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等”外探索

2024-05-28 06:14任俊琳武飞飞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检察权益

任俊琳, 武飞飞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24)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以“等”字兜底,这是检察机关进行受案范围探索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适应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也是对“等”字的立法拓展,更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创新。

我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其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害并且涉及公共利益时, 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 总结实践经验, 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及积极的政策方针倡导, 但是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现在处于初级阶段, 缺乏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在受案范围的框定上, 主要依据“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 然而,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内涵作明确定义,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个案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检在其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中,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领域划分为两大方面:一是涉及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的传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共计1 957件,占比29.5%;二是涉及烟酒销售、网络信息传播、个人信息保护、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文身等案件,属于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这类新领域案件共计4 676件,占比70.5%。数据显示,新领域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占绝大部分,但却呈现出分布分散、范围更广的状态。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和自身法律素养存在差别,在受案范围的判断上也存在差异。在实践中,部分涉及新领域的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正因为这种差异而未受保护。在此背景下,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定及判断规则,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1 受案范围的立法和实践需要之间的矛盾

1.1 受案范围扩张的现实需要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并以“等”字作为兜底,为受案范围的扩张留下空间[1]。近年来,在《英雄烈士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的颁布和修订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其中,未成年人正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生理和心理的成长发育易受外界影响,具有群体特殊性,加之当今社会发展迅速,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呈现出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这要求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要更具有针对性,要杜绝忽视、遗漏关乎未成年人重大利益保护的案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概括的规定并未明确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具体的受案范围,无法适应当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可见,受案范围扩张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亟需立法对其进行回应。

1) 基于未成年人群体特殊性。除《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外,其他法也有明确列举或规定了该法所属领域的受案范围,如《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了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类事由,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仅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的抽象规定。从目前检察机关的实践情况来看,一是仍有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固守传统受案范围,领域探索和扩张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数据显示,2021年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类别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比58.3%,未检公益诉讼“搭顺风车”的情况还大有存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探索和扩张仍是必须且艰巨的任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且涉及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判断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关键,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性成了受案范围划分的重要影响因素。关于公共利益的涵义,我国法律规定并未作出明确解释。有学者认为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判断的基本标准,可以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特殊领域或特殊群体中的个人利益之集合均有被解释为“公共利益”的可能性[2]。在此理论基础上进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性判断,可以将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的领域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3]。

未成年人群体正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 不管是客观上的身体发育还是主观上的思想“三观”塑造, 都深受外部环境、社会因素的影响。 尤其是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从动荡型向成熟型过渡的阶段, 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品德不良、走歧路也多发生在这个时期[4]。 同时, 因为未成年人对社会事物的辨认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受侵害的可能性较其他特定群体更大。 未成年人往往呈现出相近的生活习性和学习习惯, 群体紧密性较强, 当某个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 同类个体也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较大。 由此,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的易受侵害性、侵害客体不特定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需要检察机关给予更加强有力的保护。 然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着未成年人群体权益受到的侵害不可能是单一的, 更多的呈现出广泛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传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无法囊括所有针对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利益侵害的范围, 受案范围的扩张是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全方位、无死角的必要条件, 能推动检察机关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公益诉讼职能, 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2) 契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的接续发展需要人才储备,未成年人是新一代的国家发展力量。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为了我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共识[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全面推广未检部门统一办案模式,深度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领域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新阶段任务。扩张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契合国家理念和司法理念,顺应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信息时代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未成年人侵害事由从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扩散到了网络信息安全等新领域,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是受社会发展趋势影响的必然结果。根据《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4.9%;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短视频App等网络娱乐渠道的盛行,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也随之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关注领域。同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时不仅需要注意个人信息的泄露,而且还需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安全隐患。如在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中(1)北京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短视频应用类软件,在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儿童注册账号,并收集、存储儿童网络账户、位置、联系方式,以及儿童面部识别特征、声音识别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运用后台算法,向具有浏览儿童内容视频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该App未对儿童账号采取区分管理措施,默认用户点击“关注”后即可与儿童账号私信联系,并能获取其地理位置、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徐某某收到该App后台推送的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通过其私信功能联系多名儿童,并对其中3名儿童实施猥亵犯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还伴随着一系列的犯罪行为。

