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联结与要素流动:开中盐法对明代西南边疆市场的影响

2024-06-20 08:55张锦鹏刘丽凤
盐业史研究 2024年2期

张锦鹏 刘丽凤

摘  要:西南边疆是明代开中盐法实施的重点区域,开中盐法的推行在充溢边饷的同时也为边疆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政府制定差异化的中盐则例,形成了一种市场力量,引发内地商业资本和商人群体等经济要素向边疆地区流动,为边疆市场发展注入了经济活力。在开中盐法的吸引下,有不少内地商人进入云贵地区落地生根,撬动了西南边疆粮食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培育了本地商人群体。在内地商人与本地商人这两个市场主体的共同作用下,西南边疆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内地市场的联系也逐步加强。

关键词:开中盐法;内地盐引;商人流动;边疆市场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4)02-0003-12

引  言

开中,即“召商输粮而与之盐”①,最早起源于宋,当时称之为“入中”,以吸引商人参与北宋西北军粮供给。明代前期继承了宋“入中”之制的内核,专以盐引支给为吸引,鼓励商人输纳粮食到指定的边仓,这就是“开中盐法”,它是明代边疆地区边饷供给的重要方式。“开中盐法”运行的基本程序是政府发布包含开中地点、支盐场、输粮中盐则例的榜文,商人根据榜文自由前往开中点输粮换取盐引,据引支盐。这是一种典型的官府商业行为。关于开中盐法的研究,既有学术成果的研究重点放在开中对边饷供给的保障作用②,这是从政治军事的视角而非经济的视角来考察问题,也有研究关注到了开中盐法实施对边疆开发的积极作用,但是重点放在生产力发展上③。这些研究对我们从多视角认识“开中盐法”与边疆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边疆治理有重要作用,但“开中盐法”作为一种经济政策,现有研究从经济视角的挖掘有所不足。

西南边疆作为明代开中盐法实施的重点区域,所支盐不仅有川盐、滇盐,还有浙盐、淮盐等沿海地区的盐。为什么将内地盐场作为开中的支盐场?商人开中支淮、浙盐对内地与边疆间到底起到了什么联结作用?开中盐法实施除充溢边饷外,对边疆社会经济、市场产生了何种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西南边疆开中盐法实施过程的梳理,讨论内地盐场作为边疆开中支盐场的原因和意义,开中盐法实施对西南边疆市场发展的作用。

一、西南边疆的开中盐法

开中盐法于明洪武三年(1370)六月在山西行省实施,尔后迅速在全国各地缺粮处推行,永乐朝以后集中于北部、西南边疆地区①。西南边疆开中盐法于洪武六年(1373)二月拉开帷幕,隶属四川都司的贵州卫(驻贵阳)以“军食不敷”奏请“纳米中盐以给军食”②,八月,四川按察司佥事郑思先奏请减盐价、招商中纳以足军饷③。该年后至洪武十五年(1382),开中未见实施,此与明政府未对西南边疆实现全面政治军事管控有关,境内仅有隶属四川都司的贵州、永宁二卫,所需军饷不多,可依靠卫所屯田和税粮征收自足。随着洪武十四年明军进驻云南并将其纳入国家统治版图后,为加强对西南边疆的军事控制,明廷置云南、贵州都指挥使司,于冲要处设卫所,云南有20卫和18个守御千户所④,贵州有29卫和2个守御千户所⑤。

设置卫所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军士驻扎西南边疆⑥,所需兵饷甚多,但受限于两省山多平地少的自然地理环境和较薄弱的经济基础,仅靠卫所屯田和税粮不能满足戍边军士兵食需求,如贵州卫所屯田呈“储积亦少,官仓所贮不支半年”的境况⑦,云南情况较贵州好,但亦不能满足卫所军士所需,云南都司所辖24卫所收入的屯粮仅满足“各卫旗军十一月粮”⑧。因此,如有战事发生,边饷短缺更严重。而且,明前中期西南边疆境内时有大规模战争发生,如洪武末期麓川思伦发叛乱、正统年间麓川三次叛乱、景泰初年贵州“苗乱”等,不仅对西南边疆安全、社会秩序安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威胁和破坏,也使“军马钱粮”⑨ 数倍于他省。面对浩繁的边饷,自洪武十五年起,明政府大力发展边疆屯田的同时在各缺粮卫所、府州推行开中盐法,以足兵食。

