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宇
(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党校,上海 金山 201599)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引领,走现代化发展道路,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中国式现代化将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同本国内具体国情与实践相结合,具有能够被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直接适用的普适性。中国式现代化涵盖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各领域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其在法治领域内的具体显征。法治将是未来我们党、我们国家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所必须坚持的最根本性保障路径,必须以法治为根本手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与基础,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基础与保障,而法治的发展又必须依靠中国式现代化并深蕴其中,因此,法治与现代化并非两个不相关概念,二者必须共同推进,不可分割开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一组新的概念,也是一种新的法治文明形态,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后得到的中国特色法学概念,科学把握其基本内涵与其在当代中国的推进方略,既有助于深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解,为将其推广至全世界奠定理论基础,又有助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全面建设夯实法治之基。
世界上所有迈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都会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但基于各国人文、经济、社会形态以及公民和社会意识等原因的差异性,其追求和实现法治的方式并不尽相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国情而生,遵循着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对中国如何通过法治来推动和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系统规律和经验总结,并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三大底层逻辑,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将这些研究成果同我国主旋律决策和报告相结合,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从法治模式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完全的中国样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与法的关系是一个经典命题,也是现代化法治建设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于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党领导法治是长期以来各族人民实践的选择,是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三大底层逻辑有机统一的成果。回顾我国法治建设历史,党领导法治除了思想、方针等大方向上,在实践中与社会实效中也有所体现,例如,从土地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等基本法律到延安革命时期创建高等法庭和地方法庭并形成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到现在现代化建设时期制定民法典等,都体现了党领导法治下的思想引领与实践支撑相统一。从法治的主客体来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其内蕴的人民主体性、科学性和实践性远胜于其他法治现代化文明,其所展现出的这种完全的中国特色中,包含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是在法治这一具体领域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映射,而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既是现代化理念的具体实践,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最根本要求[2]。
从基本内容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为内驱动力源泉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这一概念并非既存概念,是基于古代法治和近代法治这样两组相关概念的对立概念而存在的,古代法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近代法治秉承资本至上,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之不同,不仅具有实质的法治内容,也没有既成的法治模式可以效仿,在内驱动力上更是包含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形式。当前世界内各现代化国家的法治内驱动力大致可以分为政府推动主导的自上而下(以韩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和政府推动作用很小的自下而上(以欧美国家为代表)两种类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内驱动力上与这两种形式不尽相同,是包含此两种形式法治推动的双向互动。“化”字具有同化之意,在此处暗蕴社会发展变迁的过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其包含的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等概念并非文字概念的简单变迁,不拘泥于现有的国家总体框架,在现有的框架体系内基础上不断实现自我革命是其特色优势[3],由党领导的这种法治自觉同自下到上的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一起构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驱动力源泉,始终为中国式现代法治提供内燃动力。
从法治目标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是为了建设法治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整体战略框架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直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转变过程,同时也实现了从地方和区域法治到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变。法治中国不仅仅体现对地方和区域法治进行简单的整合或时空跨越的全局性和战略性,而且在法治内核中发生了根本转变,体现出了充分法治变革的革命性。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建设法治中国,为了实现这项法治目标,必须做到一体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构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一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立足中国基本国情,开创了法治文明新形态,是对现有法治文明的扬弃与继承,对中国、世界都具有非凡的贡献。这也是党领导人民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开创了新的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独立生长的法治文明形态,其自主发展进程不仅顺应法律文明产生的基本规律,也契合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内化要求,不仅以我国传统法治和新中国的伟大实践为基,蕴含着我们国家宏大的民族精神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与愿景,由此开创出一个专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法治文明形态。