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容与迭代:数字诉讼的三种形态

2024-06-07 08:41左卫民沈思竹
关键词:迭代

左卫民 沈思竹

摘要:当下,司法领域已经或者可能出现三种形态的数字诉讼。1.0形态的数字诉讼是数字技术与传统诉讼结合的初级形态,诉讼的基本机制和规则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2.0形态的数字诉讼旨在通过数字技术方式处理依托于数字技术的数字纠纷,并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脱离传统诉讼原理的束缚;在3.0形态的数字诉讼中,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于证据的形成及其审查判断,纠纷与诉讼程序的展开亦与数字技术密不可分,诉讼理念、原则以及具体的诉讼规则也与传统诉讼明显区分开来。三种形态的数字诉讼不同而兼容,交替并迭代。在数字诉讼形态迭代的过程中,司法正义实现的方式以及司法正义概念本身也在变化。

关键词:数字诉讼;司法正义;诉讼形态;兼容;迭代

DOI: 10.13734/j.cnki.1000-5315.2024.0307

收稿日期:2024-02-28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实证法学与智慧法治实验室(2023)”研究项目(2022sksys-03)、四川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项目(jdpt-2022法学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左卫民,男,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杰出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E-mail: zuowm@scu.edu.cn;

沈思竹,女,四川内江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法律体系和诉讼方式。作为新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数字诉讼无疑是法律领域数字变革的核心。然而,何为数字诉讼,这是一个在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认识的问题。笔者认为,数字诉讼本质上是指使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化技术开展诉讼行为的诉讼形态。与之相对应,数字诉讼法是规制数字诉讼行为且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诉讼规则与机制,主要表现为与数字诉讼行为相关的系列法律规范。当下,数字诉讼由于与部分传统诉讼原则相悖而受到质疑【理查德·萨斯坎德《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88-243页。】。因而,是否继续推进数字诉讼发展以及如何推进数字诉讼发展等问题都需要继续研究。

一 数字诉讼的不同形态

对于数字时代中司法演进的划分,目前已有若干讨论。如:刘哲玮依据法规的通过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过认定为在线诉讼1.0的开端,将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通过认定为在线诉讼2.0的开端【刘哲玮《迈入2.0时代的在线诉讼》,《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3日,第2版。】 ;姜偉依据技术是否影响诉讼模式将其笼统划分为了为不受技术影响的传统模式和受技术影响的新模式【姜伟《数字时代的法治模式》,《数字法治》2023年第1期,第32页。】;域外,理查德·萨斯坎德将目前已经出现的线上裁判和拓展法院划分为第一代线上法院,将未来引入虚拟现实技术、人工智能法官等技术的法院划分为第二代线上法院【理查德·萨斯坎德《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第142-151、255-298页。】 。在《迈向数字诉讼法:一种新趋势?》一文中,笔者初步论析了以在线庭审为代表的1.0形态的数字诉讼【左卫民《迈向数字诉讼法:一种新趋势?》,《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第53页。】。纵观数字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状况,参考上述学者的划分,笔者认为世界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出现了三种形态的数字诉讼。

(一)1.0形态的数字诉讼:线下诉讼线上化

1.0形态的数字诉讼是数字技术与传统诉讼结合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在传统诉讼框架内引入了数字技术,使得原本的一些诉讼环节在形式上数字化,但诉讼的基本机制和规则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例如,视频审理便是将传统线下庭审数字化,将实体法庭中的“面对面”变为云端“面对面”【郭丰璐《论在线诉讼的功能定位》,《法律适用》2023年第5期,第85页。】。从某种意义上讲,当诉讼参与人抛弃纸笔转而使用电子系统制作、存储、管理、传输诉讼文件时,1.0形态的数字诉讼便开始萌芽。这不仅是数字技术在法律实践中的初步应用,也是法律流程数字化转型的开始。在这之后陆续出现的各种电子系统、线上平台,如电子担保书系统、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平台、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线上普法平台、线上法律援助平台等,不论架构如何复杂、功能多么丰富,只要其最终目的还是作为传统诉讼的一种线上替代方案,发挥“例外性的保障”功能【郭丰璐《论在线诉讼的功能定位》,《法律适用》2023年第5期,第85页。】,都属于1.0形态的数字诉讼组成部分。

