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义杰
摘 要:传世文献中关于蒙元时期山东地区的盐务机构和职官设置的记载,反映了这一时期山东盐务系统的调整与变化,但错漏缺失之处甚多。通过收集梳理蒙元时期碑刻和地方志中金石志相关材料可以发现,碑刻材料反映了山东都转运司、盐运分司和盐场司在蒙元时期的机构和职官设置情况与变迁过程,验证了《元史》《元典章》等关于山东盐务机构变迁和都转运司职官设置的记载,补充了文献材料中盐务分司和盐场司职官设置记录不全的问题,弥补了史料中山东盐务机构与职官存续时代不清晰、记载混乱等缺憾。
关键词:元代盐运司;机构与职官设置;碑刻材料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4)01-0068-13
元至正三年(1343)《元固堤场鼓楼碑》曾提及“皇元经国之需,率皆出于盐利”①,蒙元政权高度重视盐利收入,其地方盐务机构和职官设置级别之高、数量之多,甚于历代。山东地区长期直辖于元中书省,其盐利和盐务素来为省部所重,加之山东地区被蒙古军事征服时间较早,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出元代盐业机构的变化过程。随着山东盐务机构地位逐步提高,其机构与职官设置日臻完善。《元史》和《元典章》对山东地区盐务机构变迁和职官设置均有记载,但文字简略,部分内容语焉不详,材料混杂,不同史料间记载抵牾。前人学者提及元代山东地区的盐业机构和盐官也多与食盐生产及销售等问题一并论述,稍显粗略。近年来,碑刻材料在历史研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本文所收集整理的碑刻材料,其中一部分原碑仍保存在山东各地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铭文收录于《济南历代墓志铭》等出版物中,另一部分原碑散轶,拓片收录于《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片汇编》等书中。此外,本文也采用了部分元代时人为亲友所撰的墓志、去思颂等碑文,这些碑文同时收录于其人文集中;地方志中金石志所录碑文在最初修纂时多数原碑仍在,后来散轶,有的在金石志中载有原碑位置、形制、赞助人题刻等信息,有的仅收录了铭文。这两类材料在流传过程中虽可能存在抄录错误和文字缺失,但在研究机构与职官制度上仍旧具有史料价值。因此,本文依托这些碑刻和方志材料,对蒙元时期山东地区盐运司、分司和盐场司机构与官吏设置情况及变迁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文献所载山东盐运系统的机构与职官
(一)山东都转运司的机构与职官
蒙元时期,山东东路转运盐使司(以下简称山东都转运司)是山东地区盐务总管机构,下辖三分司十九盐场,负责辖区内各盐场盐课的生产、运销、课税等管理工作。史料中的山东都转运司虽冠以“山东东路”之名,但是其下辖的十九个盐场遍布整个山东东西道的益都、济南、宁海三路,宁海一州②。在元代地方,并无山东东路这一地方行政区划。山东东、西路的记载始见于金天会十五年(1137)①,而山东东路转运司的称谓在金天会七年(1129)即已出现,与山东西路并立,职责是“掌赋税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②。元朝建立后,山东各路属腹里,直辖于中书省。元朝建立之初,山东东西道宣慰司时设时废,直到至元二十三年(1286)才基本稳定。在中统、至元初年设立的山东转运使司因此沿用金代山东东路的名称,此后长期固定下来。
传世文献记载,山东都转运司最初是由太宗时期的益都路课税所演变而来。据《元史·百官志》:“国初,始置益都课税所,管领山东盐场,以总盐课,后改置运司。中统四年,诏以中书左右部兼诸路都转运司。至元二年,命有司兼办其课,改立山东转运司。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转运司。延祐五年,以盐法涩滞,降分司印,巡行各场,督收课程,罢胶莱盐司所属盐场。”③《元史·食货志》记录更为详尽具体,“山东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课税所,拨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隶之……甲午年,立山东盐运司。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三年,命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四年……办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改立山东转运司,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六年,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东都转运司,岁办盐一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二十三年,岁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引。大德十年,又增为二十五万引。至大元年之后,岁办正、余盐为三十一万引,所隶之场,凡一十有九”④。