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研究论衡

2024-05-29 11:45王伟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3期

王伟

关键词:公共理性;公共阐释;中国阐释学

摘 要:张江教授提出的“公共阐释”理论,立基于“公共理性”之上。围绕这一理论焦点,文艺理论界展开了热烈讨论。其中,既有质疑与批评,更有肯定与延展。前者或认为公共理性概念抽象而空洞,或认为公共阐释的达成并不在于公共理性,或认为不能用理性或非理性来区分是否为公共阐释;后者则从强弱度区分、语言学转向、交往理性、公共感性等视角,来补充与界定公共理性。集中检视这些关于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公共阐释的学理基础与学术意义,丰富并完善公共理性、公共阐释的理论内涵与细节,进一步促进中国当代阐释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中图分类号:B08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4)03-0019-09

Comments on the Research of Public Reason and Public Interpretation

WANG Wei (Institute of Literature,Fuji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Fuzhou 350001,China)

Key words:public reason;public interpretation;Chinese hermeneutics

Abstract:The theory of "public interpretation" proposed by Professor Zhang Jiang is based on "public reason",and around this focus there has been a heated discussion in the literary theory circle. Among them,there are more affirmation and extension than doubts and criticisms. The latter either thinks that the concept of public reason is abstract and empty,or that the achievement of public interpretation does not lie in public reason,or that it cannot be distinguished whether it is public interpretation by reason or irrationality. However,the former supplements and defines public reas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differentiation of strength and weakness,linguistic turn,communicative reason and public sensibility. Focusing on these studies on public reason and public interpretation will help u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academic significance of public interpretation,enrich and improve th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nd details of public reason and public interpretation,and furth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iscourse system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hermeneutics.

最近一些年,阐释学是文艺理论界的焦点话题之一,吸引了一批知名学者与重要刊物的持续关注。很大程度上,这得益于张江教授所提出的“强制阐释”与“公共阐释”两个概念的引领。如果说强制阐释侧重于彰显、批判西方文论的重大缺陷,以及中国文论界沾染的不良习气,那么,公共阐释则致力于尝试建构中国当代阐释学的话语范式。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时代大背景下,从“强制阐释”到“公共阐释”的转向有着重要意义。归根结蒂,公共阐释旨在捍卫阐释的公共性,祛除中西文艺理论界的沉疴。在明確倡导公共阐释之前,张江曾诉诸本体阐释、作者意图等来达到这一目标。与之相比,公共阐释明显跳出了阐释所涉及的某一单独要素的囿限,转而从更高、更宏观的层面来讨论阐释的公共性问题。因此,公共阐释可视为张江阐释学论述中一个具有标志性的理论开拓。所谓公共阐释,是指“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1由此可见,公共理性是公共阐释不可或缺的前提与基础。有意思的是,张江并未对这一重要概念作出较为严格的定义,而是从形成、目标、运行方式与特征等多个维度进行描述。时隔四年,张江对公共阐释的思考显得更为成熟而系统化。尽管他强调公共理性“为阐释立法”,堪称公共阐释的“核心”,但他仍然认为公共理性“很难确切定义”,并着重在阐释学视野中探讨公共理性的“要素构成”、“实现形式”以及与其他三个概念的区别。2这种多重描述式而非本质主义式界定的路径,一方面给人较为具体而全面的印象,另一方面也留下了较为开放的讨论空间。围绕公共理性3这个理论焦点,文艺理论界4展开了热烈讨论5,并大致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群落。从学术史的角度梳理、盘点这些意见6,可以细察公共理性范畴在文艺理论界激起的不同响应,明了这一范畴的优势与困难,以利于中国阐释学话语的当代建构。

一、公共理性:质疑与批评

总体来说,对公共理性的质疑与批评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公共理性的概念到底有没有存在的价值。譬如,傅其林教授认为公共理性概念本身抽象而空洞,“这个偏正短语或词组是一个累赘”。7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他看来,如果依照张江所言,人类的理性是公共的,那么,再将公共与理性组合起来就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言下之意,公共理性一词陷入了语义重复的泥淖。