西南边疆开中盐法实施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洪武年间,是开中盐法实施的早期阶段,开中以云南为主,该时段因统一云南、洪武末期平定麓川叛乱等战事的进行,集中于云南府、普定、普安、乌撒、曲靖、东川、乌蒙、沾益、楚雄、金齿、通海等缺粮府州、卫所开中充溢兵饷。开中支给盐在洪武十五年前及初期为淮、浙、四川盐⑩,明政府统一云南后,对该地区盐资源进行开发管理,安宁盐井、黑盐井、白盐井、五盐井亦成为开中的支盐场①。至此,西南边疆开中形成了“本域纳粮,支给淮盐、浙盐、川盐、滇盐”的中盐情况,支四盐场盐所纳粮米数额相差悬殊,商人中淮、浙、川盐较支滇盐输纳粮米更少,相对更容易获取利益(表1)。

第二阶段为永乐至正统初年,西南边疆未发生规模较大的战事,开中多在边储不足的卫所或州县进行,频率相对减少,于云南纳粮的支给本地黑井盐、白井盐、安宁井盐、五井盐。永乐八年(1410)户部左侍郎奏请开中充溢云南边储制定的开中则例,“以黑、白、安宁等盐井不拘次召商中纳”②。贵州不产盐,该时段开中支给川、滇盐,滇、川盐中又以产量高、距贵州较近的川盐为先,永乐十一年(1413)于贵州开中时规定,“先定川盐并云南黑盐井”,不足时再支安宁井盐,且支滇盐的纳粮数高于川盐①,该阶段淮、浙盐很少参与西南边疆开中。与此同时,滇盐还作为开中其他省份的支盐场,如永乐十六年(1418)于安南的新平、建平、交州等五县开中的支盐场有滇盐②,持续至宣德初年。滇盐亦是大同、天城、京仓、独石、宣府、开平、陕西临洮县、甘肃开中的支盐场(表2)。

第三阶段为正统朝至开中结束,正统年间因“三征麓川”战事的进行,开中以云南为重点,集中于大理、金齿两地输粮。景泰年以后,为筹集平定“苗乱”的兵饷,于城仓、平越、都匀、清平、普定、毕节等府卫频繁开展开中。因开中规模扩大,明政府将淮、浙盐重新纳为西南边疆开中的支盐场。战事结束后淮、浙、川盐撤出云南,此后未启用,贵州则直至正德以后随着开中于盐课司、盐运司、户部纳银钱的普遍开展方才停罢(表3)。该阶段西南边疆开中盐法有变化,成化年间,商人由开中点输纳粮米等实物转为至盐课提举司输纳银钱。

对于开中盐法实施之效用,明代人士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如洪武时期普安军民指挥使周骥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③;弘治朝内阁大学士丘濬言,开中的实施有“无起倩丁夫之扰,无冒涉水陆之虞,官得用而民不告劳,商得利而民不淡食”① 之效用;嘉靖朝士人章懋言,“商人喜得厚利,洪乐输边饷,公私两便,最为良法”②。可见开中盐法的推行有助于充实边饷,减轻国家与民众供给、运输军粮的负担。除此以外,开中盐法还对发展边疆市场大有裨益。

二、内地盐引给支的市场效果

西南边疆开中支给盐引的盐场除有距离优势的川盐、滇盐外,两淮盐、两浙盐在洪武、正统至正德年间也长期参与。为什么官府要把内地盐场作为西南边疆地区开中盐引支取之地?

最初政策制定者的考量,应该是从行盐区的角度来确定的。淮盐行销以“(南)直隶淮扬等府、江西、湖广等布政司”区域为主③,贵州东部府州属湖广布政司管辖,亦为淮盐行销区;浙盐行盐区域以浙江布政司、南直隶两省为主④;川盐行盐区域以四川、贵州、滇东北的乌撒、乌蒙等州县为主。也就是说淮盐、浙盐、川盐是面向贵州、云南东北部区域销售。西南地区除有川盐外,云南也是我国主要的井盐产区,但洪武十五年(1382)以后其地之盐井才陆续收归官营。故在洪武十五年之前的开中,官府也只能用淮、浙、川盐来给支⑤。