(二)2.0形态的数字诉讼:数字化纠纷数字化处理

如果说1.0形态的数字诉讼是数字技术在诉讼领域中的初级应用所呈现的一种诉讼形态,那么2.0形态的数字诉讼源自数字时代纠纷本身的数字化。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数字方式处理与数字技术相关的数字纠纷,反映了诉讼制度对数字时代法律需求的积极响应。相较于1.0形态的基础性数字化转换,2.0形态的数字诉讼开始逐步脱离传统诉讼原理的束缚,推动了诉讼主体间法律交往方式的线上再造【张兴美《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第118页。】。这一阶段的数字诉讼具有原生性,问题发生于线上,审判行为与规则均实施于云端【刘哲玮《迈入2.0时代的在线诉讼》,《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3日,第2版。】。自此,诉讼已经开始发生本质性变化。例如,《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确立的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确立的非同步审理模式已不再是简单地移植或复制线下诉讼规则,而是发端于线上生活的新型诉讼模式的行为基准【刘哲玮《迈入2.0时代的在线诉讼》,《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3日,第2版。】,是数字技术对审理程序改造的成果【谢登科、赵航《论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78-82页。】。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法院的创设可能是2.0形态数字诉讼的集中体现。一方面,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均产生和存储于网上,且诉讼行为均在线完成,因而互联网法院在处理与互联网相关纠纷时展现出了明显的效率优势。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对接纠纷多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合并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的环节,实现在线证据的自动提取、引入诉讼:只要输入相关的订单号码,系统会自动连接电子商务平台,提取当事人身份信息、订单、聊天记录、物流信息、借款合同等数据,并利用第三方技术平台,对全部数据进行保全固定,自动转换为证据【李占国《互联网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前瞻》,《法律适用》2021年第3期,第9页。】。同样,北京互联网法院可以一键调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版权登记材料,打通了著作权登记信息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壁垒,确保版权信息真实可靠,大大降低了权利人举证和法官验证难度【《“互联网+司法”:如何让明天在今天实现》,中国法院网,2021年2月25日发布,2024年2月4日访问,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2/id/5821559.shtml。】。另一方面,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或纠纷,与线下行为或纠纷有很大不同,其诉讼管辖、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打上了深刻的互联网烙印,需要建立一整套全新的行为规则、诉讼规则和裁判标准【李占国《互联网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前瞻》,《法律适用》2021年第3期,第5页。】。三家互联网法院均制定了在线诉讼庭审规则,创新了送达机制,并依托司法区块链平台探索了电子证据规则【时建中《互联网法院的核心使命、时代挑战和发展建议》,《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10日,第2版。】。例如,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第109页。】,故而需要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泰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同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华泰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道同公司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区块链存证【《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1日,第3版。】。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格、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认为“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卢忆纯《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认定——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搜狐网,2018年8月17日发布,2024年2月4日访问, https://www.sohu.com/a/248626935_221481。】,明确了区块链这一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并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总结了这类电子证据认定效力的基本规则【《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1日,第3版。】。

(三)3.0形态的数字诉讼:数字技术深度创新应用

3.0形态是数字诉讼的颠覆性、革命性阶段。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充斥于纠纷发生的过程,整个诉讼机制、理念与规则亦如此。纠纷与诉讼程序的展开包括证据的表现形式及其审查、判断机制均与数字技术密不可分。从审判主体的角度看,人工智能运用和大数据管理将成为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目标是提升判决的精准度和效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工智能的影响,甚至可能出现AI法官。