问题在于,在张江的叙述中,不论理性是公共的还是阐释是理性的,都只是一种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若非如此,他何必劳心费神地剖析强制阐释的病象,谋划有针对性治疗的举措。需要注意的是,公共理性概念的出场本身已然隐含着对理性的区分,隐含着对各种非公共理性的提防与制约。理性的确具有公共性的一面,但同時又有非公共性的另一面。也即是说,并非所有运用理性的场合及其结果都必定是公共的。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共与私人或个人相对而言,而理性则与感性相对而言。因此,公共与理性两者内涵并不完全相同,更不可能相互替换,两者自然可以组合起来。事实上,公共理性在社会学、政治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常见的范畴。当张江说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与规范集合”时1,显然也是把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作为一组相对的概念来使用。

正因为傅其林误认为张江把公共与理性等同起来,把阐释与理性等同起来,所以,他进而推论说这种“强制性统一归化”必将使公共阐释陷入内在悖论状态:“与其说公共阐释是公共理性的阐释,不如说公共阐释就是理性的阐释,公共理性这个概念可以忽略不计。”2这就把公共理性与理性看作同一个范畴,沿着其混同的逻辑,他甚至说就连理性与公共也都可以忽略不计。换句话说,公共理性概念没有多少存在的必要性。这明显与张江大力倡导公共理性的旨趣南辕北辙。关键在于,如果把理性、公共与公共理性都束之高阁,阐释行为究竟在怎样的情景中发生?我们又该怎样来评判某一种阐释是否合理有效?

有意思的是,就在同一篇论文中,傅其林一边明确否定公共理性的存在,一边指出是否存在公共理性需要深入讨论,一边又说公共理性具有丰富内涵,一边还提出公共理性的新形式,感性与理性相互统一的新理性或新感性。既然如此,公共理性范畴在他的使用中就出现了观念与实践的角力与撕扯,观念上已经否认其合法性,实践中却又不断证明其合法性。与此相关的是,在之前讨论公共阐释论限度的一文中,傅其林同样未把公共理性一笔勾销,而是以建设性立场指出公共理性概念存在阐释效力问题,认为其哲学基础还不够清晰,并提出应该区分不同的理性概念,批判性审视相关的理论资源,从而深化公共理性的学理基础。3

第二,公共阐释的达成究竟是否依赖公共理性。譬如,陈海教授论证了阐释公共性是不可能的。他首先从关于电影《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下文简称《纯洁心灵》)的两极评价入手,指出阐释的公共性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具体讨论它们之前,有必要先简略地看看对这部电影的评价有否表现出阐释的公共性。

截至目前,豆瓣上给这部电影的评分是2.2,在105785人参与的从1星到5星的评价中,1星所占比重高达95.6%,而2星、3星、4星、5星的评价各自仅有1.8%、0.3%、0.2%、2.1%。4与众多网友的评价迥然相异的是,该部电影在专家观摩研讨会上似乎得到一些学院派专家的好评。然而,早就有眼尖的网友发现,就在这种所谓的好评中,也有部分专家的意见不痛不痒乃至明褒实贬。即是说,真正发自内心地褒扬《纯洁心灵》的学院派专家屈指可数。更能说明问题的是,《纯洁心灵》还获得第9届“金扫帚奖”5的“最令人失望影片”与“最令人失望导演”两个奖项。

不难看出,无论是在网络公共空间,还是在专业领域公共空间,都恰恰有力证明了公共阐释的成功,证明了公共理性的胜利,证明了极少数专家的意见未能左右、扭曲公共领域。这个电影的例子不仅未能说明达成公共阐释多么艰难,公共阐释被人为毁坏了,相反,却说明在公共理性的促动下,公共阐释自然发生、水到渠成。当然,公共阐释不可能让非公共阐释主动消失,有时甚至也不能让其回心转意。反过来说,极少量非公共阐释的出现与在场,同样不能否认公共阐释醒目的存在。关键的问题是,在公共阐释已经清楚地摆在面前时,是选择站在公共阐释一边,还是选择站在几个专家非公共的意见一边。真理愈辩愈明,那些给出好评的专家可以理所当然地继续详细阐述影片好在哪里、妙在何处,在公共领域中以理服人,用专业的知识来说服网友与其他专业影评人,展示“真理”掌握在他们几个人手中。否则,只能再一次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谚语的正确。

通过《纯洁心灵》影评的例子,陈海要说的是阐释实践复杂万端,而公共阐释不过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接下来,他着重从理论上考察了公共阐释需要面对的一系列问题。