山东东路盐务管理机构建制演变比较清晰,元太宗庚寅年(1230),益都路课税所始建,四年后即甲午年(1234),山东盐运司成立;元世祖中统三年(1262),课税事务转为山东都转运司办理,中统四年(1263),中书省六部直接监管诸路转运司,将山东盐务纳入到中央直接控制之下;至元二年(1265),建立山东转运司,至元十二年(1275),升为都转运司。当然,随着机构升迁,该司所办盐引、拥有灶户数量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山东都转运司前身益都路课税所所置职官见诸史料的不多,始置长官两人,《元史·太宗纪》提及“冬十一月,始置十路征收课税使”,同时遣“田木西、李天翼使济南”⑤。这里的济南路课税所即前文提到的益都路课税所,其他职官鲜有记载。在都转运司的职官名称、数量和品级上,《元史·百官志》记载山东与大都河间转运司基本相同:“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秩正三品,掌场灶榷办盐货,以资国用。使二员,正三品;同知一员,正四品;副使一员,正五品;运判二员,正六品。首领官: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从八品;照磨一员,从九品。山东东路转运盐使司,品秩、职掌同上,运判止一员。”⑥ 此处记载应晚于至元十二年(1275),为山东盐务系统基本稳定后的职官设置。
(二)盐运分司和盐场司的机构与职官
都转运司下辖三分司十九盐场司,至元十九年(1282),三盐运分司始建,《元史·世祖纪》记载:“丙申,立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河间沧清,山东滨、乐安及胶莱、莒密盐使司五。”⑦ 分司和盐场具体设置详见《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山东盐运司:滨盐司七处(从五品,管勾正九):永利场、宁海、永阜、丰国、富国、丰民、利国;乐盐司五处(从五品,管勾正九):官台场、高家港、新镇、王家岗、箇(固)堤;胶萧(莱)盐司八处(管勾正九):西田(由)场、海沧、登宁、行村、信阳、即墨、石河仓头、涛洛。”① 但此条提及的是胶莱(萧)分司而不是胶莱莒密分司,也未提及莒密盐司与胶莱盐司的关系,而《元史·世祖纪》中将之划为同一个盐司。此外,该条记录未明确说明“从五品”“管勾正九”是属于分司还是盐场司的职官职级,亦未提及分司或盐场司从五品官员及正九品管勾数量。
《元史·百官志》记载的职官设置和名称与《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略有出入:“盐场一十九所,每场设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八品。永利场,宁海场,官台场,丰国场,新镇场,丰民场,富国场,高家港场,永阜场,利国场,固堤场,王家冈(岗)场,信阳场,涛洛场,石河场,海沧场,行村场,登宁场,西由场。”② 此处明确提及各盐场有官员三人,主官为从七品司令,同时盐场数量少了即墨场,个别名称也不一样,如“石河仓头”与“石河场”。《元典章·盐管勾减资》记载至元三十一年(1294)九月,中书省对全国部分运司盐场改革的指示,其中提及:“腹里河间、山东、大都等处运司,所辖盐场甚多。即目俱设管勾正九,同管勾从九,副管勾,根脚浅短者量授部札。”③ 可见在这以前,山东盐场司设管勾、同管勾、副管勾三人,主官为正九品。此条也提到这一年山东各盐场司同两淮盐运司所辖盐场司职级得到了提升:“管勾拟升正管勾,作从七品;同管勾,作从八品;副管勾,从九品。于流官内选充。依仓官例,升一等资品。”而《元史·成宗本纪》提及:“元贞元年(1295)闰四月,各处盐使司盐场,改设司令、司丞。”两处文献所载盐场司职官提升时间相差半年,应指一事。《元史·食货志》关于山东盐场司所设官吏的记载也应是元贞元年改革之后。但这三处文献对改革后的山东盐场司职官名称、数量等记载有不少差异。据此郭长波指出,《元史·成宗本纪》记载的元贞场司改革本应该是全国盐场同步推进,但《元史·百官志》对改革后各盐场职官的记载与之并不相符,说明元贞盐场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当时只完成了部分盐场的改革④。在几处材料中,对分司的记载仅限于提及三个分司名称,并模糊地指出其为从五品,其中官员设置、数量均未提及;而盐场虽提到官员名称、数量和品级,但是不同材料记载混乱,互相抵牾,仍需要进一步梳理。
除盐司本部官员外,山东同时设有巡盐官与奏差,《元史·食货志》记载:“元统二年……据山东运司准济南路牒……比大都、河间运司,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本部……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一十二名。”⑤ 为治理日益猖獗的私盐贩售,元统二年后,山东盐务系统新增12员巡盐官,负责缉查私盐,监督食盐运销,将原来的24员奏差减到12人,但并未提及奏差的具体职责。
作为较早纳入蒙古控制之下的食盐产地,蒙元政权对山东地区的盐业机构设置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调整过程:从早年继承金朝盐政,到太宗二年(1230)建立十路课税所,中统四年(1263)改置山东运司,至元十九年(1282)改立都转运司。此后山东盐运系统以山东都转运司为首,下辖滨、乐、胶莱莒密(或胶莱)三盐运分司,共十九个盐场司。《元史》《元典章》对山东盐务系统的建制沿革,记载较为简略,所用材料均在元世祖至元十二年之后,对于职官设置应当只记载了元代中晚期经过调整固定后的内容,而对于山东都转运司建立之前的盐务系统及其职官设置基本没有记载,对蒙元早期的盐业机构调整等具体内容无明确记载,所载内容时代含混不清,官吏品级、员额,尤其是盐运分司和盐场司的职官记载存在缺失。
