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难点

2024-05-30 14:54:25郑思科张丹庞占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4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监督

郑思科 张丹 庞占平

摘 要: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专项打击力度加大,虚假诉讼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但虚假诉讼案件高发态势未有根本改变,且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实现套路贷诈骗、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的目的或者将违法犯罪所得洗白,新领域的虚假诉讼逐步被发现,这些案件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线索多依职权发现,监督工作需刑民同步开展。实践中,针对该类行为的检察监督,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线索发现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强化一体化监督、同步开展好惩罚和治理等,以有效打击治理该类虚假诉讼。

关键词:民刑交叉 虚假诉讼 民事检察 法律监督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向国民充分开放诉讼制度或司法制度作为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的通常渠道和正式方式,是国家向国民承担的保护义务和保护职责。[1]但是其在为正当行使诉权的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同时,也为利用诉权虚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部分当事人将虚假诉讼作为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这类为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虚假诉讼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构成巨大挑战。

一、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的类型

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一部分,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或者将犯罪所得合法化而开展的虚假诉讼行为。该类虚假诉讼既可以表现为“双方串通型”,也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常见类型包括涉诈骗虚假诉讼、涉职务侵占(贪污)虚假诉讼、涉行受贿虚假诉讼等。

(一)涉诈骗虚假诉讼

涉诈骗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所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包含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如涉保险诈骗虚假诉讼多系以转让保险理赔权益等方式获得起诉主体资格后,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保险金,且虚假诉讼人常以“伪造身份证明”“虚报受损金额”等形式提起民事诉讼等。在涉诈骗虚假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还有涉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即行为人以民间借贷之形掩盖套路贷之实,为谋取非法利益所进行的虚假诉讼,该类行为中虚假诉讼人常以砍头息、服务费的名义虚增借款本金,以软暴力的形式非法索债,并借诉讼使其非法债务合法化。

(二)涉职务侵占(贪污)虚假诉讼

涉职务侵占(贪污)虚假诉讼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对所在单位的诉讼,骗取调解书、套取本公司(单位)资金。该类行为中虚假诉讼多为一方捏造事实,即企业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后,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为了使虚假诉讼更加真实,企业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般在日常合作的基础上,签订虚假的合同,而后他人以该合同提起虚假诉讼。例如某公司与某村组居民债权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李某找到村民组负责人于某,要求以村民组名义起诉某公司,索要噪音污染补偿款等费用共计23万元,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于某好处,后某村民组起诉至法院。[2]

(三)涉行受贿虚假诉讼

涉行受贿虚假诉讼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串通行贿人虚构债权债务并提起诉讼,骗取法律文书使行受贿钱款合法化的行为。该类行为中虚假诉讼人多为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形式使受贿人获得债权,再以诉讼的方式执行行贿人的财产,实现行受贿目的。且为了增加隐蔽性,往往以受贿人家属的名义开展相关诉讼。亦有为了规避审查,在行受贿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受贿款伪造成借款,并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掩盖受贿的事实。例如,在杨某某受贿案中,杨某某曾为烟草专卖局局长,当组织上调查时,其以虚假诉讼为对策,与行贿人虚构事实进行诉讼,将曾经行受贿的行为伪造成债权债务纠纷,企图将受贿行为洗白。[3]

二、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的特点

在一般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争议少、缺乏对抗,整体呈现立案快、结案快、执行快的特点,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除具有虚假诉讼的一般特点外,还往往呈现团队化运作、依职权发现多、需民刑同步监督等特征,实践中发现、治理难度更大。

