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格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北京 100142 )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机器人在社会各领域开始得到广泛应用,这一方面增进了社会生产力和人类总财富,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机器替代人”的恐慌。面对机器人替代领域的密集扩展有可能造成社会就业率下降和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等问题,一些知名人士提出一种“机器人税”,以增加机器人的使用成本,延缓人工智能的发展步伐,缓解由此造成的失业恐慌。
自2017年2月美国著名企业家比尔·盖茨提出向机器人征税以来,机器人税迅速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面对来势汹汹的人工智能大潮以及大量的失业危机,比尔·盖茨认为只有针对机器人征税,方能减缓自动化传播速度,并为其他类型的就业提供资金。技术变革导致结构性失业,是资本主义时代老生常谈的话题。新一代人工智能应用与失业的关联亦早在很多年前就有学者加以关注[1],只不过比尔·盖茨的名人效应使得机器人税话题获得了空前热度。在讨论中,对这一问题的观点逐渐分化成“赞成论”“否定论”以及“替代说”三类。
赞成论者基于税收公平、税收中性以及税收与创新平衡发展的立场,认为一旦缺少监督,自动化将加剧失业和经济不平等,税收政策应适时进行调整,放缓颠覆性技术前进的脚步,使得机器人和普通工人在经济发展中保持相对独立的作用,相应的税收收入可以用于帮助被新技术夺去饭碗的人们完成再就业的过渡。这在伦理上符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2],即社会和经济制度安排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Abbott和Bogenschneider[3]则提出了机器人税的具体方案:禁止自动化工人的企业税收减免、创建反映现有失业计划的“自动化税”、为人类工人提供抵消性税收优惠、征收企业自营职业税或提高企业税率等。持赞成论者并不否认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他们的担忧是:自动化吞噬工作岗位的速度太快,工人们因未对此作充分准备而无法适应;而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好处在最近几年分配不均。
反对论者则提出了一系列批驳和质疑。有学者批评比尔·盖茨对机器人征税的想法旨在解决一个不存在的问题,因为对经济数据和预测的实证分析表明,自动化和机器人的使用通过提高生产力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这符合技术革命的历史经验[4]。2017年,欧盟立法者拒绝了一项类似比尔·盖茨观点的提议,其理由是担心这将减缓创新并最终损害经济[5]。总体看,反对论的主要观点有三:一是认为对机器人课税意味着“抑制创新”,类似第一次工业革命时砸机器那样的荒唐;二是认为对机器人课税是一项逆生产力发展的行为,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就业市场的发展;三是认为征机器人税将对各国现行税制的设计原理带来冲击。
相比上述两种观点,替代说进行了折中。这一观点认为,可寻找一种与机器人征税具有同等效果的“替代方案”。为此,特斯拉创始人埃隆·马斯克、脸书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维珍集团CEO理查德·布兰森以及Slack公司CEO斯图尔特·巴特菲尔德等人认为,比起向机器人征税,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类似于“均贫富”的理念,为那些因技术进步而被“抢”去工作的失业者们提供现金救济。
尽管争议重重,但因为机器人税客观上迎合了某些群体的利益,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有关该税的立法倡议。如早在2015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中,就有委员提出向机器人授予一种类似法人资格(legal personality) 的机器人人格(robot personality) ,使其可以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6]。2017 年欧盟议会的一份关于机器人民法规则的决议中也曾尝试将 AI 机器人界定为自动化的、能自主决定的“电子人”。同年,欧洲议会有议员提出应考虑支持课征机器人税的提议[7]。瑞士日内瓦州议会的议员提出了一项地方性法案,主张对采用自动出纳设备替代收银员的零售商店进行征税,该税将支付给新成立的日内瓦贸易和地方就业基金会,其中一部分将作为对没有采用自动收银设备商店的补贴[8]。少数国家或地区甚至已经通过某种方式进行了实践。如美国内华达州于 2017 年也通过一种针对全自动驾驶的“交通拥堵缓解税”,该法规针对使用全自动驾驶汽车的跨国公司等经营者,以提供运输服务费的 3% 的比例课征消费税[9]。韩国于2017年对《特别税收限制法》进行了修改。该法原来规定,对企业投资提高生产率的设施,按照投资额的3%(中小企业为7%) 抵减企业所得税[10]。但为解决机器人大规模使用造成的失业问题,修改后的法规降低了这种投资自动化设备的税收减免优惠。尽管该做法仅是一种税率调整,但仍有一些人认为,这种做法旨在实现与 AI 机器人税类似的政策目标,即缓解失业。
人工智能的高度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进步、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但在这一背景下,又产生了失业等社会问题,从而引发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机器人税的倡导者们无一不将自动化导致失业问题当成最主要的理由。近代以来失业给人们带来的记忆无疑是惨烈的,防止大规模失业一直是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最核心目标。在当代,人们对失业的恐惧还包括了对失业背后大规模“沉没成本”的忧虑。未来,人工智能将取代至少40%的职业。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各行各业分工愈加精细,入行门槛越来越高。人们往往从大学(有的从中学)就开始学习专业技能,经过多年教育投入后才具备了进入某一行当的资格。一旦因技术结构变迁而失业,就意味着前期大量的教育投入难以按时收回,同时也意味着需要再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再就业培训。
