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中公民道德信仰养成机制的三重逻辑探究*

2024-05-29 14:04:03黄明理
江海学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公民道德道德建设

黄明理

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号召,并认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色之一,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是其本质要求之一。中国式现代化意味着要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一新形态的主体呈现便是人的现代化,或以现代化理念塑造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法制化、文明性和人民性是现代化的重要特质,人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旨归,道德素质的提高既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重要精神动力与价值引航,又是人的现代化的核心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73页。“一个民族、一个人能不能把握自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价值。”(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离开了人的精神能动性,就无法体现人类所特有的历史主动精神,历史规律就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人民也就无法自觉地创造历史,因此,人的道德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我国公民道德状况与中国式现代化对人的现代化所应有的道德期待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社会制度机制供给不足是制约公民道德信仰养成的重要原因,正如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4页。核心价值观是“大德”,“三融入”的实质就是将道德价值观转化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信仰,制度机制是实现“三融入”进而是养成公民道德信仰的根本力量。制度机制之所以能够成为养成我国公民道德信仰的最重要动力和杠杆,是由制度自身的优势和公民道德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是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成功经验的理论升华。

从公民道德特殊性看它与现代化制度机制耦合的内在逻辑

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前提,也是其重要表征,“公民道德”概念内含现代化法治的意蕴,它源自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2001年《纲要》),自2001年《纲要》颁布以来,公民道德建设便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经过二十余年的宣传教育与实践落实,“公民道德”这个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道德生活的中心词。特别是自党的十八大首次概括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四条公民道德准则以来,人们愈发深刻地意识到公民道德对社会和谐、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意义,道德追求越来越迫切,道德信仰化已成必然趋势。在2001年《纲要》颁布之前,我国道德建设的主体——“人民”或“无产阶级”,这些概念都是抽象的政治话语,如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1996年《决议》)的用语是,“要教育人民成为‘四有’人民”。人民群众的个体与上述群体性政治概念的巨大距离感,制约了人们的道德践行。“公民道德”概念的提出改变了这一现状,“公民”与每个具体的个人存在高度的同一性,即从质上看,公民之一般是所有个人的共同性,从量上看,无数具体个人之和构成公民整体,因此,“公民道德”这一法治化和生活化的概念本身就蕴含着“公民”这一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的内在关联性,以及道德主体明晰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内在统一性。

要理解“公民道德”的特殊内涵,首先需要从“革命道德”向“生活道德”的历史演进的维度来诠释其特殊的规定性。“公民”作为法治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公民道德背后蕴含的利益关系与“革命道德”有着重大的差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道德”的核心,在这一道德要求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价值层级上处于不同地位,个人利益(那时主要体现为个体生命形式)完全从属于甚至淹没于集体利益(即革命事业和人民解放)之中。换言之,个人更多的只是道德义务的主体而不是道德权利的主体,这也是革命年代特殊环境的必然且合理的道德要求。但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人民过上美好的生活,因此,“生活道德”是“革命道德”合乎规律的发展。在和平发展年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悲剧性冲突”的社会环境消失了,这时集体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即满足个人合理的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二者共生共荣、相辅相成就构成不同于“革命道德”的“生活道德”生成的基础,成为和平发展时代“生活道德”的根本价值取向。因此,毛泽东曾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精神”,是“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5)《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0页。“公民”这一法治概念之成立必然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从伦理维度看,也就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互规定和相互促进的内在统一性。因此,“公民道德”这一范畴也必然衍生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上的全新要求,即在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的基础上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发展。这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社会存在的科学合理的新型义利统一观。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要求和价值理念是人类道德文明新形态的重要标识。

其次,从“公民道德”与道德之一般的比较维度来诠释其特殊规定性。道德之一般特征突出地表现为其超功利性、利他性。“公民道德”中的“公民”本质上是法治意义上的范畴,权利与义务的内在统一是其本质要求,且“公民”在外延上具有广泛性。由此可以推论,“公民道德”是主体上最具广泛性、要求上以功利为基础的功利与超功利以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统一的基础性道德。公民道德既体现为公民自觉地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的美德精神,彰显责任伦理精神。同时,它又隐含着为社会的制度正义对公民道德的引领作用,社会唯有创设能够满足全体公民合理需要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公民个体的美德精神才有养成的社会基础。基于此,我们可以把“公民道德”理解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基本内容的道德规范、行为和心理的总和,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的公民道德最主要的行为准则。主体上的全员性,要求上的以底线性要求为基础的利己与利他相结合,维持力量上的以刚性制度为基础的刚柔相济,这是公民道德之重要特征。