但是,这种局面很快就被打破,洪武十五年(1382)明政府将云南纳入国家统治版图后,于黑井、白井、安宁井①、五井② 设盐课提举司开发、管理盐资源,诸盐井也列为国家开中的支盐场。事实上也如此,洪武十五年十一月置云南安宁盐课提举司,十二月将安宁井列为开中盐井,制定了中盐法③,之后黑井、白井盐也进入开中支盐之列,云龙五井盐作为开中支盐场较晚,永乐八年(1410)始定中五井盐则例④。

川盐在地域上靠近云贵,长期作为支盐场无可厚非,但是,随着云南盐资源开发和国家对滇盐的控制,淮盐、浙盐作为支盐场的现象并没有消失,仍然发挥作用,个中缘由到底为何?表1的数据可为我们提供线索。西南边疆地区开中法实施初期,官府制定的开中则例中,中淮、浙盐和中川、滇盐需输纳的粮米数额相差较大,支滇盐的纳粮数普遍是淮、浙盐的10~13倍,支川盐的纳粮数最高是淮、浙盐的12倍多,最低为1倍多,支滇盐的纳粮数在某些年份与川盐一致,多数年份支滇盐的纳粮数是川盐的6~8倍。且洪武朝后期支淮、浙盐所纳粮数较洪武十五年(1382)又降低了1~2倍。除纳粮数额相差悬殊外,中淮、浙盐还有优先支盐权,洪武二十九年(1396)开中云南府、通海县时规定,“川盐及安宁、黑井二井视入米先后为支盐之次,淮浙勿拘”⑤。

显然,这是用价格杠杆来吸引淮、浙盐商参与开中的举措。淮、浙盐商主要由江西、南直隶、江浙、寓居江南的山陕等省份的商人担任⑥,是当时最具经济实力的一个群体。而当时的云贵等西南地区则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本地商人群体本就较为缺乏,也很少有外地商人进入。洪熙元年(1425)贵州水德江长官司张沂奏:“贵州郡县皆溪洞蛮民,自耕以食,商旅不至。”⑦ 宣德七年(1432)思南知府奏:“边夷之地,别无出产,商旅不至。”⑧ 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如果仅依靠本地商人来获取急需的粮食,自然无法满足国家需要,必须吸引财力雄厚的内地商人入边。

为了达到吸引内地商人进入西南边疆中盐输粮的目的,官府不断调整支淮、浙盐的中纳则例,给予其更优惠的政策。如洪武十五年(1382)规定,于云南纳粮六斗支给淮、浙盐一引。洪武二十二年(1389),为筹备平定麓川宣慰司叛乱大军的兵食⑨,仅纳米一斗五升便可得淮、浙盐一引,显然前面的折算率并未达到吸引内地商人的目的,故明政府大幅度降低中淮、浙盐的成本。到洪武二十九年(1396),其折算率略有上升,但也是维持在每引二三斗的标准。且这一折算比率较同期于其他地方中淮、浙盐低⑩,优惠的中盐则例保障了商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内地盐引。内地商人获得淮、浙盐引后,若是自己支盐经销,可以在湖广、江西、直隶、贵州、浙江等地所划定的行盐区销售盐。诸地人口密集,市场广阔,获利空间大,“淮地据南京之间,行盐界域,皆人物蕃阜之处”①。同时,商人也可以转售盐引谋求中间差价,内地的盐引在中间市场上,必然比边疆地区的盐引更有竞争力,扬州淮盐区也产生了专门买边引支盐的内商②。因此,欲通过开中吸引商人中盐纳粮以解决数额巨大的战时边饷,如果仅仅给支云南盐引,定然达不到在短时间内快速筹集边粮的效果。

开中盐法实施的第二阶段,即永乐至正统初年,由于西南边疆未发生规模较大的战事,开中多在边储不足的卫所或州县进行,频率相对降低,只需以黑井、白井、安宁井、五井等本地盐井作为开中盐场就足以应对需要。宣德年间唯一一次重启淮、浙盐是因为“近停中各处盐粮,专于北京中纳,缘云南边地岁用粮储全资客商中安宁等井盐,运米于大理金齿等处上仓,今既停中,供给不敷,请于安宁等井依宣德三年例,淮浙两处依洪武间例,仍召商开中”③。可见,淮、浙盐对解决边饷的重要性。

