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苏梅 张恺鹏
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所蕴含的经济、环境与文化价值对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但囿于目前“专门法——一般法”双轨并行的立法模式;行政监管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的现状,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难以有效运用,转化为经济效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出台,为化解前述困境提供了制度依据与现实可能。文章对S省L州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解剖麻雀式”梳理,进一步提出民族地区可以围绕《办法》,打造监管体系与资格审查制度;通过专门指导站强化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力度;利用企业专业服务提升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水平等解决路径,发挥出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益,实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与经济发展。
2021-2025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过渡时期,地理标志所具有的经济、文化、环境价值,对于实现乡村地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村文明”的阶段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对民族地区而言,地理标志所蕴含的经济、文化价值对当地实现脱贫致富、实现乡村振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当前我国“特殊——一般”双轨并行的立法模式,以及民族地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的匮乏,民族地区地理标志在保护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024年《地理标志保护办法》的出台,为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参考,但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如何围绕《办法》,因地制宜地实施对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从而发挥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益,是当前民族地区急需解决的问题。
现实困境: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
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地理标志主要存在“多头管理”这一问题。根据本调研组的走访调查发现,以S省L州为例,地方政府部门针对同一地理标志的侵权纠纷时,存在多个部门同时介入的情形。具体而言,州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侵权人诉请进行立案处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知识产权科某些情况下也会针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出现伪造冒充、无证销售等问题,州农业农村局同样也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部门多头管理往往会陷入“谁来保护”的困境,尽管在新颁布的《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但“多合为一”并非简单的职责并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何与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保护衔接、如何有效“多合为一”,是下一步保护监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护监管主体的“缺位”。无论是《办法》还是此之前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都规定了政府机关不能直接作为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为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常见的做法是将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放权给下辖于行政单位内部的学会,由学会来申报地标,以此解决申报主体归属的问题。
以L州农业农村部门为例,在农业局管理种植业产品时期,成立了L州农学会,以此作为雷波脐橙的申报主体,后经历史变革,国家对于群团组织管理逐渐规范化,农学会也日渐失去其价值,直到现在已经彻底“名存实亡”。按照《办法》相关规定,作为申请主体的农学会在雷波脐橙这一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日常监管。但囿于监管能力的丧失,导致其陷入了管理职责“空位”的现实困境。丧失监管能力的主体如何履行职责,目前依旧是地理标志保护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利用法律手段维权少。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产品和服务被假冒、侵权的情形非常严重,但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经营者等,却很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笔者调研的S省L州为例,该州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尚未受理有关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但这是否意味着当地没有地理标志侵权现象呢?其实不然,笔者前往当地农业农村局调研了解,仅2022年就有至少2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地理标志侵权事件,但最后却均未进入司法程序。可以说,民族地区法律维权与地理标志侵权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
若地理标志长期得不到司法层面的保护,则极有可能造成地理标志沦为“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的悲剧。譬如云南大理石,原“大理石”是用于指代产于云南大理的白色带有黑色花纹的石灰岩,但后来由于市场上不法的“大理石”泛滥,致使“大理石”最终成为建筑装饰材料石灰岩的代名词。原有的地理标志大理石也变成了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导致知识产权白白流失。因此,如何在地理标志涌入市场之后,解决好“被侵权”的问题,是民族地区地理标志“市场化”后所要解决的关键。
缺乏集聚优势与品牌效应。L州拥有众多的地理标志品牌产品,但是,当这些产品走向市场,转化成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内生动力与外在竞争力不足的问题。
在内生动力方面,L州目前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主体往往是非营利性组织,比如雷波脐橙的申请主体即为农业局下辖的L州农学会。从申请主体来看并没有较强的内生动力促进品牌的建设。此外,囿于地理标志区别于商标所带有的公益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其“商业化”的品牌建设。
同样,在外部品牌竞争力方面,绝大部分地理标志农产品影响范围有限,仅仅局限于以保护区范围为核心的周边省市。以脐橙为例,有关脐橙的地理标志包括“雷波脐橙”“赣南脐橙”“秭归脐橙”“平远脐橙”等品牌。但在品牌内部尚未形成拥有绝对支配地位的地理标志品牌。诚然,这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域性的特殊原因,但总体而言,如何促成地理标志品牌的建设,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收益”依旧是L州目前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成因分析: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难的原因
地理标志权的特殊性。在《民法通则》时期,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子集,尚未获得独立的知识产权地位,而《民法总则》将“地理标志”与商标并列,第一次明确了将“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后续的《民法典》也延续了这一做法。从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的演变历史来看,地理标志权具有独立于商标的显著特征。