公民道德信仰可以理解为公民对道德及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内心的高度认同感、敬畏之情和坚守意志的统一,它是基于道德于人的安身立命的重要价值的深切体认而形成的知情意行的集合。公民道德信仰是内化了的社会道德,它是衡量社会道德文明状况的根本标尺。公民道德既是人们和谐相处的精神润滑剂,又是营造共同的精神家园和汇聚集体力量的黏合剂。由于公民道德是最大限度的道德共识,它是最具群众基础的底线道德,这是公民道德能够被人民大众所信仰和广泛践行的重要基础。公民道德扎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共建共享、共同富裕这一本质要求,决定了公民群体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这是公民道德这一意识形态的经济基础,进而成为公民道德能够被信仰的坚实根基。就公民道德的四个基本准则看,爱国、敬业分别是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集体(含单位)客观存在的利益共同体关系的道德呈现,诚信与友善是调节个人之间客观利益关系的基本要求。总之,公民道德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要求,是“现实的人”的社会性本质的精神体现,也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精神保障和价值引领,因此,公民道德必须且必然以信仰化的方式存在并发挥作用。

将公民道德制度化,就是将内容要求上具有理想性和抽象性、维持力量上具有柔性化以及效果评价上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的公民道德要求,向内容要求可具体化、维持力量刚性化、效果评价可量化和精确化的转变与提升,转化为可操作的工作制度,使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效和公民道德素质能够被客观和科学地测度与考核。

公民道德制度化之必要与公民道德特别是其基本准则的特殊地位与独特功能密切相关。“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58页。人是能动的历史主体,这就意味着,上层建筑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重要内容,如果把历史基本规律简单地理解为“决定作用”而忽视“反作用”,就陷入了庸俗经济决定论。从微观主体和价值维度看,人们的道德信仰状况决定其前途和命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5页。一旦患上“软骨病”,必然导致政治败坏、经济贪婪、生活腐化和道德堕落。这是具有规律性的经验教训。因此,对个体而言,理想信念是安身立命之本,必须“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8)《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3页。理想信念的本质内容就是道德价值信仰,今天,“衡量一名共产党员、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有客观标准的,那就要看他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能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能否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能否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3—24页。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所列出的这些理想信念的要求本质上都是道德要求。

道德信仰对人生的重要意义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方面。其一,道德是成就事业的最重要的精神动力。一个胸怀天下的人,自然会满怀对社会和他人的强烈责任感,并在这种责任感推动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社会和他人的本领;相反,一个人如果只是为自己而活,似乎其行动的动力更直接而强大,可是,由于价值观不正确,必然因为过于自利而走向自私,并因自私而失去实现个人野心所必需的外部条件,同时,自私的人必然缺乏自我革命和自我完善的意识自觉和行动自觉。其二,道德是追求幸福生活的最主要内容,是衡量生活意义和人生价值的世代公认的标准。孔子曾深刻地揭示出道德与人的幸福生活的内在规律性:“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述而》)道德高尚的人会自觉地节制物质利益欲望,追求精神上的富足,为此,他必然选择通过为社会和他人“尽善”来实现自己的“尽美”,他所获得的是具有可持续性的精神快乐,这种精神快乐又成为其进一步服务于社会和他人的力量源泉;相反,自私的人所能得到的快乐与幸福是极其有限的,无法体验到更为丰富和持久的精神幸福,更不可能创造精神生命的价值。我国传统优秀道德文化里也把德性规定为人的本质:“仁者,人也。”(《中庸·第二十章》)亦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概括:“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68页。公民道德是中国精神在公民主体身上的集中体现,在新征程中,它能起到调节日常社会生活矛盾、凝聚人心、激发动力和引领人们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公民道德有如此的重要作用,才必然要求要借助于刚性的制度力量以树立其权威性,促进其普遍地内化,使其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建构公民道德信仰养成机制的历史逻辑