(一)诉讼有更强的隐蔽性

在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中,不法行为人往往形成团伙化、专业化模式,甚至部分团伙以企业的名义运作,部分团伙里还有专业的司法、科技、财务人员,有较强的专业素质。行为前经过精密的预谋和筹划,行为时分工明确,各环节紧密衔接,行为后总结形成相对稳定、成熟的经营模式。且为最大限度防止犯罪行为暴露,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行为人亦会向法律专业人员寻求帮助,甚至有些律师本身就是犯罪团伙的成员,有些审判人员、仲裁员被拉拢枉法裁判或者仲裁,有的公证员违规为行为人出具虚假公证文书等。在严谨的筹划下,行为人通过虚假公证、和解、仲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等,规避披露案件全貌和关键信息,或为避免引起法官的怀疑,甚至故意制造争议假象,为虚假诉讼的甄别和发现带来较大难度。

(二)监督线索多依职权发现

在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案件中,真正的利益受损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利益受损,尤其是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而在“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中,利益被侵害一方当事人又往往基于对方的威胁、恐吓不敢主张自身利益。这也使得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很难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发现虚假诉讼。在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因为无当事人发现利益受损或者不敢主张权利导致依申请监督案件有限,同时,在非以虚假诉讼为由申请监督的案件中,仅仅通过审查案卷等材料也很难发现隐蔽性很强的虚假诉讼线索。实践中,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的案发往往并非在民事诉讼案件审查中发现,而是在刑事案件专项打击或者某刑事个案中依职权审查发现,线索的发现具有偶发性。

(三)检察监督多需民刑同步

在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以虚假诉讼作为侵吞财产或者销赃的手段之一,应同时对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侵吞财产或者销赃的整体行为进行刑事上的法律评价,以及对虚假诉讼行为本身开展民事监督。刑事中可能涉及到的犯罪包括诈骗、敲诈勒索、贪污、职务侵占、逃税、受贿、洗钱等,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筛查发现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的犯罪中数量最多的为诈骗罪,其中94%的案件與套路贷犯罪有关,但这一结构比例仅仅是经查证认定的情况。此外,在监督线索的发现过程中,亦需刑民有效衔接,方能有效发现监督线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需刑民同步或者刑事先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形成监督合力,刑事诉讼、民事监督的取证工作虽各有侧重,亦有配合。

三、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难点分析

民事虚假诉讼规制体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可通过再审监督。但是很多案件只有在事后或者多个案件一起分析才能发现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事后监督,相对当事人、法院更能有效发现虚假诉讼。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对该类行为的监督仍存在线索来源匮乏、调查核实权刚性不够、监督力度不足等困难。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

检察机关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线索主要来源于依职权发现,或在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中发现,或刑事检察部门移送。但是专项活动的时限性、地域性特点导致此种线索来源并不稳定,刑事检察部门的线索移送更多取决于检察官是否能够有意识地去发现、移送线索。同时,行为人为更好地隐蔽自己,展示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往往是正常的民事纠纷,很难通过其提起的诉讼审查出可疑点。只有将诉讼行为的前后经过、目的、获利等情况一并审查、侦查,才能发现全貌,有效进行监督。实践中,甚至存在部分被害人去报案,侦查机关判断认为系民间纠纷,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的情况。近年来,虽然随着大数据的应用,能够筛查出部分虚假诉讼行为,但仍然存在数据来源有限、数据间融合不够等问题。[4]

(二)调查核实刚性不足

在开展调查核实时,不仅要对虚假诉讼行为本身进行调查取证,还要对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犯罪进行初步调查,难度较大。检察官须树立侦查思维,面对隐蔽性、高科技手段作案的当事人,要多想、多查,不放过任何一种可能性。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范中明确了民事检察办案中可以开展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等调查核实工作。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是一种非强制性权力,对于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核实的,并无太多有力惩罚措施,导致民事检察开展询问等工作困难较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明确建立虚假诉讼甄别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但实践中,民刑衔接并不通畅,尤其是在民事检察调查取证内容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又出现瓶颈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有效联动调查取证仍需进一步思考。

