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主播个税征管现状及征管模式创新研究

2024-06-11 00:12冯佳钰方靖蕾袁克丽
市场周刊 2024年13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主播

冯佳钰,方靖蕾,袁克丽

(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 301617)

1 直播带货主播纳税现状

从2016年蘑菇街上线直播带货功能至今,直播带货电商业态已经历经了萌芽期、探索期和爆发期。据统计,2023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4.9万亿元,同比增速为35.2%,截至年中,直播电商用户规模达到5.3亿①网经社.《2023年(上)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报告》。。而直播带货主播的收入也一路攀升,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人群之一。

同时,直播电商行业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根据林佳纯的测算,2021年,直播带货行业主播偷漏税金额在1 124.1亿~1 348.9亿元之间[1]。2022年全年,媒体曝光了黄薇(网名薇娅)、朱宸慧等多名网络主播偷税逃税,违法金额从十几万元到数亿元不等。

2 直播带货主播纳税征管模式

总体来看,当前主播个税征管仍以传统个税缴纳模式为主,主要由法律征管、税务机关征管、直播平台征管三个方面构成。税务机关无涉案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不会主动寻求直播电商平台的数据支持。

2.1 法律与税务机关征管

对主播的征税体系以传统个人所得税征纳制度为主。我国一般按照综合所得税制进行征收,即将主播的所有收入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征管流程为税务登记、账簿及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对主播经纪公司,通过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具体征收;对网络主播,通过平台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具体征收[2]。

但随着直播带货新业态的发展和主播个人收入征管的特殊性日益彰显,针对主播电商业态的征纳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2020年1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直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直播平台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涉税征管职责,并对违反税法规定的主播依法予以纳税处罚。

2.1.1 恩威并行,处罚与激励双管齐下

面对蓬勃发展的新兴业态,国家税务部门采用惩罚和激励并行的制度,并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公示、警示、监督、教育功能。在税收核实征管期间,税务机关有权对直播带货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征管和查处,有权要求主播提供证明材料,并通过面谈、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进一步核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对主播处以一定的罚款。2021年末,为鼓励主播主动诚实纳税,国家税务局声明对网络主播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而对一些拒不补税依法处以巨额罚款。因此,上千名网络带货主播主动补缴税款。

2.1.2 信息化发展推动税务管理电子化进程

为满足人民群众线上缴税的需求,目前,我国网上税务申报和使用线上支付手段缴税愈加普及,税务机关操作层已经迈入了数据时代[3]。

2.2 直播平台监管

直播平台为主播直播活动提供技术和平台支持,掌握大量与主播相关的税收信息。目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着代扣和配合税务机关征管的作用。

2.2.1 平台代扣

目前,直播行业的主播主要分为独立主播、平台签约主播、公司签约主播三类。由于主播与经纪公司、平台之间存在较为多样灵活的合作关系,因此要区别各类型的合作模式,相应采取不同的代扣制度:主播与平台签订协议的,平台代为缴纳个税;个人主播与商家签订协议的,网络平台按照双方协议代为缴纳个税;个人与经纪公司签约的,经纪公司代为缴纳个税[3]。

2.2.2 平台配合税务机关监察

一些国家税务部门与直播平台达成了合作协议,要求直播平台提供主播相关信息,以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纳税。具体来说,主播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需要上缴其收入情况的凭证(包括直播平台的收入、广告收入、礼物收入等)。而这些收入凭证,往往由直播电商平台提供。

3 直播带货主播纳税征管模式的漏洞

随着直播电商业务日渐成熟,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在随之更新。但不可否认,现行征管模式仍然存在滞后性、低效性、信息阻滞性等特点。

3.1 相关征管制度和法律落后于行业发展,现行代扣代缴制落实不到位

首先,制度本身相对滞后,传统的缴税流程是由主播个人整理支付平台和直播平台提供的收入费用凭证上缴税务机关。但由于人力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多数情况下采取抽查的方式,常常存在主播不主动申报或存在侥幸心理虚假填报的情况。其次,当下制度对纳税责任主体划定模糊。由于主播,平台和经纪公司三方的合作协议复杂多样,造成三者之间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人不明确,没有确认的责任归属,三者相互推诿责任,代扣代缴制难以落实。

3.2 平台责任缺失,平台代扣难以落实

一方面,主播经纪公司多数体量小,主播个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多样的合作模式和利润分配模式,加之缺乏专业的财税专职人员加以核算,使得经纪公司的代扣代缴难度较高。另一方面,某些规模较小的平台对代扣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意识不够强,自身存在偷逃税现象[2]。