一是理性作为公共阐释的基础不够牢固。因为要想让公共理性为公共阐释奠定稳固的基础,那就必须先让公共理性自身立住脚跟,而公共理性又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但张江使用的理性概念是自明的、笼统的,而且时有与感性对立的意味。考虑到理性有公开与私下运用的不同情形,以及理性概念拥有非常复杂的历史,陈海认为理性并不必然到达公共阐释,有必要对理性加以适当限定。他还认为,张江使用的理性偏于抽象,因而“忽视阐释活动应该具有的身体性特征”。1其实,虽然张江并未提及这种阐释的具身性层面,却明确谈到“非理性精神行为可以参与阐释过程,精神性体验与情感意志是阐释生成的必要因素,但必须经由理性逻辑的选择、提纯、建构、表达而进入阐释”。2照此说来,张江不会拒绝具身性因素参与阐释过程,但它与其他非理性因素一样,需要接受理性的约束与引导。

二是个体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群体的压力之下,能否一直保持正常运行令人堪忧。陈海指出,来自社会学、传播学与心理学领域的大量研究表明,个体理性在群体状态下经常重重受阻,难以正常运行甚至不乏全部失效的可能。有鉴于此,他建议要慎重预设阐释过程中的个人理性。

三是即便个体理性正常运行,它如何上升到公共理性也还不够明确。针对张江所言的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陈海提出如下问题:这种共识重叠的具体所指是什么?从个体理性到公共理性的具体流程是什么?个体理性的判断重叠就一定能形成公共理性吗?怎么重叠?重叠什么?如此等等。反思、回应这些问题3,可以让共识重叠更为清晰、更为合理。

除了上述理论上的挑战之外,公共理性还需要直面现实之中资本市场、阶层差异、新媒体技术等因素的强力挑战。4如果说在讨论公共理性遭遇到的理论与实际困难方面,陈海的论述颇有启发,那么,他给出的解决这些困难的两条路径则让人难以苟同。

一条路径是超越理性的认知活动领域,转向审美领域。他认为,“公共阐释之所以能够完成,也并不在于有一个坚固的‘公共理性,而在于阐释过程中的审美化处理和表达,这样的审美化处理和表达才能更容易地获得‘公共性”,因此,电影《纯洁心灵》应该以审美的方式去获得公共阐释,“每个阐释者基于自身感性而非理性,自然而然地直观地‘涌现出能够获得共鸣的审美判断。只有这样,对电影的阐释活动才可能获得公共性”。5问题是,这种从公共理性转向审美感性的做法,仍然要面对上述现实因素的各种挑战。将获取公共性全部寄托于感性而排斥理性,并且希望共鸣能够“自然而然”地涌现出来的做法,则在不知不觉中将理性与感性截然对立起来,在唯有感性的歧途上昂首阔步。这既忽视了共鸣的审美判断中不可能没有理性的介入,忽视了不论是豆瓣上的评分还是“金扫帚奖”的评选正是从审美视角和艺术标准出发,也忽视了感性处于充满斗争与博弈的意识形态领域,感性本身也是一种波澜起伏的意识形态。也即是说,诉诸感性、诉诸审美,引发的问题与它试图解决的问题一样多。

另一条路径是超越个体在现实世界中所受的时空局限,在新媒体技术打造的公共虚拟场域中实现公共阐释。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公共虚拟场域中的“每个个体可以自由地重新选择在现实世界不可能选择的生存场,获得令自我满意的公共性的生存体验”,“能够暂时脱离现实世界带来的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更好地进行合理性合逻辑的阐释活动”。1如果按照这种对公共虚拟场域的乐观想象,那么,前述豆瓣上对《纯洁心灵》的评价是公共阐释的理由显然就更为充分了。很大程度上,虚拟空间并非世外桃源,而仍然是现实世界的变形、投射与复制。个体固然可以徜徉在文艺天马行空的穿越式想象中流连忘返,但这种暂时离开生龙活虎的现实世界而感受的虚拟生命体验,既可能是现实缺憾的曲折满足,也可能是现实生活逻辑的进一步加固。因此,虚拟体验既可能有助于公共性的塑造,也可能对公共性造成伤害。而网络空间中既有不断推动公共事件妥善解决的正向社会舆论,也有“砖头与唾沫齐飞”的激烈口水战,便为此提供了明证。