进入开中盐法的第三阶段,由于“三征麓川”和平定“苗乱”等战事的进行,边饷所需甚多,筹粮时间紧、数额大,官府重新将淮、浙盐作为开中支盐场。正统四年(1439)二月云南布政司奏请开中以储备“征讨麓川粮用”时,未将淮、浙、川盐作为支盐场④,同年十一月,以“征麓川师众费多”为由招商于大理府、金齿司纳米,所给支的盐引为四川盐⑤。但是,两个招商令并未达到效果,明政府遂于正统五年(1440)五月启用内地盐引,扩大开中规模,淮、浙盐纳入商人开中支盐的范畴⑥,此后一直作为开中支盐场支给盐引,直至正统十四年(1449)开中停罢才取消。贵州同样如此,景泰元年(1450)筹备平定“苗乱”⑦ 粮用时,淮盐进入开中支盐的范畴,由表3可知,景泰、天顺年间均有支取淮盐, 直至正德年间开中停罢。

明政府之所以将内地盐——淮、浙盐作为西南边疆开中纳粮的支给盐引,并在中纳则例和支盐时间上给予优惠和优先,目的就是为了招徕内地商人进入边疆地区,依靠商人的资金力量和经营能力,快速高效地筹集到边地所急需的军粮。因此,淮、浙盐作为西南边疆开中给支盐引时多在边疆急需边饷时。由此可见,内地盐引在边疆开中中的重要性。

三、内地商人迁入落籍与边疆市场发展

明代西南边疆尚处于开发阶段,“黔中各县开辟在后,地广人稀,农工商贾容易得业赢利,百物低廉,又相习俭朴,减少消耗,一方收入充裕,一方支出减少,容易生活且能致富,于是滇桂湘蜀等省人接踵而至”⑧。商人逐利而趋,吸引了不少开中入边的内地商人定居其地。内地商人入边后多集聚于中纳地、盐井地、产粮区活动,如诺邓盐井地区以“财”著名的徐姓,祖籍为江西省抚州临川县,先落籍于云龙金泉井,万历年间迁居诺邓继续以盐为业。另一大姓杨姓祖籍亦为江西人,经商至诺邓,与当地杨姓女子结婚后定居于此①。大姚境内有白盐井,作为开中的支盐场,涌进诸多江西等地商人,“入籍者吴人为尤多也”,故风俗“近江右”②。金齿军民指挥司(后改为永昌府)作为云南开中的重点地区,南直隶、江西等地商人涌进,使得语音、服饰、饮食“与陪京同”③。贵阳府作为开中重地,多有江右、四川、湖广等地商人在此落籍④。开中盐法虽未在镇远府实施,然而作为湖广与贵州交往的中间地,又有水陆相通的交通优势,经湖广进入贵州的盐、布、粮食等均在此处中转,经商之人多自湖广、江西而来,“湖南客半之,江右客所在皆是”⑤。诸定居西南边疆的内地商人经过数代积累,已是当地财力雄厚之人,“恒长子孙称雄于其邦”⑥。

正是大量的内地商人逐步落籍于西南边疆,在边疆地区形成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活跃的力量。在开中盐法的第三阶段,即正统朝以后,虽复启用淮、浙盐作为给支盐引,但与洪武时期相比较,政策已经大不相同。如支川、滇盐的纳粮数仅为淮、浙盐的两三倍,甚至不少年份的开中无论支何地盐引,纳粮数均一致。从表3可以看到,正统五年(1440)于金齿足食仓纳米二斗均支给淮、浙、云南盐一引,于大理崇盈仓纳米,支云南盐的纳粮数仅为淮、浙盐的2倍⑦。正统十三年(1448)于腾冲开中,支两淮盐、四川上流九井盐与安宁井盐的纳粮数一致,支两浙盐与四川仙泉井盐的纳粮数一致,反而是支五井盐较支黑白井盐多纳粮⑧。贵州各卫所开中支滇、川盐较支淮、浙盐每引需多纳米一至二斗,滇盐的纳米数额一直较其他三盐场高。支淮、浙盐的纳粮米数额优势取消的同时,支盐顺序上也没有优先权。由此可见,与第一阶段相比较,支取淮、浙盐引输纳粮食的优惠已经大大降低,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应该是这一时期已有一定数量的内地商人定居西南边疆,他们于本地纳粮、支盐。明政府已经不必像第一阶段那样需以大幅度优惠来紧急吸引内地商人进入滇黔地区。

