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视域下刑事责任实现的路径优化

2024-05-30 00:30商浩文
宁夏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合规犯罪计划

商浩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作为企业防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的合规计划推动企业作为组织体不断进行自我管理[1]。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中的刑事归责和刑罚激励,推动企业实施相关的合规计划以符合刑事法律要求,预防企业因不合规而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2],避免企业因定罪而导致的外部负面因素[3]。鉴于刑事规范的强制实施性以及规范违反的严厉制裁性,从世界范围来看,企业合规制度设计中包含了诸多刑事法要素,企业合规计划借助刑事法保障而得以实施。在我国构建企业合规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建立以刑事理念与规则为导向、以威慑为基础的企业合规制度。

一、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全球发展与中国选择

企业合规计划肇始于美国政府监管银行机构是否执行了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在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企业也逐渐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开始着手确立并实施加强内部管理的合规措施,企业合规计划逐步在企业治理中发展起来,并纳入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4]。

(一)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全球发展

企业合规与刑事责任相关联的刑事实践肇始于美国1991 年《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将合规计划引入刑事司法领域,明确将企业合规计划确定为企业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①。《指南》规定,企业合规计划是指“用于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指南》首次确立了合规计划的五大基本要素、七项具体标准②。这些合规的基本要素和标准,不仅能够指导企业构建合规计划,也是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评估合规计划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标准。随后,在1999 年《联邦起诉商业组织原则》及其后续的规范修订过程中,明确了商业组织被起诉的相关标准,并且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企业合规不起诉和暂缓起诉的制度。随后,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10 年《多德—弗兰克法案》陆续通过,确立了合规计划实施过程中企业高管的刑事义务,企业合规成为强制性的法定义务[4]。

伴随美国法律制度的广泛传播以及企业合规理念在全球范围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认识到企业合规在预防企业犯罪方面的巨大功效,企业合规刑事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在美国乃至全球主要国家逐步确立,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在国家层面,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相关立法中借鉴并引入了美国企业合规的法律制度,赋予了企业合规影响诉讼与量刑的法律意义,鼓励企业参与到企业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中。例如,英国2010 年的《反贿赂法》创立了一个新的罪名——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③。2016 年法国通过的《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 号法案》(又称为《萨宾Ⅱ法案》),将合规计划的建设规定为企业和企业高管人员的刑事义务。没有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将面临巨额罚金,企业高管人员也将面临刑罚[5]。2017年澳大利亚《刑法立法修正案(企业犯罪)》也规定,除非企业能够证明自身构建和实施了用以预防海外贿赂行为的“适当合规程序”,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④。在意大利2018年12 月28 日通过的《反贿赂法案》中也强化了有效的合规计划的重要性,规定如果企业在初审判决前能够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同样可以减轻刑罚[4]。可见,随着企业合规计划的全球发展,企业合规的刑事化趋势在域外主要国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

(二)企业合规刑事化的中国选择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因为不合规的行为面临相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制裁。例如,一些企业因不合规的行为而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6]。再如,2018 年7 月,中兴通讯公司因不合规行为被美国罚没10 亿美元巨额财产⑤。相关事件表明,合规风险确实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一个重要风险。

因此,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从国有企业到民营企业,从国内企业到海外经营企业,大家对于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防范企业合规风险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成为中国企业的新选择。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等会议上多次指出要强化企业的合规管理[7]。2018 年11 月2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正式下发;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外交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19 年10 月8 日,国务院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资委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等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引导企业强化合规意识,重视合规体系建设。

我国企业合规的刑事化则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点工作逐步推动的。2020 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为针对企业违法犯罪开展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等5家检察院为试点单位。2020年12月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突出强调要“严格依法推进试点”,“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8]。2021 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扩展至10 个省份上百家检察院[9]。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广[10]。截至2023 年底,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 件,已有1498 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 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另有67 家企业整改不实,243 名责任人被依法追诉⑥。在改革试点中,还面临企业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等理论和实践问题。企业合规已经成为我国企业治理和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