劳动者的生命周期有限,无法承担沉重的试错成本。机器人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想让资本来承担一些劳动力的试错成本。大部分倡导者都认为,应该将机器人税收入用于失业劳动力的就业再培训。结构性失业是经济产业升级变化导致劳动力需求无法迅速适应的结果。以技术变革为动力的产业升级本身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无法苛求人们对此进行预测并提前进行技术学习。这种失业是技术进步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是一种带有公共性质的风险。由技术进步受益方通过税收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失业者的净损失,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大量研究都认可了人工智能发展与失业之间的密切相关性,并在经济机制和政治权利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比如,有学者认为应通过保障和实现失业劳动者的就业权、择业权、社会保险权以及民主参与权等权利以应对失业困境[11]。但就风险社会性质角度看,只要技术进步不停,由机器人替代劳动力的过程会长久进行下去,失业焦虑会长久存在。如何构建一种具有充足“公共”意义的风险防范机制,可能是缓解失业焦虑的根本举措。
当20世纪初自动化生产线刚出现时,人们抱怨它将人变成了流水线上从事单一动作的螺丝钉。当随着机器人的进化和普及,生产过程不再需要这些螺丝钉时,人们又开始担心自己被机器所抛弃。这两种心态看似自相矛盾,其实都指向了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后出现的“人的异化”问题。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奴役劳动、物统治人的弊端,进而阐述了扬弃异化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未来社会理想。显然,当劳动成为一种可选择的需要而非谋生手段时,人的异化和劳动的异化都将消失。哈贝马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种交往行为的异化理论。他认为工具的发展扩展了人类的能力,使得科学、技术和物质生活不断进步,但也导致消费主义盛行、权力意识膨胀、主客体对立、社会疏离和个体孤立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或者说,资本与货币统治的世界中,人丧失了自身的主体性。为解决这一困境,通过更加深入全面的交流对话来认可相互之间的主体性,理解各自的立场和利益,具有极端必要性。
上述批判是极具深度的。人被机器带出传统共同体结构,又被机器甩掉,人成为机器的依附物,这就是工业化时代人的异化的典型表现。异化焦虑的一个启示是,我们在理解数字技术深度发展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对其消极作用有全面认知。当下ChatGPT等新一代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其展现出来的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自主操控等特征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无疑有突出推动作用,但也会导致劳动者技术性失业问题、“数字异化”现象以及“算法意识形态”等消极效应[12]。数字异化是机器异化在数字化时代的表现形式[13]73。数字技术背景下,人们面对的不仅仅是失业问题,还有自己的身份问题,每个人被异化为一串串数字或代码。经过大数据的精准分析,数据操纵者可能比人们自己还了解自己。可见,数字对人的异化的本质,仍然是机器体系出现及进步所引发的劳资关系问题。从这方面看,机器人税是一种缓解方案或应急措施,但算不上一种具有根本意义的解决方案。而要防范和化解数字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可能需要重新思考当下甚嚣尘上的“技术至上”“数据至上”等观念,把握数字技术的使用界限,突破数字交往异化困境,实现数字技术与人类社会的良性互构和双向发展[13]78。
长期以来,机器人作为一种可独立于人类存在、甚至与人类产生冲突的物种,仅存在于科幻文学及影视作品中。但近年来以ChatGPT为代表的自我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程序的出现,使得不少人惊呼“狼来了”。ChatGPT的定位虽然是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但它在撰写邮件、视频脚本、文案、翻译、代码和写论文等这些具有一定创造性的工作中,已经具备与人类相媲美的能力。相对于人工智能带来的失业焦虑以及异化焦虑,关注其在未来可以导致的人的主体性侵蚀以及伦理秩序的倾覆,更具基础意义。
人类发展科技的目的是为了使科技产物能更好地服务自己。但如果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甚至到了产品脱离人类控制的阶段,可能会对人的主体性形成冲击[14]。当然,大多数人们认为此问题是“杞人忧天”。虽然有学者提出,需要有预见性地思考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控制范围自发性实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15]。但更多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主要是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从技术层面来看,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的技术性取代是有范围限定的,那些具有强烈的文化情感寄托或具有较高共情能力要求的工作决定了其不具备技术可替代性[16],故而在劳动法律地位上,不必也不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等同于人。但是,机器人彻底成为人、取代人甚至挑战人的危机即使不存在,也不能否认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导致的人自身意义的流失问题。怎么才能把人工智能对人的威胁(包括失业在内的各种威胁)转化成对人的解放,这其实是上述所有焦虑所关心的根本问题。从这方面看,人们对自身主体性的担忧,表面上看是对机器人威胁的担忧,其实质是在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等对人类自身能动性束缚的担忧。
