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探析
——以福建省为例

2024-05-26 23:15张颖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法治

■张颖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 年2 月23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作出了整体部署[1]。《意见》为新时代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行动指南。其中《意见》第(九)条专门提出各高校要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的专业设置,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2]。如今,地方高校已经成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力量。那么,地方高校应如何培养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呢?

一、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和功能定位

(一)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贯彻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意见》中提到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3],在法学教育中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因此,广大法学院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应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传播者和研究者。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各高校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时,应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制定严格的培养标准,在教学中将思政元素与教学内容进行结合,在育人的过程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的涉外法治人才。

(二)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接地气”

现阶段,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区分对内和对外不同的培养方式。“对外”是指专门培养“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这类人才主要表现为“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以及“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三方面[5]。而“对内”则是指专门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这类人才在自由贸易区(港)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要求下,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成为“地方型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与“地方型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此种要求从实际出发、目标明确、人才定位准确,为地方高校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培养方向。

地方高校应当立足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办学特色确定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是“国际型”还是“地方型”。以福建省为例,厦门大学是国家“211 工程”和“985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1 年入选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批准的22 所“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6],厦门大学已完全具备培养“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其所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应是具备对外能力的国际化专门人才。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理工大学、福建江夏学院等在闽高校,应考虑本校的师资配比情况及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经验上的不足,应该选择培养“地方型”的涉外法治人才。

(三)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就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纲领性意见,强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服务“一带一路”倡议[7]。依据我国涉外案件的分布量以及“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发展,我们主要的涉外人才培养地区有东部地区(以长三角地区为主)、东南地区(以福建省为主)、西部地区(以新疆、西藏、四川为主)、南部地区(以大湾区地区为主)。其中长三角以及大湾区这样的经济发达、师资力量雄厚、跨国企业众多的地域主要培养的是“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而西部地区和东南地区应该紧贴“一带一路”倡议的需要培养更多的“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目前,涉外案件中涉及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涉外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不同地区培养出不同类型的涉外法治人才应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

以福建省为例,福建地处中国东南沿海,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也是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主要祖籍地,在建设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8]。随着港口贸易的规模化发展,福建省亟须能够处理涉外经贸实务的法治人才。福建省各高校应承担起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所赋予的重大使命,努力为地方发展培养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服务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二、现阶段我国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困境

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总体数量较少,截至2022 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 万人,但截至2021 年1 月,涉外律师仅1.2 万余人,仅占全国律师总数的2.3%[9]。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涉外法治人才的缺口逐步扩大,我国现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远远低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以下问题。

(一)学科地位:国际法相关课程在法学本科教学中不受重视

传统的法学本科国际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课程。这三门“国字”课程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地位较低,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字”课程的学习需要以一定的法学知识为基础,因此“国字”课程的开课时间一般集中于本科教学阶段的后期,在教学中受到的关注较少,同时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占比较少,难以得到法学本科生的重视;另一方面,“国字”课程授课阶段一般从大学三年级开始,而这个阶段大部分学生迫于升学和就业的压力,已经着手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省级公务员考试、省级事业单位考试等各门类的考试,他们真正投入到“国字”课程学习的时间非常有限。在以上双重困境下,国际法课程在法学本科教学阶段未受到重视,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四年的学习,并未真正了解到国际法课程的重要性,因此很难对国际法相关课程感兴趣,这也限制了学生未来的求学和就业方向。

(二)课程设置:国际法相关课程学时不足、课程门类不够丰富

根据《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10+X”分类设置模式。“1”指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 门专业必修课,其中包括国际法;“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5 门[10]。以福建省为例,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高校都选择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课程为“X”的组成部分。但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来说,无论是培养“国际型”还是“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仅学习这三门“国字”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不足以实现《意见》对涉外法治人才需要“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为了能实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目前某些地方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设置了“国际法方向”“海商法方向”“知识产权法方向”等不同的培养方向。以福建省为例,福建江夏学院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设置了国际法方向,集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设置了海商法方向,福建理工大学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设置了知识产权方向,并进行分专业分班教学。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设置的专门培养方向的课程往往会挤占法学基础课程或大学生通识教育课程的学时,并不能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实践能力培养:未真正落到实处

由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实践基地有限,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和硕士毕业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依托于校内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环节。首先,校内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开展是通过给定的案例形式进行,这种实践方式实际上已经将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文字的方式表述给学生,而对于如何在真实案件中发现法律问题并未对学生进行训练。发现法律问题环节的缺失,导致学生在未来真实的案件中发现不了或很难发现、梳理出法律问题,同时部分高校开展模拟法庭形式比较单一且并未覆盖到全体学生。其次,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主要的实习场所为地方公、检、法、律所等单位,所有的实习活动均与国内法有密切关系。即便学生前往基层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四庭实习,也主要从事行政事务,在实习过程中很难培养学生的涉外法治实践能力,福建省高校也不例外。