二、碑刻所见山东都转运司的机构与职官
(一)蒙元时期山东都转运司的机构变迁
前文史料提及,山东都转运司始于太宗庚寅年的益都路课税所,经四十余年调整发展为山东都转运司。据《大元故莒密盐使司判官王公墓志铭》(以下简称《王深墓志》)记载,“甲午岁,山东东路课税所初立,奉朝命辟举公为吏,因家济南”①,甲午年(1234)山东东路课税所初建,治所在济南。赵琦认为,基于当时山东地区汉人世侯疏密关系不同,山东东路课税所虽名为益都,实际设立于与蒙古人关系更密切的张荣管辖之济南路,而非被迫投降的李全所辖之益都路②。《元史·食货志》中的益都路课税所就是济南路课税所,也就是金山东东路,之所以称之为益都路课税所,显然是因为此地的盐场之重③。窝阔台即位之初,在已征服的金朝故地“画境十道”,始置十路征收课税所,课税所除负责赋税征收外,还负责纠察官吏、审查刑狱等地方事务。蒙古统治者将汉地的事务一应交给汉人世侯管理,课税所事务繁杂,因此分置盐运司专管山东地区盐务,是为山东都转运司的开端。
《王深墓志》中提及他在丁酉年(1237)任职胶州盐司幕官后,又“迁益都路课税所令史,俄迁本所知事。丙午岁,升经历”,直到“壬子岁,迁滨盐司判官”,从盐运系统迁至课税所任职十余年。忽必烈继位之后,王深于“中统初,授益都路盐课所议事官”。中统二年(1261),为满足与阿里不哥战争的需要,忽必烈“立军储都转运司”④,负责转运军需粮饷,后来其职权逐步扩展到民政物资转运上,也不再冠以“军储”之名。中统三年(1262)李璮据益都路叛乱,忽必烈借此着力削弱盘踞各地的课税所,先是“立诸路转运司”,次年又“改诸路监榷课税所为转运司”⑤,将之彻底纳入中央控制下,大蒙古国时期的益都路课税所职权逐渐转入山东东路转运司。
同时,为防止转运司专权害民,中央又遣朝中重臣监察诸转运司。至元三年(1266)《总管张公先德碑》就提及,“参知政事王公任山东东路廉访转运使”⑥,以廉访使巡查转运司事务,加强对其的控制。至元八年(1271),忽必烈又“罢诸路转运司入总管府”,但山东转运司因盐课之重得以保留并改为山东都转运司。《元史·食货志》据《元史·世祖本纪》“九月庚午,阿合马等以军兴国用不足,请复立都转运司九”及“十一月丁丑,阿合马奏立诸路转运司凡十一所”⑦,认为山东转运司升都转运司的时间在至元十二年(1275)。而据延祐四年(1317)《资德大夫尚书左丞商议尚书省事刘公墓铭》(以下简称《刘楫墓志》)记载,刘楫在“(至元)十一年甲戌,锡银符,授奉训大夫、权山东东路都转运副使”①,在此之前山东都转运司即已成立。至元十九年(1282)“壬午,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议罢盐转运……公言:‘岁已过半,商旅弗知,恐误课计。若及今告戒,始自来岁正月改行为可。堂议是之而止”。阿合马死后,元廷意图废除山东都转运司,但在刘楫的谏言下作罢。此后,山东都转运司即作为专门管理山东地区盐务系统的专职机构而存在下来。
(二)山东都转运司的职官设置与员额
在山东都转运司正式确立之前,山东盐务系统职官并未有完整的记载,其前身益都路课税所设有正副长官各一员,除此之外,其他多数官员设置无太多史料可考。据《王深墓志》,山东东路课税所事务官有经历、知事、令史三种②。《元史·马亨传》载马亨曾任真定路课税所掾,甲午年(1234)授转运司知事,后升经历,又擢转运副使,转运司和转运使的称呼也被用于课税所和课税使,故此处也称马亨为运司知事③。据《大元故蒙轩先生田公墓志铭》,旭烈兀曾辟田文鼎为彰德路课税所经历④。元世祖继位后,课税所改为转运司,其长官循金制改称转运使,同时也有地方监察官员兼任转运使。如中统二年,“济南平,山东东路转运廉访使司保公为提领凌州诸军奥鲁事”⑤。课税所向盐运司转变之际,也增添了新的官员,如王深在中统四年(1263)任“运司详议”一职。据《至元三年总管张公先德碑》:“盐司属变乱后,器具、人力扫荡殆尽。公创立制度,锐意规划,岁终考课,为天下最。迁廉访府参议,总领运司,并权济南、益都、滨棣三路诸运奥鲁府事。”⑥ 至元三年(1266),运司官员尚未完全从地方官员系统中独立出来,泰定三年(1326)《有元承事郎济南路霑化县尹兼管本县诸军奥鲁劝农事王公墓表》载,“济南,山东廉访转运治所,上隶总府,为吏法绳捡居职者”⑦。至元初年,王汝弼曾任职山东廉访转运司,可见山东廉访司官员仍参与山东都转运司运转。这些职官名称和设置,弥补了文献中对益都路课税所记录的阙如。
至元十六年全国统一前后,山东都转运司设置的职官名称和额数逐渐趋于稳定。前文提到,山东都转运司分置事务官五员和首领官三员。至元十五年(1278)的《济南皇亭碑》则记载:“至元十五年,朝廷以河间同运,邹平刘楫……迁为本道都转运使……寻以山东三盐司提领渤海孙桓三,十年鹾政勋劳,宣命金符以贰之。又以王府参议,济南公之子张邦宪……以副之。仍以前河东盐使麻合马判隶之,又得参佐承奉之。”碑末则记有其他官员的名称,“照磨官张鉴、将仕佐郎知事刘皋、将仕佐郎知事王天骐、将仕郎经历吉祥同立石”⑧。当时山东都转运司的官员有都转运使刘楫、都转运使孙桓三、转运副使张邦宪、运判麻合马、将仕郎兼经历吉祥、将仕佐郎兼知事刘皋及王天骐、照磨张鉴和知房张让,人数上基本与《元史》记载吻合。