这个新法治文明形态打破了人们盲目模仿西方法治的错误发展模式,使人们从只知道模仿西方而忽略本国具体国情的误区中走了出来。法治建设必须经过时代和时间的检验才能证明其契合时代需要,回顾我国法治发展历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才是真正符合中国国情、能够被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不仅与我国法治历史文化一脉相承,也符合世界法治现代化一般规律,经过多年法治实践证明,是具有完全中国特色和智慧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化后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将科学的社会主义原理同中国法治历史经验以及法治实践探索等实际情况相结合下的产物,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紧紧服务于国家建设大局,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体布局并在发展中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诉求,不仅能更好地体现出党中央集体对法治这一基本概念的认识达到的新高度,而且对法治规律予以很好地把握。同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动力源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一脉相承,不仅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法治发展理念并不断践行,而且始终以法治保护和造福人民,以切实做到保障人民幸福安康为发展理念,在推动国家制度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是永久维持稳定的“密钥”,能够有效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成果始终造福人民。法治的稳定与进步会推动制度的建设,与之相类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称其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动力源泉,为其提供制度生长的可能性,并同其他领域内的现代化融合,共同为建设国家大业提供坚实后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世界其他后发国家法治发展提供文明形态新样本与中国经验,为世界作出了独特的贡献。结合近代史来看,西方国家较中国先进入工业时代数百年,西方开启现代化进程时,中国人民还未能真正认识到所处的世界,中国在这样一种落后的状态下被迫开启现代化进程。中国现代化进程虽然起步晚,但并未复制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模板,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运用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指导现代化实践,将先进的科学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这已经充分证明,后发国家绝非只能复制其他国家的既有道路,也可以开辟出自己的特有道路。法治也是如此,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相联系,结合本国国情独立创新发展[4]。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同西方法治现代化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相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我们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实践、守正创新的理论成果,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法治实践结晶,同时这也充分证明在复制和模仿西方法治发展模式之外也可以开创出适合本国的法治发展模式,向世界表明中国法治发展有自己的方法,为后进国家开创法治文明形态的典型,为世界其他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探索独特法治道路提供样本。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伟大实践的经验总结,应当始终坚持法治引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法治道路上不断加强实践探索,凝聚法治现代化理念,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发展。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法治引领现代化发展,就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凝聚了数千年伟大法治实践的经验与智慧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为后发国家发展现代化法治模式提供异于西方法治发展模式的中国选择,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出了中国方案,同时也全面系统地回答了中国现阶段在法治实践这条道路上将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创造性提出新的法治发展道路,形成了新的法治发展理论[5]。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要求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必须始终坚持并加强法治引领,既要将法治作为引领手段来解决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也必须不断更新解决法治本身存在的问题,实现自我革命与不断更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以高质量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手段来推进高质量发展。首先,在立法工作上必须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的立法理念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具体立法条文中去,如在生态文明领域,以立法保障环境转型,持续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筑牢高质量发展绿色防线;在文化领域,以立法引领文化观念,奠定文化繁荣高质量发展意识;在经济领域,以立法引领科技高质量发展,奠定高质量发展动力基础;在精神文明领域,以立法督促人民文明素质的提升,构筑高质量发展文明大厦。其次,在执法工作上必须规范阳光执法,避免以罚代管和一罚了之,防止机械执法与不透明执法,守好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为高质量发展的建设营造公平、公正、严格、规范的竞争环境。最后,在司法工作上必须将公正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根本防线的理念始终落实到贯穿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法检系统需要建立法官、检察官公正高效办案系统机制,作为政府部门也需要为法检部门制造独立的司法环境,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司法,可以深化司法公开制度以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与司法公信力,作为法检系统中最为重要的角色的法官需要提高自身司法素质,树立司法为民、依法司法的理念,将人民放在第一位,提高讲道理判事实的能力,将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来。