3.3 主播责任缺失,多种途径偷税漏税

具体体现在缴税时确认收入和核算费用减免两个流程。

一方面,收入确认。主播应当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和账务记录(主要来自直播平台),以备将来备案和核查。然而,由于主播直播带货的涉税收入较为多元化,主要包括销售返利、打赏分成、衍生副业所得、平台额外奖励和其他的偶然收入。此外,人气主播依靠其巨大的流量和关注度,要求商家在直播前为商品缴纳直播进场费,称为“坑位费”,也是主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确认收入时,主播虚假报税现象花样百出。主播个人常常通过各种手段,减少收入的申报金额,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具体包括:①未申报部分收入、虚报收入、隐瞒收入来源;②利用私人公司等转移个人收入以减少个税缴纳金额。通过成立私人公司或注册成为自由职业者,以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在成立私人公司时,通过出售广告空间、代理产品销售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公司账户中,并合法享受更低的税率;③以现金方式接受收入,避免支付平台监管。某些主播有意漏报以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接受的收入,由此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另一方面,核算费用扣除。按照规定,主播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合理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如直播设备、网络费用、推广花费等。然而,目前,某些主播却利用此制度,通过虚构支出或其他手段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些主播利用国家对创业者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的税收减免政策逃避某些纳税义务[4]。

3.4 直播平台与政府数据交互不够深入,税收信息共享渠道尚未建立

目前,人力监管相较于数据监管仍然占据着主流地位,掌握税源信息的各方面难以实现交流互动,各部门相关纳税信息较为割裂。平台数据和税务系统数据没有实现流畅良好的共享,平台更多的是被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造成了征税的税收信息孤岛。平台掌握的主播收支的现金流等海量数据并没有被积极地运用到政府的征管体系中,形成了征管资源的浪费。

3.5 对主播个人的宣传教育不成体系,宣传力度欠缺

个税缴纳知识的普及教育资源不够整合,没有形成定期宣传、定时更新的宣传体系,没有发挥平台对主播个人合法纳税的教育宣传作用。

4 发挥直播平台监管优势

4.1 平台监管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分析

4.1.1 必要性

无论是从直播电商发展行业发展需求,还是平台自带的数据技术优势来看,直播平台监管纳入个税监管体系都势在必行。一方面,电商业态的迅速发展要求征管模式同步创新:我国直播电商业态发展迅速,大量业务由线下向线上转化,传统的个税征管体系无法对新业态下的主播个税进行有效征管,导致我国税收的严重流失。另一方面,平台监管相较于其他征管模式有无可替代的优势。相较于传统税务机关对主播个人收入信息了解困难,平台掌握更翔实的主播个人收入信息。从业务上看,平台与主播相互依赖、信息共享。带货主播是直播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剂,为平台带来用户活跃度和收入增长。而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技术支持和流量支持。直播平台通常掌握着主播包括个人信息、位置信息、账户信息、直播内容和交易信息、资质认证信息等诸多第一手数据,而这些信息对税收征管至关重要。将平台纳入监管体系,税务机关就可以较为迅速准确地掌握这些信息。此外,将平台监管纳入新体系,不仅将带来大量的珍贵数据,同时也有利于平台增强纳税意识和纳税意愿,遏制平台自身联合主播钻法律空子偷税漏税的行为。

4.1.2 优越性

首先,数据收集新模式提高征管精度。平台作为主播活动的承载平台,拥有主播的相关数据,包括收入、打赏记录等。通过平台的介入征管,可以更加准确地统计和核算主播的收入情况,有效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其次,平台引入新技术扩大主播个税监察的精准度。平台大数据的引入有利于弥补现行税务机关检查制度中抽查通知制度的弊端,极大地减少漏网之鱼,有利于做到“应查尽查”,遏制主播侥幸避免监察的心理。

再次,先进技术促进征管效率提升。平台作为信息技术的应用者,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主播个税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工具,可以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实现对主播个税的精确征管。与此同时,平台介入调来大量的平台资源和掌握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实现部门与平台、政府与企业的紧密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增强对主播个税的征管效果。

最后,平台介入为征管模式带来与时俱进的活力。根据上文论述,主播个税征管困难的原因之一是主播取得收入的模式不断更新导致征管体制常常处于滞后状态。而平台则是带货主播新收入模式最敏锐的察觉者和引领者,平台纳入推动改善征管制度的滞后性。同时,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具有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通过创新征管模式,可以将税收征管工作与技术手段相结合,推行智能化、自动化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实现更加精细化的征管。

