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可, 李新士
(1.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 哲学系,北爱尔兰 贝尔法斯特 BT7 1NN;2.南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转基因技术被称为基因工程技术、基因重组技术,是指人为地对生命遗传单位进行更改操作,使之以一种新的性状呈现出来,以达到科学研究特有的目的。其工作原理是借助基因操作技术与方法,把某种特定功能的基因转移至生物体内,并使其在特定器官中进行高效表达,表现出新的性状。农业转基因技术自产生与运用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论。我国对转基因技术的运用主要集中在育种方面,有学者指出,当前满足对粮食的刚性需求任重道远,包括转基因技术的现代生物育种已是农业育种技术发展的方向[1]。与之相应,近年来我国政府针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谨慎的态度引导与约束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如2017年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指明了要修订农业转基因和其他农业执法亟须的标准。2017年12月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安全管理,即完善转基因安全例行检查、行政执法、安全专项检查等环节,以及加强转基因科学普及与舆情应对、安全评价、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2019年农业部、生态环境部,以及林草局颁布的《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见与要求,即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2022年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通知》提出了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禁止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放生)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2023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一号文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进一步扩大转基因玉米大豆产业化应用试点范围,依法加强监管”。由此可知,我国政府对农业转基因技术保持严格划定范围、稳步推动、审慎严谨的态度。有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不适用将转基因主粮商业化,如果贸然推行则会威胁到经济安全[2]。尽管农业转基因可能会提高作物产量、抵御病虫害,给农民带来经济效益,但是也可能带来安全问题(包括对人体健康与生态安全)与伦理问题。因此,农业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道德责任成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深入理解我国政府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的伦理道德责任与约束机制构建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分别从伦理道德的自律以及法律法规他律等方面给出建议。
转基因作物是在基因设计与基因操作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是将转基因技术应用到农业作物上的尝试。将转基因技术应用到农作物的进化过程之中,生物学家可以根据设计者或者实验者的意愿,对原生态生物的基因进行人为改变,加速其“进化”的进程,并“创造”出具有特定性状的转基因作物体。由于这些工作能够为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基因工程方面的研究提供十分丰富的、可供利用的基因资源,所以这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农作物基因工程的发展。尽管基因工程技术已经在动物培育、植物改良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为缓解食品匮乏压力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减少除草剂的使用[3]。但是,将转基因技术运用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会人为干预基因的“天然性”,引发一系列外部性状特征的变化。这些特征的影响有好有坏,但若产生不良性状,将会对人类社会与自然界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引发生态伦理与环境伦理问题,甚至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
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必然会导致转基因体出现好的性状与不好的性状。不好的性状很可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环境伦理问题。所以在将农业转基因技术推广与运用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环境伦理学家的质疑。尽管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会一定程度上为农业生产带来有利影响,但是由于人为干预了农作物基因的天然进化进程,这必然导致新性状的出现,进而有可能损害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即经过转基因的农作物很可能具有了竞争优势,进而排挤或杂交原生植物,导致植物多样性的减少或丧失。长期来看,这将会造成区域农业生态的失衡和破坏,降低农业遗传资源的丰富度。不可否认,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农作物的农药使用量。比如1999—2008年,我国累计推广国产转基因抗虫棉1.467×105km2,农药使用量减少了80%以上,减少量达到4.5×107kg[4],在这个层面上可以减少农药使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尽管农业转基因技术的推广应用可能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有利影响,但是其给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也让转基因农作物饱受生态伦理的争议,因为转基因技术破坏着自然生态系统的“天然有机性”。转基因技术会给原始作物带来新的性状,这在给自然生态系统带来新的压力的同时,也对生态结构进行了破坏。比如,转基因农作物的外源基因能够借助花粉、种子等载体,实现在种群之间的漂流和基因扩散,其中存在的风险极有可能转嫁给自然界中的杂草。如果转基因作物具有抗药性,那么这些杂草就极有可能也被“培养”为具有强烈抗药性、抗除草剂的超级杂草,进而会对整个自然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将转基因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之中,可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风险。尽管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转基因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利大于弊,但目前仍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同样,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长期食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转基因技术利弊之争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当前,我国针对转基因技术相关的伦理舆论导向有待进一步明确,社会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道德标准与约束机制也需进一步完善。
转基因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是全球性的焦点问题。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转基因技术更为先进和成熟,所以我国应持续关注其运用方向、态度与舆论导向,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动态流向,以更好应对挑战。在农业转基因技术方面,我国还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5]。通过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使越来越多的个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到研究和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和传染的工作中来,共同构建完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此外,尽管国内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在更新转基因技术与管理方面借鉴了国际上有益的经验与做法,但是在伦理道德风险的防范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尽管将转基因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有利影响,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在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道德伦理等方面产生的弊端也随之出现,并引起道德伦理争议的产生。这些舆论分为两个方向。第一种舆论认为农业转基因技术利大于弊,应该推广转基因食品。如戴景瑞院士则旗帜鲜明地支持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他认为转基因农产品完全安全可靠,并从农业转基因技术能够提高农产品产量、使食物不易腐烂、提高抗虫抗病的能力以及缓解全球食物危机的角度解释了自己的观点[6]。第二种舆论认为农业转基因技术弊大于利,应该全面禁止农业转基因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该类观点指出转基因技术将会威胁自然生态物种的稳定性和多样性,同时还可能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他们还指出转基因技术正在成为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跨国公司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工具[7]。尽管当前针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利弊的争论较多,但是农业转基因技术的使用范围和发展方向缺乏明确的舆论引导。一些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并未秉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在面对道德伦理争议的问题时,他们虽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是却未能借助科学的事实材料对其加以证明。此外,国际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跨国公司所成立的媒体代言人也用舆论误导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以达到垄断全球粮食与农产品市场,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比如,美国跨国农业公司孟山都公司通过舆论宣传误导农民,要求购买其转基因种子的农民签署“技术协议”,禁止他们保存或交换种子,并要求他们使用孟山都公司生产的除草剂。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利弊的争论应当有理有据,仅仅给出有利或有弊的观点,却缺乏科学的证据作为支撑,将不利于国内各界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全面客观了解。我国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引导转基因技术舆论,重视运用科学家、高级政府官员等有权威的信息发言人群体[8],保障具有强可信度与权威性信息的有效供给及可及性[9],让社会各界客观、全面、科学地认识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利与弊,以科学谨慎的态度发表观点和甄别舆论。