关于企业合规的刑事立法,事实上,我国刑法中多个罪名都体现了刑事合规的理念。例如,鉴于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了企业积极履行相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这就是企业合规义务的刑事化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证券犯罪中突出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刑事责任[11]。但总体而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仍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尚未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对企业和企业高管的刑事追责机制具有事后性和不可逆性。这种刑事法上的激励、监督和问责机制的缺失,使得企业没有开展合规计划的内在主动性和外在驱动力,影响了我国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确立。企业合规刑事化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外在的、具有严厉惩治功能的刑罚,将企业合规计划转为企业内部的自觉自愿的治理行动,引导企业进行合规计划的建设,实现外部督促和内部建设的合力,进而有效预防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既往刑事责任强调惩罚的理念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在考察域外企业合规影响刑事责任类型的基础上,探讨企业合规影响刑事责任的功能。基于此,在我国刑事立法的框架下,优化企业合规影响刑事责任的路径。

二、合规视域下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类型图谱

综观世界上相关国家企业合规刑事化的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不难看到,企业合规主要通过出罪机制、量刑激励、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企业高管的刑事义务等方面影响企业的刑事责任。

(一)企业合规与刑事出入罪

一些国家的立法将企业合规作为企业的刑事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合规义务,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2017年《澳大利亚刑法立法修正案(企业犯罪)》规定:除非企业能够证明自身构建和实施了用以预防海外贿赂行为的“适当合规程序”,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4]。2016年法国通过的《萨宾Ⅱ法案》中也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刑事义务[5]。

另外,为激励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性,一些国家立法将企业合规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出罪事由,企业可以将其作为无罪抗辩事由。例如,依据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第7条确立的“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的规定,如果商业组织能够证明其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以预防“关联人员”行贿行为的发生,那么就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在决定启动刑事诉讼时,应考虑商业组织预防贿赂犯罪的内部合规程序的构建实施情况[12]60。在美国,根据司法部的起诉指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起诉时,有效的合规计划是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检察官可以不对企业进行起诉[13]。再如,意大利2001年6月8日颁布的第231号法令规定,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在企业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采取了防止犯罪发生的机制,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那么,企业就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企业需承担证明其实施的预防犯罪发生的措施和机制足以预防犯罪的发生[2]。可见,相关国家的立法将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作为考察是否对涉罪企业起诉的判断依据。企业如果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和内控机制,那么就可以取得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保障。但是,作为出罪事由的有效企业合规,其证明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方能规避刑事责任。

(二)企业合规与刑罚激励

企业合规计划的确立是为了避免犯罪的发生,但是,犯罪是难以消灭的。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企业实施犯罪后,如果事先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可以进行刑罚减免。

如上所述,依据美国《组织量刑指南》的规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使企业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上进行大幅度的减轻,最低可到基础罚金的0.05 倍。再如,根据奥地利《组织责任法》第5 条第3 款第1项的规定,在确定组织体的罚金时需考虑该组织在事前是否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这种量刑上的激励,不仅针对犯罪前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还适用于犯罪后采取积极措施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2]。换言之,即使企业犯罪前缺乏严格的合规计划,但是,若能在犯罪后积极实施合规计划也能产生量刑激励的作用,这样有助于在刑事法上鼓励企业进行有效的合规建设。

(三)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程序

在域外相关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将企业合规情况作为“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始于20 世纪90 年代的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是企业起诉的替代方案。所谓“暂缓起诉协议”,是检察官在决定对涉案企业是否提起公诉时与企业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检察官在特定时限内不提起公诉,企业承诺在期限内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期满之后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有条件地延缓对企业的指控,这就是“暂缓起诉协议”。如果企业能够较好地履行协议,检察官进而撤销对企业指控,这就是“不起诉协议”[14]。例如,依据法国《萨宾Ⅱ法案》关于企业犯罪的规定,企业涉嫌犯罪时,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可以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此时,企业需要缴纳不超过过去三年年均营业额30%的罚款,并且同意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三年之内建立或完善合规制度[5]。依据英国2013 年《犯罪与法院法》的规定,无论是“暂缓起诉协议”还是“不起诉协议”,都是国家执法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协议,涉案企业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同时,需要协商缴纳罚款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合规体系,到期后再确定是否提起公诉[15]。

