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及其动力机制

2024-06-16 03:27孙新华卫敬
关键词: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

孙新华 卫敬

摘 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基于典型案例分析,探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及其动力机制。研究发现,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区别于传统的分散式供给模式,主要体现在服务主体的规模化、服务内容的系统化以及服务方式的个性化三个方面。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实现过程中,农业规模经营构成了前提条件,各类服务主体之间的竞争是催化因素,地方政府则提供了政策或制度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推动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中心的服务供给模式的形成,助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但是却对小农户的发展带来了意外的负面后果。鉴于此,应该从三方面着手优化: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引导,加大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关键词: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12.82;F32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4)03-0075-09  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24.03.09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需要借助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也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且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不同的需求[1]。因此,在我国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行发展背景下,如何构建与农业经营体系相匹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近年来,笔者在各地调研发现,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在悄然发生变化,特别体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方面,主要表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从个体化供给到规模化供给,服务内容从单项供给到一条龙供给,服务方式从一般化供给到个性化供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不仅改变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对农业经营体系带来了系统塑造,直接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的走向,因此亟需给予关注。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社会上的各类服务机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提供的综合性配套服务,具体而言,不仅包括生产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保险服务等,还包括农产品在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服务[2-3]。围绕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问题,学术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研究,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可以发现,既有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供给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三个方面。

第一,在供给主体方面,学者们主要揭示了我国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的发展特征及作用。研究发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者从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拓展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政府和村集体是外部性较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民间主体则在提供外部性较弱的项目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近年来兼具生产和服务功能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往往具有服务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双重身份[4-5],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也从以往的小、松、散向多样化、多领域、组织化发展[6-7]。同时研究者也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和规模化对经营主体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是有利的[8]。

第二,在服务内容上,主要关注了不同时期服务内容的供需差异。研究者指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业以小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相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需求也相对单一,多元化服务内容需求不显著,服务供给主要集中在粮食作物的播、种、收环节。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对服务内容的需求也发生变化,服务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也越来越丰富[8],逐步覆盖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向服务农业全产业链、一体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转型[9-10]。因此学者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是随着经营体系的改变而不断拓展的,并且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多元化的服务内容。

第三,在服务方式上,既有研究除了关注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供给方式以外[11],还关注到服务主体从面向农业特定环节提供常态化的供应服务到一般化的服务供给[12]。同时有学者指出,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服务主体也开始结合不同经营主体的需求提供多层次的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灵活的服务机制[8],通过对服务方式进行创新与改进,不断实现从专项服务向综合服务,从常规性、一般化服务到具体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转变[13]。

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问题,现有研究看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的多样化、规模化,服务内容的多元化,服务方式的综合性趋势,但是尚未关注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趋势,也就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方式之间整体性的变化和关联。鉴于此,本文基于皖东Q县的实践探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及其动力机制和影响,经验材料来自于2023年4月笔者在皖东Q县为期10余天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专题调研。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内涵及特征

(一)调研点概况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涵

Q县位于安徽省东部,与南京、合肥两大省会城市接壤,得益于优越的区位优势,当地经济相对发达,加上紧邻劳动力市场,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外转移,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因此,当地的农业规模经营发展较快,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也走在全国前列。

作为农业大县,Q县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目前已基本实现规模化经营。2010年以前,Q县以小农经营为主,与此相对应,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也呈现出个体化和分散化的经营状态,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服务方式主要是一般化的基础性服务。2010年开始,Q县土地流转快速推进,到2015年前后,全县土地面积的流转率已达到90%以上,而且形成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小农户为辅的农业经营格局。随着农业规模经营发展,传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无论是在供给规模、供给内容、还是供给方式上都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要求也进一步提升。因此当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和需求不匹配时,当地衍生出多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之间出于竞争以及抢占市场的需要也在不断改进服务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的要求。

