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裕峰,易林平
(1.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2.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党建工作办公室,广东 东莞 523000)
全域旅游的概念是中国提出的,国外没有相关的概念,也没有全域旅游相关的研究。全域旅游的概念在国家层面上最早出现于2015年8月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中,其完整的概念是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1],全域旅游的概念提出后,一直备受关注。
全域旅游是一种创新的旅游发展模式,它强调在特定区域内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并与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进行融合。这种融合以“旅游+”为基本形式,旨在实现区域资源的有机整合和产业的深度融合。全域旅游不仅代表着旅游业的高级形态,也是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现代旅游发展的新理念。
党的二十大提出了要大力发展旅游业,并将其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域旅游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如何做好全域旅游发展中的资源整合工作,对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希腊语起源的“共生”一词最早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在1879年提出。他将共生定义为不同物种生物之间相互依存,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传递的现象。随着研究的深入,共生理论引起了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领域专家的关注。这个源于生物界的概念和方法也被应用到其他各个领域中。
在共生理论中,构成共生关系的条件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共生单元必须具有相互兼容的内在性质以及一定程度的时间或空间上的联系;二是在给定的时空条件下,共生单元间应存在确定的共生界面,作为整合的媒介;三是共生单元间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通常决定于共生单元内在联系的亲近度或关联度。共生关系的稳定与否,取决于共生的内部构造,也就是对称性分配和稳定匹配。前者所指的是最优的激励兼容状态下的对称性,而后者则是指亲近度最高的同类单元或者关联度最大的异类单元之间的共生关系最为稳定;四是要选择和培育良好的共生环境,促进共生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2]。
根据共生理论,旅游资源整合构成共生关系的条件:一是各旅游资源间的相似性或互补性,相互联系的便利性和地理位置的接近性;二是旅游资源间文化、经济、政治方面的联系,以及人流量、市场等要素的联系,加上区域内知名度较高的若干文化和商业旅游目的地,构成共生界面;三是共生方式由同类旅游资源间的相似度和异类旅游资源间的互补度决定。通过强化同类旅游地的共同优势,可以提高旅游产品的层次,深度开发旅游层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新分工定位。而异类旅游地之间则可以通过取长补短和优势互补的方式来实现合作共赢;四是在推进全域旅游资源整合的过程中,离不开良好且可持续发展的全域旅游环境。这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其中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对旅游资源整合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政策执行的深度是全域旅游资源整合的重要影响因素。
共生理念不足的主要表现是共生单元对共生概念的理解不够深入。首先,全域旅游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社会各界对全域旅游的认识存在欠缺。全域旅游的涵盖内容比较丰富,导致社会各界难以准确把握全域旅游的内涵。因此,社会各界对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所取得的成就缺乏足够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其次,全域旅游的共生单元缺乏共生理念。尽管全域旅游多主体协同运作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但各参与主体共生发展的理念还有待提高。目前,全域旅游的发展仍然依赖于政府的主导推进,其他主体的参与程度不高。旅游景区、旅行社、工业旅游示范点、酒店、旅游民宿、旅游周边产业、群众等主体缺乏以社区主人的身份积极贡献的意识与行动。并且政策激励和保障不足,导致社会组织未能向全域旅游的发展输送更多资源,未能有效弥补政府资源供给单一的问题。
全域旅游资源供给的主体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村社区、社会组织及居民。这些主体在性质、职权以及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是全域旅游的推动者和主导者,通过制定规划、设置项目、进行监督等措施来推动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发展。村镇根据相关指导意见,配合上级部门或者发挥主导角色,将具体项目落地实施。社会组织依靠政府搭建的有形和无形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项目,参与全域旅游的建设活动。