但是也有所不同:一是至元十五年山东都转运司并未置同知,而根据碑文可知河间运司已设有同知,山东都转运司运使正是河间运司同知刘楫升任;二是山东都转运司设有知事两员,并授从八品将仕佐郎,地位上是平等的;三是有知房一员,知房不见载于《元史》,据《元典章·刑名枉错断例》① 和至元九年(1272)《石门坊张志贤垩山修行之记》碑“益都路达鲁花赤总管府知房李□立石”②,可知知房或是地方官府的官员,在此处也参与运司事务。济南皇亭碑的建立目的是记述重修山东都转运司的官舍,即“廨宇”。在官舍修成以前,山东都转运司官员当是与当地总督府或廉访司合署办公,因此可能借用地方总管府的首领官。从《济南皇亭碑》可以发现:至元十五年,山东都转运司成立不久,事务官暂时存在缺员,且从官员来源看,都转运使刘楫由河间盐司调来,孙桓三由分司提领官升任,运判麻合马从河东盐司调任,可见山东都转运司建立之初,仓促之间事务官缺员,多从山东盐运系统以外选官员调任。同时存在多置首领官的现象,或可说明改立为都司之前,山东盐运司的级别并不高,地方廉访司兼领其事,因而多置首领官负责具体事务。
最晚到至大四年(1311)时,山东都转运司在职官设置和数量上已与《元史·百官志》所载完全吻合。济南府学《加封大成至圣文宣王碑》(以下简称《加封孔子碑》)碑阴题名有山东都转运司官员:“中大夫兼前都转运使多不□亥,朝请大夫兼前都转运使王景福,嘉议大夫兼都转运使赤速,中大夫兼都转运使刘亨,中顺大夫兼同知沙不下,朝列大夫兼转运副使宋士英,奉议大夫兼运判完颜从善,承直郎兼经历任怀德,承事郎兼知事毛执中,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商企萃。”③ 此时山东都转运司有事务官五名,首领官三名,长官为正三品转运使,这与《元史·百官志》的记载一致,说明最晚到此时,山东都转运司的职官建制已经基本固定。
从至元十二年到至大四年,山东都转运司的职官设置基本完善。成立伊始,事务官缺员,首领官多置,后来变为事务官多于首领官。这说明在山东都转运司机构完善的过程中,其职责逐渐由“管领山东盐场”向“以总盐课”转变,具体的管理职能向盐运分司和盐场司转移。
(三)山东盐运使的品级变化
据《元史·百官志》记载,山东都转运司两转运使均为正三品,从记载来看两运使级别平等,似乎并无上下级之分,但是从碑刻材料来看,二者地位亦不同。元代在山东、大都河间、河东陕西、两淮、两浙和福建都转运司均置运使两员,但福建和两浙二司不设副使④,因此两转运使自然存在正副之分。据《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副使李侯去思颂有序》⑤ 和《元故嘉议大夫工部尚书李公墓志铭》⑥,贾度和李守中在(后)至元二年(1336)分任两浙都转运司正副运使。除福建与两浙外,其他四转运司均设正五品专职副使一员。
《济南皇亭碑》中提到,“山东三盐司提领渤海孙桓三,十年鹾政勋劳,宣命金符以贰之”,那么列在孙桓三之前的刘楫自然是山东都转运司的主官。二人官品名义上虽相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主次之分。《加封孔子碑》记载了前任和时任都转运使的资品,其中前任运使多不□亥和王景福分别为从三品和从四品,时任运使赤速和沙不下分别为正三品和从三品,从资品上也能看出两人地位区别。而《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咬咬惠政碑》以“加以同使郝君脱欢协心辅治,言合计谐,其相信之深,巧于用谍者有不能问”①,来表现运使咬咬和郝脱欢二人关系密切,也说明郝脱欢作为盐运使,主要职责是辅佐咬咬,而咬咬的地位显然较郝脱欢高。
正如前文所见,两运使的排序和资品均有高低之分,盐运司与地方行政机构一样以蒙古人为长而参用色目人、汉人。其中作为运使的蒙古人为“监官”,具体负责全体事务者是色目人和汉人。色目人多任司属官,也有担任盐运司“监官”者②。因此时人撰写碑文才会选择使用“贰之”这样含混其词的说法来略作区别。
在元代职官除授的实际执行过程中,通常采用“其官常对品,惟九品无散官,则但举其职而已”③ 的原则。这条记载有两重意思:一是在官职除授过程中,除无散官官阶的九品官外,位居其上的职官通常授予相应的散官官阶;二是所授散官的资品采取官品相对应的原则,在具体实例中往往依据就高不就低的惯例。
至大四年(1311)《加封孔子碑》记载的山东都转运司职官,除刘亨以外,其他七名官员中两人资品与职品相同,四人资品高于职品,一人无资品,而从三品中大夫刘亨在地位上逊于正三品嘉议大夫赤速。但同碑所载的前任转运使多不□亥和王景福资品仅为从三品和从四品,与其职品并不对应。从碑文来看,去职后的两位前运使仍留在都转运司,列在现任之前。这种去职后仍然参与运司事务的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山东都转运司,至治元年(1321)《大元敕赐重修盐池神庙碑》(以下简称《重修盐神庙碑》)记载,前河东陕西等处都转运盐使知堤堰事忻都、乔宗亮和前转运副使冯元亨的名字依然在列。元统二年(1334)《敕赐御香瑞盐碑志》残碑上也同时列有河东陕西都转运司同知和前同知某某,两人同为中宪大夫④。由此可见,山东都转运司两军前运使的资品应当就是二人在任运使时的实际资品。山东都转运司的品秩和职官品级可能经过一次调整。较早时期的《济南皇亭碑》记载经历吉祥为正八品将仕郎,低于其职品。较晚时期的《重修盐神庙碑》记载河东陕西两运使冯思忽、袁璧资品分别为从三品太中大夫、中大夫,低于其职品。至正七年(1347)《盐池神御香记》记载两运使郑衍、益忒弥实普化资品分别为从三品太中大夫、中大夫,也低于其职品。可以发现,山东都转运司建立初期,运使职品低于正三品,最晚到至大四年(1311),山东都转运司经历了一次品级调整,其首席运使升至正三品,排位第二的运使略低半级,同《元史·百官志》记载基本吻合。
