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赟 方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北京 102445)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充分落实新时代发动群众力量的典型体现,而“枫桥经验”历经几十年的巩固和发展,作为创新发展的活思想和方法论,也将成为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理论来源和实践导向。因此,有必要沿着“枫桥经验”的历史逻辑,探寻其不变的理论源泉,广泛发掘社会力量的参与;进而遵循新时代“枫桥经验”下社会力量参与的理念逻辑,探索出有助于展望社会力量参与的实践路径。
“枫桥经验”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动和依靠群众力量。而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参与恰恰是“枫桥经验”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在预防与矫治犯罪领域的具体展现。两者具有内涵、目标和价值的关联性。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对服刑人员开展管理和改造工作,即所谓的“社区参与性”。[1]社区矫正中有关社会力量的多元参与是基层治理中的特色,是继承“枫桥经验”发动群众广泛运用群众力量的思想和方法,具有一脉相承的效应。
在社区矫正的实际运行中,发动广大社会力量对于国家、社区和矫治对象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2]在国家社会层面,最大的益处便是利用广大群众节约刑罚带来的政府资源减少浪费的问题。可以满足对于被矫正对象的各方面资源补充;同样可以大幅提高矫正的和效率。在社区发展层面,能够有效促进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从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增强归属感和荣誉感。最后,对于矫正对象来说,能够得到合理、全面、有效的帮助。矫正对象所需的帮助最核心的是由于犯罪后所带来的附随后果的影响,很重要的是社会融入感的补充。
社区矫正工作做得好不好,某种程度上就看社会力量参与的成效、范围和程度。要搞好社区矫正工作,不是政府主导就行的事,而是必须要发动社会力量,动员并且依靠社会力量。密切依靠群众和社区矫正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两者的目标也具有一致性。
毛泽东主席在推广“枫桥经验”前,和公安部门汪东兴的谈话多次提到依靠群众力量的好办法、好经验。[3]纵观“枫桥经验”六十年的发展历程,积累经验和方法,不断发展孕育符合时代特色的内涵和思想。
“枫桥经验”直接的目标是不把问题上交,最大程度发动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矛盾。社会力量作为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的补充力量,在司法矫正刚性执法的同时,作为一股温暖的柔性矫治力量加入其中,其目标也是积极帮助矫正对象消除犯罪附随后果的影响,实现教育引导。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心理和观念都能得到春风化雨般的引导,从而更有助于增强矫正力量的加入,帮助矫正对象更快重返社会。
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一直是“枫桥经验”所秉持的理念,始终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切身的利益,把人民始终放在第一位,是价值所在。社会组织的参与同样是服务社会的理念,将需要进入社区矫正的犯罪对象、困难群体作为服务的对象,制定符合矫正人员适合的方案。这些举措的根本便是其一以贯之的价值理念。
以群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为根本,还是以个人利益为根本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以群体趋利避害最大化的理念作为价值追求,在服务他人的同时又从他人的服务中受益。社会力量来源于社会之中,立足群众的天然优势,更有助于及时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加强和矫正对象情感上的认同和关怀。由此可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运行,是密切联系群众,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相契合的。
“枫桥经验”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社会建设时期出现,历经了改革开放、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新时代等四个时期。从早期改造“四类分子”的成功典范,逐步发展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指导经验。“枫桥经验”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历史跨度,为避免其理解和阐释的不同,有必要对其历史演变进行梳理,正本清源,打通历史逻辑和社会实践的内在联系。
20 世纪50 年代,在“枫桥经验”发生初始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密切联系群众、教育说理代替斗争和有问题不上交。第一点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了化解基层矛盾行之有效的方法论,是充分发挥群众主人翁意识的典型体现,毛泽东主席一再强调群众一旦被发动起来,做得甚至比当时公安体系的要更好。第二点以教育说理代替暴力斗争,核心体现了教育理念的深入和转化,惩治犯罪最根本的还是教育改造。第三点有问题不上交,是法治理念效率原则的具体化,通过自行解决和教育的方法自主解决,极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的使用。
20 世纪80 年代,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问题逐渐显现,社会整体如何稳定便是形势要考虑的新问题。这个时期的“枫桥经验”着手解决该问题,具体体现在“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自此“枫桥经验”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典范开始在各地乡镇推广。