三、地方高校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路径

(一)创新培养方式

为了实现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的目标,需要创新培养机制。涉外案件的综合性和多样化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也需要进一步考虑课程设置的灵活性、实用性和学科交叉性。过去我国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要通过简单的“国内法+国际法”模式,忽视学科交叉融合,基本没有为学生安排交叉领域或者新兴领域的课程,很少真正根据学生的未来就业方向设置研究方向,无法为学生提供更加针对性的课程。因此,我们提出一种新型的培养模式,主要通过延长培养时间、分流培养模式来进行。

1.延长培养时间

考虑到涉外法治人才的高要求和学科的复杂性、交叉性,让学生在法学教育本科阶段能扎实掌握法学基础知识、了解交叉学科背景知识是非常困难的,通过本科教育阶段培养出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有很大难度的。因此,为了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首先要改变的就是学制问题。对于有法学或法律硕士点的高校,可以考虑在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置国际法方向,专门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对于有本硕连读硕士点的高校,可以创设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班,让学生接受本科四年+研究生二~三年的国际法教育。延长教育时长是培养复合化精细化人才的基础,而由于延长学时带来的经济压力和就业风险可以由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应的教育和就业优惠政策来解决。例如,地方政府可为硕士阶段选择国际法方向的研究生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等来减轻延长教育学时带来的负担,让学生能安心在校内学习。

2.分流培养模式

涉外法治人才在实务中往往要面对综合性的法律事务,国际化的案件需要法律人才了解国际形势、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而要真正掌握好国际法学的知识也需要大量“文科通识课”的学习。因此,国际历史、国际政治、国际形势与政策、经济学、国际贸易学、会计学等“文科通识课”应纳入培养计划中。所谓分流培养模式是指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将学生分流为不同的方向进行培养,进而实现对人才的精细化培养。在课程设置上,研究生一年级应当以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课程为主,通过对相关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的比较学习,帮助学生搭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体系框架,同时让学生在学习的同时发现自己的兴趣与长处,有助于后续的分流。分流培养模式从研究生二年级开始,分流方向以涉外经贸、涉外私法、涉外海商法、涉外知识产权方向为主。培养单位依照这四个方向来设置具体的课程内容,例如,涉外经贸方向可开设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仲裁理论与实务、外商投资法理论与实务、公司融资与法律实务等课程;涉外私法方向可开设英美合同法、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国际商事统一法、国际商事典型案例研究等课程;涉外海商法方向可开设班轮运输法律与实务、租船运输法律与实务、海上保险法、海事证据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国际货运代理等课程。

(二)夯实实践培养环节

1.深入对接实践单位

有鉴于涉外法治业务的多样化、复杂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立足实践,才能锻炼其真正处理问题的能力。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供给同我国新格局下的涉外法治人才需求不相适应,涉外法治人才的实际就业方向与其培养目标匹配度不高。法学专业就业向来存在学习和工作对接的“断崖困境”,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就业去向的“订单式”培养,以需求为指引,为学生未来就业搭建桥梁。承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高校应努力发挥现有优势条件,发展创造机会,以业务方向为指引,针对公法、私法、诉讼、非诉等业务,探究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或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国际商会、企业等多样化实践基地的深度合作,为人才培养提供真实、及时、富有特色的平台支撑。

2.设置针对性的实践课程

法治人才最终主要从事具象且精细的法律事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际更加强调的是法律职业教育而非理论教育。因此,除与实践单位合作外,校内能够开展的方式就是开设相应的法律实践课程,“将学生引入模拟或真实的涉外法务环境,让他们亲身体验涉外法律实务的各种角色和各个环节”,如涉外法务争端解决程序模拟课程、谈判课程、“法律诊所”课程等。邀请实务界的优秀实务人士参与到课程中来,选取新鲜的国际法实际案例进行研习。将“生动形象”的案例搬到课堂,立足于中国立场,从理论、实务、国际关系等角度出发进行解读,切实培养学生处理案件的能力、增强学生参与涉外实践的兴趣,并在课堂上训练学生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才智和能力。同时,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尝试将其引入双语方式,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语言能力;采用“中国- 其他语言国家”模式,引进相应语种的涉外法治教师,与学校原有的教师形成实践课程双导师制,训练学生对国别法的掌握能力,拓宽其国际视野。

