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初探及其本土化途径

2024-06-18 10:35:02杨运良
三角洲 2024年13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伦理共同体

通常情况下,“生态伦理”与“环境伦理”这两个概念可以相互替换,但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差异。“环境伦理”表面探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伦理。而“生态伦理”概念超越了“现代性”道德的伦理框架,突出强调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生态伦理的最终目标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命共同体理念,一是通过证明外物是值得受到尊重,抬高自然界或自然界其他生命体的地位;二是通过反思人类自身落后的观念,消除人类对于人类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看法。深化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规律性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生态文明工作。

生态伦理与环境伦理的区别和联系

在以往大多数情况下,“生态伦理”与“环境伦理”这两个概念在伦理学适用范围内经常被混淆,被当成同一范围或同一主体,这忽略了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异。

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持续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人们为了自身发展,造成了大规模的生态污染,引起了一系列的生态问题,西方社会开始反思其根源所在。在这期间有一个问题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大自然在遭到破坏时,大自然不能像人类一样依靠法律来寻求保护,由此形成了维护自然价值和权利的以非人类中心主义为观点的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环境伦理”概念主要是围绕人类如何对待人类社会之外的外部环境的一系列道德规范以及伦理态度来展开讨论,并没有对自然界的伦理内核进行真正的探索和研究。在这一概念中,“环境”概念是人类生活世界之外的一个“物质统一体”,“自然”也被归到了这个范畴之中。此外,虽然环境伦理这一概念最初持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目的是保护自然的权利和价值,但这种理论都是通过人类的思维方式和语言进行思考和讨论的,动植物幸福与否暗含着人类的价值取向,人与其他生物伦理原则也是全部由人来制定的,最终受益者仍然是人类。当谈到“环境伦理”这一概念时,通常都是基于“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一切以人为本”的思想,缺少对自然的深入理解和思考,即便谈到自然概念,由于没有超出环境概念的范畴和人类中心主义的框架,其“自然”的含义仍然是一种“物质统一体”,不能体现自然本身的内涵,形成的仍旧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观,所以环境伦理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显然是不成立的。归根结底环境伦理不过是社会伦理的延伸,在原有的道德规范上增加了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重视,实质上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对人与自然的内在伦理关系是无法深入理解的。

“生态伦理”概念最早来自西方社会,同样是源自资本主义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造成生态危机。与环境伦理不同,生态伦理不只是现代社会伦理的延伸,而是深入到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在保证人的自身利益前提下,同时关注自然的权利和自然的内在价值。深入地来说,生态伦理关注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外部利益,而是探寻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深层思想情感的连接和共鸣,从而使人们在心灵上发生变化,并将这种心灵转变与现实连接,走向自觉自愿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进而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稳定的关系。

生态伦理对环境伦理的超越

环境伦理表面上是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是基于“人的主体性”的思想,这种调节最终都会转化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节。站在人自身的角度去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始终是居于主体地位,人类只认识到自身的存在价值,一切都是围绕人的利益展开讨论,而自然只是为人类社会提供工具价值的客体。伦理学在引用价值时,区分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所具有的属性是事物因其自身的需要获得的;工具价值是指某些被用来当作实现某一目的手段的事物所具有的属性是事物因他物的需要才具有的。过度地看重自然的工具价值就会忽略了自然的内在价值,从而否定了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待这类问题时,人类出于考虑自身的利益是一定会将人本身和自然二分看待,体现出的就是人与其他物种的差异性,以及人类高于其他一切物种和整个自然界的观念,这种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结果呈现出的就是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伦理的目的就在于拉近人与自然之间的距离,扩宽人们的心灵空间,使人们意识到自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更具有内在价值,并且改变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这种固定不变的主客关系。自然的内在价值不再是指类似人所具有的“自为”的主体性,而是强调其“自在”的创造性。自然强大的创造性就是其内在价值的源泉,自然这个庞大的生命系统创造着生命,并不断创造新的物种,这种创造性不需要借助他物,体现出了自然整体的内在价值;其次,个体的自然物也同样具有内在价值,这同样根源于生态系统的创造性。这种个体或整体一定存在着某些需要,在其产生需要并被满足时,才能说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种种表明自然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所以自然既可以成为具有工具价值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

现代生态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想在伦理学范围内找到一个我们人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由,从伦理学的角度,能否提出一个让人们能够信服的依据。我们人应该尊重自然,那么说明自然是有一定的道德地位的,但是自然为什么应该有这样的道德地位,这就是生态伦理要回答的问题,其核心工作就是通过证明自然具有一定的道德地位来使人们尊重自然,并维护自然的权利和内在价值,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生态伦理的局限及理论困境