从实践来看,体现3.0版本诉讼形态的现象已经出现。例如,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上线的智能裁判辅助办案系统能自动提取案件要素,以“类案裁判结果评估”为主、“基于裁判规则计算”为辅的方式自动生成判决文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智能裁判辅助办案系统上线,智慧法院建设再上新台阶!》,新浪微博,2022年1月10日发布,2024年2月4日访问,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2403051007217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劳动争议大数据智能辅助平台可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虚假诉讼分析模型,智能甄别并预警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江苏高院《深挖审判数据价值 巧解劳动争议难题 江苏法院建设劳动争议大数据智能辅助平台》,“数字法院进行时”微信公众号,2024年2月20日发布,2024年2月26日访问,https://mp.weixin.qq.com/s/ujd1NDclRsL57LcIF9PLPA。】。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凤凰智审”可以对金融、道路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非诉等案由进行除文书确认外的全程无人工干预的智能审判【浙江高院《浙江法院“凤凰智审”——为智慧司法激活新动能》,“数字法院进行时”微信公众号,2024年2月22日发布,2024年2月26日訪问,https://mp.weixin.qq.com/s/wv2sydRcGczwnwa7LZFuwQ。】。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生命力源于其对社会变迁和技术进步的适应能力。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实践亦在演变,数字诉讼形态从1.0、2.0到3.0的发展,不仅展现了技术对法律的持续影响,更体现了诉讼为满足社会需求、提升效率和公正性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当下,1.0与2.0形态的数字诉讼已然存在,似乎开始占据主流。相较之下,3.0形态的数字诉讼方才崭露头角,尚处于萌芽阶段,表现还不突出,但其发展潜力巨大。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适应,未来可能出现更多依赖高级数字技术的诉讼形态。目前,以ChatGPT为典型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开始在1.0和2.0形态的数字诉讼中试探性发挥作用,如提供文书自动生成、案例研究等服务。但随着技术的进一步成熟,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很可能成为3.0形态数字诉讼的重要支柱,具体应用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人工智能发现事实、分析证据,甚至是自动判决。

二 不同形态数字诉讼之间的关系

数字诉讼的三种形态及其之间的迭代进程,既是技术进步的产物,也体现了诉讼体系自身为适应数字社会的演化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反映了法律体系对于新技术的适应与整合。每种数字诉讼形态在特定时期都有其应用价值,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兼容和迭代的,而不是简单的前后替代。

(一)不同而兼容

所谓不同,是指三种数字诉讼涉及到的基本技术存在差异。1.0形态的数字诉讼主要使用基础的数字通信技术,是传统诉讼的线上展开形态,其纠纷内容与相关证据往往是传统的;2.0形态的数字诉讼则引入了一系列互联网技术,旨在通过数字技术的方式来处理依托于数字技术的数字纠纷;3.0形态的数字诉讼更多是采取全新的司法技术来解决本质上依托于最新数字技术(如人工智能等)、带有浓厚数字因素的社会行为带来的相应纠纷。与传统诉讼相比,数字诉讼的1.0形态最接近传统诉讼,2.0形态对传统诉讼开始有所脱离,3.0形态可能完全不同于传统诉讼。所谓兼容,是指三种数字诉讼可以在当下、未来的同一时空并存、互补,对不同、相似纠纷分别或者共同处理。即使在未来,也不会出现某一种数字诉讼(包括3.0形态的数字诉讼)“独霸天下”的情形。在实践中,三种形态的诉讼也的确“和平共处”于当下。

一方面,三种数字诉讼所针对的不同纠纷场景会长期并存。1.0形态的数字诉讼主要针对传统纠纷场景下的数字化处理,适用于所有传统的、线下发生的纠纷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合同纠纷、不动产财产争议等。2.0形态的数字诉讼适合处理产生于互联网和相关数字技术的纠纷,包括网络侵权、电子商务交易争议、网络版权问题等。3.0形态的数字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场景更加广泛和复杂,不仅包括相对于2.0形态而言更加复杂的数字化纠纷,如基于数据分析的商业纠纷、智能合约引起的法律问题等,还包括通过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或自动完成某些传统的诉讼行为,如证据的智能分析和量刑的智能建议等。由于人工智能难以习得人类的情感与思维,因而涉及价值判断和伦理问题的诉讼场景难以充分体现在3.0形态之中。概言之,法律生态复杂而多元,三种数字诉讼形态分别针对不同纠纷场景,从传统诉讼的数字化处理到网络时代纠纷的在线解决,再到利用先进技术应对复杂多变的纠纷类型,每一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和价值。

另一方面,三种数字诉讼涉及的技术方法存在一定共性。三种诉讼形态的技术基础都是互联网与其他数字技术。不管是2.0形态的数字诉讼所使用的区块链技术,还是3.0形态数字诉讼的主要驱动力——人工智能技术,都需要基本的互联网技术为其提供通信和数据传输的基础。这些互联网技术也是1.0形态数字诉讼所使用的基础性技术。同时,不同技术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而非割裂。例如,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可以说是技术领域的两个面相:一个是在封闭数据平台上培育中心化的智能;另一个则是在开放数据环境下促进去中心化的应用【王耀羚《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官网,2019年11月5日发布,2024年2月4日访问,https://www.iii.tsinghua.edu.cn/info/1060/2038.htm。】。但是,区块链可以为人工智能提供安全数据,提高人工智能的计算能力,进而解决人工智能信息不透明、计算能力不足等问题。使用区块链存储人工智能所使用的数据,可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在保证数据准确性、安全性的同时,也提高了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区块链与人工智能(AI)》,IBM官网,2023年11月5日发布,2024年2月4日访问,https://www.ibm.com/cn-zh/topics/blockchain-ai。】。区块链中的分布式计算可以允许多个计算机同时对数据进行计算,从而提高人工智能的计算能力。

