types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central archives of the dynasty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and their utilization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aspects of the cultivation of officials in charge of laws, legal education and propaganda. The legal archives of the Han Dynasty are characterized by new creations in inheritance, which is still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rchives nowadays.
Keywords: the Han Dynasty; legal archives; interpretation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律文化当中熠熠生辉,是世界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其独立蓬勃发展,特征鲜明,成为世界著名的“五大法系”“法系”一词为法学术语,指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世界五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之一。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诚然,古代法律是主体作用于客体,形成了自身的利益和需要,并且将自身的利益和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此来调节社会关系,实现其统治臣民的目的[2]8。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司法文书的初步形成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档案法规的初步发展时期。汉朝各种律典当中的包括文书档案工作的规定等是对《周礼》《法经》《秦律》的继承与发展,也为隋唐法规的全面系统化和成熟奠定了基础,即是为“承前启后”之功。
一、汉朝律法档案释读及其文化特征
汉朝律法档案是两汉时期以律法为内容的档案材料,对汉朝司法文书进行归档保存而形成的历史资料,是两汉王朝立法、诉讼以及法律实践的反映。汉朝的律法档案包括汉朝的收集前朝法律进行立法所形成的记录,两汉王朝司法官吏的组成、工作方式的文字记载,汉朝的革故鼎新立法、诉讼程序等等方面的文字记录。汉朝律法档案突出的特点:以“繁法”“严刑”、重视君权为思想核心,以犯罪与刑罚为主体,辅之以行政或制度法规见《太平御览》卷六四一《杜预律序》。《太平御览》中所记载“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事制”是指行政制度,事律是以行政或制度为主的法规。。
汉代法律的制定基本上是“汉承秦制”,但是汉朝的法律文书较前朝更加完善。汉朝法律文书种类较为齐全,表达清晰明确,言语行文较为简练平实,形成相对固定的模式,成为后朝立法的典范。汉朝的法律体系通常认为是由律、令、科、比构成[3],其中不乏一些其他以君主命令颁布的较为重要的单行法规。其中律和令是汉代的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法律,属于上位法,科和比的地位在律和令之下,属于下位法。汉代主要是以律令法典和以君主命令为主体的单行法规作为断案依据,适用判例和司法惯例是例外。
(一)律令法典——《九章律》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初相国萧何在损益秦律的基础上所作的一部刑法典。作为律法档案的常见载体,律在两汉时期是最基本的立法形式。它一般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典。《九章律》就是两汉最主要的法律,法律位阶处于最高。司法文书《九章律》之“律”,《说文解字》释其意曰:“律,均布也。”[4]112因此,《九章律》当中的“律”,代表的是法纪、法令和规则。古代的成文法典中律典的编纂发端是《法经》,汉《九章律》定名。商鞅主持秦国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主持编纂和修订工作,即“改法为律”[5]2。据《晋书》卷三〇《刑法志》记载魏明帝改律“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6]这说明汉代相国萧何在参照秦律的基础上,选取适应当时需要的内容,制定了《九章律》。汉代的律是当时汉朝法律体系中的支柱,属于禁止性规范。这种司法档案的特征就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禁止臣民不能做什么、在什么情境下必须做什么,如果违背当朝法律规范就要按照条文规定进行处罚。《九章律》已经失传,除了史籍中保留有部分条文记录之外,具体内容已经散佚《隋书》卷三三志第二八:“《汉律》久亡,故事驳议,又多零失。”《隋书》记载当时《汉律》已经久佚。。虽然《九章律》原文已经失传,但是通过前朝和后朝法律的沿袭线索的相互印证、史籍的相关法律条文的记载和出土汉律竹简(其中张家山汉墓出土了《二年律令》湖北省江陵张家山出土汉简包括《二年律令》等竹简,《二年律令》简文包括27种律和一种令,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二年律令》包含了汉律的主要部分,内容涉及西汉社会、政治、军事、经济、地理等方面,它的发现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现。该批竹简有吕后二年施行的律令标题简计28种,每律令名之端首,多有墨色方块为标识。,居延汉简中有《田律》《捕律》,悬泉置汉简中有《盗律》等),可以为发掘《九章律》的原貌提供新的可能和途径。