第三,公共阐释的判断标准是否为理性非理性。譬如,汤普森(John Thompson)教授就不太赞同以理性与非理性来区分是否为公共阐释。他认为,“我们是以不同的體系来进行阐释的”,“最好不说二者哪一个更为理性,它们只是运行的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冲突而已”。2

具体而言,张江认为,唯有了解并掌握公共阐释的特征与本质,才能顺利实现从个人阐释向公共阐释的转型与飞跃。相反,在汤普森眼中,知晓公共阐释的特征与本质与面对阐释空间存在的强烈冲突是两回事。或者说,理解了公共阐释这套理论,不同于将其贯穿于现实之中。在认可张江公共阐释说法的前提下,汤普森提出了阐释的冲突说。在他看来,公共阐释基本上是在哲学范围内讨论阐释问题,但实际上阐释与烟火气十足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还需进一步在社会学的视野中考察阐释问题。换句话说,阐释学不能只是停留在抽象的哲学思辨层面,而应进入喧嚣的日常生活,关注红尘俗世中纵横交错的繁复关系,尤其是关注阐释的权力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形塑日常生活。与应然的公共阐释相比,这是实然的社会阐释。

对张江而言,社会阐释确实是多元的,也存在形式多样的矛盾冲突,但其中往往掺杂着较多的非理性因素,而且往往也意味着混乱不堪。正因如此,它不过是从个体阐释向公共阐释迈进的一个中转站,只有经过公共理性的过滤与重组,社会阐释方才有望成为更高层级、更高水平的公共阐释。也就是说,公共阐释是比社会阐释更高一级的阐释形态。与这种对公共阐释与社会阐释关系的定位与认识不同的是,汤普森强调公共阐释就是社会阐释,社会阐释就是公共阐释,两者浑然一体,不需要专门作出区分。张江与汤普森的这种分歧,充分表现在他们评价特蕾莎·梅(Theresa Mary May)大选失利的往复交锋上。

汤普森以特蕾莎·梅在英国大选中失利为例,再次强调公共空间中有着多重阐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是特蕾莎·梅失败的根源。张江则认为,特蕾莎·梅的失败是由于其阐释未能为公共理性所认可,并强调众多冲突的阐释到最后总要归结为一个公共阐释。汤普森不同意张江的说法,认为所有的阐释都在社会空间中孕育生成,也都有一定程度的接受度与公共性,只是这种接受度与公共性各不相同罢了。特蕾莎·梅虽然失败了,但她仍然说服了一批选民,只是数量不够。张江进而追问怎样才能获得足够的支持,理性尤其是公共理性有否在冲突的阐释中作出抉择。汤普森则认为这一问题并没有简单的答案,特蕾莎·梅由于不明选民的所思所想,采取了与工党迥然相异的施政策略,因而导致工党的政策在选民中赢得了更多的情感共鸣。换言之,与其说汤普森认为工党的胜出是依靠理性或公共理性,毋宁说是更倾向于认为依靠感性与公共感性。张江又说,特蕾莎·梅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她在阐释政策时缺乏必要的反思,破坏了公众共识,而工党的竞选政策则建立在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并建构出一套公共阐释。汤普森则补充说,单一的公众并不存在,存在的是多元的公众、多元的共同体,而特蕾莎·梅只是赢得了其中一部分人的支持。而且,选举制度也并不依赖共识,赢得大选没必要赢得所有人的支持。在选举中大家并不争论共识问题,而是争论政府应该处理什么问题。“我们生活在一个分歧非常普遍的世界,我们必须学会接受分歧”,“处理分歧通常与需要共识一样重要”。1

在张江的构想中,多元丰富的公共理性能够将不同的阐释共同体汇聚为更大的阐释共同体。毋庸讳言,在公共理性中产生公共阐释是一个善良的愿望,因为“在解释学的历史上还没有人做出这么乐观的预设”,而“有没有这样一种超越于个体的具体的社会性之上的公共理性活动”也备受争议。2如果说公共理性、公共阐释是理想的评判尺度,明显带有浪漫的色彩,那么,社会阐释则脚踩大地,更为关注现实中的阐释冲突。两者既相互映照、相互联系,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二、公共理性:肯定与延展