(二)交替与迭代

三种数字诉讼形态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先后、交替关系,甚至存在一定的迭代关系。随着技术的变革,数字诉讼不同形态的迭代反映了法律适应技术发展的过程,法律的适应性机制使得法律能够不断满足技术进步和社会变迁的需要,并成为法律生命力的源泉【周少华《适应性:变动社会中的法律命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第105页。】。与世界信息化三次浪潮以及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相适应,最早出现的是1.0形态的数字诉讼,其后出现2.0形态的数字诉讼,然后出现3.0形态的数字诉讼。从发展趋势来看,1.0形态的作用领域正在被2.0形态所占据,1.0与2.0形态逐渐为3.0形态让路,但并非完全取代。

首先,新技术的出现与扩张使用使得纠纷本身发生变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涌现,使得诸如数据泄露、智能合约争议等新型纠纷不断涌现,并带来了更复杂的交易和合作模式,从而导致纠纷变得更加多样和复杂。同时,新技术的应用极大地加快了社会交往的速度,扩大了社会交往的范围,纠纷的形态也因此变化,导致影响范围扩大和处理难度增加。例如,在浙江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

是一種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犯罪的案件中,陈某等人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非法获取大量的以太币【葛熔金、虞一峰、金一剑《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3名95后诈骗1300余人上亿元》,澎湃网,2020年7月10日发布,2024年2月4日访问,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209019。】。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和跨区域性,加上各国监管政策差异所带来的影响,使得侦办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时线索发现难、链上链下身份信息关联难、调证取证难、涉案赃款追缴处置难等问题【徐赐豪《流水4000亿!“虚拟货币第一案”告破,洗钱成为最常见的虚拟货币犯罪》,“元宇宙NEWS”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21日发布,2024年2月4日访问,https://mp.weixin.qq.com/s/2VlGF8jnhxYpgMckZStQyg。】。

其次,技术进步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迭代创造了新条件。新技术为纠纷的预防、分析及解决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从而为现有机制的迭代与创新提供了条件。大数据技术能够帮助分析历史纠纷数据,识别可能引起纠纷的因素和模式,从而采取预防措施。人工智能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可以快速筛选、处理和分析大量的通讯记录、金融交易记录、合同文档、诉状、裁决书等,揭示案件的关键线索和模式,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针对虚拟货币相关犯罪,在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奏效时,执法机关开始利用智能溯源归集等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提取侦查线索【《高科技防范打击虚拟货币犯罪,区块链技术可发挥哪些作用?》,中国新闻网,2023年3月1日发布,2024年2月4日访问,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3/03-01/9963346.shtml。】。对电子化证据材料的认证,线下肉眼“直观”感受已无法准确地辨识是否侵权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线上智能证据分析,对于视频类证据通过对视频帧宽度、帧高度、数据速率、比特率、帧速率等参数进行比对,对图片类证据通过修改时间、地点、相机型号、像素、分辨率等参数的比对,综合判断多维度相似性。技术不仅是工具,更是塑造诉讼程序和参与者互动方式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原本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应对新技术的出现与扩张引发的问题时,法律专业人士和政策制定者开始寻求借助新技术为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手段,从而促进了纠纷解决机制的迭代。例如,针对上文提到的虚拟货币犯罪问题,有论者提出了“由链到案到人”的大数据侦查模式【夏炳楠《论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以区块链为视角》,《上海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第51-64页。】;还有学者提出要运用存证技术和补强佐证措施突破电子取证难点,尝试虚拟货币司法会计评估和等价没收制度完善追赃挽损机制【胡德葳《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诈骗犯罪侦查》,《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14-20页。】。