从不同主体职权范围上看,政府拥有绝对主导权,在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要考虑游客、居民需求和村镇发展需要。从主体运行方式来看,不同主体的推进程度不同。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从宏观层面影响资源投放总量和未来发展规划,但在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还需要得到其他社会组织和村镇的帮助,特别是在建立政府—村镇—居民三级协同合作的运行机制上需要充分发挥社区上传下达的信息纽带作用。评估资源使用情况和建设质量工作也需要引入对全域旅游示范区规划和建设提供意见的专业团体,加以辅助。当前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缺乏有效联动,合作程度相对松散,这使得全域旅游资源在开发、利用、评估等环节上无法形成高效共建、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共生环境建设的薄弱主要体现在国家政策法规对全域旅游发展的规定比较宽泛和笼统,缺乏具体的硬性规定和实施细则。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提出,“各级旅游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的职责”“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等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3],但并未说明资源整合的标准和资源的保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标准的最新文件为2020年4月公布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两份文件均未对资源整合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
全域旅游资源在共生界面中的传递不畅,主要体现在价值生成与传递的阻碍、物质流运行的不健全等方面。第一,价值生成与传递的受阻表现明显。虽然通过新闻媒体、文旅节日的积极宣传,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成效在创建地区得到了一定的展示,但相对本地的文旅节日和知名景区,社会对全域旅游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仍然有限。从学术角度来看,全域旅游的理论体系尚不完善,其中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价值体系还未形成,对全域旅游的各种价值如理论价值、政策价值、文化价值、实践价值等缺乏深入的探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生成全域旅游的价值体系,并通过各种新兴媒体来传递和弘扬全域旅游的价值内涵。第二,物质流的运行机制也存在问题。目前,以政府为主导、旅游主管部门为主管、各部门和企业协同参与的全域旅游示范区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全域旅游资源整合机制尚未建立,资源的总量、存量、增量有待进一步明晰。
一是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并完善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旅游景区为主要阵地、社会各界参与的全域旅游资源整合共建共享机制。政府应承担主导角色,通过引导和推动整个社会共同参与建设、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地区全域旅游资源,形成一种交叉网络状开发模式。在该模式下,既有横向相互连接,又有纵向相互契合,进而盘活全域旅游资源的存量,激活全域旅游资源的增量,并充分发挥资源开发整合的整体效应。此外,在政策支持、法律法规、保障激励等方面,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做好一体化的顶层设计,做好共生单元的遴选与服务工作。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针对出现的不同主体利益诉求问题,政府应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全域旅游共生单元的发展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是要进行优质全域旅游资源的筛选。资源整合的目标是打破碎片化合作的局面,明确并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在现实情况下接近资源整合的帕累托最优。在全域旅游资源整合过程中,应将聚焦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有效提升服务能力,以及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等作为共生单元的资源遴选标准。
一是需要深化共生理念,营造良好的共生氛围。全域旅游资源共生的核心在于,基于利益共享和信息互通,各个主体要共同分享、开发和维护优质的旅游资源,提高资源开发使用的效率,形成资源开发使用的增值规律。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我们需要培养资源建设共同体的观念,构建起全域旅游资源的共生体系。在共生体系中,政府应明确其主导地位,并充分发挥政策资源的引导性和强制性作用。
二是需要培养一体化的共生关系,以促进全域旅游的高质量发展并满足居民对更美好生活的需求。在全域旅游资源的整合过程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以及居民都应该本着这个宗旨,形成职责不同、分工不同、行为不同但目标相同的共生关系。尽管共生主体在职责、定位、功能、行为和认知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全域旅游资源的整合应该更好地造福于游客和居民,推动各主体形成对称且互惠的共生关系。从主体运行方式来看,共生关系表现为不同主体点对点(如政府与社区)共生、不定期合作(如政府与社会组织)共生、持续合作(如景区、旅行社、酒店民宿)共生以及一体化(如政府、景区、居民、社会各界)共生等。共生主体最终在资源整合上形成相互协作、信息互通、互利共享、协同发展的共生关系。
一是完善全域旅游资源政策。省部级政府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推动全域旅游的发展,这些文件明确阐述了开发整合全域旅游资源的原则、资源类型、整合路径等。例如,广东省印发的《广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明细表》在一级指标“综合管理机制”下将“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列为二级指标,评分设为15分,并详细规定了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旅游规划与产业促进、旅游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旅游营销推广与形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与资金管理等评分内容。