(四)刑事合规与企业高管的刑事责任

为了推进企业合规计划的确立和实施,相关国家通过刑事立法赋予企业高管等特定人企业合规的法定刑事义务,如果企业高管未能履行相应的实施企业合规的法律义务,那么需承担刑事责任。例如,2002年美国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为了进一步压实企业高管的企业合规义务,在立法中要求企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后,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要证明公司已经为财务报告提供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否则企业高管将面临最高可达20 年的监禁刑[4]。可见,该部法案将企业合规的构建与实施确定为企业高管法定的刑事义务,进而进一步拓展了企业合规刑事义务的主体范围。另外,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于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企业指定首席合规官负责相关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如果企业未能遵守这一要求,将会面临刑事制裁⑦。相关法律通过赋予企业高管刑事合规的义务,督促企业高管加强企业内部有效的合规治理。

三、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功能结构

在企业合规刑事化已成为全球趋势的情形下,相关国家纷纷将企业合规与刑事责任相关联。那么,通过刑法的介入,以刑事责任为导向,在刑事法上确立企业合规具有何种功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是我们探讨中国推动企业合规刑事化的重要依据。

(一)企业合规的犯罪预防功能:合作预防的新模式

既往企业犯罪的惩治主要依赖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实现,这种犯罪治理属于事后反应阶段,其只能针对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的惩治。而且,随着社会快速变迁和科技飞速发展,企业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企业犯罪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导致案件的查处需要投入较多的司法资源。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通过法律制裁解决企业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还会对企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国家对于犯罪治理的重点不在于惩治,而在于预防,应坚持“打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治理模式。犯罪预防是以消除或限制诱发犯罪的环境因素或实施犯罪的机会为目的[16]144,因而要达成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既需要从国家角度建立相关的预防性制度进行外部引导,也需要从企业内部角度发挥自我预防的积极能动性,有助于构建“国家—企业”的合作预防犯罪模式[17]。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相关国家通过对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涉罪企业的刑罚减免,以及在刑事法上施加没有履行有效合规计划犯罪企业的刑事义务,鼓励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合规计划的建构;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上对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免予起诉或延缓起诉。在诉讼程序与量刑实体的双重制度激励的情形下,涉罪企业在面对潜在的刑事风险时必然会倾向进行合规制度的建设。作为企业内部发现、预防和遏制内部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企业合规理念的引入使得企业犯罪治理策略多元化[18]。合规计划最重要的功能在于通过合规计划为企业提供追诉、出罪或者量刑上的政策激励,促使企业进行自我治理,进而预防企业内部犯罪。有效的合规计划通过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促进企业的自我监管与企业内部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够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犯罪预防机制。企业合规刑事化将企业预防犯罪的责任由道德倡导提升至刑法义务的高度,企业预防犯罪的政策倡导落到实处[19]。这样,通过刑法的威慑性、预防性作用的发挥,倒逼企业实施合规计划,从而有效预防犯罪,形成国家和企业合作治理犯罪的新模式。德国学者认为,公私共治的特点是国家规定为企业自治创造了价值目标和激励机制,并赋予企业自治措施以约束力,这是调控经济的新形式[20]247-248。

(二)企业合规的刑罚功能: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

传统刑法理论强调以事后追惩为基础的消极预防。但是,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刑事政策转向积极的一般预防,风险的提高也使得相应的受制裁可能性增加,刑法立法“明显地转向预防与安全”[2]。科处刑罚并非刑罚目的,刑法在犯罪发生之前就开始介入,通过刑罚教导人们遵守规则,以刑罚强化公民对于相关规则的遵守。因此,刑法预防犯罪的目标不再聚焦犯罪行为,而是致力于提升社会普遍的辨别是非的规范能力,“国家借助带有负面非难意义的制裁手段促使社会成员积极实现国家所期待的作为或不作为”[2]。