山东都转运司从窝阔台汗时期初步建立到元代中晚期机构完善,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变迁过程,以往史料并未明确记载这一变迁过程和职官设置。本文通过碑刻材料,梳理益都路课税所向山东都转运司转变过程中,其机构与职官的设置,发现《元史·百官志》所载山东都转运司机构与职官,为至元十六年之后的记载,补充了其中没有明确提到的运司不同官员的级别区分。
三、碑刻所见山东盐运分司机构与职官设置
(一)蒙元时期的山东盐运分司设置与调整
《元史·世祖纪》以至元十九年(1282)作为山东都转运司三分司成立时间,而《元史·百官志》又载“延祐五年降分司印”⑤,在分司成立后36年才降印,似乎也不合常理。从传世文献来看,山东都转运司下属三盐司分别为滨盐司、乐安盐司,胶莱莒密(或胶莱)盐司,而从碑刻材料来看,山东盐运分司在至元到大德年间经历过一次大规模的归并隶属,这些问题在传世文献中都未有清晰的记录。
从元太宗到元世祖至元年间,山东都转运司本身仍处在调整之中,下属的盐运分司名称和下辖盐场与后来《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的记载都有一定出入,但都早于《元史·世祖纪》记载的至元十九年。郭正忠先生指出,金代山东盐使司即已下辖益都盐司、滨州盐司、莒州盐司,而乐安盐司大约是益都盐使司或山东盐使司的分支机构①。据《王深墓志》铭文,丁酉年(1237),时任山东东路课税所吏员的王深迁任胶州盐司幕官,壬子年(1252)迁滨盐司判官,丙辰年(1256)改任乐安盐司判官,至元九年(1272)勅授莒密盐使司判官②。在至元十九年之前,胶州盐司、滨盐司、乐安盐司、莒密盐司就已出现。另据《济南安氏先茔碑》,在至元甲子年(1264)之前,安圭曾任乐安盐司判官③。又据《刘氏先茔碑记》:“三年升山东东路都转运使司经历,又明年兼益都管课提举,次兼提举淄莱等路课程事。迁擢之途惟由功取,盖以政有真绩,诸路见知而然也。七年改授密州盐司副使……十七年使胶莱莒密三州盐司副使。”④ 至元七年(1270),刘用先后任密州盐运副使和胶莱莒密三州盐司副使。可见滨、乐、胶莱莒密三盐司之名在至元十九年之前均已见诸史料,且胶莱莒密盐司之名至晚在至元十七年已经出现,在至元十九年之前,山东都转运司一度出现滨州盐司、乐安盐司、胶莱盐司、莒州盐司、密州盐司五盐司并立的情况,后才陆续合并为三盐司。从名称变化和盐场设置来看,滨、乐二盐司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曾合并为一司,而在此期间调整最大的当属胶莱莒密盐司。
滨州盐司、乐安盐司均位于渤海西南岸,金大定十三年(1173),益都盐司和滨州盐司归山东盐司,是两盐司为山东盐司所辖的开始。在元初,两盐司或许经过一次合并,据嘉庆《大清一统志·武定府》:“按旧志载:元张醇《晴云楼记》:‘国初因仍旧政,尽海滨之野为十一场,各置司令、司丞,典其盐政。大徳初,又立富国场,总十有二。”⑤ 前文提及,山东各盐场设司令司在元贞元年(1295)前后,可见成宗元贞、大德年间,包括富国场在内,渤海东南岸的12个盐场应当隶属于一个盐司管辖。《元典章》载滨、乐盐司所辖盐场正是12个,且距离相去不远。据此推断,滨、乐二盐司在元成宗时期进行了一次合并,称为滨乐盐司,但是合并时间并不长,在延祐五年(1318)分司改革前又重新分为两盐司。从治所来看,滨盐司治所在利津县(今山东省利津县),乐安盐司治所可能在乐安县(今山东省广饶县)境内⑥。
在金代,黄海沿岸的胶莱莒密盐司各盐场食盐主要行销山东东西路⑦。《金史·食货志》称之为“莒州盐使司”,辖12盐场,与山东盐司同级,后因战乱逐渐分置⑧。元太宗九年(1237)出现了“胶州盐司”称谓,至元七年(1270)出现密州盐使司,此后两年中,莒、密盐司合并,至元九年(1272)出现莒密盐使司。至元十七年(1280)出现胶莱莒密三州盐司,至元十九年,又称“胶莱莒密盐司”,管辖“莱登东彻海隅,遵海而南放于琅邪”① 的八个盐场。大德三年(1299)《胶莱莒密盐使司新建庙学记》(以下简称《西由场文庙碑》)也证实在此时胶莱莒密盐司已合并。胶莱莒密盐司的八个盐场分布最广,据《金史·食货志》和地理位置推断,西由场、登宁场、行村场、即墨场、海沧场、石河场曾属胶莱盐司,涛洛场曾属莒州盐司,信阳场曾属密州盐司②。
横向对比全国各都转运司,山东都转运司以三分司辖二十个盐场,临近的两淮都转运司以三盐司辖三十一个盐场,大都河间都转运司二十二个盐场仅两个分司。元中期之后,山东地区盐务系统弊病日益显现。中书省在延祐五年(1318)对山东地区盐运分司进行了一次调整。次年又在大都河间和河东陕西都转运司也推行了类似的改革:“延祐六年,颁分司印,巡行郡邑,以防私盐之弊。”“延祐六年,更为河东陕西等处都转运盐使司,隶省部。”③ 降分司印与巡行盐场紧密相关。过去曾有观点认为,延祐五年山东都转运司此次“降分司印”是在山东境内推行分司之法的体现④。从前文不难看出,山东都转运司设置分司由来已久,且至元十九年元世祖专门颁诏确认山东都转运司下属三分司的设置,此时为分司降印应当是另有考虑,可能是废除分司的一种说法。