中华民族作为世界上最古老而又有着五千年文明绵延兴盛的民族,尚善崇德是其民族精神桂冠上的明珠,崇尚道德以至把道德需要内化为人格的核心要素甚至是唯一规定。这种以德立人的理念,不能被简单定性为唯心主义抽象人性论,它同样有着自然经济条件下宗法制社会的存在基础,同时还蕴含着对道德本质和重要意义的合理觉悟。具有文化遗传性的敬“德”优秀传统又与中国共产党人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科学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高度契合,使得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道德建设,这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能不断取得伟大成就的精神秘诀。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把真理与道义内在统一的马克思主义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矢志不渝、坚定不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将《共产党宣言》里关于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信仰发展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信仰,以铁的纪律将其付诸行动,以大无畏的牺牲精神诠释了对人民的大爱精神。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牢记“两个务必”,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把“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并写进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升到国家宪法的权威高度。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上,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视为评判言行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初步确立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及其权威性,它与“五爱”一起为后来建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奠定了框架基础。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又将“五爱”写进宪法(1982年),不同的是把“爱护公共财物”修改为“爱社会主义”,因为“爱护公共财物”包含在爱社会主义里,这一修改充分彰显出“五爱”道德的社会主义性质。198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以下简称1986年《决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11)《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在改革开放打开国门后,外来错误道德观影响日益严重,我们党深刻认识到,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但精神贫困同样也不是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以思想道德为灵魂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文明城市与文明乡村创建活动,并制定乡规民约来推动道德建设。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12)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页。这一论断第一次将以思想道德为内核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升到评价社会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之高度,这是党对道德建设意义认识上的重大飞跃。1986年《决议》将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细化为“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并明确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13)《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第5页。该《决议》还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将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战略地位,并特别强调了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继之,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1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1996年《决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1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并严肃地批评了“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问题,列举了一些领域存在的道德失范问题,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弱点在精神生活上的反映,对“一些坏的东西”(指严重的不道德现象)要用“法律手段解决”。该《决议》首次提出要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2001年党中央又提出“以德治国”战略,这些都为开启公民道德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理论的准备和路线方针的支持。

2001年《纲要》在公民道德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作出了许多原创性贡献。首先,在道德理论方面,完善了社会主义义利观,为公民道德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持。义利观是建构公民道德规范和以制度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直接理论基础,人类道德文明形态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义利观:重义轻利(如我国封建社会)、重利轻义(如资本主义社会)和义利统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个人与社会(包含国家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重义轻利观遭遇市场经济的重利轻义观的挑战,但这两种义利观都无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01年《纲要》将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修正为:“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16)《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这一新型义利观既强调了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悲剧性冲突时要以集体利益为重这一根本道德评判标准,同时又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辅相成视为集体主义原则所追求的目标,集体与个人是彼此互为权利义务的双向关系。义利统一的新型义利观告别了几千年来由私有制度所导致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二元对立的状况,不仅在道德价值观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而且为公民道德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其次,在道德规范方面,首次提出了“公民道德”概念并概括出了20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20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将我国优秀道德传统、革命道德和具有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先进道德融为一体,在道德要求上实现了广泛性与先进性的统一,体现了全员主体的最大共识;在道德需要的动机上实现了功利与超功利的统一,体现了道德要求的层次性。在个人与社会(国家、集体)、个人与他人、个人与自我三个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层面都有了最简单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再次,在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层面上,首次将法律、制度和物质奖励等刚性手段纳入公民道德建设中来。在传统伦理理论中,认为道德主要是靠内心信念、传统习俗和社会舆论等柔性力量来维系的。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殊历史时期以无私奉献为特征的“革命道德”话语开始转化为义利兼顾的“生活道德”话语。“公民道德”这一内含着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法治性概念,意味着道德调节的使命由强调整体利益的至上性,转向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融合发展,个体道德需要的功利性动机得到了价值上的认同。公民道德需要总是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内在统一,并存在着由功利向超功利升华发展的趋势。2001年《纲要》指出,要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要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主体自律与外在他律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提高人们的道德思想认识,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在20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基础上概括出了包括8字公民道德准则在内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全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被视为“中国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具有最持久、最深层的凝心聚力的强大功能。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运用法律制度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首个文件,强调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在谋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时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17)《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3页。2019年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2019年《纲要》)则进一步强调制度的保障作用:“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18)《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2019年《纲要》将2001年《纲要》所提出的以“三德”建设为着力点发展为以“四德”建设为着力点,新增了个人品德,并将个人品德概括为“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19)《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6页。个人品德与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相比更强调道德的内在性、自律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的公民道德准则相比,则更为具体,这就为利用制度机制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可量化和可操作的机制条件。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20)《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8页。这一表述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鲜明地表达了善恶因果律,而且意识到了这一规律需要合理的法治来保障和推动。

