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昊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颁发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中国农民战争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政治经济纲领。太平天国运动不同于历史上的数次农民起义,其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农民战争的高峰,除具有反封建、反侵略等特征外,《天朝田亩制度》的颁布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天朝田亩制度》具有宗教迷信、绝对平均主义等消极之处,但是其作为完整的纲领性文件有效降低了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盲目性,使太平天国政权在组织形式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中国农民战争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纲领的使用在社会运动中对动员和组织群众进行斗争方面能发挥巨大作用。1853年,太平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这一纲领性文件规定了太平天国政权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制度并提出了实施方案,构成了其政权运作的基础,反映出了农民阶级的诉求。但太平天国运动作为由农民阶级领导的社会运动,其产物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前人对于《天朝田亩制度》的研究多侧重于其团结农民、反对侵略的积极方面,以及其带有宗教、专制色彩等消极方面。而在此之外,《天朝田亩制度》的颁布在近代中国对国家出路的探索中制定、运用纲领方面的创新与进步同样值得考察。以下将从《天朝田亩制度》与过往农民战争的异同、制度规范及其对国家出路的有益探索来论述其在中国农民战争史上的地位。
《天朝田亩制度》与过往农民战争的异同
太平天国运动是中国农民战争的高峰,其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天朝田亩制度》的颁布是其原因之一。洪秀全在太平天国运动中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作为纲领,其农民战争中的政治、经济、军事活动得以规范化,有效团结了农民阶级。而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多次农民战争中,鲜有领导者能够提出相对明确、完整的“纲领”,其较多通过“口号”等口语宣传的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起义。历朝历代农民起义的发起者提出过各式各样的口号,这些口号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的诉求,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及号召力,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局限性。
在农民战争的初期,口语宣传的使用的确能团结起广大农民投入斗争,而等到斗争高潮结束,起义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在宏观上走向失败。中国历代农民起义所提出的口语宣传依照其所宣传目标的实现难度可以分成三类,大多都具有明显的盲目性。第一类,目标的实现极为困难,仅是作为宣传的口号,在实践中不能实行,诸如“反清复明”之类。第二类,提出的目标部分能够实现,部分无法实现。使用此类口号的起义者往往在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后或是骄傲自满或是丧失动力,从而导致起义的失败,如陈胜通过“大楚兴,陈胜王”发动起义,但其在完成称王的目标后,思想逐渐发生转变从而疏离群众。第三类,目标虽然能够实现,但所涉及的范围相对狭窄。此类口号多为“开仓赈贫”“劫富济贫”等,其口号中所斗争的对象也多是地方性的地主豪强、贪官污吏,影响范围小,受此口号激励的农民容易被斗争对象蒙骗、分化。总体上看,历代农民起义以口语宣传方式团结、组织农民,但其提出的口号或是夸张或是含糊。这是其盲目性及历史局限性决定的,不能因此否定古代农民战争在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历史作用。实践证明,提出口号的形式在组织农民,宣传斗争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只有制定明确的纲领,并将之贯彻下去才能保证一场社会运动的长期顺利进行。
中国近代的太平天国运动与古代的农民战争虽有一定差异,但不能将其割裂来看。口号在太平天国运动中也有使用,其所提出的“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也能够追溯到历史上的“等贵贱,均贫富”口号。太平天国的纲领是在中国长期农民战争中逐步丰富起来的,不同的是,太平天国运动的领导者将上述口号所体现的“均田”诉求写入纲领《天朝田亩制度》,使得农民阶级的诉求不再是虚无缥缈的口号,而是真正有迹可循、能够实施的制度。太平天国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为中国农民战争探寻到了新的斗争方式,如图1。
《天朝田亩制度》对制度的规范
《天朝田亩制度》作为太平天国的纲领,用明确的制度将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规定下来,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太平天国运动的积极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充分的革命性。《天朝田亩制度》对纲领的制定和使用是以往农民战争所不具备的,其制度相对完整,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军事等方面,使中国农民战争的组织形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天朝田亩制度》提出的纲领可以概括为“绝对平均主义”,制度经济方面主要涉及分配方面。首先,其用相对科学的方式对土地进行衡量,依照早晚两季亩产“田分九等”。其次,在生产资料分配上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其对于田地优劣的客观问题也给出方案“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最后,在生活资料的分配上,其提出了“物物归上主”的概念,利用类似按需分配的方式实现“天下大家处处平均,人人饱暖”。政治方面,规定县以下设立乡官,由人民保举,并规定了乡官的升贬、奖惩办法,同时以居民25家为一“两”,设“两司马”负责管理生产、分配、教育等民生工作。社会方面,其规定设置“国库”,个人婚娶等费用由国库统一配给,国库也负责存储物资以应对农田欠收及战争,同时废除封建买卖婚姻,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军事方面,其规定了“寓兵于农,兵民合一”的制度,同时制定了相对合理的徭役制度“凡天下每一夫有妻子女三、四口,或五、六、七、八、九口,则出一人为兵。其余鳏寡孤独废疾免役,皆颁国库以养。”除此之外,其还包括司法、教育、文化制度等。