(二)以君主命令为主体的单行法规——制诏、令、科
制,是以皇帝名义颁布的有关国家制度的法令,在两汉时期发展为“制书”。此时“制书”的功能主要是大赦和赎罪[7]13。诏,是皇帝告诫大臣和百姓所制定的法令。《说文解字》解“诏”字云:“诏”,告也。从言,从召,召亦声。朱骏声:“从言,召声。诰也。按上告下之义,古用诰,秦复造“诏”字当之。”[4]140显然说明,“诏”原本是“告”,用于上对下,是典型的下行文,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下行文之一[7]3。汉代的“诏”,文辞典雅,无出其右。制诏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创制的,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8],是一种固定的法律形式,旨在突出皇帝创制法律权力的至高无上。《汉书·高后纪》中就为“制诏”释名,师古曰:“天子之言一曰制书,二曰诏书。制书者,谓为制度之命也,非皇后所得称。今吕太后临朝行天子事,断决万机,故称制诏。”[9]83
令是汉朝仅次于律的重要法律载体,皇权至高无上使得“令”可以直接成为法律渊源。汉朝理解“令”为“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9]203令,即为皇帝颁布的诏令,是古代皇帝下达指示的下行文文种。“令”这种法律文书突出的特点是体式简短,文字要求凝练、准确、口气坚定,不能模棱两可。汉朝皇帝诏令是司法审判中最具权威的根据。两汉时期,律令的演变始终贯穿着整理厘定工作。《汉书·刑法志》中记载了繁芜庞杂的律令情况,总结道:“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9]993此后两汉期间进行了大规模地法典修纂和规范律令体系的工作。不过操作的范围没有突破律令体系的原有框架,只是在数量上机械式增减。
《后汉书·安帝纪》:“旧令制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务从节约。”[10]38这表明汉代的法律体系当中,除了律令的存在,还有科这种形式律法文书。科,即科条,就是法令的规定条文,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种条文。《文选·金科玉律》对“科”的注:“科条,谓法令也。”关于汉代“科”的解释种类繁多。许慎《说文解字》禾部:“科,程也。从禾斗,斗者,量也。”段玉裁注:“《广韵》曰程也,条也,本也,品也。”《广雅·释言》:“科,条也。”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科的功能与律令相似,但是效力等级却有差别。科的法律功能与律和令不同,科是具体规范某种行为,是对律和令的诠释和补充,科只有被纳入立法程序之后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汉代科条繁多,颁布科条就成为当时重要的立法活动,成为“金科玉律”,说明“科”的地位很重要。
(三)判例及司法惯例——“决事比”与“春秋决狱”
“比”源自“比附”,一般又称其为“决事比”,“比附援引”等。也就是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时,可以比照类似的律令或典型判例来断案。“若今律其有所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11]。初适用“比”的情形是有限制的,因为“比”较灵活,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汉朝的统治者就对“比”这种档案进行汇编。只有经过汇编的“比”才具有法律效力。“比”最高的法律渊源是皇帝裁决的意志,再者是廷尉的判决,有时也来自朝廷重臣的干预或者郡县一级的典型判例。“比”的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具体阐释律令的律法精神;其二,适应需要补充和修正律令;其三,规范和完善当时法律的实施。“比”从汉代以后,历代均不同程度地沿用此种律法。北齐“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轻议,欲人则附重法”(《隋志》),隋朝定律“惟留五百,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旧唐书·刑法志》),自唐以后,比附案例的方法就演变为成例或事例。我国汉代法律表现为儒家化,儒家思想是汉朝正统思想,儒家的经义内容渗透进入法律的制定当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春秋决狱”。断案时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则采用儒家的经义,尤其是以《春秋》的思想理念作为现有法律的解释,以《春秋》的事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12]。“春秋决狱”塑造了“伦理法”的特质。