1.2 谨慎立法理念与实践需求的矛盾

2017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是我国最早涉及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文件。 自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进入社会视野以来, 相关的法律及行政规章大多属于宏观性指导。 如办案程序总体参考公益诉讼程序, 受案范围也未曾在法律条文上作明确规定或列举, 仍处于模糊地带。 近二三十年来, 尽管因为我国社会发展变革及法制、法治理念的提出, 法律文本颁布、修订、废止呈现较快速度, 法律的稳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但在立法上仍秉持谨慎的立法理念。

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谨慎性,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主体之间的平衡。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本质在于运用公权力,维护未成年人弱势群体涉及公共利益的权益。最终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良好运行。社会组织、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三个主体,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时,考虑三方的平衡[6],遵循公益有限性的原则,避免造成对私权利和行政权的不当干预[7],特别是要注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二是司法资源的承受能力。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考虑到经济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部门不可能将所有的司法力量都集中到一个问题之上,受案范围扩张应集中于解决难点问题,关注重点领域。其立法需要司法实践进行探索,审慎立法。三是立法效果。哪些领域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效率最优化,需要实践进行检验。

基于上述考虑,秉持谨慎立法的理念,受案范围扩张似乎暂时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回应,最高检的工作指导中也呼吁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实践探索。但是在理论明显存在较大空缺的情况下,进行司法实践必然存在着困难。一方面,缺乏统一的基本判断标准,加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等”的认识观念不同,在判断个案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时,难免存在差异,造成相似的案件,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这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及司法公正,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标准作为划界的标杆,是划分检察机关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依据。当缺乏统一的基本判断标准时,也就意味着缺乏了基本的约束,可能会出现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管辖而管辖的情况。另一方面,当某些领域或者某些行业的工作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带来侵害并且涉及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依此判断纳入提起公益诉讼时,由于该领域或者该行业内缺乏明确的法律禁止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也就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该如何判决,如何整治,如何处罚,依据什么法律条文判决、整治、处罚就成为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立法需要实践先行,实践需要法律指引。受案范围的立法和实践需要之间存在着矛盾,当前,如何在两者的平衡中寻找出一条出路,既尊重了立法的谨慎性,又解决了目前的实践需求,是在受案范围扩张方面的一个重点问题。

2 关于受案范围“等”外探索的实践经验

2.1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探索成果

尽管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划分标准,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过程中仍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

首先,创新了线索发现渠道。 例如:辽宁大连沙河口区检察院对接大数据中心, 实现数据共享, 科技赋能,极大地提高了线索获取效率, 扩宽线索来源渠道;温州市检察院创新开发“白鹿智慧未检”小程序, 开发线索举报功能, 凝聚社会合力发现更多的“隐秘角落”; 上海市设置“未检公益诉讼观察员”, 观察员切身贴近未成年人群体, 实现线索发现精准化。 案件线索的数量、来源和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线索发现渠道的创新, 无疑对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工作发挥着积极推进的作用。其一,解决了传统的线索发现渠道单一的问题, 线索来源更广泛。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线索, 对涉及的各领域进行实践,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更广泛的领域探索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其二,解决了线索发现难的问题。 未成年人群体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对社会的不良行为、事物的防御能力和抵抗能力较成年人更低,更易受侵害且后果更严重;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正处于特殊阶段, 对外界危害因素的辨认能力较弱,与父母等亲人之间的沟通能力也处于较低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是发生了危害合法权益的案件, 也难以被发现。 如住改商型的私设黑网吧, 检察机关、监护人等都难以发现, 未成年人本身也不愿意告知。 其三,根据线索数量分布情况, 可以预估哪些领域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受损情况突出, 这些领域就可能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拓展领域, 有利于检察机关抓住重点领域,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问题。

其次,实现了受案范围多领域扩展。2022年3月,最高检公布了首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本批五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文身、幼儿园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网吧娱乐场所五个领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度,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传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 957件,占比29.5%;办理包括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个人信息保护、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文身、点播影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非传统领域案件4 676件,占70.5%。从传统食品安全类公益诉讼领域到网络短视频App侵犯个人信息类领域,检察机关实现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办理全面开花,受案范围多领域扩展。