总体来看,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服务主体方面,原来个体化的主体通过成立或加入合作社等方式实现了规模化;其次,在服务内容方面,通过整合农业生产全程所需的农机和农资服务,在形式上更加系统化;最后,在服务方式上,由面向所有农户提供一般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转向为目标客户群体定制具体化、个性化的服务。因此,Q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模式正在从分散式供给转向“整合式”供给,即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整合”的方式实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组织化、规模化,服务内容的多样化、系统化,服务方式的个性化、具体化。笔者将这种新型供给模式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其内涵是指在农业规模经营进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方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扩大自身规模、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从而带来服务主体规模化、服务内容系统化和服务方式个性化转变。当然,在各地实践中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呈现的程度和面向会有所差异,但均不同于既往的分散式供给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作为农业转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变化,不仅直接影响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走向,而且影响着农业经营体系的转型。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特征

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关键与核心在于“整合”二字,最显著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服务主体、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方式三个方面的变化。

1.服务主体的规模化。在分散经营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通常以个体化的形式出现,规模较小,同时各主体之间也缺乏合作。随着Q县农业规模经营持续发展,各类分散的服务主体通过扩大个体规模或者合作的方式对各个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整合,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规模化特征也越来越显著。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单个服务主体的规模化,二是服务主体之间通过组织化方式实现规模化。

Q县土地规模化实现过程中,农业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催生出一批有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小农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位的互换,不断倒逼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的资本集中,首先体现在乡村个体化农机手逐步被市场和资本主导的农机服务组织取代,实现了技术的更新。以X合作社为例,2005年、2016年、2023年收割机的马力分别是50马力、100马力、130马力;此外在育秧方面,X合作社在2015年、2018年、2023年育秧效率每小时可分别达到600盘、800盘、1 000盘,育秧面积也由3 000亩、5 000亩扩大到目前的8 000亩。农机的更新直接推动了当地劳动生产率水平提升。在农资供应上,农资代理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直接合作,通过大量占据乡镇农资零售店的市场份额使自身规模不断壮大。

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实现需要多个服务主体之间进行合作参与。调研发现,很多个体农机手通过成立农机合作社来稳定服务对象、扩大服务面积、抢占服务市场。如J农机合作社整合散户农机手带机入社,最高峰时曾有18位农机手加入,当年合作社单季总体服务面积达到8 000多亩。此外,X农机合作社也通过整合本地农机手实现规模化,合作社刚成立时只有5个人,面向本村提供服务,规模扩大以后成员达到了30多个,服务范围也开始向全县拓展。X合作社目前共有各类农机近40台、育苗基地50多亩,每年育秧面积可达8 000余亩。因此个体服务主体通过联合可提供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服务,没有走向联合的农机手则很难与规模化服务群体竞争而被市场淘汰。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农服务主体构成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资、农机等各类生产资料的供给、农产品储运加工、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专业指导等方面提供服务,对Q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农机服务还是农资服务主体,都在规模化经营的背景下通过联合合作或者改变经营策略,不断地进行整合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规模化得以实现。

2.服务内容的系统化。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综合性、系统化的需求随之提升,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也逐渐向形式、内容更加多样的系统性服务转变[14-15]。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始转换为服务平台对其他服务内容进行整合,系统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到农业生产活动的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各个环节,同时在服务类型上对农机服务、农资服务、飞防服务等服务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系统化的整合。

在农机服务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方面整合服务资源,逐渐形成包括育秧、机耕、插秧在内的全程化服务;另一方面也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整合,将分散的农机手吸纳到农机合作社,增加了服务内容。比如,J农机专业合作社社长在成立合作社以前仅提供收割服务,由夫妻二人经营。2016年,通过与其他4名农机手共同成立合作社,将服务内容扩大到育秧、插秧、收割、旋耕等方面;2018年又增加了飞防业务,进一步整合了当地的分散农机手。