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独特优势与根本保证,只有坚持贯彻党的战略部署才能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保障国家的各项工作都稳步进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后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发展目标,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长期历史任务。只有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从顶层设计上作出全局谋划,着眼于天下大势作出规划完备系统设计,才能够最终建设中国式法治国家,并最终建设法治强国。长期历史任务意味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块耗时长、强度大的“硬骨头”,中国共产党作为核心领导主体,必须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不仅需要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发力激发创造源泉,也需要将这种独特领导优势落实在国家法治建设各方面各环节。作为事前环节的立法需要做到坚持宪法核心的前提下领导现代化立法,保证各级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国家大政方针等;作为实操环节的执法需要做到在党的领导下保证执法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阳光执法、公正执法,打造阳光法治政府;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环节需要党支持司法独立,保证公正司法,守好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守法环节需要各级党组织与党员同志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体力行为人民做好表率,打造全民守法学法用法的社会法治环境。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遵从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发展贯穿整个社会、联结国家和政治等全方位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选定标准上坚决抵制金钱的民主标准,揭开了西方民主的虚伪面纱,持续保证民主的真实获得感;在时效范围上,坚决抵制“短命民主”保证长期民主的时效性;在覆盖范围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到全国各个方面和角落,在各行业、各领域内存在普遍性的民主,任何一个人民群众都可以参与到其中;在实现方式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全面协商,反对霸权主义、单边主义,通过民主协商可以减少摩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凝聚社会共识,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感,而且能够更好地发挥并提升制度效能与民主效能;在实现流程上,通过民主选举来听取民意,让人民监督国家权力,保证听得见人民之声,反映人民切实关心的问题,解决人民所需。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在实践逻辑上形成闭环效应,在整个时间流程中同样也形成了闭环,是真实的、广泛的和持续的民主形式,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体现。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特色制度优势,展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民主魅力。
坚持什么样的方向会影响到接下来要走的道路,要走什么样的道路决定了国家发展的命运,必须坚持走正确的法治道路,如果在道路选择错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结果也只能是“南辕北辙”,所有大政方针都会失去实际的意义。正确道路的选择能够发挥引领发展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引领我国法治建设更高水平发展的现代化道路,也是我国人民群众艰苦奋斗、反复比较与选择后独立摸索的科学路径,不仅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选择,也符合现代化发展普遍规律,这条道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情,充分汲取了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经过我们党领导人民的长期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完全符合我国发展的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不懈地走下去。但这条道路的坚持也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从整体上作出系统规划,不能越过基本国情谈道路,也不能超越现有的阶段,同时又需要坚持不断守正创新,需要统筹推进、稳步发展。这些都要求对我国现有的基本国情予以很好地把握,作为一个拥有数千年法治历史的文明古国,必定存在优秀的法治范本和文化值得当代借鉴,以法治理念为例,历朝历代流传下来的民本君次、德政、仁政这些先进治理理念,在当代也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念的价值观念完全一致。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扎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时兼顾开拓进取,兼顾中外法治文化并存,吸纳国外优秀的现代化法治文化精华为我所用,同时要加强科学法治理论指导与支撑。动态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时刻保持清醒与定力,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历史自信始终朝着这条特殊的法治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法治国家需要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需要以现代化法治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就取得的成就而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成果所带来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既有的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同时展现出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与法治现代化的强大生命力,持续推动中国国家建设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进,也给了后发国家法治现代化信心并提供了除西方模式外的另一全新选择[6]。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对于中国数千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经验历史发展的总结,也是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法治与现代化发展的谋篇布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集成了中外优秀的传统法治文明,也吸收了当前世界人类法治与现代化文明发展成果。法治不仅在当下需要,未来更需要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任何一种发展模式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都需要时间去改进完善并实现发展和超越。对待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也应当坚持系统观念,将其放进特定的时代背景来考量。当代中国正处在特殊时期,正在经历自诞生以来最为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变革,我们的现代化建设自然不会就此止步不前,仍会迎难而上,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道路上继续稳步前进。建设法治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依靠法治,必须将其作为重要的保障手段,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内涵,充分利用其普适性和独创性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稳步前进,进而推动法治中国向法治强国迈步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