权利范围具有非独占性。地理标志权拥有的权利不是一种独占使用,在指定地区范围内生产者有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从主体角度来看,可以是多个权利主体同时使用同一地理标志权,因此不具有独占性。比如雷波脐橙地理标志在其申请的保护范围内,已经授予了100余家种植脐橙企业(含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无偿使用该标识。而商标权则是由商标权人独占使用。
权利获得方式的差异性。地理标志权不允许由个人、政府申请注册,往往是由该行业协会组织进行申请,从而获得地理标志权。而商标权则不同,其申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外,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所有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地理标志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许可来实现,只能依申请获得。
权利存续时间的差异性。商标经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商标后,商标权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存续时间一般为10年,保护期限届满而没有续展的,商标权人将失去商标权。而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权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只要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存在,附着在该产品上的地理标志就会一直存在。
民族地区品牌建设能力薄弱。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要利用其经济价值,需要首先对其做好品牌建设。不同于其他地区,民族地区由于地理、经济的影响,当地懂得品牌建设与打造的专业机构、人才较少。笔者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还需要借助“外部专业力量”来打造地理标志品牌。但根据笔者调研了解,以S省L州为例,当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专门服务在“获权”“用权”“维权”上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难。以知识产权获权服务为例,该服务主要通过企业提供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等获权服务,将创造出的智力成果转化为法定权利,可以说,获权服务是知识产权利用与运营的前提。但在实践中,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程序复杂、时间成本过高等问题,导致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存在申报数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
保护路径: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策略的选择
围绕《保护办法》打造监管体系与资格审查制度,推行以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为主导的行政监管体系。如前所述,机构职责的合并若无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纸上谈兵并无二异。贸然将监管工作全权交由某一部门单独处理,同样也会存在因不熟悉相关规范而导致管理效率降低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办法》现有规定,进行一定变通。具体而言,在上述重叠授权的地理标志的监管过程中,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与农业农村部下属机构可以分阶段进行管理。农业农村部下属机构负责针对该地理标志产品尚处于初级农产品的种植或饲养阶段时的相关管理事项,而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则可针对其一级产品经过加工形成的二级产品或一级产品在流入市场后的相关管理事宜。当然,在两者的协调与合作发生管理上的矛盾时,应当以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为主导,由其作出相应的最终决定,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能最大化发挥其人文、经济价值。
构建申请主体管理能力的事后审查制度。为了确保相应主体具有长期、稳定的管理能力,对相关权利主体的事后监管能力审查制度同样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制度建设的重点。在权利主体可能丧失管理能力时,政府可以通过临时接管等措施保证其他生产者对于地理标志产品权利使用不受影响,同时要求该申请主体及时进行内部整改,以恢复其管理能力。而在权利主体已经丧失其管理能力后,政府应当要求相应主体将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转让或授权其他组织代为履行权利,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专门指导站强化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力度。《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项保护制度已经基本完善。笔者认为,在整体布局框架已经搭建的基础上,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保护应当重点与行政司法协调统筹,由曾经政府、法院部门的偶有协同转向行政、司法机关的全面合作。
具体而言,民族地区政府可以与地方基层法院进行合作,共同建立专门的司法保护服务指导站,由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特定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定专门的司法保护实施细则,以明确指导服务工作的要点与规则。司法机关则负责向相关地理标志生产者解释地理标志的概念与内涵、宣传地理标志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普及地理标志侵权的具体类型与相关诉讼程序,鼓励相关生产者知法、懂法、用法。
利用企业专业服务提升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水平。针对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专业化程度不足的问题,民族地区政府可以同专业地理标志品牌服务专业机构携手,针对不同地理标志引入相应的专门服务。由民族地区政府直接持有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向相关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企业购买专门服务;由其他组织持有的地理标志产品,政府则可以给企业与权利人“牵线搭桥”,促成双方的合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乡村政策的激励,建成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与村集体、生产社等结成“一对一”的定点帮扶关系,直接针对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内的生产者提供专业指导,形成“地标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品牌矩阵。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凝结了地域特色并带有标识地理来源信息的市场流通商品,对于特定地区的,尤其是乡村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办法》的出台较好应对了地理标志产品在双轨制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下的窘境,不仅为政府机关划定了监管职责,也为生产者明确了权利边界。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依据当地情况,建立相应实施细则以落实《办法》之规定,进一步挖掘已有地理标志产品的潜藏价值,助力乡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与人文传播。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区域品牌建设中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探究——以四川省凉山州为例”(项目编号:S202310656102)资助。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