据(后)至元庚辰年(1340)《东路都转运盐使周信臣去思颂》:“北海之滨,西极利津,列十二场,滨、乐二司主之。莱登东彻海隅,遵海而南放于琅邪……胶莱莒密盐司主之。厥后废三盐司,而都漕分司莅焉。”⑤ 都漕即都转运司,可见山东都转运司三分司曾有被废止的记载。1931年《增修胶志》中也提及“延祐五年冬,以盐法涩滞,罢盐使司,置分司同知”⑥。张养浩在泰定三年(1327)《朝散大夫同知山东东路都转运盐使司事关关行司惠政碑》(以下简称《关关惠政碑》)中也载:“司设使二,同知、副使、判官各一,使则监守,余则行司其境而督成焉。”⑦ 即除运使外,都转运司的同知、副使、判官均遣至境内各处巡盐。据此推断,延祐五年前后,山东都转运司废除了三分司官署,但是保留了三分司的辖区和职责,将分司官员从过去的固定官署改为巡行于原先分司所属各盐场之间,其职官也由过去的派员充任改为“二使总凡司事,同知、副使、判官岁出分司”⑧ 的临时派遣制度。所谓“颁降分司印”更类似于授予这些临时派遣的官员暂时等同于分司使的职权,使之能够更好履行巡行监督的职能。而《关关惠政碑》提及,泰定元年“尽以所分地宁海、新镇、永利、固隄(堤)等场十有二,他官所分,或有固,亦摄领之”,都司官员巡盐制度建立后,宁海等12盐场所在的滨、乐二司辖区可能再次合并为一个大的巡查区以节约人力。
不难发现,山东都转运司所辖分司并不像《元史·世祖纪》所载那样成立于至元十九年,而是在之前就陆续建立,其中不少分司出现时间早于山东都转运司成立时间,在此之前不管是益都路课税所还是山东转运司对分司的管理都较为局限,各分司在建立后也经历反复调整与合并,直到至元十九年方才基本稳定为三个,建立起明确的都转运司—盐运分司—盐场司管理体系。但是仅30年后,分司就因为存在弊病而被更为灵活的巡盐制度取代,这点在以往的史料中并未得到直接说明。
(二)山东盐运分司的职官设置与数量
《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中只提及滨、乐二盐司秩从五品,胶莱盐司无秩品记载,同时又提到“管勾正九”①,与盐场职官混淆。此外,文献中并无分司职官名称、设置和数量,可依据碑刻材料进行推断。
至元十九年以前,分司官员的记载并无规律,《济南安氏先茔碑》记载,至元甲子年(1264)之前,安圭曾任乐安盐司判官,《刘楫墓志》也载其在至元初任滨盐司判官,而《王深墓志》表明从蒙古宪宗二年(1252)到元至元九年(1272),滨、乐、莒密三盐司均设有判官。《济南皇亭碑》提及,在至元十五年以前,孙桓三曾为山东三盐司提领,《刘氏先茔碑记》提及,元至元七年(1270)到至元十七年(1280)密州盐司和胶莱莒密三州盐司设有副使。
至元十九年后,分司职官员额、品秩逐渐清晰,据至元三十年(1293)《利津县新修庙学记碑》碑末记载的参与立石的职官名称,滨州盐司设有从六品盐使一员、正七品副使一员、从八品运判两员。同碑也载有前任乐盐使,资品为从五品奉训大夫。至元十九年《刘氏先茔碑记》记载,时任胶莱莒密三州盐司副使刘用资品为正八品将仕郎。在《西由场文庙碑》中则记载了大德三年(1299)胶莱莒密盐司的职官情况:“元贞二年冬,予承驲于莱馆,盐判罗国才偕运使綦豫,副使邓玉,司判张稹、蔡仲彬相与诣谒,云:‘莱之北鄙仅五十里,曰西由镇。镇竖盐司,司授五品阶。”② 有运使一员,资品不详,但据碑文推测为从五品;副使一员,运判三员,资品均为从八品。泰定元年(1324)《故四公子长男张五哥墓志》记载,时任滨盐司判官的张五哥资品为正八品将仕郎③。
由上可知,山东运司三分司所属官员资品最高不超过从五品,同一时期人数最多不超过五人,官员以首领官为主。至元十九年之后,山东都转运司领三分司,置从五品分司运使一员,从七品分司副使一员,从八品分司运判两员,此后根据具体情况运判人数可能略有增加。分司主要职责为“巡行各场,督收课程”,也有部分缉查私盐的职能,因此多置品秩较低的首领官负责具体事务。不同于渤海沿岸的滨、乐二司,胶莱莒密盐司成立时间最晚,辖区内盐场距离较远,且在胶东半岛东北海岸和东南海岸均有分布,巡行监督范围更广,因此职官设置也更多。延祐五年“降分司印”后,分司官员记载减少,同时出现了分司同知一职,如至正年间,那海曾任胶莱分司同知④,推测其为都转运司派出巡盐的官员。至治三年(1323)官台场《创修公廨之记》碑末提及立石者有“山东东路都转运盐司所委催煎奏差张祖”⑤,至正三年(1343)《元固堤场鼓楼碑》碑末提及“山东东路都转运盐使司所委奏差虞雍、董彬”⑥,可见此时都司已直接派遣官员巡视监察盐场,以达到管理的目的。
山东盐运分司在史料中的记载极为有限,内容也较为模糊。通过碑刻材料对山东盐运分司的记载可以发现,山东盐运分司在蒙元时期经历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演变:大蒙古国时期到元朝建立之初,各分司名称复杂,多次合并,官员设置尚不清晰。元朝统一前后,山东盐务系统三盐司名称时有变化,最初是滨州盐司、乐安盐司、胶莱盐司、莒州盐司、密州盐司五盐司并立。至元七年后,莒、密盐司合并,至元十九年元世祖颁诏固定为滨、乐安、胶莱莒密三盐司,后滨、乐二司短暂合并。分区辖区范围逐渐清晰,官员品级、员额设置逐渐走向固定,延祐五年后,原有分司逐步废除,改为都转运司派官员巡查盐场,分司辖区向巡查区转变。
四、碑刻所见山东各盐场司的设置与变迁
(一)山东盐场司的设置与调整
《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和《元史·食货志》对山东各盐场的记载,主要区别在于即墨场的有无。大德三年(1299)《西由场文庙碑》碑末提及的盐场有西由场、海沧场、登宁场、衡村场、石河场、信阳场、淘洛场、即墨场。此时即墨场仍存,此后就未在史料中出现,推测为石河场所并。此外,据《西由场文庙碑》可知,《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中的“西田场”为西由场之误,而“石河仓头”应为石河场,“淘洛场”和“衡村场”在《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和《元史·食货志》中均记为“涛洛场”和“行村场”,泰定二年(1325)《丁氏先茔之记》碑也记为“涛洛场”①,应当是两字发音相似之误。另据至治元年(1321)《创修公廨之记》碑阴赞助题刻中提及的官台场、固堤场、王家岗场、高家港镇四处盐场,《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中的“箇堤场”应是“固堤场”,《元史·食货志》中的“王家冈场”当是“王家岗场”。