经过长期的积累,内地商人在西南边疆的经营、行商范围扩大,除从事粮盐买卖外,还涉及其他商品贸易、金融放贷、置田佃种等经济活动。江右富商大贾“皆在滇云,乃裹粮走金齿、洱、苍”⑨,姚安军民府阴阳学正卫甘理言,浙江、江西等处的安福、龙游等三五万余客商“在卫府坐(生)理,遍处城市、乡村、屯堡安歇,生放钱债,利上生利,收债米谷,贱买贵卖。置买奴仆,游食无度,二三十年不回原籍”⑩。州县的粮、盐、纺织品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贩运者多为内地商人,如普安州的商人多来自江右、楚、闽、粤、蜀、滇等处,吴绸、粤棉、滇铜、蜀盐集聚于市○11 。为便利输粮,开中商人在开中集中点大理、金齿两府州内置田招民佃种,如大理云龙、浪穹“田亩日开,客商日众”①;宾川地区“租佃之利皆为江右商人饵诱一空”②。此外,明中后期西南边疆开中盐法虽逐渐走向衰落,但边疆矿业却逐渐发展,为已落籍边疆从事粮盐贸易的内地商人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且不断带动内地商人前往该域置业谋生,至万历年间时云南有“非江右商贾侨居之则不成其地”的说法③,表明以江西为代表的大量内地商人在西南边疆落籍定居。内地商人在边疆地区的商业活动加强了边疆与内地、边地与腹地、城镇与乡村间的物资、信息流动,为边疆市场注入新活力,活跃了边疆经济。

四、入中输纳与本土商人群体壮大

内地商人入边中盐,其输纳的粮米自何处来,是本地采购还是他处贩运而来?云南、贵州两省与粮食丰产区四川、湖南相邻,然由于滇黔两省与川、湖间交通以陆路为主,道路又被高山、河流切割,交通困难,所需时间较长,商品转运成本较高。如横穿滇黔两省的滇黔驿道,从湖南常德至贵阳需15日,至云南府(今昆明)需35日,至滇西金齿(今保山)需46日,从四川叙州(今宜宾)和泸州(今泸县)至昆明需花费25日余④。故粮食这类笨重的货物,在没有水道运输的情况下,多在境内流转,云南谷麦“止供本境之用,不特邻省不能贩运,即邻邑亦艰挽输”⑤。

开中之法多在紧急筹备兵饷的情况下推行,尽管西南边疆开中重点如贵阳、普安、昆明、毕节、大理、金齿等坐落于交通沿线,但出于运输成本考虑,商人不大可能从外地运粮至中纳点,多在省内购买粮米,就地输纳。那么西南边疆地区是何群体出卖粮食?此应从明初该地区的土地、粮食持有者情况进行分析。

洪武十五年(1382)明王朝统一云南时,傅友德言田土“多为僧道及豪右隐占”,以致所入税粮不敷用,奏请通过将寺院田并为官田、土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等手段满足军政开支⑥。可见豪右、土官⑦ 为明初云南地区的大土地所有者,蓄积了大量粮食,且相当部分土官或豪右通过“输粮助饷”而获得土官职位或嘉奖。如洪武十五年邓川州有威望的土人刀哀率两子及州境十土司兵至盘江向明军投诚效命,刀氏家族因有筹饷运粮、协助明军攻破大理的军功,洪武十七年(1384)明政府对参与人士进行嘉奖、诰封⑧。已有官职的土官通过“输粮助饷”获得晋封,蒙化州判官左伽因“上粮”有功而升为同知,广通县舍资巡检杨正因“正统四年纳米”而升为楚雄县土官主簿①,安顺土官同知阿宠以一百五十石助军饷,中央“降敕褒奖”②,景泰六年(1455)以“其输银给边饷”升为安顺知州,“朝列大夫”③。因此,从西南边疆大土地拥有者和土官输粮助饷情况看,元代形成的“豪右”和归附明王朝的土官土司为边疆地区粮食储蓄较多的群体。