(三)检察监督力度不足

實践中,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并非个案,而是类案现象,在监督中,应该延伸至类案的打击、预防和治理。但是,个案到类案、对案监督向对人监督的延伸并未有效开展,案件办理向溯源治理的深度监督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仍然存在即使刑事判决等文书中认定了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犯罪,对虚假诉讼民事判决仍不及时纠正的情况。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是近年来民事检察面临的新办案类型,案情错综复杂,办理该类案件要求检察人员同时具备民事、刑事审查能力,但是实践中同时具备民、刑业务知识的人才相对欠缺,民事检察、刑事检察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路径仍需进一步畅通。

四、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路径

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监督内容既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又有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的还涉及职务犯罪、行政不规范执法、制度机制完善等,检察机关应形成内部融合、内外协作的履职思路,充分运用刑事打击、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片的良好效果,有效打击、预防民行交叉类虚假诉讼行为。

(一)提升线索发现的意识和能力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举报时,规范化、多元化、便利化设置举报路径,适当降低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标准,将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作为所有民事案件审查的必需程序,并强化大数据的应用,开展好类案监督线索的发现。利用大数据开展从一案到类案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更加科技化、科学化的类案监督。针对隐蔽性强且危害性大的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要加强个案分析,总结属性特征,为类案建模监督提供基础,并运用好内外部数据信息,明确数据碰撞规则,智能化推送监督线索,形成“个案监督-关键词筛选—类案建模-数据碰撞-线索推送-调查核实-民刑一体监督”的模式。

(二)全面开展调查核实

相对来说,当事人申请监督、举报线索案件调查核实难度更大、专业性更强,在前期多依靠民事检察自行开展,要特别注重方法策略。为防止行为人进一步串通、伪造证据、阻碍调查,一般先从户籍、银行交易流水、社会交往关系等外围出发。在接触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时,注意从其与诉讼的利益关系、工作种类、个人阅历、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寻找突破口。虽然虚假诉讼行为人反侦查意识很强,往往只使用电话(微信)沟通,很少使用文字、语音,但必要时亦要开展电子信息、技术勘验、司法审计等工作,善于结合多种证据进行分析等,如当事人陈述内容与通讯记录明显不同、当事人之间的通话时间与关键行为节点高度重合等均可以作为监督的切入点。对于调查核实能力建设,需要注意调查核实能力和个人能力、生活阅历、对证据的敏感程度等密切相关,可挑选特定人员建立调查核实办案组,进行专门培训,专业化开展调查核实。

(三)强化一体化监督能力

针对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要充分发挥民刑检察横向融合优势,刑事检察在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高发案由的案件中强化审查,民事检察积极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审查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组成跨部门、跨单位、跨层级、跨区域的联合专案组,采取专案模式办理,同时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和所涉犯罪侦查、起诉工作,同步调查收集刑事犯罪和虚假诉讼证据。此外,还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共享民事、刑事案件的受理、办理、判决裁定信息等,加强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的沟通等,针对个案中线索移送标准等情况加强协调。同时,主动与监察委、信访、公证、仲裁、金融机构等部门交流,在线索移送、数据共享、协查办案、监督治理等方面积极健全协作机制,形成一体化监督体系。

(四)同步开展惩罚与治理

从社会治理角度入手,检察机关就办理的个案、类案,同时深挖存在的社会治理难题,做好溯源治理。向前一步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机构在预防中的协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高行为人实施民刑交叉类虚假诉讼的成本。如以虚假诉讼方式实施犯罪的,应将手段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慎用从轻、减轻处罚,引入虚假诉讼单位和个人黑名单制度,接轨社会信用体系等。从程序治理角度入手,就制度机制完善建议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范,包括强化法官在涉嫌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权力,赋予检察机关更多调查核实权,细化司法机关沟通协作机制、线索移送标准等,完善仲裁、公证审查虚假诉讼规范,建立联合惩戒名单制度,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等。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100078]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100078]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100078]

[1] 参见邵明:《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论——为我国成功地全面修正〈民事诉讼法〉而作》,《朝阳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2] 参见王运海:《债式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3] 参见永剑:《虚假诉讼岂能“洗白”受贿罪》,《检察风云》2021年第7期。

[4] 同前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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