因此,积极的一般预防就是刑法在保护社会以及各个相关领域秩序的名义下,为了“规范妥当的确证”、社会一般民众的“规范意识的强化、觉醒”以及“规范信赖的训练”[21]44。积极的一般预防更强调培养公民个人对于规范的内在认同和自觉遵守,以规范的惩戒为基础,以规范意识的引导为目标,以规范的有效性与认同为重点,强化公众道德法治意识等。企业合规的刑事化凸显的正是通过这种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理念达到企业预防犯罪的目的。如企业合规的刑事化正是国家通过刑事法的方式宣示立法者对于企业不合规行为的惩戒以及鼓励企业采取有效合规计划的态度,并采用科处刑罚的方法实现合规意识的强化、觉醒的目的,强化民众的规范意识。这使得企业合规意识根植于社会,同时重视训练民众对企业合规规范的信赖。正如德国学者赫尔佐克教授所言:“为了保护规范意识的创造和模糊的体制信赖,发挥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这种教育的效果,要施加刑罚。”[22]148-149因此,通过刑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来引导民众的行为模式,培育民众企业的合规意识,从而防范刑事风险的产生。

(三)企业合规的社会治理功能: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交易活动的顺利有效进行不仅需要交易双方诚实守信,还需要交易活动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本源性、深层性思考的结果,有助于将市场经济关注的重心从交易活动本身转移到寻求建立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上来[23]。因此,需要营造一个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目标利益的良好条件。面对无序经济所带来的利益诱惑,企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在短期内往往能够得到高回报。但是,从整个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来看,企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会破坏市场主体赖以实现利益机会的环境和秩序,市场这种无序的状态增加了交易成本,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功能。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升全社会合规经营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合规的文化氛围。世界银行在对我国营商环境进行评估时,国家对企业内部规范体系建立方面的推动作用也是其评估的重要部分[24],即企业内部控制和合规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推动良好的营商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活跃在国际舞台上,同时在经营时面临着合规的挑战和风险。企业合规要求企业在经营时,不仅要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还需要遵守相关行业规范。行业规范不仅涵括了商业道德伦理规范,还包括企业自愿设立的风险防范的内部制度规范[25]。国家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刑事化法律体系,推动企业制订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有助于企业内部治理的完善,提升营商环境。

四、企业合规视域下刑事责任实现的路径优化

通过企业合规刑事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能够发挥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实现外部督促和内部自觉的合力,进而有效预防企业犯罪。鉴于当下中国企业犯罪频发的现实情况,有必要在中国的刑事法中探讨实现企业刑事责任的合理路径。

(一)企业犯罪量刑制度的时代革新

刑事合规为刑事责任创设了新的连接点,其与合规管理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是否蕴含刑事政策的意义[26]。量刑是责任刑和预防刑的统一,公正的量刑就是正当的刑罚,报应与特殊预防是量刑公正的基本标准。预防刑的裁量主要是刑度或刑量的决定,而刑量的决定,取决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以及对犯罪人再犯罪危险性的评估[27]2。在法理上,企业合规作为刑罚的减免事由不难证明其正当理由。从预防刑和责任刑相统一的角度,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大为减少,在量刑理论上会影响刑罚的处遇,可以从宽处罚。这样在刑事处遇上通过刑罚的策略性调整,无论是正向激励,还是反向惩戒,均会引导企业进行制度设计的取舍。通过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的影响形成企业合规文化,进一步实现一般预防。但是,现行的刑事立法对于企业合规影响量刑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最多只能作为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28]。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合规的有效实施,可考虑在量刑上对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从宽处罚。具体来说,可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第30条进行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2 款:“单位有效实施合规制度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激励机制和预防功能。

