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4-05-29 00:44孙铭浛林碧付琳琳娄宇馨林翰翔
百花 2024年1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

孙铭浛 林碧 付琳琳 娄宇馨 林翰翔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代表着不同文化群体的认同感和创造力,是民族自信心的来源,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一、理论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的表现形式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并且与传统文化紧密相连。非遗有着浓厚的文化育人作用,是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活态文化。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属性

知识产权一词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著名法学家皮卡第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悟后进行智力创造的成果,是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工商业标记和工商业成果享有的法定权利。

非遗的知识产权属性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版权属性。非遗作品具有独创性,都应该享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第二,商标属性。有些非遗产品可能有独特的标识,可以申请进行商标注册,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其商标和商业价值。第三,著作权属性。非遗相关资料记载也应受到保护,非遗的记录人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第四,国家保护属性。非遗作为国家的宝贵精神文化资源,其内核具有无形性,很大程度上依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

非遗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都是智力成果。在实践中,有效利用非遗的知识产权属性,重点关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同时兼顾综合运用不同的法律手段,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非遗中包含着影响社会现实、维护民族文化统一性的基因,是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然而,由于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非遗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所以非遗与知识产权的契合对更好地保护非遗有重要作用。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对非遗传承人有文化价值。非遗所蕴含的人类文明和智力成果会使人们产生文化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主要来自非遗的精神内涵。非遗所传承的精神贯穿着一条抵御时间销蚀力、保持民族文化连续性的血脉,其表现形式又随着时代不断变化而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对非遗传承人智力成果保护有促进作用。非遗的保护是以“人”为主要载体,以“活态的保护”为主要方式。非遗虽然有不同的載体,但是其内核都具有无形性,利用知识产权法可以有效地保护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对非遗进行“活态保护”。根据英国学者洛克的思想,非遗是一种由特定技艺传承人或群体创造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他们智慧和努力的结晶,非遗传承人应该有权利享受他们的劳动成果。因此,利用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保护非遗。综观世界各国的现有法律制度,智力成果的产权关系则显然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1]

所以,保护和利用非遗不仅要注重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更应该保护非遗内核精神。保护和利用好非遗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结和绵延,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二、窘境症候: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局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以汉剧为例

非遗多为传统文学、艺术、技艺、医药、民俗等,基于其传统性,会有许多不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需求。截至目前,除了高校以及戏曲剧院中的一些汉剧团和汉剧班之外,只剩下武汉汉剧院这一个汉剧院团。[2]传承汉剧的人员严重缺失,这就导致汉剧在失传的边缘徘徊,而且当前人们更青睐通过短视频等新型娱乐方式获取信息,大多数城市人群不再去欣赏一些地方曲艺与戏剧,对线下演出的汉剧也不大感兴趣,加之演出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导致了汉剧等传统戏剧被排斥。此外,知晓汉剧的人基本都是老年人,年轻人更喜欢快节奏的信息接收方式,而对于汉剧这样的传统文化,很少有年轻人愿意沉下心来感受,所以想要找到传承人并培养打造专业剧团,更是难上加难。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性

第一,非遗部分作品有非物质性。非遗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无法通过物质形态来直接保护,其往往依赖于传承人的实践与传承。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创造性的作品、发明、商标、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的权益。知识产权与非遗的客体差异性导致知识产权法很难保护非遗中无形的作品。第二,非遗有传统性。非遗往往代表特定地域或群体的传统文化,植根于特定群体中,而知识产权保护往往强调个体的专有权益。第三,非遗具有民间性。非遗多源于民间的创作和传承,与商业利益关联薄弱,不能很好地在现代社会带来较大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商业化运作方面的应用存在一定困难。

针对这些局限性,非遗的保护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非遗参与人和传承人的培养、推动非遗教育和宣传等。此外,非遗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差异性不构成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冲击,法律适用的障碍并非不可逾越,因此可以通过宏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专门法的协调与互动,来实现对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3]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由于非遗的权利性质特殊,可以加入群体、民族、各级政府作为权利主体。[4]在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可以让其群体传承人成为申请著作权的权利人,这样可加强对于这部分非遗的保护。

三、稳中求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可行性建议

保护非遗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第一,为确保非遗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与非遗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二,可以建立非遗知识产权名录,使非遗的传承人能够登记其事迹等,以此证明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第三,可以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区参与,鼓励非遗传承人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良好局面,增强非遗传承人乃至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四,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确保非遗在国际层面也得到相应的保护。第五,政府应该定期研究和修订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和需求,确保非遗得到充分保护。

这些举措为构建更健全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保障,促进创新和科技发展,有利于营造一个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二)知识产权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作用

知识产权教育对于培养非遗传承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向非遗传承人介绍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作品和传统技艺在法律上的保护措施。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他们能够更早地察觉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同时,他们也可以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传统知识和技能,如何用法治思维与其他相关利益者沟通合作。其次,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提高非遗传承人的创新能力,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创新保护方法,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需求结合起来,创造出更高效的非遗传承方法,使非遗获得新发展。最后,知识产权教育有助于让非遗传承人对其传统技艺和作品进行合法商业化,通过商标、专利等手段确保其商业利益的合法性。

总之,知识产权教育对非遗传承人非常重要,它可以增强传承人的法律意识,也可以促进传承人之间的交流合作,为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四、推陈出新:知识产权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思路

(一)知识产权保护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

当前,知识产权在非遗的保护、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为非遗的再创造提供源泉,传统工匠技艺、传统美术、传统民歌在传承过程中能够产生大量的产品或者作品,这些都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紧密相关。在非遗表现形式中,那些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经过非遗传承人的二创,并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条件的,传承人可以拥有著作权。通过将传统技艺与现代元素相结合,他们的作品将获得更高的价值和吸引力,从而为传统文化注入新的生命力。这大大激发了传承人的传承热情,有利于非遗的创新,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在非遗保护中的运用。

非遗的保护既需要对传统的继承,又需要在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这样才能实现其精神内核的代际传承与不断延续。

(二)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新路径

首先,保护传统技艺。提升社会大众对非遗项目的认知,唤起人们对这些宝贵文化遗产的兴趣和支持,进而形成共识,更有力地保护非遗项目。

其次,创造品牌价值。非遗作为珍贵的文化资源,有巨大的品牌价值,政府应了解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价值,帮助非遗走向市场,创建品牌,推动商业化与保护的平衡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同时,在非遗的商业化运作中,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引导,通过合法方式注册商标,加强专利保护,帮助非遗传承人更好地在商业环境中推广自己的创作。非遗传承人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能更好地保护和推广自己的作品。

最后,推动非遗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政府应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非遗的基础上进行创意设计,对非遗产品进行推广,同时,完善相关保护机制,熟悉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积极开展国际间非遗保护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让非遗有机会在国际舞台上获得更多认可,从而促进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标准化发展。

五、结语

本文就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以期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来保证非遗文化的發展。

(武汉东湖学院)

项目基金:湖北省武汉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云上拾遗WH——弘扬武汉非遗文化平台”(项目编号:202311798008)。

参考文献

[1] 赵海怡,钱锦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选择: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反思[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3(2):74-79.

[2] 余冬林,梁月红.当前汉剧传承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老区建设,2019(2):65-67.

[3]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65-70.

[4] 高燕梅,芮政,伊明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J].学术探索,2017(2):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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