(二)山东盐场司的官吏设置与调整
元贞场司改革之前的盐场以正九品管勾为长官。《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载山东盐场设“管勾正九”,至治三年(1323)官台场《创修公廨之记》碑记载,官台场“至元初,设官勾以治之”,《济南安氏先茔碑》记载至元元年(1264),张铎伸为登宁场管勾②,《王深墓志》载至元二十六年(1289),王铎任新镇场管勾,这些材料均未明确记载其品秩,只提到了管勾,也未提及《元典章·盐管勾减资》中的同管勾和副管勾。
元成宗继位后,开始在全国推行合并盐场,此后山东一部分盐场陆续升为从七品司令司。据《创修公廨之记》“丁未(1307)改升司令司,设司令,司丞二员,品秩同县令”③,官台场设司令较晚。碑阴赞助题刻中有至治元年(1321)立碑时官台等四盐场的司令和司丞官④。至大四年(1311)《潍州达鲁花赤塔术丁公去思碑》提及官台场从七品司令丘某、从八品司丞吴某,固堤场正七品司令王宪、从八品司丞宋某⑤。至正三年(1343)《元固堤场鼓楼碑》题名中收录了至顺元年(1330)到至正三年固堤场的司令和司丞十一人,其中司令六人,两人为正七品,一人为从七品,一人为从八品;司丞五人,均为从八品。至正十三年(1353),《大元国山东东路都转运盐使司固堤场创建报恩寺记》碑后又有从七品司令两人,从八品司丞两人⑥。职官题名延续十余年,但并无《元史·百官志》所载盐场从八品管勾的记录。上文《创修公廨之记》碑中,至治三年(1323)官台场等四盐场也仅有司令和司丞而无管勾,可以断定山东盐场升司令司后并未设置管勾一职,这与《元史·百官志》记载的“每场设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八品”并不一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山东并非所有盐场都升为司令司,在大德年间及之后,仍然存在管勾司盐场。大德三年(1299)《西由场文庙记》提及西由场等八盐场官员设置均为管勾、同管勾、副管勾。乾隆《诸城县志》也记载:“壬戌英宗至治二年,修超然台苏公祠……信阳场盐课司管勾邓庸修建。”① 至治二年(1322),信阳场主官也仍为管勾。元统二年(1334)《重修洪福寺记》碑阴记有登宁场从八品管勾王昭,从九品副管勾康大用;(后)至元元年(1335)《祝圣道院碑》碑阴有登宁场管勾孙某,从八品同管勾□忠温;(后)至元六年(1340)《创建马真君碑厅记》碑阴载有登宁场管勾张纬②。三碑时间接近且已到元代晚期,均无司令、司丞记载。至正十一年(1351)《元修文庙碑》碑阴题名有日照县主簿兼信阳场管勾木八剌沙。滨、乐二分司所辖盐场司均升为司令司,而胶莱莒密盐司所辖八盐场除石河场外,仍为管勾司③。《西由场文庙记》载胶莱莒密分司共八场,岁办“盐?凡三万五千计”,平均每场不足5,000引;根据官台场《创修公廨之记》碑文“至元初,设官勾以治之,办课盐一万七千余引”,升为司令司后,“山东盐运使司续增额二万二千引”,一场总额超过八场总和;而《元史·食货志》记载山东盐运司在元中期有超过30万引的产量,可见山东盐运司所办盐引主要来自滨、乐分司所辖盐场,胶莱莒密分司八场总产量仅占一成左右,规模小,产量少。这应是胶莱莒密盐司所辖盐场在成宗时没有进行场司改革,升格司令司的主要原因。
蒙元时期盐场吏员出身复杂、没有品级,正史对其设置、来源、等级、分工几乎没有记载。碑刻材料对山东盐场吏员记载较为详细,地方志资料对其他盐区盐场吏员偶见记载,可补史籍之缺。通过碑刻材料,郭长波将盐场吏员按所司职责分为三类,并指出负责场司日常事务的吏员在山东场司改革前,盐场参照司、县额设司吏三人,改革后降为两人,但元代后期冗员繁多,司吏渐增,以至于固堤一场有六名司吏;设埚官和秤官负责盐业生产,山东盐区一般每场有秤官二人;负责盐户管理的攒运提领和官民提领数量不定④。
上文提及,分司废止后,山东都转运司遣派奏差赴各盐场催课盐务,巡查私盐。至治三年(1323)官台场《创修公廨之记》和至正三年(1343)《固堤场创建鼓楼记》提到两盐场此时有都司派遣的奏差,但是都司奏差员额仅有24人,特别是元统二年(1334)后其中一半改为巡盐官,派到各场奏差人数仅为12人。因此不太可能在各场长期驻扎,而是专职派遣,在完成任务后即转到他场,并非各场固定员额。
通过碑刻文献可以发现,在元贞改革之前,山东各盐场主官为管勾,可能有副管勾和同管勾。而在盐场改革后,存在设司令、司丞但不设管勾的七品司令司,这与《元史·食货志》存在区别。同时也有继续维持原状的管勾司,但是其资品已经提升为从八品,而非《元典章·盐场窠阙处所》所载正九,反而与《元史·百官志》所载管勾品级吻合。据此本文认为,《元史·百官志》关于盐场官吏设置的记载可能存在错误,将司令司和管勾司分开记录或更为合理。
五、结 语
通过对蒙元时期碑刻材料的整理可以发现,《元史》《元典章》等材料对山东盐运系统的记载中存在不少问题。通过碑刻材料,可以从山东都转运司、盐运分司、盐场司三个层面梳理其机构变迁和职官数量、品级问题。