除既有土著豪右外,随着卫所屯田制的实施、破坏和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批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主要包括卫所的世袭官军和侵占官民田地的官吏、官军等,多被称为“权豪”“官豪”“势要”等,通过隐匿或侵占等手段获取大量土地。如顺昌伯王佐在镇守云南期间“占据官民田地”④。袁宇任云南督军时趁机私占军屯田“一千余亩”⑤。至正统朝时,“官豪”侵占卫所军民屯地的现象十分普遍,云南都指挥佥事司诏言云南“膏腴之田”基本已为“权豪”占据,私役军士、军余耕种⑥;王骥言贵州二十卫良田被“官豪”占有,而且官军还将屯粮贱卖⑦;正统十三年(1448)云南五卫豪强、官舍、军余“占种”澄江府新兴州土地⑧。这些拥有特权的新兴大土地所有者,有余粮可投入市场。

需求拉动供给,而明政府对西南边疆的深度治理扩大了边饷需求量,开中政策促使内地商人进入西南边疆大规模购粮输纳中盐,刺激了地方豪右的粮食生产活动,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积极经营其土地,提高粮食商品化率。明代西南边疆地区主要垦殖的土地是在平坝地区,气候温暖湿润,不少地方还是热区,这些粮食产区可进行复种,一年三熟或四熟。在开中盐法的刺激下,内地商人携带大量资金进入,购买粮食,在供求关系的作用下,粮食价格上涨。粮食价格上升的刺激效果很快就会在粮食生产中表现出来,这些土地所有者只需要增加土地的复种指数,就可以产出更多粮食出售。这也是永乐朝以后大量官豪侵占卫所田地、私役卫所军士耕种的重要原因之一。豪右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军民多沦为佃农,发展了边疆地区的租佃经济,不断增长的粮食供给能力,又进一步增强了这些土地所有者的财富实力。

自永乐朝以后,手持粮米的本地豪右逐渐成为参与开中的重要群体,成为具有政治优势的边疆大商人。如正统四年至十四年(1439—1449),明政府于滇西地区持续开中,当时就出现了金齿(今保山)“豪右”垄断滇西部分地区的开中,通过降低纳粮数获取更多盐引,这就是中纳出现“每引时直米二三石,止输五六斗”的原因⑨。与此同时,一些世家大族为追求盐利迁居至盐井地,如大理喜洲董氏,族人万镒正统年间迁居“黑井”,天顺以后舜臣子万卷迁居云龙州之雒马井⑩。可见,当时他们的经营范围已经扩展到了盐业。为了鼓励更多豪右效力于国家,官府还通过授予旌表、冠带及升职等形式劝谕其输粮助饷,如景泰二年(1451)赵州土官董祯兄弟在纳米贵州后兄得以升职、弟授职①。可见地方商人群体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已经从粮商向盐商或多种经营的商人转化。小商人群体也逐步发展,边疆市场日趋繁荣。如龙里卫作为贵州开中的重点,卫民“奔走职事,贸易货殖”②。镇远府作为湖广与贵州交往的中间地,粮盐转运贸易繁荣,本地商民、军舍充当米豆、鱼盐、磁器、牛马、店户的经纪、牙侩③。可见,开中盐法的实施在培育大商人的同时也促使一般商民积极参与,扩大了本域商人群体。

随着地方商人群体的崛起,西南边疆地区市场也日益活跃。从商品市场看,粮、盐、绢帛等成为边疆商人贩运的主要大宗商品,生活资料市场发展。曲靖、大理、临安等产粮区商税征收中有米税④,石阡府的板桥场每年花盐、牛猪、米布等各行就有税额一百余两⑤。本地商人也深入乡村偏远地区,用盐与小农交易粮米、纺织品等物品,马龙州州城的三个街“市中亦别无异物,俱系附近等处与本地夷民各将荞、谷、布、米、油、盐、猪、鸡之类互相交易”⑥。姚安交易以“盐米易他货”⑦,贵州地区“布、帛、米、麦”⑧ 为民间交易的主流。商人输粮中盐,盐不仅成为其贩卖的货物,也成为与小民交易的货币,故盐在云南长期充当实物货币,武定军民府土人交易“惟以盐块行使,不用海贝”,镇沅府“交易亦用之(盐)”,丽江府兰州交易用盐块,其“大者重一斤十两,小者重一斤”⑨。