比较起来,更多的学者对公共理性概念表示认同,并从多个路径进行了丰富与拓展。

其一,公共理性的强弱度区分。说到底,公共理性处理的是公共伦理问题。或者说,公共理性最突出的特征是在伦理方面。因此,不少学者都指出,这种伦理鲜明地表现为“公共阐释是公共理性的一种规范性活动”,表现为“推理的规范”或“程序主义的方式”。3既然如此,那么,在发生理性分歧乃至理性冲突的情况下,介入的公共理性就会敦促人们遵从论辩或对话的规范,从而寻求伦理的共识或意义的确定性。谭安奎教授提醒人们注意,这种共识或确定性有强有弱。4换言之,不同的人文社会科学成员,对这方面的期待存在轻重缓急之别。设若对此懵懂不知,对公共理性的运用统一尺度、不加变通,那么,被丢弃的强制阐释就很可能会以另一种形式吊诡地潜回。

具体来说,在历史文本、政治文本与法律文本等的阐释中,自然需要公共理性的强力制约。因为它们“与我们对公共权力、政治法律制度之运作的理解、判断直接相关,而公共权力、法律乃是强制性的,因此公共理性理念基于民主和权力平等共享的原则,强调公民们要为之给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理由”。5比较而言,公共理性对文学文本阐释的约束,则明显要和缓许多。此时,如果仍旧坚持采用更为强力的伦理标准,就会引发强行一致的理论风险,落入认知霸权的陷阱。即是说,当占据主导地位者的理性扮演公共理性的角色之后,其他处于权力关系网络中的劣势者往往无力施展自己的理性,而唯有被动地顺从这种上位的公共理性,顺从它给出的文学阐释。对于这种理论风险,霍布斯(Thomas Hobbes)有過入木三分的分析:“有时一些人认为自己比所有其他人都聪明,喧嚷着要用正确的推理来进行裁定;但他们所追求的却只是不能根据别人的推理来决定事情,而只能根据他们自己的推理来决定;这在人类社会上,就像打桥牌时定了王牌之后,每一回都把他们手里最长的那一副牌当王牌一样,令人不能容忍。他们所做的,只是当自己的每一种激情在他们身上取得支配地位时就拿来当成正确的推理,从而在他们自己的争论之中由于自称正确而暴露出他们缺乏正确的理性。”6容易看出,这种源于主导权力的理性实际上野蛮地关闭了对话与商谈的大门,违背了公共阐释所张扬的公共理性精神。

为了避开这一理论暗礁,谭安奎提出要反思我们的真理观念。不言而喻,那种本质主义的实在论真理观应该毫不留恋地抛在一边。因为它宣称认知必须跟外在客观实在符合,对客观性有着严苛的追求、太强的执念,很大程度上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压抑殆尽。然而,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对文学文本的阐释至关重要。“公共理性的启示在于,我们应当迈向一种以融贯论为基础、以现有最佳信念为导向的真理观,从而确立一种对文本阐释的公共性的和开放性的理解,以同时避免纯粹主观的强制阐释和以客观性自居的专断阐释。”1也即是说,与本质主义的阐释观不同,融贯论的阐释主张阐释的合理性来自信念与阐释之间的融贯性,而不是与某个神秘实在的符合。只要一种阐释具有基本的理性规范,能够自圆其说,就暂时称得上是真理性的阐释。2一旦进入文学阐释论辩的场域,这一真理性阐释就可能面对形色各异的质疑、修正乃至替代。于是,在公共理性的卫护下,新的真理性阐释登场。理论上,阐释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对话与商讨过程。没有最好的阐释,而只有更好的、更合理的阐释。

其二,公共理性的语言学界定。回顾张江近些年在阐释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周宪教授认为其中存在一个焦点的转换,即从聚焦阐释的意义,转向探索阐释的规则。这种转向如同语言学转向一样,从注重研究经验到注重探求语言规则。他特别提醒人们,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语言学转向仅仅局限在语言学范围,必须意识到这一转向堪称现代人文社会科学诸多转向的本源,深刻影响了20世纪后半叶的思想形态与学术走向。因此,他乐于从语言学转向的视角来探讨张江的公共理性这一核心概念。