在农资服务上,当地传统的农资销售体系不断整合,从农资零售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销模式转变。以L公司为例,该公司负责人看到农业经营体系的改变后即对农资销售作出调整,开拓直销渠道,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销和零售两个渠道成功占领了Q县1/3的农资销售市场。除了农资销售以外,L公司还积极发展机械一体化,此外还开拓了烘干和收购业务。在飞防服务上,最开始当地的飞手都是分散性提供服务,L公司建立了飞防服务队,聘请专职飞手担任队长,队员则是与公司进行合作的飞防合作社以及个体飞手。公司接到飞防业务,由飞防大队长根据工作量统筹派单,当需求量过大时还从外地调配飞手,但最后由于管理问题只留了一个飞手与其他合作社进行合作。

3.服务方式的个性化。Q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趋势尚未发展时,小农户家庭经营占主要地位,传统的一般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相对应,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各个环节无需高度细分。首先,在服务供给渠道上,以家庭经营为主时零售渠道所占份额较大,且服务供给主体多呈现分散化、个体化的特点;其次,针对服务的客体,小农户只要能够获取所需的服务满足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可,对服务的个性化要求并不显著;最后,在服务方式上,以家庭经营为主时无论农机服务还是农资等服务的供给都比较统一化和标准化,普通的服务主体基本能够满足所有农户的服务需求。这一阶段无论对农户还是服务供给主体,个性化、针对性的服务供给方式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比较高,发展动力较弱。

当Q县规模化经营成为主流时,为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服务需求,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服务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需要结合各经营主体的具体需求转变服务方式,形成多层次、个性化的服务机制。作为Q县最大的农资商,L公司的转型便是一个典型代表,其不仅较早对自身农资销售体系进行了整合,在服务方式上也进行了改进。2010年前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对零售渠道销量产生了冲击,为了掌握这部分客户群体,公司在2015年前后开拓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销渠道,直接对接200亩以上的客户,同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块茬口、小气候等帮助经营者有针对性地选药、选种等,由此开启了与零售渠道平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销渠道。

相比零售渠道,服务渠道的直接化对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价格上具有一定吸引力,而个性化、优质化的技术服务与农机服务才是真正吸引其的关键。比如在技术服务上,L公司配备了4位销售业务员、2位技术代表和2位驾驶员专门下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实地的技术指导,根据作物生长情况量身定制“种肥药一体化”方案,同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技术员都深入田间给予针对性的技术指导。为了更好地服务农资销售,L公司将各类农机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专业化的农机协调平台,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这样经营主体就能够更加便捷及时地获取所需的农机服务,农机手也可以灵活调配农机,极大地降低了沟通协商成本。

综上,服务主体的规模化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的实现;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以及产后各环节服务内容的系统化整合在很大程度提升了服务效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通过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满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需求。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对于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改进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动力机制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构成了近年来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新趋势,而且这种趋势在加速推进。从Q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首先是因应农业经营体系转型的结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为其创造了前提条件。而在回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过程中,各类服务主体之间展开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加剧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程度,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措施则直接或间接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

(一)农业规模经营的需求

2010年以来,大量小农户迅速被家庭农场、工商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代,而农业规模经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单个服务主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能力是有限的,因此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从而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

1.农机服务方面。以往小农户经营为主时耕地面积小且分散,通过人工插秧或者自有机械、个体农机手即可满足其服务需求。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主体地位以后,对机插秧、机耕、机收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依赖迅速上升,个体农机手在作业效率和作业质量上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因此单体服务主体需要通过扩大自身规模或者组建农机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的扩大也带来了农机服务内容的增加和农机服务方式的改变,以往普适性的服务方式逐渐趋向个性化和有针对性。如经营2 000亩耕地的王某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增加收入,就采取了早稻、中稻、油菜、小麦错茬种植的方式。尽管不同作物对农机服务的供给需求不同,但相同之处是规模化和差异化的经营需要规模化和个性化的农机服务供给。