20 世纪90 年代,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地方的压力性机制开始形成,处理好改革和发展以及稳定的关系成为多方拓展“枫桥经验”的大背景。随着民主和法治理念逐步形成,依靠和发动群众也逐渐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抓手,在维稳、治安预防和综合治理等多方面都有所体现。这一阶段的“枫桥经验”被直接概括为以人为本、化解和调和社会矛盾,不断促进和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等。[4]在此背景下,“枫桥经验”越来越重视群众的利益诉求、民情表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在化解方式上,强调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21 世纪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治理图景,并于十九大后提出塑造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被表达为“注重源头治理、预防在先,提高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5]从源头治理角度,多元主体被广泛提倡。从具体方法角度,密切联系群众这一理念始终不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基层治理中发动群众自治。
遵循以上历史逻辑,随着时代变化形势有所变化,“枫桥经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不断推陈出新;但其始终秉持我国基层治理的话语体系始终不变。[6]无论任何一个历史阶段和时期,“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密切依靠和发动群众的理念始终焕发生命,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恰恰是“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
“枫桥经验”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有高度的继承性和时代性,因此,在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分别从“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理念、和宽严相济的政策规范等方面塑造符合时代特色的理念。
社区矫正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是人们不断反思监禁刑罚多种不利因素的导向。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 年下发试点到全面铺开,直到2019 年《社区矫正法》的正式颁布,教育矫治和帮扶救济的重要举措自此便成为法治化的标志。兼顾矫正和教育帮扶的理念,必然会转向关注被矫正对象的现实处遇、心理接受、困难帮助等,也就亟需社会各方面力量、机构、工作群体和志愿者等的帮助和支持,切实体现育人为本的理念。
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具有历史发展的深刻性。马克思批判卢梭抽象的“人民”后,形成了基于现实、具体和全面发展的人民理念。回应时代新的社会矛盾的转向,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才能有效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应社会治理各个层面,便落脚在社区矫正这一方针中。以发动人民的理念为主导,充分发掘人民参与建设,多元共治的方式才是全面到位的理解思路。
我国社区矫正思想生生不息的特色实践更是“枫桥经验”和集体主义的传统文化的产物。中华文化绵延至今,嵌入了极强的集体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意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始终深植中国基层法治实践、坚持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紧密结合起来。[9]其理论根源主要来自于以民为本的传统思想、德刑并重和集体为先的主导思想。
以民为本的传统思想。我国古时,在价值领域,以保护人民爱护人民作为主要内容;在社会治理领域,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倡导团结统一的和谐社会,提倡相互帮助、同心同德、家国共建的理念。因此社会力量参与我国基层社会矫正具有深厚的思想源泉。由此形成的“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极大程度帮助矫治对象快速融入社会,降低甚至消除犯罪附随后果的消极影响。
德刑并重的教化理念。我国具有先德后刑、德主刑辅的思想,德法共治的新时代理念也是基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提出的。传统刑罚强调慎刑,强调刑罚的后用性和德化教育的事前性,提倡无讼和自治的理念。[10]刑罚追求的目的正是教育人心,教化不良思想。因此,良法善治的传统观念也是当代法治德育追寻的目标。
集体为先的精神内核。以集体利益为先,作为优先考量的准则,由此形成的集体理念的价值倾向,在社会治理层面集中表现为大局意识和团结互助的理念,也是我国传统理念中构建大同社会的来源。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更是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一脉相承,共同体之下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以其他人的自由和发展为前提。社区矫正共同体中社会力量参与的关系,便是多元主体建设的思想,秉承集体主义的理念,形成社会团体的有机结合,极大提升了社区矫正的成效。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法律规范性,从宏观视角来看,“枫桥经验”下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不断发展,矫治的思路必然受到相应政策的有效促进;微观视角下,相应文件规范便是具体法治化的体现。
宏观视角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体现了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理念。“相济”便赋予了其和谐社会理念下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多元主体的参与极大尊重被教育改造者的内心,使得教育过程更加突出内容、方法和手段的多元化。