总之,中国共产党百年道德建设的演进史,是对道德功能认识不断深化、道德规范不断与时俱进和道德实践不断深入有效的发展史,其中起到基础性保障作用的是严格的纪律、政策、规章和法制等刚性力,努力做到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这是道德建设的最重要的经验。而之所以能够运用法制的刚性力,是由于公民道德主要规范已经日益成熟且稳定,其背后的真理的力量与价值合理性及其内在统一越来越为人民群众所认知,其实践作用越来越为人民群众所感知。

以制度机制培育公民道德信仰的现实逻辑

问题是理论创新的起点和制度革新的动力,2019年《纲要》概括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21)《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2—3页。公民道德的上述问题可归并为三类情况:其一,在个人品德上的瑕疵,即在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时重权利与享受,轻义务与责任,好逸恶劳,投机取巧;其二,在处理人际利益矛盾时道德境界不高,以自我为中心,重利轻义,在现实的义利矛盾中为了个人利益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损害他人和社会集体利益,不惜丢掉自己的道德良知;其三,信奉与集体主义完全对立的个人主义原则,不仅坚信人性自私,而且认为只有利己才是道德的,纯粹的利他是不存在的,利他只是利己的特殊手段而已。他们不仅工于巧取,而且以豪夺为荣,为了个人私利甚至甘冒违法的风险。对上述三种情况,单一的柔性的道德教育即使不是无能为力,也必然事倍功半。必须运用具有明晰而可操作化的赏罚分明的刚性制度,使其必须计虑不道德的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制度的作用除了通过惩罚使其不敢为恶之外,还有激励作用,在规章制度的设计中鲜明地将道德品行作为业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制度的奖惩结合,推动人们由不敢为恶再渐进到不愿为恶至自愿为善。

第一,将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融入法治建设,既使法律法规等充分体现道德价值,又使基本道德入法,以法治力量强化公民道德的权威性。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建构以科学规律为基础的合理法律制度体系及其高效的运行机制。该全会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的制度,“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2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3页。

公民道德法治化与法治道德化具有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性,一方面,公民道德特别是核心价值观层面的公民道德准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即是说,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最紧密相关的法规必须充分彰显公民道德准则的要求和价值取向,这样的法规才是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成为公民道德信仰养成的根本保障和根本动力。赏罚分明、赏善罚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推进公民道德信仰化最为强大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牵引力。赏是对公民合乎道德的言行的正向激励,是激发公民内在道德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最重要的力量源泉;罚则是通过对公民失德言行的应有责罚来宣誓道德的权威,是负向激励,是推动道德内化必不可少的外部压力。法具有强制性,这突出地表现为对违法现象的惩罚,通过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底线性的公民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2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公民道德信仰培育借助于法治的力量,主要是要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社会影响严重的不道德行为,依法整治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现象,尤其是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力度。

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营造全社会积极向善的制度氛围。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0、42页。强化法治建设,培养根植于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这既是培养公民道德信仰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其重要内容(如2001年《纲要》所概括出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十条里第二条就是守法)。要善于运用法治的力量推动公民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法规成为彰显公民道德的最重要载体,以真正达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效果。现在需要把一些共识性的最重要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加强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基本文明行为、社会诚信、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尊崇英雄、孝亲敬老、见义勇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使其入规入法,实现法律、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使其形成有利于培育公民道德信仰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