4.2 平台监管的可行性分析

4.2.1 制度方面

制度和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保障所有平台逐步有序地加入征管体系,从而有效避免直播平台竞争的混乱。制度对新体系内平台主播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也会大大降低平台的顾虑。

4.2.2 技术方面

目前平台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方面已经多有研究,实现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大数据交互已经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鸿沟。2016年,李万甫就提出了建立专门的税务数据分析机构的假说;2018年,候欢等人通过对传统税收稽查工作的考察,论述了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意义;2021年,周建场提出,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实现各系统之间的互动,可有效解决涉税信息成本大、信息容易丢失等问题[1]。

4.2.3 收益方面

平台的牺牲利益小于其加入征管体系后获得的利益。相比于直播平台所获得的利益来说,为了符合征管要求进行的技术改造或升级所需要投入的资金、时间和资源较少。直播平台纳入征管体系,可以增强用户的信任度和归属感,提高广告收入、合作机会和品牌形象等方面的商业价值。此外,纳入征管体系还可以帮助直播平台建立良好的合规形象,减少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带来的损失。对长期发展而言,直播平台需要与征管部门保持紧密合作,提高用户满意度,并确保在合规的基础上持续创造价值和盈利。

4.3 平台监管的具体举措

构建“一个基础”“两个主体”“三个系统”的平台监管体系,首先要以制度改革为基础;其次要明确规定平台和政府双方的义务;同时政府要协同平台积极构建数据共享系统、税务数据信息筛分系统、常态化智慧监控系统三大整合操作系统,为体系提供技术和数据依托。由此,有层次、有重点地推进直播电商监管体系的现代化改革。

4.3.1 一个基础

制度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决定了平台监管要以制度改革为基础。为夯实制度基础,一要建立数据化的平台参与型税收征纳制度。目前我国的主播个税征收流程依然是以传统征管模式为主,这种线下为主的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制度,不能满足主播带货行业的快速发展,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信息化、数据化的平台参与型税收征纳制度,为平台发挥作用提供各地区可推广的规范化流程;二要明晰的责任义务划分制度。目前法律对直播带货很多相关的概念界定不清,对平台和主播责任划定模糊,导致主播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偷漏税行为。明确的责任界定制度可以极大减少平台主播等纳税主体相互推诿问题,推动平台监管分工明确;三要完善新制度推行的保障性法律。政府应用法律手段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尤其是平台方的权益和主播的隐私权)利益,排除体系推行的制度阻碍,保障新体系稳定长期运行。

4.3.2 两个主体:政府和平台

(1)政府方面,政府作为个税征管的主体,在平台监管过程中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①数据管理和分析:政府负责管理、分析平台报送的主播个税数据,以便对个税征纳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政府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提高数据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②税收政策制定和宣传:政府有责任制定个税的相关政策,并进行宣传和解释。政府需要确保个税政策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使主播和平台能够清楚理解个税规定及相关义务。

③征管和监督:政府需要加强对平台的征管和监督,确保平台按照规定履行个税征纳和报送义务。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平台进行征管和评估,审计和检查平台的征纳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④培训和指导:政府可以组织培训和指导活动,帮助平台理解个税政策及相关执行细则,并提供操作指南。政府也可以建立咨询机构,为平台提供个税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2)平台方面,平台监管要有效实现,明确直播平台义务是首要任务。平台应履行的义务具体如下:

①自身系统的完善。直播平台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例如内容审查、实名认证、用户数据保护等。这些要求可能需要直播平台投入资金和技术力量进行系统升级、算法改进、人员培训等工作,以确保平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②个税代扣代缴:平台作为主播收入的支付渠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主播的个税。平台需要根据主播的收入情况,计算个税金额,并在支付主播收入时直接扣除个税部分,然后将剩余收入支付给主播。代扣代缴个税后,平台还需要将扣除的个税及时上缴至税务部门。

③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税务部门有权要求平台提供主播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以便核实个税情况。平台需要向税务部门定期报送主播的收入数据和相关信息。这包括主播的收入来源、金额以及支付方等。平台应确保所报送的数据准确无误,提供给税务部门作为核实和征纳个税的依据。

④协助调查和处罚:税务部门在个税征管中发现违规行为时,可以要求平台协助调查、提供协作,如提供主播的原始数据、交易记录等。平台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果平台发现主播存在违规行为,也应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并配合相关处罚措施的实施。