微观层面便具体化为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变化的法律规范。2002 年上海市试行社区矫正试点后,2003 年铺开多个省市工作。2004 年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确立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原则。2014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应坚持多元主体的参与,同年11 月印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详细规定了包括社会组织的六类参与主体。2019 年颁布的《社区矫正法》正式将社会力量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将社会力量参与作为主导力量。
宁夏自治区2023 年5 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质和量的要求。以上多项文件规范的规定,逐步提高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视,完善了相应配套的法律规范机制。
在社区力量参与的过程中也存在了不少棘手的问题,包括参与的社会主体缺少主观能动性,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的推动,同时参与队伍的专业不够,也缺少有效的对接机制等。“枫桥经验”的理念传承为社会力量的参与嵌入了思想根基,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11]以理念为导向,从主体性、规范性、专业性和效率性四个方面探索实践展望。
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导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机制,为使其充分发挥主体性,就需要完善布局多元主体、明晰多元主体职责和政策宣传这三方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激励机制。
首先,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是社区矫正的重中之重,需要加紧布局社会参与主体的工作。应在基层组建专门负责的机关进行统筹,形成专门机构和社会力量对接,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妇联组织以及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其次,对于相应矫治对象尤其是未成年对象的社区委员会、学校和单位以及家庭成员和其他照顾责任人员,应提出具体要求。最后,加强广泛以及的政策宣传尤为重要。不断扩大其影响,营造积极互动的良好氛围,号召社会力量的参与。
应建立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尤其是针对工作突出的个人和组织。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长效机制,做好激励和奖励两者并重,就需要同时完善参与项目清单和政府扶持政策,建立落实物质和精神表彰等双重方式配套的激励措施,同时完善政府部门可给社会参与主体提供的相应优惠和扶持政策。
针对不同参与主体,制定对应的参与规范。有效的制度供给是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力,社会规范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制度资源。[12]以参与主体的志愿者为例:志愿者队伍机制并不健全,发挥作用有限。大学生志愿者群体普遍缺乏经验;村组干部或者乡贤作为一线干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普通村一级的居民志愿者法律意识不强,但却拥有地缘优势的工作前提;而企事业单位或者公益组织职工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将有效补足心理辅导、后勤服务、技能培训和教育引导等多方面支持。
将以上不同类型的志愿者根据矫正机制的不同职能进行分类,因人因能制宜,分层建立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参与机制,将极大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的规范化,从而提高服务效果。其他的社会团体或者非政府专门性组织的参与,同样针对其提供的技能、服务和资源的不同类别进行划分,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参与流程。
专业性是社区矫正长期的工作特性所要求的,队伍整体的能力素质和矫正的效果密不可分。根据参与主体参与矫正的标准类型可以划分为专职队伍和非专职队伍两大类,而即使是非专职队伍也要围绕其来源广泛的特点,朝向专业化队伍的方向建设。
进行专业化队伍建设,应当抓牢以下两个方面建设。一个方面依然是分类管理建设的运行机制,[13]完善相应的聘用制度,加强培训上岗、岗前培训等措施,不断加强参与主体标准化。从长远来看,应扎实培训并招募一批专业技术性人才,包含心理教育、专业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等诸多方面。明确这些人员参与工作的具体任务,建立岗位清楚、流程规范和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是通过外包或是政府购买服务等的多种参与方式,丰富多渠道参与途径。同时应当委派对应的矫正工作人员参与引导,使得衔接更加顺畅。是的技术治理和服务性治理相互补充,[14]通过健全职工的流动应对培训机制、归纳管理培训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增强社会参与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从而全面提升参与职工的工作作风和业务热情。
多元主体的参与的平台建设显得弥足关键,公共服务平台、社区矫正中心平台和教育帮扶平台是多方主体参与的基本途径,完善平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功能,将极大降低参与社区矫正的融入成本,参与和配合将会更加融洽,参与热情将会更加高涨。
社区矫正作为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一个项目,为群众的参与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和专业咨询,接受矫治咨询,解答相应的疑惑。将社区矫正置于公共服务平台的范畴,以公共服务更广泛的资源和途径,为社区矫正服务提供更充足的服务来源。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中心平台,是参与、教育和帮困的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县一级的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加快建立规范有效的统一性平台。教育帮扶平台是社区矫正中专门化的教育基地,例如未成年矫正基地、戒毒矫正基地等等;还包括不同行业为基础的职业参与基地,例如和工厂制造、技术培训、交警或者监狱等部门协作成立的平台基地,可有效避免矫治对象外出工作等不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