最后,科技人员在纠纷解决中地位的逐步提升促进了纠纷解决机制的迭代。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士,然而,新型纠纷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越来越复杂,超出了传统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范畴。科技人员因其掌握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逐渐成为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科技人员可以提供可能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及技术评估报告,帮助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技术维度。在处理涉及大量电子数据的案件时,科技人员运用专业技能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可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收集和正确解读。以算法的潜在歧视问题为例,其中涉及到复杂的数据选择和处理过程,需要科技领域的专家为法律人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涉及新技术的案件,或者直接参与到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提供专业意见、技术分析等形式,为纠纷解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这要求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吸收更多的科技人员,并加强与科技团体之间的合作,强化科技人员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将科技人员的角色从仅仅作为专家辅助人扩展到纠纷解决过程的核心参与者。这势必引发纠纷解决机制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纠纷解决的过程将不再由传统法律专业人士绝对主导。

事实上,迭代过程在软件开发和技术设计领域非常常见。在诉讼领域,每一次迭代都是对现有系统的重新思考,通过不断的反馈循环和改进,逐步完善诉讼服务,打造既高效又公正的诉讼体系。这个过程不仅涉及技术的升级和应用,还包括对法律原则、伦理和社会公正的深刻反思。同时,技术并非单方面影响社会,社会需求、价值观和制度框架同样塑造技术的发展方向,数字诉讼的设计和实施需要考虑司法公正、可触达性和效率等多重价值。

三 数字诉讼形态变迁与司法正义的再反思

(一)正视数字诉讼对传统司法正义的冲击

数字诉讼通过引入数字技术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扩大司法服务的覆盖范围,但数字诉讼也无可避免地对审判独立、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等传统的诉讼原则与理念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蒋惠岭《论传统司法规律在数字时代的发展》,《现代法学》2023年第5期,第125页。】。正视这些冲击,不仅是对现有司法体系的一种审慎评估,更是确保司法正义在新时代背景下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必要步骤。

一方面,数字诉讼的虚拟性和非现场性对程序正义构成了显著挑战。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的形象公正和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诉讼程序的体验感【蒋惠岭《论传统司法规律在数字时代的发展》,《现代法学》2023年第5期,第135页。】。庭审的庄严感和“剧场效应”是传统司法程序非常重要的心理和文化元素,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在数字诉讼中,在線庭审的虚拟性、非现场性会消解甚至严重影响庭审的庄严感和“剧场效应”,使诉讼程序的亲历性、对抗性、规范性、严密性等特质受到削弱,因此,异步审理机制会加剧庭审虚化问题【赵青航《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北方法学》2024年第1期,第42页。】。而法庭程序的形式化和简化,会削弱公众对法律及其执行过程的敬畏感,影响法院形象的权威性,从而妨害程序正义的实现。

另一方面,数字诉讼带来的“算法黑箱”、“数字鸿沟”、诉讼结构失衡等诸多问题对实体公正造成了冲击。实现正义依靠的是实质判断,而不是体现相关性的概率计算【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36页。】。人工智能算法统计的相关性并不代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算法即便在统计学上准确,也不能保证其结论在每个案件中都适用,这种情况可能会放大“同案不同判”的缺陷,削弱“同案同判”原则的合理性。而算法决策逻辑和过程的“算法黑箱”会导致诉讼过程的不透明性,进而损害当事人质证权、知情权、参与权等基本诉讼权利【牛犁耘《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与法理审视》,《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第5期,第60页。】。同时,在传统的诉讼体系中,法官应保持独立性,自主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享有对案件的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事实查证和案件裁决等方面的决定权,如果法官在不完全理解算法逻辑和过程的情况下参考人工智能提供的类案或建议,其独立审判权可能受到冲击,从而影响实质正义【葛金芬《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中法官的渎职风险及其刑事责任》,《湖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第96页;牛犁耘《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与法理审视》,《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第60页。】。同时,数字技术可能加剧“数字鸿沟”,影响诉讼参与的平等性。“数字精英”和普通民众之间存在信息及资源获取的巨大差距。例如,“数字精英”可以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如“法官画像”来深入分析法院和法官的裁判倾向,据此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在诉讼策略上取得优势。这种技术手段的应用,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但实际上加大了信息不对称性,使得那些无法获取或使用这些技术的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样地,数字技术会大大提升公权力机关的诉讼能力,导致诉讼结构失衡,进而破坏实体公正【胡铭、张传玺《人工智能裁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及其消解》,《东南学术》2020年第1期,第216页。】。