⑤合规公示:平台需要向用户公开主播的个税缴纳情况和相关信息,包括主播的个人信息和个税缴纳金额等。通过公开透明,可以增加主播和用户对个税规定的认知和理解,并促使主播自觉遵守个税征纳责任。

4.3.3 三个系统,包括数据共享系统、税务数据信息筛分系统、常态化智慧监控系统

(1)数据共享系统。利用信息管理技术手段和大数据技术,构建直播平台税收信息与政府税收征管信息联动的专门云数据平台。聚合来自平台的大数据和政府部门的最新信息,直播平台根据规定实时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等纳税信息传入云平台,政府通过云平台及时公示最新税收征管政策变动信息。云平台系统实现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数据流的汇聚共享,既可以有效解决政府税务系统的“信息孤岛”现状,又有助于纳税人及时掌握最新纳税信息和政策调整现状,提高纳税人纳税素质和知识。同时,线上云平台实时传输的形式,降低了信息传输的成本,增加了信息的实时性,大大提高了信息传输的效率。

(2)税务数据信息筛分系统。根据边羽美的构想,直播平台可将大数据筛查出的主播纳税征纳相关信息数据传输至共享云平台,系统自动将此信息与主播提供的纳税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不同差异程度为个案设立特定的风险层级,并以此结果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高风险申报人进行进一步核查[5]。此举有望将监管范围扩展至全体主播个人。税务机关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将主播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与平台提供的数据一一核算,生成问题名单,税务机关人员再对名单人群进行传统的人工核查。由此缩小人工核查范围,大大降低税务机关对主播个人所得的核查成本。同时通过打造税务数据信息筛分系统,推进税收监管流程信息化、智能化。

(3)常态化智慧监控系统,发挥平台数据集成、追踪、监控职能,推动对主播的常态化智慧监控。以税务征管信息平台为契机,建设常态动态监控系统,通过税收数据对主播行为精准画像,对疑点及时介入,加大国家对直播行业的管控和扶助力度[2]。

4.4 平台监管的激励措施

平台作为新监管模式的主体之一,以逐利为主,发挥其在征管体系的作用需要政府在资金、制度等诸多方面采取激励举措。

(1)制度方面,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平台在主播个税征管中的责任和义务,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保护。平台则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主动报送数据信息,并执行税务部门的要求。例如,明确界定主播收入类型,如主播收入中哪些部分属于劳务所得,哪些部分属于偶然所得,自上形成统一的征税规则,方便平台监管职能的发挥[6]。这样可以为平台提供清晰的征管框架,使其能够依法履行征管职责。税务部门可指导平台建立相应的征管机制,并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由此,税务部门和平台之间应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资金方面,对平台提供技术补贴和奖励,帮助建立辅助双方数据互通的基础设施。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给予合规平台减免税收或其他激励措施,以促使其加强对主播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3)公关方面,要发挥政府公信力,对表现良好的平台给予特殊公关支持。例如颁发相关证书和政府通告,帮助平台树立良好的合规形象,增强平台用户的信任度和归属感,增强平台用户黏性,为平台方提供足够的合作诚意和利益,打造政府平台的双赢机制,促进平台监管的长期进行。

(4)日常检查方面,要加强监督检查,创造平台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政府可以对平台进行定期的审计检查,加强对平台和主播的税务风险评估和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平台履行征管职责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对那些未能履行征管义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方面,要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向税务部门和用户公开主播个税相关信息。这样可以使税务部门和用户了解主播个税情况,便于征管和实名举报,并增加主播遵守个税规定的自觉性。

5 总结与展望

随着直播电商模式愈发呈现出强大活力,直播带货主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要常态性收入之一,平台监管纳入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多方合作、体系构建的长期过程。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直播带货主播个税监管体系中各主体义务,督促平台落实自身系统构建,个税代扣代缴,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协助调查和处罚,合规公示等义务。同时政府不断提高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推进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宣传,加强征管和监督,落实对主播的培训和指导。逐步构建各税务主体间的数据共享、税务数据信息筛分、常态化智慧监控三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直播电商监管体系全面深刻的电子化、数据化改革,共同打造直播电商时代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稳定国家财税收入,促进规范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除了加强征管,对新业态的鼓励也必不可少,在保证“应税尽税”的同时,还应该通过减税减罚等形式鼓励直播带货新业态的发展,激发广大有为人士投入新业态的热情,让新经济在政府的合理调控下健康、有序、长远地发展,为国家创造长远的经济利益。由此“开源节流”,双向推动国家税收的稳步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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