目前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忧虑不断,转基因技术产生的生态伦理问题也持续受到争议,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各界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客观认识。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农业转基因技术是必要的。如果农业转基因技术得到全面推广和应用之后,转基因食品与人们生产生活就会紧密相关,一旦转基因技术发生意外,就会对社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巨大损害,进而引起极大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这也导致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必然会遭受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要避免农业转基因技术造成伦理道德问题,就应当提前加强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的伦理道德问题的社会监督。
自然界的存在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无论是动物、植物物种还是生态系统,都具有自身的有机性,并在自然生态领域拥有自身的独特地位,而且在维护地球生态的完整性、有机性与系统性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农业转基因技术应尊重自然的有机性,即要以尊重自然为前提,对自然界中客体的道德权利及其存在的独特价值予以承认,对农作物的种植者本身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予以确认与遵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4月在《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中所说:“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尊重自然的宗旨,在满足人类需求的过程中,尊重所有自然生态体系中各主体的生存权利与有机性。
科学技术的研发运用不能跨越伦理道德红线。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运用不能毫无底线、为所欲为,即农业转基因技术不能一味追求短期利益,无底线、无原则地滥用。无论是国家主体还是个人主体,都要对转基因农作物的研究与应用划定红线。因为在将转基因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伦理道德红线作为约束,就会给我国的农业安全、居民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带来难以预见的威胁和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顾农业转基因技术应当遵循的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凭借其在生物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运用资本紧盯转基因农作物的市场潜力与经济价值,罔顾转基因技术的使用红线,将转基因技术种子作为侵占国际粮食市场,攫取国际政治利益的工具。
转基因作物应完全满足环境伦理的要求,其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尤其是人类健康)都不应有所伤害。也就是说,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必须采取严格的评价手段与管理措施,保证所有通过评估的转基因农作物都具备安全无伤的特征,即不论是将转基因农作物用于任何方面,都不应存在生态风险,也不应对食品安全造成任何威胁。因此,需要严格对转基因农作物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使之与非转基因农作物具有“实质等同性”,即通过转基因得到的作物和传统作物进行比较时,两者在生态安全层面若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就可以认为转基因农作物满足生态的安全无伤性。
已有的实验表明,将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之中,可能会降低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还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比如将抗虫性基因转移到棉花生产实践中,不但能够使转基因棉花有效抵抗棉铃虫等害虫的危害,还能够显著提升棉花产量。张阳明等还发现,运用转基因技术可以促进棉花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10]。尽管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给生态环境和农作物产量带来一定的有利影响,但是要严格评估转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损害。对于那些可能带来难以弥补影响的转基因技术,应当谨慎严格地对待,甚至一票否决,即要坚持转基因技术应用的有利无弊准则。
农业转基因技术的运用应遵循伦理与道德约束,从事农业转基因技术相关的主体在遵循伦理道德自律约束的同时,还应遵从国家政策与行政法律,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等他律约束。
从事农业转基因技术相关主体要时刻保持谨慎态度,严格对待农业转基因技术。不仅要以伦理道德为出发点,熟悉农业转基因农作物所带来的有利影响,还应时刻重视和全面研判转基因农作物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比如将转基因农作物释放到自然生态之中,可能会对农田生态与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转基因农产品也会对人类的健康安全形成威胁,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为此,需要我国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研究的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农业科学家等要时刻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加强伦理道德自律,以人类健康安全与可持续发展为基础,慎重权衡农业转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利弊,保持严谨认真的科学精神,坚守伦理道德底线。
从事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相关主体在遵循伦理道德自律的同时,还要遵守我国行政与法律的约束。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与农业转基因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约束,为农业转基因技术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可以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做法,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准则,对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性严格评价与监督。我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安全管理工作还要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严格监督管理。比如,可以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设立专门管理农业转基因的机构,对全国的农业转基因安全问题进行管理,以及确立并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责任制度[11]。我国还要对国内农业转基因技术产品的研究、获取审批的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追踪和把控,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
从我国政府近几年发布的与农业转基因技术相关的政策文件来看,我国对农业转基因技术保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农业转基因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自然生态的发展规律,尽管这可能会给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带来一定的有利影响,但是它也有可能带来诸多难以预测的不利影响,而这些不利影响所造成的损害一旦不可修复,那么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会面临巨大威胁。我们应如何正确对待农业转基因技术呢?本文建议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从事农业转基因技术相关的主体应时刻坚守科学伦理与道德红线,坚定服务国家与人民的立场;二是我国政府在谨慎对待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同时,应完善与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做好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利弊评估;三是将转基因技术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