自动化对劳动力的替代这一问题,在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无疑是存在的。这一替代过程亦会产生“获益者”与“受损者”。通过税收手段来抑制这一替代过程可能产生的社会负外部效应,即向“获益者”征税以补偿“受损者”是可以考虑的手段。事实上,对政府来说,要缓解科技进步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税收一直是相对温和可行的手段,它在响应社会呼声的同时又不至于破坏基本的经济政治制度,长期以来是政策设计的首选。但就机器人税本身来说,在不少方面都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困境。
1.向谁征税。机器人税的纳税主体,究竟是机器人本身还是使用机器人进行生产并取得收益的企业?从字面上理解机器人税,机器人似乎被当成独立的纳税人,需要像独立的自然人一样去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些人所提出的“机器人人格”或“电子人”即为此类。但多数学者指出不管机器人多么智能,它仍然是一种工具,并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不可能成为纳税人,而且收入也是归于机器人所有者。站在税法的立场,对机器人征税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律上如何界定机器人,是不是有必要对机器人赋予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像自然人或企业法人那样向国家纳税。但赋予机器人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会引发更复杂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尽管机器人可能已经具备了许多与人类相似的特征。因此,多数观点认为机器人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的资产,机器本身无法成为纳税主体。如此,狭义的机器人税也就失去开征甚至存在的先决条件。
2.征何税种。税种的选择是机器人税定性与归类必须考虑的问题。目前全球流行税种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从流转税角度看,机器人所产生的收入已纳入企业财务核算,如果对机器人征收流转税,企业需要单独估算机器人增加的价值,这会产生双重或多重征税问题。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有观点认为用机器人取代人力的公司有望提高生产率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应征收更高的税率。也有观点认为税收应该保持中性原则,不能因技术发展而提高税负,否则容易成为创新的阻力。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人认为“机器替代人”会引发税基缺失,征收机器人税相当于征收一种额外的失业补偿税。从操作层面上看,适度调高针对人工智能企业及大量应用机器人企业的优惠税率似乎更加可行。但有两点值得思考,一是失业补偿税用于补偿失业人员的生活,还是用于补偿政府因机器替代人而缺失的收入。二是机器替代人后,生产力发展必然会产生更大的经济规模从而产生更多税收,也就不存在缺失税收的问题,征税合理性何在。
3.基于何原则征税。渥太华税收原则是当前国际普遍认同的数字经济税收立法原则①。基于此审视机器人征税倡议,可以发现单独的“机器人税”很难符合该框架的五项基本原则。如果将机器人作为“独立人”征税,看起来给予了机器人与自然人同等待遇,但机器人本身没有收入和家庭,这其实又是一种歧视,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对机器人背后的企业征税,又要面对如何定义机器人的问题,数控机床、自动驾驶、自动售卖算不算机器人?这明显不符合简单性和效率原则。如果通过现行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框架来加重自动化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弥补社会利益净损失,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公平性问题,另一方面又可能导致机器人税自身意义的丧失。可见,对机器人征税不仅涉及增加新税种或增加原有税种税负水平的问题,还有可能影响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渥太华税收原则中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冲突。
如果将机器人理解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工具,可以发现机器对人力的替代在历史中反复上演。其固然会在短期内导致某些行业的失业问题,但总体上并不会造成大规模的、深层次的社会冲突。与此相反,反倒是那些为了照顾具体利益阶层的一些保护性措施最后对社会造成了伤害。如19世纪工业革命后,汽车司机逐步取代了马车夫。1858年,英国为保护马车夫实行“红旗法”,使英国错失了整整30年的汽车发展机遇[17]。可见,我们需要更深入全面地理解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力要素特点与就业的替代效应。