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各地级市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通知和意见,对资源整合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南京市印发的《关于推进秦淮河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中,在“二、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要“整合区域资源,深化扩容旅游发展空间,提升秦淮旅游的独特吸引力”,并在“三、主要任务”中要求对“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社会投资、强化人才建设、引导非遗文化市场化、强化旅游用地保障等任务进行阐述,要求积极整合旅游资源与其他社会资源,引导形成共建共享机制。
二是强化有关资源政策的协同效应。除了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布全域旅游政策,有关部委也发布相关政策,不断丰富“旅游+”体系建设。例如,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用好红色资源培育时代新人红色旅游助推铸魂育人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切实发挥政府部门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部门联动,整合优化资源,引导社会参与,强化服务保障,着力构建政府、旅游景区、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方面、各领域高效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红色旅游助推铸魂育人工作走深走实[4]。尽管这些政策并未在旅游教育政策中得到充分响应和全面体现,但我们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通过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硬性指标,我们能够发挥旅游资源整合的集群效应和辐射效应,进一步提升旅游资源整合的整体效果。
三是建立确保资源整合的保障机制。为确保全域旅游资源整合具备可实施性,必须有一个有效的保障机制。在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地区,当地旅游部门负责制定全域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的详细计划和方案,设立明确的指导标准。同时,需要形成一个用于监督和评估全域旅游资源整合进程的机制,从而确保资源整合的规范化和持续进行。除此之外,建议成立一个由当地旅游部门主导、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全域旅游示范区项目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各部门的政策执行、项目实施以及资源开发等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地区下辖的乡镇和街道应成立工作小组,执行具体的全域旅游资源整合措施。
一是建立资源整合模式。积极统筹和整合区域内的各类资源,打造“15分钟旅游休闲生活圈”,为游客、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旅游休闲新模式。在全域旅游示范区内,应建立资源合作共同体或合作联盟,整合零散、闲置的资源,实现现有资源使用率的最大化,培育政府主导下的示范区“全域旅游资源合作市场”。
二是构建全域旅游资源整合的运行机制。尽管全域旅游的多元主体在运作方式上存在差异,但为了实现全域旅游的共同目标和功能耦合,有必要建立全域旅游资源整合的运行机制。全域旅游共同体应通过某种机制的维系和目标的认同,成为组织、开发、调配和共享全域旅游资源的重要主体。这个共同体应是一个相互交融和影响的系统。通过构建全域旅游资源整合的一体化机制,可以形成由党委领导、政府旅游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企业协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全域旅游资源管理和开发协调机构。这将强化全域旅游资源整合的协同开发,确保全域旅游资源整合和共享得到实际落实。应加强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旅行社和营业网点、特色商业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强化旅游行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同时,应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资源开发。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文旅活动的专业优势和经验,扩大当地文化和旅游市场影响力,提高全域旅游知名度。
三是建立全域旅游资源信息传递的全面网络。构建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政府部门间信息的顺畅流通,以及政府—社会组织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包括政府网站、企业官方网站、电视台、报纸、宣传册、户外屏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新媒体,形成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全域旅游资源信息的传播更加全面、立体、高效。此外,在人流量密集的旅游景区,推送可视化、个性化和本地化宣传,充分利用流量优势,扩大全域旅游资源信息覆盖面,提高全域旅游资源信息的可及性。
当前我国已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发展旅游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共生理论,通过旅游公共管理的角度实现全域旅游资源整合的目的,不仅是一次新的尝试,也是推动旅游业对城镇可持续发展助力的新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