如果说“公共”意味着或大或小的阐释共同体,“理性”是指建立在推理、逻辑基础上的合理性,那么,“公共理性”则是共同体中合于推理与逻辑的言语和行动。关键的问题是,其中的推理与逻辑在文学阐释领域意指什么。周宪认为,它是指“语言的用法,即语言的公共规范及其使用语境”。3实际上,重视语言是解释学由来已久的传统。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甚至不吝于将语言学转向形容为一场“革命”,自此以后,意义不再仅仅被视为在语言中的表达或反映,“意义其实是被语言生产出来的”这一点更为显豁。4而解释学信奉“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相信“理解本身总是由语言构成并总是将事情处理为语言,它必须能够涉及语言的全部内容,以达到语言帮助表达的存在”。5换句话说,尽管并非所有的经验都只能存身于语言,但从根本上说,理解在原则上仍是语言性的,语言在理解中有着绝对性优势。周宪指出,很多理论家都从语言角度或简略或详细地涉及公共理性议题。譬如,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强调语言规则是审美判断的前提条件,赫什(E.D.Hirsch)通过语言规范来捍卫文本的确定性意义,塞尔(John R. Searle)主张文学研究须要以语言哲学为阐释背景,卡勒(Jonathan Culler)认为语言学模式为文学阐释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如此等等。

从语言学转向角度界定公共理性,意味着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考察文本及其意义。这项看似平平无奇的要求,在现有的文学阐释中往往并不容易做到。周宪鞭辟入里地指出,现今的不少批评家根本不关注从语言方面来探讨文本的意义,而是就文化政治主题高谈阔论。因此,踏踏实实地从语言学转向切入研究阐释的公共性,能够以具体、实在克服抽象、空洞的弊病。更重要的是,“如果能够多一些语言训练,多一些语言学方法论和观念,那么强制阐释的问题也许就会少一些,逻辑混乱和语焉不详也可能会销声匿迹”。6也即是说,遵守语言规则本身,就是一条规约、解除强制阐释所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非常明显的是,至少对于“非逻辑证明”与“混乱的认识论路径”7这样的强制阐释样态,遵守语言规则可以药到病除。

其三,公共理性的交往理性界说。讨论公共理性的内涵时,许多学者不约而同地以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交往理性来诠释公共理性。譬如,金惠敏教授指出,尽管存在数学式的纯粹理性,但只要它们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那么,就会被深刻地打上境遇性的烙印,就会从绝对的变为相对的。这充分说明了理性的现实性、相对性与有限性,即如哈贝马斯所说“何为理性,是由我们的标准决定的,而我们的标准又来自我们的语境”。1因此,某种理性如果想要赢得公信力,就不能局限于纯粹理性的层面,而必须沉入生机勃勃的现实,与其他理性进行充分交往、充分博弈,以期形成共识。可以说,孤立的理性虽然不可或缺,但“理性的前途在于‘交往理性,在于进入‘主体间性”。2很大程度上,交往理性或者主体间性是借助语言文字来实现,或者说,是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对话来实现。而只有以交往理性为前提的对话,才可能达成公共阐释,准确地说是非强制性的真正共识。这种共识不见得就一定是真理,但它取得的方式本身已然使之踏上了通向真理的大道。

陶东风教授同样把公共理性归为交往理性,并认为交往理性既为阐释的可能性又为阐释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交往理性灌注在“语言、符号、文化的社会性、公共性,以及交往规则的公共约定性”之上。3正是这些语言及其相关因素的具体支撑,交往理性才有了可靠的抓手或着落点。容易看出,这种致思方式与上述语言学转向路径有些相似,两者都看重语言的重要作用。所不同者,陶东风更加突出了语言交往性的一面。这种“交往论”将阐释看作“一种基于语言这个公共符码的公共交往行为”。4如此一来,作家的创作就是一种编码活动,编码的成品就是作品,而读者的阅读与欣赏则是一种解码活动。既然语言是公共的符码,有其共享的语言规则与文化成规,那么,不论是编码还是解码都应该遵守这些规则。正因如此,今天的人们才可能品读千年流传的经典,鉴赏域外传入的名著,在此过程中避开过度阐释与强制阐释。不应误解的是,这绝不意味着文学作品阐释的故步自封、定于一尊。揆其因由,不论是编码与解码不可能做到心心相印、完全同一,还是文学的涵义远远超出字面意义或初级意指系统,都为阐释的开放性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另外,李义天教授也強调阐释的交往性。阐释不只是在阐释者与创作者之间建立一种阐释关系、交往关系,更意味着阐释者面向其他阐释者,意在与他人达成共识的阐释。因此,公共阐释与公共理性“不仅是一个阐释者如何运用的问题,更是一个他者如何认定的问题”。5没有他者的认定,公共理性实际上仍在中途,仍然处于一种未完成的状态。除了公共理性之外,公共阐释的成型还有赖于交往中的诸多阐释者处于一个公共的时间背景或时间场域。