粮食市场及其他商品市场的发展推动了边疆地区要素市场发展,土地买卖、租佃日益频繁,边疆地区地权市场得以发展。自弘治朝起,滇西地区土地买卖十分盛行,如邓川土知州一次性出卖了一千亩以上的土地,云龙州曹涧土官出卖了方圆十余里的一片土地,北胜高官出卖了位于鹤庆的私庄五处,云龙州土知州将澜沧江以西的大片土地卖予五井商人⑩。同时部分土官也积极买进土地,如丽江土司木氏自弘治朝起向邓川州、北胜州的土官土民购买大量田地、山场作为庄田,招民佃种○11 。土地买卖的发展,促进了边疆地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使边疆地区土地资源得以进一步整合、配置,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粮食产量,推进边疆地区粮食市场的发展。

五、结  语

明代,开中盐法在西南边疆的推行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洪武年间以开中云南为主,给支盐引初期以川、淮、浙等盐引为主,后云南盐井为明政府管控后,滇盐亦参与其中,不过仍以淮、浙盐为主;第二阶段,永乐至正统初年,淮、浙盐除偶尔作为开中的给支盐引外,中云南以支本地盐为主,中贵州以川盐为主;第三阶段,正统至成化年间,正统朝以云南开中为主,景泰朝以后以贵州为主,支盐场除川、滇盐外,复将淮、浙盐引进。内地淮、浙盐的引进多发生在边饷急需筹集的阶段。成化年以后,开中盐法逐渐停废。

开中盐法在西南边疆的实施,最具特色的是给支盐引不仅有本地盐引,而且有内地盐引,淮盐、浙盐都在特定的时期作为开中给支的盐引,而所谓特定时期,主要是在西南地区战事紧急,军粮边饷严重不足时。这表明,以极大优惠给支内地盐引的开中政策的目的是吸引内地有经济实力的商人进入西南边疆,利用他们的资金力量,迅速撬动西南边疆的粮食市场,促进本地粮食供给。随着西南边疆粮食市场逐步形成,所给支内地盐引的优惠大大下降。由此表明,政府通过制定刺激内地商人入中的开中则例,促使经济实力雄厚的内地商人前往西南边疆中盐纳粮,边疆地区迎来了内地商人入边热潮,为其区域市场的发展注入经济活力,加强了边疆与内地的经济联系。

随着西南边疆开中的持续推行、本地盐井资源的充分利用,大量入边中盐的内地商人逐步在边疆地区落地生根,成为推动边疆地区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如此,内地商人在边疆采买粮米的商业行为,在促进边疆粮食市场发展的同时,培植了一批本地的大土地所有者成为商品粮供给主体,进一步提高了本地粮食的商品率。除了粮食市场,西南边疆地区的要素市场也发展起来,土地买卖活跃优化了边疆地区的农业资源配置,也进一步增强了本地商人的实力。

由此可见,开中盐法虽然是明政府为筹集军饷而进行的一项应急性经济政策,但它对西南边疆市场和边疆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助推作用,其推动力主要在于,它使边疆与内地市场形成了联结,促进了内地商人和商业资本向边疆流动,为边疆市场注入了经济活力,促进了边疆市场的发展。

(责任编辑:王放兰)

Market Linkage and Factor Mobility: The Influence of Kai-Zhong System on the Southwest Border Market in the Ming Dynasty

ZHANG Jinpeng  LIU Lifeng

Abstract: The Southwest Border Region was a key area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Kai-Zhong system in Ming Dynasty.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provided important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border markets while filling the border income.The governments formulation of differentiated salt regulations formed market force on the flow of economic factors such as mainland commercial capital and merchant groups to border areas, injecting economic vitality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border markets.For the attraction of Kai-Zhong, many mainland merchants entered Yunnan and Guizhou region, leverag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uthwest border grain markets and cultivating local merchants.Under the joint influence of mainland merchants and local merchants, the Southwest Border Market developed further and its connection with the mainland market was further strengthened.

Key words: Kai-Zhong system; mainland Salt Yin; flow of merchants; border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