另外,可考虑将缓刑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单位。域外相关国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可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就是在企业内部实施合规计划[29]。例如,美国在实践中探索并建立了企业缓刑制度,并在《量刑改革法案》、《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中就企业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30]。企业适用缓刑为企业犯罪的制裁提供了全新的制裁形式,也提供了企业内部进行合规计划改革的机会。在现行《刑法》第72条有关缓刑的规定中,其适用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无法成为缓刑的适用主体。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可考虑将企业合规内嵌于缓刑制度中,增设针对单位的缓刑制度。在未来的法条修正时,考虑在现行《刑法》第72 条后增设1款,规定单位如果积极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可对单位判处缓刑。在刑法立法上针对企业设置缓刑制度,还可以避免企业因遭受刑事处罚而导致不可修复的损害,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的一项大数据的统计,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适用频率大大高于国有企业犯罪[31]。而在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涉及单位犯罪,如果对企业或者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处罚,那么对企业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果对单位适用缓刑,那么就提供了企业进行内部改革的机会,为制裁企业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形式,这也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

(二)分领域、视情势缓急赋予企业合规的刑事义务

我国在合规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合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国家在调动各种资源对合规计划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是对企业利益的一种保护。但是,若在法律上缺乏企业合规建设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企业合规的建设成效将会大打折扣。正如有论者所言,通过刑法规定企业合规的强制义务是“法律家长主义”的一种体现,通过对个人自治的干涉,可以保障或提高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社会的功效[2]。国家基于共同善的法律道德主义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促进和保障人们更好地参与和实现共同善,刑法在具体的实践中提供了一种忠实于共同体之根基和目标的理论方案[32]。

至于赋予企业合规管理的刑事义务的方式,在笔者看来,不宜笼统地规定违反企业合规义务的罪名,应分领域、视情势缓急确定。其一,不宜将企业合规的刑事义务主体设定为一般企业主体。考虑到合规管理的推行需要企业投入巨大资源,且我国目前一些公司现代化治理水平相对较低,对于相当数量的中小微企业来说,合规理念并未有效形成,合规建设的成本相对较高。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此种情况下将刑事合规一概确定为刑事惩罚机制,将会极大增加相关企业的负担,尤其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生产发展。而且在不同领域,相关企业的合规义务具有不同的行业特点,难以设立具有普适意义的“拒不履行合规义务罪”。其二,对于单位犯罪情势较为严重的领域可以根据需要确立企业合规的刑事义务。例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面对网络犯罪的严峻形势,增加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增设网络平台管理监督的刑事责任,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确立网络犯罪的合作治理模式[33]。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已有网络犯罪领域企业合规刑事义务的立法例。再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中也确立了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合规义务的立法模式⑧,规定企业若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合规要求建立重要信息披露机制,刑法立法追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未来企业合规刑事化的立法改革趋势下,对于企业犯罪中犯罪情势较为严重的领域,有必要分步骤、分领域逐步确立企业合规的刑事义务。这样将企业合规计划与企业责任相关联,督促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以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结果回避义务,促进企业内部治理完善。

(三)扩大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

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大力推动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其并未突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是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部分刑事案件。也即,该类案件依法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对涉案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程序分流的角度确立了不起诉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企业实施的犯罪如果符合对应的法律规定,当然是可以适用不起诉制度进行处理。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企业犯罪中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呢?也即是否可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呢?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施行突破了先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有法律授权才能进行。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扩大至企业犯罪,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企业涉及非严重犯罪时,相关司法机关通过与企业的协商,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够激励企业改善内部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时,避免企业因犯罪而带来的负外部效应,避免企业陷入涉罪即衰、涉罪即亡的困境,这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意义尤为重要。从国家的角度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提升司法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社会治理结构的完善。因此,从国家和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对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减少刑事诉讼成本,也可以降低国家和罪犯改造的成本,同时能够通过制度的设计在合规的角度上促进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创造了条件。2018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法律规范,同时增设了特殊不起诉的规定⑨。适用该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34]。依据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那么,对于企业或者单位实施的犯罪当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三,域外相关主要国家均将暂缓起诉协议作为处理企业犯罪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官视情况对于某些刑事案件暂缓不起诉的裁量权,是近年来世界上主要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趋势。起源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逐渐被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作为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重要方式[35]。尽管暂缓起诉制度在正当性上存在一定争议,但是从实际功效而言,其促进了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对国家、社会、企业等各方均有益处。在当下中国正大力推进企业合规的趋势下,有必要借鉴暂缓起诉协议的实质内核。其四,应将企业合规计划的构建和实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内容。企业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改变了传统的企业犯罪制裁模式,引入了协商性司法理念[36]。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以企业合规协议的签署为前提,在企业犯罪时,以企业是否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附条件不起诉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对企业重建合规体系进行全程监控。这样能在刑事程序制度上有效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发挥国家和企业在犯罪治理方面的合力。