其四,公共理性的公共感性补充。公共理性激起了热情讨论,它关注的是人类理性的公共性。多位学者提出,人类的感性与理性一样也有公共性,公共阐释不能轻忽这一点。感性通常被认为是比理性要低一级的认识,需要理性的指引与把控,而且,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不断跨越与提升是人类认识的特点与规律。尽管如此,仍有一些感性认识难以跻身理性的殿堂,譬如,直觉、情感与非理性的经验等。也即是说,理性无论多么重要也无法全盘取代感性,感性是人类认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共感性的问题不可回避。所谓公共感性,是指感觉的共鸣、感觉的可交流性。诚如金惠敏所言,“在感觉层面上亦有‘交往行为的发生”,非语言的感性体验可以形成“体验共同体”与“情感共同体”。6也即是说,公共阐释既体现在共享理性方面,也体现在共享感性方面。李健教授则认为:“公共感性包括公共情感、公共体验等理论内容。”7前者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古今中外文艺作品中种类繁多的情感样式与类型,后者可以帮助我们感悟其中的诸多体验。如果说公共理性常常拥有自己的规则,以确定性与真理性为最高追求,那么,相比之下,公共感性在这些方面则显得望尘莫及。换句话说,在作用机制方面,公共感性与公共理性迥然有别。而公共感性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共的感性,根源于人类感觉与情感的相似性与相通性。关于这一点,张江在《公共阐释论纲》一文中虽未谈及,但其后有过专门论述。他认为,共通感“由五官功能而起,上升为心之相通”,“以人之心理、情欲、直觉及以此为基础的共通感,使阐释成为可能。人类对此在的生存感受基本一致,对未来生存的自然渴望基本一致,是阐释生成与展开的物质与心理基础”。1

在用共通感来证明公共感性时,有些学者不谋而合地援引了康德关于共通感的论述。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哲学中有三种形式的共通感,即认识共通感、道德共通感、审美共通感。2而与鉴赏关系最密切的是审美共通感,其焦点是对美的判断与欣赏。审美共通感致力于搭建普遍可传达性的桥梁,从而使带有主观性的鉴赏判断变得客观起来,如同一个客观原则一样赢得普遍赞同。在此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情感而非概念。康德特意强调,这种共通感与“共同的人类知性”这种“普通感觉(sensus communis,拉丁文‘共通感)”有着根本性差异,后者“是人们只要一个人要求被称为人就可以从他那里指望的”,而前者则必须“理解为一种共同的感觉的理念,也就是一种评判能力的理念,这种评判能力在自己的反思中(先天地)考虑到每个别人在思维中的表象方式,以便把自己的判断仿佛依凭着全部人类理性,并由此避开那将会从主观私人条件中对判断产生不利影响的幻觉”。3也即是说,尽管品位的判断、审美的鉴赏是个人化的,展现着我们与他人之间的不同。但若是没有他人,那么,这些判断与鉴赏就停留在主观游戏、自娱自乐的层面,而难以普遍传达开来。只有预设了共通感,只有在共通感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鉴赏判断。共通感建立在主体间情感认同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与他人共享某种情感的共同感觉。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的审美共通感的确能够为公共感性提供有力证明。同时,不应忽视的是,共通感既是感性又超越了感性,而成为一种判断力;共通感虽然侧重感性,但仍然不能脱离理性而自行其是。因为审美判断必须与作为整体的人类理性进行比较,或者说,整体的人类理性是审美判断不可或缺的背景,前者始终或隐或现地规约着后者。

三、结 语

不论对理性还是对阐释,公共都意味着约束、规范与引导。因此,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为克服形色各异的强制阐释、沿袭已久的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阐释弊端,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公共阐释与公共理性的讨论并不意味着只允许有一种声音,也要尊重差异、分歧乃至异端,这是应有的基本原则之一。否则,公共阐释与公共理性理论就可能会有全权主义的危险。作为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元概念与元范畴,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既有理论传承又有理论创新,都是富有生产力的概念。因此,它们引发的学术讨论至今方兴未艾。盘点这些讨论,有助于深入理解公共阐释的学理基础与学术意义,丰富并完善公共理性、公共阐释的理论内涵与细节,进一步促进中国当代阐释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责任编辑:刘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