生态伦理是从非人类中心主义中产生并发展出来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是有内在规律的,其本身就是一个平衡系统,人类不应该将人和自然二分看待,自然是有其内在价值和权利的,是可以作为主体的。生态伦理将道德关怀对象扩展至动植物等生命全体,赋予自然界各种生命个体权利和价值。虽然生态伦理对当代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还是存在着一定局限性。

一方面,基于西方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及“敌对思维”,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是一种二元对立的主客体关系,人类社会之间的规则和自然的规则是很难相通的。在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西方学者无法摆脱主客二分的思维,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因此想要平等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是存在理论困境的。

另一方面,人来自自然并与自然中的各种生物存在着相似的性质,所以自然同样可以作为伦理的主体,虽然这种思路值得探究,但是存在许多问题,这里没有关注到人在很多方面是优于自然万物的,人来自自然,但高于自然。如果没有人的参与,自然是不能够体现其价值和权利的,只有具备自我意识且能同其他非主体区别开来的主体才拥有权利,能够意识到自我的存在才谈得上权利,同时人保护自然并不是因为自然万物有存在的权利,而是因为保护自然的生态平衡有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然还不具有拥有权利的基础,即自然是不能成为主体的。

现代生态伦理学尤其以西方为代表,着重强调了人们应该对自然应尽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忽略了人们在尊重自然权利的同时,自然是无法履行尊重人类的义务,这种单向的伦理关系是不符合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自然自身是不能赋予自然权利的,如果说自然是有权利的,那只能说是人们赋予它的,所谓的主客体关系的平等,最终还是由人类来决定的。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构建路径

生态伦理的最终目标就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生命共同体理念首先要求人类超越物种的局限,抛开人自身的优越性,将人置于自然中和其他物种共同生存的整体中,要尊重各种生物生存的权利,保护好所有生命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正因为这种人与自然主客分明不平等关系的存在,所以我们注定无法将二者平等看待,为了达到这种生命共同体的终极要求,目前有两条路径:

第一条是通过证明外物是值得受到尊重,抬高自然界或自然界其他生命体的地位,这是目前的一个主流路径。例如证明植物、动物都是有一定的心智能力,它们有自己的感觉、心理,尤其是动物,它们有跟人类相似的感觉和心理,所以人不能只把它们当成是只有工具价值的客观对象。我们可以尝试将自然界中的生物看成是与人类相似的主体,并不是在所有方面全部视为与人类具有同等道德地位的主体,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地分析自然物与人类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例如,在一定时期,一些凶猛的动物是对人们的生存有威胁的,但在另一时期,这些动物也会保护人类,成为人类的朋友。在这个前提下,人的地位不受影响,动植物不再是随意摆布的客观对象,并且不会出现将它们提升为与人平等的价值和道德伦理主体而要求它们应该承担相应道德责任的问题。

第二条是通过反思人类自身落后的观念,消除人类对于人类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看法,也就是人始终是主体的观念,但是目前这条路径比较难以实现。如果始终秉持人是自然的主人的理念,不尊重自然,向大自然无尽地索取,不给予大自然足够的关怀,那么势必会引起生态危机,从而影响人类自身的发展。生态危机证明,人类对自然做了什么,就是对自己做了什么,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的人类发展历史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我们要破除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在全社会普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使人民群众懂得,自然同样可以作为主体,并不只是服务于人类的工具,而是由各种生命物质组成的一个庞大的系统,其中也包括人类自身,人类不能因为相对于其他物种的优越性来破坏这个整体的平衡,否则最后只能殃及自身。

从长远来看,我个人认为第二条路径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以及更为彻底的效果,通过反思人类自身,使人类在思想观念上意识到人并不是自然的主宰,而只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凭借自身优越性来主宰自然这种行为是不明智的。历史充分证明,坚守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观念,利用科学技术来征服自然,换来的只是短暂的人类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生态问题,从而导致生态危机,影响人类自身生存环境。因此,我们要认识到自然同样是主体,人并不是屈服于自然,而是尊重自然,人也同样可以作为自然的客体,人们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积极治理和维护生态环境,造福的并不只是大自然,而是人类自己。这也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这一价值理念意味着道德关注对象的延伸,是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关系的重新构建,这是人类道德水平进化的必然产物,凸显了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生命赋予伦理关怀。推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研究,能助力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及自然的良性稳定进化,不断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迈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深化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规律性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生态文明工作。

作者简介:

杨运良,男,辽宁省盖州市人,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文系202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形象建设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路径研究”(L21CKS010)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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