2.农资服务方面。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小农户不断被压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资需求量大增,为了节约成本,他们会直接和批发商对接,乡镇农资零售商的大部分客源被县级代理吞并。同样以王某为例,随着近年农资价格的不断上升,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投入也在增加,由于种植规模庞大,对各类农资的需求量都比较大,因此他选择越过农资零售商直接和县级批发商对接。县级农资代理商不仅在价格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具有吸引力,同时还通过聘请一批专业的技术人员提供更加专业的一条龙服务来稳定客户资源。

总之,农业经营规模的发展客观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加推动了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出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需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内容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升。因此无论是农机服务还是农资服务主体,都在不断地扩大服务规模、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反过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更好地适应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的迅速发展。

(二)服务主体的激烈竞争

在小农户为主要农业经营主体时,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相对有限且同质性比较强,分散化的小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种类、质量、效率等各方面的要求也比较低。随着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体地位发生互换,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各类服务主体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使服务环节也在不断地向产前及产后环节延伸,原先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也在不断地整合和被整合,彼此之间的充分竞争也淘汰了大量服务主体。

1.从农机服务供给来看,Q县各类农机服务主体之间的竞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本地农机手和跨区农机手之间的竞争,第二阶段则是本地农机手达到饱和后彼此之间的竞争。而正是第二阶段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各类农机服务的整合。以T农机合作社为例,据合作社社长张某所说,2005年以前合作社所在村庄仅有五六个农机手,农机数量比较少,而市场需求量又大,往往出现“满世界找农机的现象”。由于供不应求,江苏等地跨区作业的外来农机手比较多,此时本地农机手和外来农机手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并且主要是基础性农机服务方面的竞争。到2008年前后,本地农机手大量增加,乡村社会关系的作用使本地农机手更具优势[16],因此开始排挤跨区作业者。到了2010年左右本地农机手达到了饱和,此时外来农机手基本上不复存在。同时以2010年为节点,刚好是Q县大规模推动土地流转时期,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加,加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细分化,本地各类农机服务主体之间的竞争加剧,正是农机手之间第二阶段的竞争推动服务主体不断拓展服务内容,获取竞争优势。

2.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之间的竞争不限于农机服务,对农资服务主体来讲,扩大市场也意味着需要笼络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如农资零售店老板谢某所说,“现在不同过去,关键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意就等于宣布关门。”能否回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成为各类农资供应主体之间竞争成败的关键,为了抢占市场必须随着农业经营主体的改变进行转型。无论农机服务还是农资销售都被拥有更大规模、更强实力的市场资本所主导,乡镇竞争激烈且分散的农资零售店会逐渐在同资本的竞争中被整合,甚至淘汰。为了增强竞争优势,越来越多的服务主体通过整合的方式将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类型纳入到一条龙服务当中,形成一体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模式。较之于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成本等各方面投入更高,获取利润的动机也更强。因此在服务方式上,一般性的基础性服务已无法适应规模经营的需求,为了提升服务的竞争力,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纷纷推出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方式。

总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之间的激烈竞争促使他们通过“整合”的方式对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不断改进。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程度随着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竞争加剧也在不断地增强。

(三)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

除了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现实条件及市场多服务主体之间的竞争以外,Q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推动,具体表现为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业规模经营的推动。

1.政府通过资源整合与资金补贴等方式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提供了直接保障。2018-2020年,Q县连续三年申请到农业农村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该项目主要借助于农机专业合作社推动耕种收等环节的机械化程度,项目的实施直接推动了Q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扩员和农机社会化服务内容、服务主体的整合。个体农机手加入农机专业合作社后可以获得项目资金补贴,参与项目的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获得补助,具体标准为前三年针对收割和旋耕每亩地补贴5元。T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当时育秧和插秧服务人员不足,2018年开始有补贴以后合作社成员大量增加,完善了育秧、插秧服务,形成完整的一条龙服务供给。2023年,Q县进一步提升财政补助标准,发布《Q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对象面向所有接受托管服务的小农户及规模经营主体等。其中小农户收割、机械化育秧插秧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亩地20元和50元,相应地针对规模经营主体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亩地18元和48元。2023年,Q县农业农村局又发布了《关于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耕、种、收、管、烘等服务的“一站式”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政府在资金和资源上的整合与扶持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之间的整合和服务内容的系统化。