最后,推动了领域内立法。从目前检察机关进行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探索的数据来看,其受案领域分布广泛、分散,难免存在某些领域具体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针对法律、政策不完善、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推动解决存在着监管盲区的问题,以办案促立法,完善相关制度。如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中(2)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的的民事诉讼案中,章某在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中华步行街经营某文身馆,累计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制、易被标签化等危害。章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由于缺乏关于文身行业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明确的禁止规定,检察机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起公益诉讼。此后,针对文身行业归类不明、监管主体不清、对为未成年人文身行政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推动起草并由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机关在进行受案范围的探索过程中,挖掘个别侵害涉及公共利益的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的问题,以案件办理推动制度完善,防止出现未成年人保护死角。

2.2 受案范围扩张中的实践困难

检察机关关于受案范围的探索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有着积极意义。但不可忽视的是,受案范围的扩张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难题。一方面,由于受案范围取决于对公共利益的判断,而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涵义处于模糊地带,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司法解释。在受案范围的实践探索过程中,检察机关判断某领域某事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工作人员难免受个人法律素养和主观因素的影响,由此呈现出的不稳定性造成了各地检察机关实践工作中的受案差异。另一方面,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正式确立到发展至今,时间还较短。检察机关对于公益诉讼的经验不足,隶属于公益诉讼并且群体更具特点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经验更为缺乏。加之各领域之间,特别是新兴行业存在专业壁垒,对检察机关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取证能力等都有较高的要求,使得检察机关在受案范围的扩张过程中,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

3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扩张

3.1 受案范围扩张的边界

检察公益诉讼包含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二者在保护的法益上略有差别,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不仅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还包括对国家利益及国家行政机关系统运行秩序的维护。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亦涉及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个方面,然而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对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的保护[8]。立足点在未成年人。其诉讼目的相较于对行政机关的追责,更侧重于未成年人群体利益的保护。因此,在进行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探索时,应聚焦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该权益是否具有公益性,即检察机关在进行是否应提起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判断时,可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二是案件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三是案件是否确需检察机关管辖。

1) 抓住公共利益的“公共”本质。 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过程中, 公共利益作为受案范围探索的核心标准, 决定着检察机关的领域探索到何处为止, 受案范围扩张到何处为界。 然而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 我国各项法律中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马克思在论述“公共利益”的实质时,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9]。梁上上[10]提出,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概念,是模糊性概念、变动性概念。公共利益无论是外延还是内涵都存在模糊性,并且在不同的法律环境背景下存在不同的表述,具有不同的内涵。

公共利益以模糊、抽象的方式, 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中。 人们要用一个本身就含义不明确的概念作为一个判断标准时, 是存在实践困难的。 也正因为如此, 如何将公共利益具体化理解, 使之成为实践可判断的标准是研究讨论的重点。 本文认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重点是把握对“公共”二字的认识: 一是该利益在未成年人群体内部具有公共性,杜绝个体利益上升为群体利益的现象。 并非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都适宜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具有偶发性、个别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案件, 其不涉及未成年人群体的公共利益, 不宜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该利益受损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影响, 以马克思对于公共利益实质的解释, 公共利益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存在, 将公共利益比作一张利益网, 其中部分受损必然影响其周边受损, 并且影响整体概况。 利益受损不具有扩散性和广泛影响的案件应慎重纳入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

2) 以未成年人利益受侵害为底线。公共利益划分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未成年人利益是受案范围最基本的条件。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方面,需要注意,侵害后果未直接作用于未成年人时,是否属于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如在网络直播中不作直播受众区分,引诱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财产进行打赏,是否属于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有学者认为,在判断未成年人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时,不能简单将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侵害的直接对象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而是应当综合看待受侵害者的整体法益情况,以及未成年人在这一侵害发生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11]。本文认同此观点,未成年人群体较其他群体对社会关系的依赖性更强,可能会出现未成年人利益依附于其他主体利益的情况。当两者利益密不可分,其他主体利益受损害,可能会引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受到阻断。

