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环境规制对碳排放的影响研究

2024-06-15 09:57董欣玥
经济师 2024年5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规制试点

董欣玥

摘 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过程中,必不可少地需要法律法规发挥调节与规制作用,环境规制在各个试点地区是否符合预期地发挥了碳减排效应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文章选取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六个试点地区的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分析了试点地区碳排放交易管理地方规章对于地区碳排放的效应。研究发现: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与地区碳排量呈现显著负相关,说明这一环境规制能够促进地区碳减排,但具体效应存在地区差异性。文章研究有助于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工具,推动全国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建立,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经验证据和政策启示。

关键词:地方政府规章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效应  环境规制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5-048-04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环境资源作为具有典型公共物品属性,若没有限制地使用必定导致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所以需要政府力量进行规制。合理从严适度紧缺的排放权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硬约束下,碳排放配额才会成为稀缺资源,具有交换价值,产生交易活动[1]。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此为基础,是指政府在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或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发放排放许可的方式,由企业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自由交易排放权,实现排污权交易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微观主体的减排成本,优化资源配置[2]。

波特假说指出,合理设计的环境政策可以激励企业进行创新和使用绿色技术[3]。碳排放权市场发挥作用,需要国家通过碳排放权的制度化,来规范排放额度的分配并构建碳市场以调节权利主体的碳排放行为[4]。目前,国家对于交易制度设计的完善,主要通过地方环境规制实现。我国陆续开放了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相关的规定以地方行政规章的形式为主。

自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行以来。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效应评价已有现有的研究。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从理论角度分析目前法规的缺陷[5]或对未来法规建设进行展望[6],一种是运用实证分析研究已有碳排放权环境规制的作用[7]。在此划分下,对于碳排放权环境规制的作用的实证分析基本采用双重差分法。微观层面探讨了其与企业创新[8]、企业生产率的关系[8];宏观层面,运用省级面板数据采取多元回归方法,于行业角度分析碳排放权环境规制对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的影响[9],于社会角度分析其与经济发展[10]、环境质量的关系与路径[11]。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的效应,已有研究中虽不乏创新性的观点和建设性意见,但是针对调节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相应地方政府规章是否在各个试点地区都发挥了理想的作用,目前,缺少这部分研究。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通过计量分析,实证研究不同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地方政府规章对碳减排产生效应。

二、碳排放权交易法规发展状况

(一)环境规制初步发展

目前,试点地区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实践主要体现为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是地区实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标志,也是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运行指南。之后一些试点地区也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问题颁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北京市颁行的《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颁行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但都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具体规则的细致规定。

(二)环境规制存在的问题

1.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未得到基本的确认,而是在相关地方性立法中体现[12]。法律位阶较低,缺乏上位法的指导。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主体资质认定、参与交易的范围、配额方法、监管标准、法律责任承担等内容仍然缺乏法律依据。

2.法律地区性差异大。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实行的是以配额为基础的市场交易体系,在交易方式上配额交易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相结合。这就决定了为保障市场有序进行需要国家的监管,但是目前各地的《交易暂行条例》无论是在配额方式还是监管体系的规定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也使得我国碳排放权的监管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流程。对协调各试点的对接产生一定困难,不利于日后碳交易全国统一化。

三、研究假说

各个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是地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依据。其对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起着规制与调整作用。环境规制政策是污染控制和减排的主要手段,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竞争性等众多因素,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有效利用环境规制的效率来减少环境污染的排放[15]。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成熟,且未形成全行业覆盖,在此情况下碳排放权环境规制能否发挥积极地碳减排的作用?基于上述的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

H1:相比碳排放权交易尚未推行的地区碳排放权相应环境规制的推进能够促进地区碳减排的发展。

且由上述可知,各个试点地区行政规章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具体办法、政府配额办法、政府监督管理细则都有所不同。那么以各个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首的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的实施是否都能理想化地促进碳减排?基于上述的分析,本文进一步提出研究假说2。

H2: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对地区碳减排效应具有地区差异性。

四、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计

参考已有研究,本文以碳排放量为被解释变量,以环境规制为核心解释变量,验证环境规制对碳排放量的直接影响效应,构建的回归模型如下:

TC=α0+β1FERit+β2LGDPit+β3ENEit+β4DTECit+β5Pit+εit

式中:i和t分别为省份和年度;TC为碳排放量;FER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行政规章;GDPit(单位为元)、ENEit、DTECit、Pit为控制变量,εit为误差项,分别代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地区产业结构、地区科技创新水平以及人口数量。若β1系数显著,则说明核心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影响显著,则假设一成立。若不同的试点地区β1系数显著性存在较大差异,则证明假设2成立。

(二)变量说明

1.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本文以2001—2019年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庆、广东六个试点地区的省级面板数据,同时选取除西藏、新疆、海南等省份除外的21个未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的省份作为对照组进行实证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CEADs、《中国科技数据库》。使用的数据处理软件为stata。

2.变量定义。(1)被解释变量。为碳排放量(TC),来源于CEADs2004—2019年省级碳排放清单。此清单运用的是IPCC部门核算法,将化石燃料燃烧(即与能源相关的排放)和工业生产(与工艺相关的排放)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都包括在排放账户中。因为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从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在燃烧过程中转换而来的,所以采用此种方法衡量地区碳排放量具有代表性。(2)解释变量。本文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地方政府规章以省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为衡量标准,试点地区颁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地方政府规章这一环境规制的用1表示,没有实行的用0表示。(3)控制变量。本文参考已有研究选取以下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通过规模效应增加二氧化碳排放又通过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降低二氧化碳排放[16],本文采用地区GDP作为经济发展的衡量指标。产业结构: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的燃烧,因此,本文采用第二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来反映产业结构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科技创新水平:地区技术进步可以提高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降低单位产出的碳排放量,本文选取技术创新用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作为衡量地区科技发展水平的标准。人口数量:二氧化碳的排放不仅产生于生产过程中,人口的集聚程度也会产生二氧化碳。本文选取地区人口数量反映地区人口聚集度。

五、实证分析

(一)多元回归分析

本文对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见表5。将试点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与未实施环境规制的年份以及未实施这类环境规制的地区进行对照,结果显示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地区碳减排。由实证回归结果可得,对比于未实施环境规制而言,地方碳排放权环境规制与地区碳排放量呈现强相关性。且地区环境规制强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会促进该地区碳排放量减少33.6%。说明环境规制的实施能够促进地区碳减排。

(二)地区差异性分析

基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各个试点地区发展状况、具体政策差异较大,为了进一步检验各个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规制是否都充分发挥了碳减排的作用,对六个试点地区分别进行了回归分析(见表6)。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在各个地区的实行存在地区性差异,北京地区环境规制与碳排放量呈现显著相关,其余四个试点地区呈现相关性较弱。进一步说明了碳排放权环境规制在地区实施效应存在地区差异性。

六、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线性回归输出结果表明,相较于未实施的地区碳排放权环境规制的实行能够促进地区碳减排的发展。促进全国性、全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是我国大势所趋,由上述研究可知,为顺应这一趋势亦需要发挥环境规制的作用。环境规制的地区效应具有差异性,北京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于碳减排效果较为明显,而天津、湖北、广东、重庆、上海五个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条例对于碳减排效果与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产生实证分析差异的原因首先可能是北京是全国核心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节能技术水平均为全国前列,拥有较为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次相较于其他地区北京地区碳减排规制更为严苛,执法、监管严格。由此可见,北京运用政府强制力有效保障了环境规制的实施。

(二)对策建议

第一,促进关于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完善。首先要促进完善地方法律法规的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环境管制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法律法规要在立法程序上较为灵活,针对各地方发展不平衡、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应当充分调动地方政权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管理地方各项事业[17]。地区政府应该针对当地的特殊区域环境,进一步制定完全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具体问题的细则,更好地调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其次要努力构建高位阶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缺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全国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各行业之间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必然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总结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中的经验与教训,反思各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制定。

第二,碳排放建设与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应有效结合。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除承担原有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外,包括了从国家发改委转移过来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职能[18]。将碳排放建设与生态环境管理结合是促进碳排放建设的关键一环。我国的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2月组织了在全国对企业的碳排放报告进行调查管控,结果显示部分企业数据存在数据造假、违规修改参数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应的情况,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推动环境管制有效进行。

第三,加强政府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法律执行环境。通过上述分析,由北京的成功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加强政府监管更利于相关环境规制发挥作用。碳排放权交易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能力大幅度提高,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的行为[2]。一方面,从源头对风险事件的发生及时预防,地区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定期进行监测、核查,确定企业是否严格依法排放,保证交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与处罚。加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调控力度,防止恶性竞争,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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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122)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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