二、汉朝律法档案的形成过程、保管和利用
汉朝律法档案的形成过程、保管和利用等方面,都表现了独特的文化特征。由上文所述,汉朝的律法档案律、令、科、比等均形成于统治阶层,或是皇帝的诏令,或是重臣的整理,又或是郡县司法官吏,记载了当时王朝的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
(一)汉朝律法档案的收集
从汉朝律法档案的渊源看,汉朝律法档案绝大部分是从秦朝法律档案的收集、编纂而来的。萧何是汉高帝刘邦的丞相、大政治家[13]。刘邦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约法三章”取得了积极的政治效果,但是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足以御奸。于是由相国萧何主持修撰律典,以适应政治、统治国家的需要。萧何在随刘邦进入关中之时,“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史记·萧相国世家》)。当时萧何与众不同,进入咸阳,就赶到秦朝丞相御史的官衙,将那些公文律令的稿本以及簿册图书悉数收集起来。基于他的深谋远虑、远见卓识,才能在最终的政治斗争中取胜。他利用收集来的秦律,选择了“宜于时”的九个方面制定了《九章律》。伴随着强化中央集权的迫切需要,此后又增加了各种律令。比如,汉武帝时,为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5]149,新的律法不断衍生,并成为后朝历代修订法律的基本档案材料。
(二)汉朝律法档案的保管
汉朝的律法档案的保管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王朝中央档案库。汉朝的统治者建造的收藏律法档案的处所有石渠阁、兰台、东观等等[14]。二是地方各级官府衙门。由汉朝的法律体系可知,汉朝有一种判例和司法惯例“比”的应用,可以达到补充修正当前律令和规范完善成文法的功用[15]。来自各级官府保存的大量断案记录是“比”的重要来源。“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16]由此观之,每年均会有地方官的政绩考核,在这些考核当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地方所产生典型判例的提交。这些判例不仅记录了地方官为政地方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同时中央还可以将这些判例吸收,编纂成汇编,使之作为法律依据管理臣民。可见地方保存的律法档案有重要意义。
(三)汉朝律法档案的利用
两汉时期律法档案的利用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司法令官吏的培养;其二是利用律法档案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两汉时期的司法令官吏,如萧何、叔孙通、张苍等,既是律法档案的保管者,也是律令典籍的律家,他们熟谙法律内容,因此,他们在保管律法档案的基础上,不断发挥律法档案本身“资政”的作用。同时,当时的司法令官吏为便于利用档案,有律法档案家传的历史。比如,“郭躬为廷尉正迁廷尉,家世掌法,凡郭式为廷尉者七人。”[10]307同时,汉代非常重视律法的学习,“文翁守蜀,选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遣诣京师,学律令,是汉人之视律学,其重之也又如此。”[2]175挑选贤才进行律法知识的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为王朝提供法律人才后备队伍[17]。同时也有一些律家亲自设堂教学的,如“锺皓,温良笃慎,博学诗律,教授门生,千有余人。”《魏志·锺繇传》注引《先贤行状》,锺皓,字季明,颍川长社人,世善刑律。
三、结束语
档案有社会记忆、个人记忆和遗传基因记忆的遗忘、构建、重构和恢复重要之功能,是发现过去记忆事实真相的重要载体,是保存过去、记载现在和沟通未来的桥梁。律法档案作为自法律订立至法律实施的全程记录,显然能反映当时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政治理念、社会环境、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价值。汉朝的律法档案具有在继承中有新创制的特点,因此,研究两汉律法档案的收集、保管与利用对现今档案事业发展具有可资借鉴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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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蒋鹏(1989—),女,汉族,广西桂林人,单位为桂林市保密技术服务中心,研究方向为档案文化、档案信息资源管理。
(责任编辑: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