进入数字社会,互联网发展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在线化、数字化应用正在代替人的工作,流水线工人被机器替代的速度加快了。但互联网的发展也衍生出大量的现代服务业,如物流、外卖、网约车、支付、客服、数据管理、运营、直播等。有机构测算,2022年阿里巴巴数字经济“三环”生态衍生的直接和间接就业机会超过7000万个②。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提供的创业就业机会不只是卖货,截至2023年3月,国家认定的数字职业已达97个,包括人工智能训练师、区块链应用操作员等。这些岗位具备知识密集型特点,但也并非遥不可及。借助平台的连接能力,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女性(包括留守妈妈)获得了新的就业通道。电商生态还帮助了数十万残障人士以电商、客服、外卖骑手、驿站站长、数据标注师和语音外呼等方式就业。数字技术促成不同地区、行业、背景和禀赋的海量人群形成巨大的就业网络效应。在已经到来的智能时代,机器人正在融入我们的生产生活中。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新技术的出现总是让曾经的工作消失,并逐渐演化出新的职业。随着技术进步,经济质量和就业结构将更加合理,社会发展将走向高质量水平,而税基也会随之不断地扩大,人们关注的因机器替代人引发的税收和社会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因此,对机器人采取一种歧视的眼光征税,并不具备足够的合理性。
在一个时期,自动化导致大量失业和收入不平等加剧的现象有可能成为现实。为此,通过一系列税收手段来缓解这一进程的呼声日益强烈。本文从“人的异化”理论视角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审视。显然,作为一种“补偿性”税收,机器人税未尝不可;作为一种“歧视性”税收,则无必要。
一台机器可以代替大量的人工作,但是不能代替一个可以处理复杂变化问题的人。可见,未来社会发展越依赖于人的创造力,人本身越不可被替代。而依赖于人的创造力的社会,将是人得到全面发展和更解放、成熟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基础是经济高度发达以及科学技术高度进步。从这个角度看,税收政策需要在两个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需要一种防范和缓解结构性失业的税收政策。尽管由技术进步带来的就业替代效应与就业吸纳效应在短期内难以一概而论,但由技术性失业本身引致的“富裕中的贫困”与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息息相关。消解技术性失业的弊病既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放任主义成见,亦不能依循“丰饶经济学”的乌托邦主义神话,理应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与规制下,稳步实现就业扩容与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18]。另一方面,也需要一种促进科学技术更好进步的税收政策。当今流行的一些针对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投资成本提前列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都或多或少地发挥了杠杆和引导作用。但这两种方案存在直接矛盾,对人工智能开发加重税收其实就是减少对科技开发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当下世界各国竞相争夺全球资本和技术的背景下,直接缩小科技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面无疑是逆势而行。
有研究认为,通过税收手段对自动化进程中的失意者进行直接补偿并不是长期有效的政策手段[19]。通过改进新古典生产函数建立理论模型发现,政府对失业者进行直接转移支付的政策,长期应用将进一步加剧失业,只能作为短期救济手段。也就是说,要减少因技术进步而导致的结构性失业现象,需要的是一揽子经济社会政策,而不仅仅是一种“机器人税”。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所有社会形态的否定力量总是蕴藏在这种社会形态的内部而不是外部。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了人的异化和主体性的丧失,而要重新找回人的主体性,又需要科学技术更快更好发展以提供物质和技术条件。从这一角度看,税收政策的目标不应是延缓创新,而更应是鼓励创新。政府最需要做的是推动一个更加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态的形成,使人们可以通过多个维度来实现生存需要、风险庇护和自我价值。
从上可知,虽然机器人以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将会逐步取代更多职业,机器人的进化与发展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来看,机器人并不能完全取代人类,只是人类的一种重要辅助工具,并不具有财产权,当然不可能成为纳税主体,不可能成为纳税人。因此,我国短时期内不具备征收机器人税的条件。未来,当机器人具备类人类特征,如荣誉感、身份特征、寿命、价值,并在推进人类社会发展方面做出巨大社会贡献,产生重大成果,被赋予人格,则可以考虑征收机器人税。通过税收手段来抑制机器人替代人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外部效应,实现社会公平。在机器人越来越成熟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的情况下,为平衡不同利益方的权益,相关立法和财税政策也需要相应调整和完善,因此,希望通过本文阐述观点,为相关部门思考机器人征税政策措施时提供参考。
注释
①1998年10月,OECD在渥太华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渥太华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最终确定了对电子商务实行征税的五个税收基本原则:税收中立;确定性或简单性;效率;有效性和公平性;灵活性.
②2020年7月16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发布《阿里巴巴全生态就业体系与就业质量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