《天朝田亩制度》作为太平天国政权的纲领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谓完备。其通过相对科学的方式制定纲领,实行制度,相对合理地提出了困扰中国农民战争的平均主义分配问题的解决方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极少数成功通过农民战争取得政权的统治集团最终都会转向封建化,其反对过去压迫他们的制度,但又找不到新的制度作为替代,于是自身为了利益转而成为地主阶级,走回王位世袭的老路,忽略当初向农民许诺的“均田免粮”。虽然太平天国政权提出的《天朝田亩制度》在客观上并不能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匹配的问题,但其还是通过平均主义的纲领彻底否定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保太平天国政权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的短时间内不会封建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体现出充分的革命性,《天朝田畝制度》作为中国近代农民阶级的第一部纲领,历史地位是值得肯定的,如图2。
《天朝田亩制度》对后世农民运动的历史贡献
虽然历史上太平天国走向了失败,但其《天朝田亩制度》纲领的提出仍然为后世的革命者所开展的农民运动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1864年,在中外反动势力的联合绞杀下,历时14年、遍及18省的太平天国运动最终宣告失败。而作为其纲领的《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各项制度有些得以实行,有些实行了部分,有些未能实行,从总体上看有一定成效。特别是乡村社会制度以及官员保举制度得到了有效实施,而其所无法实施的制度多带有“绝对平均主义”的色彩,主要受到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制约而未能实现。《天朝田亩制度》的颁布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阶级斗争的盲目性,使广大农民团结在太平天国的纲领之下,此举也为后世其他先进阶级组织团结农民参加革命提供了重要的贡献。
太平天国运动从过去的农民战争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重视纲领的革命理念,《天朝田亩制度》的制定也深刻影响到了新时期的农民运动,为辛亥革命、土地战争乃至土地改革时期农民运动纲领的提出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领导者将土地制度的问题纳入纲领,主要表现为三民主义中的“平均地权”。1905年,孙中山将“平均地权”纳入《中国同盟会总章》,“平均地权”成為民生主义的纲领之一。1924年,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提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但北伐结束后的国民政府并未将其付诸实践,只有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彻底的土地改革纲领。1927年,党中央召开“八七会议”确立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决定彻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1928年,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经验,制定《井冈山土地法》解决了党领导下土地的分配问题。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施行,其作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如图3。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我国被彻底废除。
可以看出,在作为太平天国纲领的《天朝田亩制度》提出后,每一个具有革命性的政党及其政权都提出过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并通过制度及法律规范农民运动及土地分配,体现出在新形势下农民战争向农民运动、农民革命的转变,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进步的过程。近代以来无数的英雄志士在探索国家出路的过程中总结出历史经验。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对太平天国运动给予了高度评价,说明太平天国的革命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土地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毛泽东也对《天朝田亩制度》的绝对平均主义进行了批判“必须反对不问一切理由的绝对平均主义,因为这不是斗争的需要,适得其反,是于斗争有妨碍的。”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地改革正是从过去的农民战争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不同时期的具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土地纲领,最终彻底消灭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消灭了长期压迫农民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农民的土地问题是近代以来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从太平天国将解决土地问题纳入《天朝田亩制度》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再到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的发展过程中,“耕者有其田”的思想一直贯穿其中。“耕者有其田”的诉求古已有之,反映了中国各历史时期广大农民对于土地愿望,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战争大多不具备明确的纲领,往往最终发展为在宏观上的起义失败。太平天国所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是中国第一部明确、完整的政治经济纲领,其明确了斗争的目标、政权内部的组织形式,完成了农民战争组织方面从“口号”到“纲领”的转变,对制定和运用纲领在中国革命斗争中的应用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后世组织农民进行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