2.间接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发展。近年来,Q县根据上级政府指导意见加快实施“小田变大田”的改革,当地政府借助高标准农田项目进行土地整理、合并地块,为农业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据Q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介绍,自2011年以来,全县已建成高标准农田86.92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83.55%。土地整理和农业基础设施的配套使多个高标准农田连网成片,土地细碎化状况得到极大地改善。在此基础上,通过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成为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小田变大田”实施后取得了明显成效,提升了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为后续现代农业机械的供给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标准化奠定了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正是农业转型、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三者共同作用,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求的进一步增加和提高,是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基础;为了回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诉求以占领更多的服务市场,各类服务主体之间的竞争不断强化,助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程度和广度;地方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则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因此,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服务主体的激烈竞争以及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三者互相强化,共同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意外后果

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随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Q县以往“东一块,西一块”分散化的耕地形态被集中连片的土地所取代,几百亩甚至上千亩的规模化经营非常普遍。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不仅是对原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和当下农业规模经营体系相匹配,对于构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意外后果,特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倾斜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小农户由于耕地面积小、耕地细碎化等现实因素逐渐被服务供给者忽视,从而形成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中心的服务供给模式,使小农户的生产与发展渐趋边缘化[17]。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小农户在服务获得上处于被动地位。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中,形成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中心的服务供给格局,从而使小农户依附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象越来越多。当地人将此称为“小户跟大户走”。首先在市场化服务方面,由于农机服务为分散的小农户提供服务效率较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效率更高,因此会优先服务规模经营农户。在此背景下,小农户在获取各类农机服务中不得不跟随甚至依附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了农机服务的获得,“小户跟大户走”还体现在育秧服务上,育秧工厂会根据育秧时间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对客户进行分类整合、分批育种,时间也由育秧工厂安排。由于不同的稻种生长时间存在差异,小户只能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便车,在选种等方面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越来越趋于一致,以保证自身能够顺利获取育秧、插秧服务。此外,在农资服务甚至公益性服务上,也均有“小户跟大户走”的趋势。尽管在此过程中小农户依然可以获得一定农业社会化服务,但是却处于被动地位,失去了能动性和选择性。“小户跟大户走”会面临很强的被动性和不确定性,小农户很可能会耽误最佳的作物播种或者收割等时机,带来减产减收等损失,同时在实现机械大型化以后,整合式服务的供给主体未必会愿意耗费更多时间和经济成本为分散的小农户提供服务。若小农户在获取服务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严重时会进一步威胁到他们的生存[18]。

2.小农户经营和发展空间遭到压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较大且土地连片,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更大,加上时间集中,因此可以通过规模化的服务主体获取服务。而小农户一方面由于经营规模小,难以和规模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对接;另一方面分散的地块导致服务效率低下,增加了农户的劳动难度和服务成本。较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匹配度更低。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发展过程中,小农户的分化进一步加剧。少部分小农户通过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发展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更好地获得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多数小农户因为在服务的获取方面受到挤压,日常经营更加困难,因而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进城务工。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和农业经营规模化是互相推动的,而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小农户的经营和发展空间。实践中,不少小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表面上看是主动选择外出务工所致,实际上却是因为农业经营空间受到压缩以后被排挤出去的[19]。同大多数农村地区一样,Q县农村目前仍然有不少中老年人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深,受制于年龄、身体素质等因素,很难再外出务工,如果能够为之提供便利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他们便可以更好地从事农业生产。