五、结语

有效治理企业犯罪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合规计划作为一种正向的激励机制和反向的惩戒机制,对企业刑事责任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推进了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作为企业内部治理的政策,合规计划不仅能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也能进一步促使企业自律,进而实现企业犯罪的一般预防。中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从司法实践的探索到理论研究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治方案[37]。在立足我国国情和刑事立法现状的情况下,有必要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将合规计划引入刑事法律体系,优化我国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注释:

①根据《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规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减轻企业的刑罚,减轻幅度最高可达95%。参见U.S.Sentencing Guidelines Manual§8 A1.2(k)(2)(2001)。

②五大基本要素:执行机制和检举人保护措施的书面行为守则;向员工传达该行为守则;监控审计系统;违规行为的检举系统;企业高层运用行为守则监管合规计划。七项具体标准:(1)企业应建立合规政策和标准,以防止犯罪行为发生;(2)指定企业高层人员监督合规政策和标准;(3)企业不得聘用在尽职调查期间了解到具有犯罪前科记录的高管;(4)向所有员工有效普及企业的合规政策和标准,如进行员工培训项目;(5)采取合理措施,以实现企业标准下的合规,例如利用监测、审计系统来检测员工的犯罪行为,建立违规举报制度,让员工举报可能的违规行为;(6)通过适当的惩戒机制,始终严格执行合规标准;(7)发现犯罪后,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来应对犯罪行为,并预防类似行为发生,如修改完善合规计划。参见U.S. Sentencing Guidelines Manual§8 C2.1(b)(2010)。

③根据该罪的规定,商业组织的“关联人员”,为了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业务,或者为了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商业优势,而向他人行贿的,该商业组织即构成该罪。如果该组织能够证明其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以预防行贿行为发生的除外。参见陈瑞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刑事合规问题》,载《中国律师》,2019年第2期。

④参见Georgie Farrant and Naomita Royan.Australia:Whistleblowing and Foreign Bribery Bills introduced into Senate.https://globalcompliancenews.com,2023 年9 月10 日访问。这是澳大利亚强化企业合规的重要立法,将企业合规作为出罪事由。

⑤根据中兴通讯与美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兴公司支付10 亿美元罚款,另外准备4 亿美元交由第三方保管,美国商务部将中兴公司从禁令名单中撤除。参见“中兴与美国和解!认罚14 亿美元,代价沉重”,新浪网:https://tech.sina. com. cn/roll/2018-06-08/doc-ihcscwxa0632307. shtml,2023年10月18日访问。

⑥大部分进行合规不起诉试点的涉案企业最后都没有被起诉,但也有企业因未能有效进行合规整改,最后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参见“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 件,3051 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2023zgjgzbg/202303/t20230307_606591.shtml,2023年10月20日访问。

⑦有论者将此种立法模式总结为刑事合规评价的四种模式之一。参见涂龙科:《企业刑事合规评价的模式与选择》,载《检察日报》,2021年3月23日。

⑧笔者曾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详细分析。参见商浩文:《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益证成与教义学解读》,载《法学》,2023年第4期。

⑨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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