(二)数字诉讼中司法正义的变化

在漫長的历史长河中,正义呈现出一种无形的、流动的、多元的主观判断状态【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35页。】,在某种程度上,数字技术在诉讼领域的实践应用同传统的司法公平正义观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和机理已经有所背离。但这种背离并不意味着否定或替代传统正义观念,而是在数字化社会背景下的适应性演化,是在传统司法正义观的基础上针对数字化社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的必要补充和调整,是传统司法正义观在数字社会转型升级的结果【姜伟《数字时代的法治模式》,《数字法治》2023年第1期,第30页。】。在数字诉讼迭代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这些正义的核心价值未曾改变,而是司法正义实现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司法正义概念在数字时代得到扩展和深化。

关于司法正义实现方式的变化。诉讼原则的迭代推动司法正义实现方式的调整。诉讼原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时代背景、社会需求和技术发展而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数字诉讼不可避免地冲击和重新界定了诉讼的亲历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对等原则,也给管辖规则、身份认证规则、证据认定规则、庭审规则等诉讼规则带来了全方位挑战【时建中《互联网法院的核心使命、时代挑战和发展建议》,《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10日,第2版。】。这种新的诉讼实践带来的与传统诉讼原则的背离是对正义实现方式的适应和调整,是为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而对传统诉讼原则现代化的解释和应用。只要这种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那么它就是在推动正义实现方式的调整。

关于司法正义概念的扩展和深化。司法正义在数字时代需要新的定义。传统正义的实现侧重于正确性(真实维度)的评价,而数字诉讼时代要求我们将评价体系扩展为正确性(公正维度)、效率性(时间维度)及适宜性(成本维度)的多维度考量【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这种变化响应了数字化社会对司法高效率和经济适宜性的期待。“在数字社会中,自由、平等、民主以及法律、秩序和正义都将被重新定义,数字正义将是更高的正义”【周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人民司法》2020年第1期,第5页。】。在数字社会中,数据成为了社会运行的核心元素。这种变革不仅重塑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对司法正义的概念和实现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对数据信息的控制、依托算法推荐进行的诱导控制、通过算法系统进行直接控制和数字人权,成为了数字正义的焦点【马长山《算法治理的正义尺度》,《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10期,第71-73页。】。这要求法律从以人为中心转向更多地考虑技术的作用和限制,重新审视和定义公正、平等和透明度等核心法律价值与诉讼原理在数字环境中的含义和应用。以公正为例,在数字环境中,公正不仅涉及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还包括技术应用的公正性。后者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技术应用的公开正义,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需要得到社会见证【理查德·萨斯坎德《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第193-201页;王福华《互联网司法的正义体系》,《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第141页。】,数字技术的公开正义要求增强了算法决策的透明度,从而使当事人和公众能够理解并信任技术决策的过程,这包括对算法的设计、应用及其决策依据进行充分公开;二是技术应用的分配正义,即要确保技术应用不加剧或产生新的不平等【王福华《互联网司法的正义体系》,《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第126-131页。】,例如,确保算法不对特定群体产生偏见,保障所有当事人都能平等地访问和使用数字诉讼服务。

数字时代的司法正义致力于在数字化环境中实现公平、透明和包容。其与传统正义在实现正义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只是在方法和途径上进行了创新和发展。通过对数字时代司法正义观的不断探索和构建,不仅可以推动法律体系更好地适应数字化社会的发展,也能促进对传统正义原则的深入思考和实践创新。为实现数字时代的司法正义,需要在程序机制上进行创新,包括建立算法决策的透明度标准、确保数据处理的公正性、制定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严格规范,以及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审判的互动性。

四 简短的结语

随着时代的洪流奔腾向前,数字技术正在全方位而又深刻地重塑着社会的运行方式与人类的行为模式。法律与司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数字技术不仅重塑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深刻地挑战和扩展了我们对公平正义的传统理解。这种变化迫使我们跳出传统的思维框架,重新审视法律与司法的运行方式以及司法正义。法律规范的更新、诉讼原则的迭代,乃至对司法正义本身概念的深度反思,成为了这个时代法律人所面临的新课题。站在数字时代的十字路口的我们既是观察者也是参与者,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与效率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算法偏见、数据隐私侵犯等一系列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挑战,更是法律理论与实践需要解答的问题。对此,我们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更要预见与规划可能的未来,通过更新法律规范,创设新的诉讼原则,让法律与司法体系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时代感。

致谢:感谢官胜男博士、莫皓博士、郭松教授对本文写作提出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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