3.适配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衰落加剧了小农户的式微。传统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服务规模小、个体化的特点,难以适应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部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主动或被动整合得以存活,而很多个体农机手或乡镇农资零售店则被市场淘汰。此外,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当地农业规模化水平的提升,农业规模化程度越高,经营者在各环节对高质量农资以及农业机械化的依赖就越强,农业投入也进一步增加,因此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和农业经营风险也会进一步提升。笔者调研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资、农机费用基本上都是作物收获以后才能结清,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大量资金压力和风险转移给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这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出了更高的抗风险要求,是很多小规模服务主体无法承受的,从而导致其在竞争中失败,与小农户适配的小规模服务主体的衰落也进一步加剧了小农户的式微。

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是适应农业经营体系转型的必然结果,是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但是其发展同时带来了小农户在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被动地位,并造成了小规模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衰落。实际上,中国仍有2亿多小农户,尤其是中老年农民数量巨大并将长期存在[20],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不仅要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也应该重视并回应小农户的需求。

五、结论与建议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进程中,如何推动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直接影响到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质量。基于皖东Q县的案例,本文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特征、动力机制、意外后果进行了探讨。研究发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是各类服务主体为适应农业经营规模化的发展,而不断地对以往分散、个体化的服务模式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其他服务主体的整合。相对于传统家庭经营模式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面临的分散性、低效率、组织性差等问题,农业经营高度规模化形成的整合式服务供给则体现出服务主体规模化、服务内容系统化、服务方式个性化的特点。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式供给的发展,实际上是农业规模经营、服务供给主体和地方政府共同推进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现代化水平,但是却对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获取带来了不利影响,压缩了小农户的经营空间和发展空间,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面临一定的困境。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会继续发展,但是无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何种程度,我国小农户依然会普遍存在,而且是我国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经营主体。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如何有效满足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促进两者协同发展,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小农户规模小但具有高度灵活性的优点,同时村庄熟人社会也使其协商成本较低。因此,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熟人社会的互助作用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比如相邻地块之间的小农户可以通过自行商议、自发组织,在种植品种、播种、收割、灌溉时间上进行协调互助,这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服务规模化和农户组织化的可行路径。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村社组织发挥统筹作用。作为村庄内生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就具有统筹的职能和能力,同时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庄社会又具有一定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可通过村社组织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对小农户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购买进行适当地组织和整合。

第二,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合式供给模式与小农户分散经营所产生的服务需求适配性较低,因此,应该构建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应引导各类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应服务广大小农户,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对传统的服务于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加以支持和鼓励,引导其进入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此外,还可以在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之间建立一定的信息互动平台,各服务主体之间借此协调服务时间和服务对象,从而提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的服务可获得性。

第三,加大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政府的作用是市场机制无法替代的,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也需要各级政府在各个方面给予广泛支持,因此需要探索出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共享发展成果并互相促进的农业现代化道路。首先,在土地流转中,应该在优先保障小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适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应过度倾斜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次,在各种惠农项目和政策实施中,应该同等看待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应厚此薄彼。最后,应该出台政策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特别是要发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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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grate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 and Its Dynamic Mechanism

——Take Q County in Eastern Anhui as An Example

SUN Xinhua1,WEI Jing2

(1.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litical Science,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601;2.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Northwest A&F University,Yangling,Shaanxi 712100,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Chinas rea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Based on typical case studi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tegrate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 and its dynamic mechanism.It is found that the integrate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decentralized supply model, which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ree aspects: large scale of service subjects,systematization of service content and personalization of service methods.In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integrate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constitutes a prerequisite,competition between various service subjects is the catalyst,and administrative forces provide policy or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The integrate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 has promoted the formation of a service supply model centered on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helping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but it has unexpected negative consequenc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farmers.In view of this,we should start to optimize from three aspects:improve the degree of organization of small farmers,strengthen the guidance of social service subjects and strengthen support for various types of business entities.

Keywords:agricultural social services;integrated supply;small farmers;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责任编辑:张洁)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CSH031)

作者简介:孙新华,男,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治理、农地制度与农业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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