第二,依据道德层次性原理,遵循道德信仰生成演进的规律,将公民道德基本内容融入国民教育制度体系。国民教育作为国家最基础性的教育制度,也是公民道德信仰赖以生成的最直接和最具持续性的制度力量。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里要依据公民道德的层次和道德信仰的生成规律,依据青少年心理和价值观成长的规律,遵循德育生成的渐进性规律,由低到高、由“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由情境引入与感化到理性与思辨。需改变现行基础教育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简单灌输的教育方式,避免因教育方式空洞引起受教育者的道德逆反。公民道德有其鲜明的层次性,如果将最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如利他的精神境界视为道德的唯一样态,而否认道德行为主体实施道德行为的功利性动机,那么,超功利性的道德境界就失去了生长的基础,如此就违背了公民道德生长发展的递进律。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时,应当用身边生动的例证来证明道德言行对自己快乐生活的重要性以及不道德言行对自己追求快乐的消极影响,让未成年人从感性层面体验到道德是自己快乐生活的必要条件。从个体道德信仰生成的过程看,未成年这个年龄阶段道德主要还是以外在他律形式存在,要更多地从效果、后果角度来体验性、经验性地验证言行之道德与否对其生活的直接影响。在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双重作用下从感性层次培养未成年人的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在未成年阶段侧重从生活经验、个体自我体验层面使其对礼貌、尊重、守纪等道德的低层次要求能“知其然”,初步形成规则意识,而不能将抽象化的和理论化的爱党、爱社会主义作为重点内容。现小学教学大纲中试图通过对小朋友关注自身权益,注重礼貌、规则意识的培养,以期直接达到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等情感认同的要求,这就跨越了道德生成演进的阶段性,有违道德教育循序渐进的规律,且这二者间并没有内在联系。初中和高中阶段重在法治观念、思想意识、人生观和政治观的养成,以达到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和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到了大学阶段,则应当从理论上揭示公民道德背后的“所以然”,使其把握道德规律;同时培养其运用历史思维、辩证的哲学思维来分析复杂的社会道德生活,培养其进行科学的道德评价与合理的道德选择的能力。正如科普需要科普者必须具备深厚的科学知识素养一样,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普及教育,也需要教育者自身有深厚的伦理理论知识以及高尚的人格修养,二者缺一不可。因此,要改变中小学特别是小学非专业教师兼任道德与法治课的普遍状况,就要有计划地向小学输送思政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本科毕业的教师,向中学输送具有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教师。

第三,在日常社会治理和工作中,把公民道德建设状况作为其重要评价指标,将善恶因果律融入治理机制和工作绩效评价中去,探索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的量化评价方法,设立志愿服务的“时间银行”。首先,探索公民道德信仰养成的效度测量的科学化指标。利用制度力量推动公民道德信仰建设,其前提是要创造性地探索从知、情、意、行四个层面对公民道德特别是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这四个准则进行细化、量化和指标化分解,有了细化和可量化的评价指标,才有可能以此为基础制定和落实相关制度。其次,制定赏善罚恶的社会道德回报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要把评选不同层次的道德模范的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这样才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激励更多的人做好事做好人。在日常工作考评中,德行要素不能成为摆设或注水式的评价,要使那些德高望重的人在道德上的贡献能在业绩考评中有一定的显示度。在惩罚机制方面,在包括文化产品在内的商品生产、销售领域中,建立严格的审核和检查制度,对那些损害公民消费权益的制假贩假者、那些低俗庸俗媚俗的劣质文化商品制造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重罚制度。坚决取缔那些虽然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却潜藏严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在此,特别需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是,评价一个文化产品(如游戏)是否真正具有值得开发的社会效益,不能仅仅满足于从产品内容上看是否讲品位、讲格调,是否传播正能量,更要从其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这一最终结果——这应当是文化产品最根本的价值实现——来评判其优劣和合法性。为此,需要政府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常态化的实证调研,探索社会效益细化和量化的测量标准,真正有效地改变社会效益被虚化的现状,真正确保文化产品把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这一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志愿者活动是我国公民道德实践的重要创造。由于它既能够与每一个人的工作紧密结合,使其可融入日常工作中去,变成制度化和常态化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每一位身心健康的公民都有能力参与的最能普遍化的道德实践活动,因而志愿者活动是公民道德信仰养成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道德生活方式和道德自我教育方法。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然而,志愿服务事业仍然存在口号化和运动式的不足,也没有在全社会普遍推广,更没有制度化。虽然有些单位积极开展无偿性和非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然而,或应者寥寥,或参与者消极应付。最深层的原因是对于志愿服务的“无偿”原则的理解存在偏误,这里的“无偿”是指志愿者不能以直接获取报酬为前提或目的,而非指社会不应当通过日后回报的方式来认同其当初志愿服务的价值。要使志愿服务事业能够变成全体公民都积极参与并终身受益的道德实践,就需要加强立法,建立激励性和常态化的制度机制,即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类似于“时间银行”等制度,将志愿者的社会服务时间储存于其中,当志愿者或其直系亲属在未来遇到困难需要他人为其服务时,志愿组织就能依照需求者当年在“时间银行”里是否有“时间存款”以及“时间存款”数量,来决定是否派遣以及最多能够派遣多少时间的义工为其服务,这样就能够为志愿者解决“后顾之忧”,进而调动广大群众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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