3)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工作优势。 我国法律赋予了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在涉及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处理上, 要充分考虑具有起诉权的各主体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优势, 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达到效率最高和结果最优。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中发挥着独特优势。一方面,对比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拥有更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法律资源,能够更好地解决立案难、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诉前程序,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探索,不仅要考虑该领域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权益是否具有公益诉讼的基本属性,同时也要考虑由检察机关管辖是否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工作优势。对于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建议由检察机关管辖,反之,由相应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管辖。例如: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案件则先由社会组织或行政机关处理更为恰当。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探索过程中,应当考虑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切勿盲目扩张,应对其他有权主体的职责行使范围留有余地。

3.2 关注重点领域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至今,检察机关在多个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探索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基于司法资源有限性及事物发展规律的客观考虑,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说,难以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群体利益的领域都列入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因为一方面要考虑检察机关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平衡[12],在受案范围扩张过程中,要关注重点领域,解决头部问题。避免出现大范围,低效率的现象。

现今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概括”的方式[13],《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列举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又以“涉及公共利益”概括其他领域。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仍建议采用“列举+概括”的方式,关注重点领域。

1) 教育保障领域。一是受教育权利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规定了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关乎着国家的未来,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尤其是残疾、留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保障。二是教育场所安全保障。无论是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进行学习、活动都具有人员集中的特点,教育场所的安全关乎着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体、生命安全。应对校园选址、教学楼建设工程,教学设施安全等教育场所安全保障方面重点关注。三是校外机构监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机构的收费是否合理,人员资质是否合规,授课内容是否合乎教育理念,教材内容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尽到相应的审查、监督、管理职能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 社会保护领域。在社会保护领域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例如:在学校周边违规开设烟酒售卖点,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不仅造成了未成年人养成陋习的不良影响,而且对于正处于身体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还会危害身体健康[14]。检察机关要注意烟酒售卖、文身等行业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等情况。二是关于思想侵害。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都尚未完全形成,心智和价值理念都处于塑造和构建阶段。社会环境纷繁复杂,存在着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价值塑造的因素。要重视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情况,如网吧、酒吧、营业性歌舞厅等。同时,还要注重新兴娱乐行业的管控,如“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沉浸式体验游戏场所。2022年6月27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3)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根据该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需求,建议对游戏娱乐内容实行年龄区分,对于商家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娱乐游戏,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 网络安全领域。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进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中,逐渐成为学习和生活的一部分。其中,未成年人群体接触网络越来越趋向低龄化。然而,网络信息混杂,网络活跃的群体也复杂多变,加之未成年人对危害的辨别能力和对诱惑的自制力较低,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其身心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过度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自制力,网络游戏和网络娱乐易导致未成年人沉迷上瘾,长时期地沉浸在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都会造成损害,并且过度沉迷网络往往也会伴随着过度消费问题[15]。二是网络不良信息侵害。网络信息混杂,许多不良网站充斥着色情暴力信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三是个人信息泄露。由于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信息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因为信息泄露造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针对网络安全领域的一系列隐患,检察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合理扩张,覆盖到该领域,对于网络平台有责主体,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 产品质量领域。产品质量一直是公益诉讼关注的重点领域,在2022年5月29日陕西省发布的4起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就有3起典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关于产品质量,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外,其他类型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在2022年中央电视台举办的“3·15”晚会中,对校园周边销售博彩玩具的现象进行了曝光。此类玩具的销售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诱导未成年人消费,使未成年人容易陷入另类赌博陷阱;另一方面,部分玩具属于三无产品,产品的制作材料、产品的品质未达到安全标准,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具有不小的隐患。还有网络虚拟产品也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需要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5) 公共服务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在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过程中有提供相关优惠、便利的义务,此规定为公共服务领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法律规定应免费为未成年人开放。当相关场所违规收费时,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作为,监督其整改或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6]。例如: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中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问题,其中就有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未成年人收费的案件。还有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相关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应当确保未成年人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如学校周边的主要路口应设置交通信号和必要的交通设施,避免交通堵塞及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未进行相应的道路规划及配套设施建设,检察机关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 结 语

未成年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国家繁荣昌盛的接续力量。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所处的社会环境更复杂、危险因素更多,需要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需要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扩张势在必行,但制度的构建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步一步地进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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