在都转运司层面,碑刻材料补充了益都路课税所向山东都转运司演变过程中的更多细节,在此期间,山东都转运司逐渐脱离地方肃政廉访司,转为中书省直辖,增强了独立性,都司官员设置日益规范化,员额和品级逐渐固定,弥补了传世文献关于元初山东都转运司记载的缺失;在盐运分司层面,通过碑刻揭示出山东运司三个分司是由多个分司合并而来,说明山东盐运分司经历了一个各司独立运行到建立都转运司—分司—盐场司盐务系统,再到分司被废止的演变过程,同时碑刻中记录了基本未被史料所载的分司官员数量和品级,补证了过去没有关注到的分司官员问题;在盐场司层面,一方面传世文献中同一盐场司的不同名称通过碑刻得到校正,另一方面元贞元年盐场改革后山东各盐场司是否升品,以及升品后的官吏数量和品级设置问题也为碑刻所证。如滨、乐二分司所辖盐场均升为司令司,设从七品司令一员,从八品司丞一员,胶莱莒密盐司所辖八盐场,除石河场外,并没有升格,官员设置仍为从八品管勾、从九品同管勾和副管勾,这纠正了《元史·百官志》中存在的盐场官员品级记载混乱的问题。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燕生东教授、青岛市黄岛区博物馆郭长波副研究馆员提供了相关材料,对本文写作思路给予了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莫秋月)
The Salt Affairs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 and Officials in Shandong during
the Mongol-Yuan Period:Centred on Monumental Inscriptions
ZHU Yijie
Abstract: Although the extant literature on the salt affairs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 and official appointments in Shandong during the Mongol-Yuan period reveals significant adjustments and transformations within the salt affairs system of the period, there are still many omissions and inaccuracies in the books. Through the meticulous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of epigraphic materials and local gazetteers, specifically those pertaining to inscriptions from the Mongol-Yuan period, it becomes apparent that these inscriptions provide valuable insights into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official appointments of the General Transport Division in Shandong, the Salt Transport Sub-Division, and the Salt Field Division during the Mongol-Yuan period. These findings corroborate the accounts found in the Yuan Shi (History of Yuan) and the Yuan Dianzhang (The Collection of Laws of the Yuan Dynasty) concerning the evolution of the salt affairs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s and the official appointments within the General Transport Division in Shandong. Furthermore, this evidence addresses the incomplete records of the official appointments in the Salt Transport Sub-Division and the Salt Field Division that are present in the extant literature, thereby rectifying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historical sources regarding the continuity and clarity of the records on Shandong salt affairs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s and their officials.
Key words: Salt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 of the Yuan Dynasty;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and official appointments; epigraphic evi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