(三)特色培养小语种法治人才

传统法律人才培养以英语学习为主,其他小语种人才储备和教学资源分配不足。这与各高校师资力量有关,也与学生对其他语言的畏难情绪、错误认知有关。以“一带一路”倡议的对接为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能仅仅局限在面向欧美国家的“英语型”法治人才,面对跨国贸易中规模体量较小的发展中国家,也要有小语种法治人才。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对于不同学生适用不同的培养方案和模式。在语言学习上根据学生不同外语水平和职业规划,将学生分班教学、分类培养,主要分为“选修1+1”“选修1”和补修模式。“选修1+1”是指对于外语水平较好的同学,在培养其法律外语(通常是英语)能力的同时,为其创造修习第二外语课程的条件,第二外语可以是越南语、泰国语、柬埔寨语等小语种。“选修1”则是对于一般的学生,选择学习一门外语,即英语和小语种均可。而对于外语水平较弱的学生,只需要学习英语课程。这样做既有利于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也能减少不必要的教学资源浪费,切实做到对教学资源调取上的有的放矢。

(四)切实提升国际法教师的理论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

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目标,提升地方院校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涉外实务能力尤其重要。地方院校“国字”课程的教师大部分来自国内或境外高校的硕士或博士毕业生,他们的专业基本上都是“国际法学”专业。但由于传统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落实不到位和国际法专业方向实践的难度,大部分教师都是直接从求学高校到任教高校参加工作,基本上没有参与国际型法律实务的经历,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解释、适用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只有高度概括在纸面上的认知。而这种经历的缺失造成他们无法很好地指导国际法方向的学生进行涉外法治实践,也导致了其实践知识在法学教育场域中的缺席。

《意见》第十二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正面回应指出,推动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双向交流,加大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和高等学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到法治工作部门的挂职力度,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等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实施人员互聘计划。为了将这个意见落到实处,地方高校和法学专业教师应共同努力,提升地方高校和法学专业教师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

(五)地方高校应重视对国际法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地方高校应更加重视国际法学科的发展,持续加大对国际法学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弥补之前国际法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不足。积极为国际法授课教师提供优质的实践教学资源,提升国际法教师法律实践能力,使国际法教师不断提升教学与实践能力,在教学中能有机地衔接国际法理论教育和国际法实践教学。

1.地方高校应鼓励国际法专业教师积极到实践部门挂职锻炼

地方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定和人才绩效激励政策方面,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其中,一项重要的政策导向是鼓励“国字”课程教师走向实践,提升自身业务能力。这包括鼓励他们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民四庭,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律师事务所等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国际法专业教师在推动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应着力构建国际法理论教育与实践教学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这将有助于地方高校和实践单位在教师实训方案的制定和实践实训的认定等环节实现深度衔接,为国际法教师提供更多接触真实法律案件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接受国际法方面的实务训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地方高校和实践单位应共同努力,搭建有利于教师发展的平台。首先,高校应加强对国际法专业教师的政策支持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其次,实践单位应积极接收国际法教师进行挂职锻炼,为他们提供充足的实务操作机会。最后,高校和实践单位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国际法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总之,通过制定相应的教师职称评定政策和人才绩效鼓励政策,地方高校可以有效推动国际法专业教师走向实践,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法教育的整体水平,也有助于培养更多具备实战经验的复合型国际法人才,为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人才支持。

2.地方高校应鼓励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国际性赛事

在我国,知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主要有Jessup 国际模拟法庭辩论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庭辩论赛、ICC 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11]、贸仲杯“国际投资仲裁赛”以及内地与港澳大学生模拟法庭(仲裁庭)大赛等。这些竞赛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知名综合性大学和政法类专业院校积极参与。

近年来,地方高校也开始重视这些国际性赛事,并出台相应的教师绩效政策,鼓励国际法学科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参赛。这一举措不仅提升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还激发了学生对国际法学科的兴趣和热情。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高校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表现了强大的竞争力。

参与这些国际竞赛的过程,对学生的教育意义深远。首先,学生有了一个实践的平台,可以将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其次,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生交流,学生可以拓宽国际视野,增进对多元文化的理解。最后,这些竞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为他们将来的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地方高校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各高校应继续加大对这些竞赛的投入和支持,鼓励更多的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为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企业也应给予这些竞赛更多的关注和资助,为我国法律人才创造更多国际交流和实践的机会。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方高校除了要高瞻远瞩地设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等,还要不断在实践中修正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实践反馈检验人才培养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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