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的灯烛文化

2024-05-24 07:27陈智勇
寻根 2024年2期
关键词:火把礼记灯具

陈智勇

灯烛,源于历史早期人们对火与光的认识与利用。在对大自然的长期认识中,在数十万年漫长的历史进化中,远古先民们逐渐掌握了用火的技术,驱散了野兽的侵袭和对黑暗的恐惧,取暖和照明等进入先民的生活之中,人们靠室内的火坑之光亮照明。尤其是人工取火技术为人们掌握以后,为稳定一定的火源,人们采用固定火源的辅助设备,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专用照明的灯具。

灯烛之起源

原始社会时期,灯火同源,火是灯的原始载体。灯起源于火。可以推断,人类发现火后,在用火的最初阶段火、灯不分,除用火防止野兽侵袭外,同时兼照明。所以我们在谈灯的起源时,最早可推到火的使用。我国用火的历史很悠久,远在170万年前的云南元谋猿人已经知道用火。而在距今70万至3万年前生活的直立人、智人,不但使用火,而且知道保存火。火在山洞中起着照明的作用。这就是说,我国在旧石器时代直立人时期,已经用火来照明了。

从用火照明开始,逐渐向灯的方向过渡。人们在长期用火过程中,逐步认识到,某种燃烧材料更具有照明的优越性,然后根据生活需要,在照明方法上加以改进,用于专门照明,从而出现了我国最原始的灯。然而这种原始灯究竟何时产生,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讨。据记载尧舜时就有,《漂粟手牍》载:“娥皇夜寝,梦升于天,无日而明,光芒射目,不可以视。惊觉,乃烛也。”娥皇传说为尧的女儿,舜的妻子,传说中的尧舜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说明当时照明用烛,但这种烛具体是什么样子,又怎样照明,我们无法详细地知道。考古发掘证明,到新石器时代晚期,我国已发现专门照明的用灯痕迹,如宁夏海原县菜园新石器时代遗址中(距今约5000年),在房内墙壁上发现多处火苗状烧土,烧土下端居中都有一圆形小孔,孔的直径1.5~2厘米,深5~6厘米。根据发掘者判断,这些小孔即为当时的灯孔,并做了模拟试验:将直径3厘米、长20厘米的红松木条插入孔内,外露15厘米,点燃后可燃49分50秒,墙壁上的火苗状烧土即为火苗燃至近墙壁时所留下的痕迹。试验表明,这种红松木条极易燃,并且火焰稳定,照明时间长,照明效果与两支蜡烛等同,这应是我国最原始的灯(张学考:《简谈灯的起源和灯艺术发展》,《文物春秋》1993年第1期)。

夏商时期,有关灯烛的材料逐渐出现,不过还是具有一定的原始性。

商代甲骨文(《甲骨文编》10.9,1206号)、(《甲骨文编》3.14,0254号),单从此两字的构形看,上从屋宇形,前一字为屋下火光状,后一字是屋下作手持火炬形,而不是手直接与火接触形。从以上两字的构形看,甲骨学者认为都“有以火照明之义”。甲骨文的字,有学者认为释“”较符合字形的本义。屋下有火光,不一定就是火灾,冬天取暖,平时烧煮食物,夜里照明,均可说是屋下有火光形。从甲骨文“”字所知,殷代屋内已有灯烛之光照明。有灯烛之光也必然会有灯烛之照明器具或称之为灯具、火炬等。由此可证,殷代先民在青铜时代创造和使用青铜灯具(例如“烛龙”铜灯)也是在情理之中的。说殷代已有铜质灯具,早有人推测殷墟的一件盂形器,可能为铜灯,又有学者说殷墟妇好墓出土的一件“方形高圈足器”,“从它的形制、结构等方面考察,很像一盏照明用的灯”(杨善清:《殷代“烛龙”铜灯考——兼谈甲骨文中所见之照明器具》,《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随着照明方法的不断改进,大约到周代,开始使用火炬。《诗·小雅·庭燎》:“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毛传》:“庭燎,大烛也。”《礼记·曲礼》:“古者未有蜡烛,唯呼火炬为烛。”以上所说庭燎、大烛,就是专门照明用的火炬。所谓火炬,就是由一束束燃烧材料缠制而成,用以点燃照明。

从以上可以看出,人类从用火照明开始,发展到火炬,但还没有专门照明用的正式灯具,因此还不能称为正式的灯。大约到了战国时期,才出现正式灯具。《楚辞·招魂》云:“兰膏明烛,华容备些。”兰膏即动物油脂类,说明战国时期燃灯开始用动物油,这对灯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第一,开始了我国几千年点灯用油的历史。第二,促使正式灯具形成,因燃油需用器皿,这种器皿就自然成为专门灯具,也只有从正式灯具产生后,才可称为真正的灯。

灯烛之特征

1.灯烛的政治性。夏商以前以及夏商时期的灯烛使用情况,受到材料限制,不可得知。周代以来,进入春秋战国时期,灯烛屡见于重要的政治场合。《诗经·小雅·庭燎》描绘了火炬彻夜不息,王公大人火光之下击节而舞的生动场面:“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鸾声将将。”其中“庭燎”意谓火炬或者火把。从《诗经》始,晶莹灯烛照亮了中国文坛。“庭燎”不是实际意义上的灯烛,不可画等号,但是,“庭燎”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灯烛的表现。《周礼·秋官·司煊氏》记载:“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郑玄注:“树于门外曰大烛,于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邦国有大事时,于宫廷之内焚烛为庭燎,可以看出庭燎的目的之一在于晚上照明议政。由于晚上议政并非常态,因此這种庭燎的设置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可以想象,只有邦国有重大事情需要晚上处理时,国君才设庭燎夜以继日,共商国是。《国语·晋语八》所记载的叔向对赵文子说的一段话却透露出在西周时期,庭燎曾是君王主持会盟的一项重要仪式:“宋之盟,楚人固请先歃。叔向谓赵文子曰:‘夫霸王之势,在德不在先歃……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茅,设望表,与鲜卑守燎,故不与盟。今将与押主诸侯之盟,唯有德也,子务德无争先,务德,所以服楚也。乃先楚人。”依韦昭注:“燎,庭燎也。”

西周以降,庭燎还是政治场合一种重要的迎宾仪式。明儒宋濂在《孔子庙堂议》一文中说:“古者朝觐会同与凡郊庙祭飨之事皆设庭燎,司共之,火师监之,其数则天子百,公五十,余三十,以为不若是则不严且敬也。”这里把庭燎的具体使用场景分为朝觐会同和郊庙祭飨,实际上包含了祭祀和迎宾两种情况。《周礼·阍人》载:“大祭祀、丧纪之事,设门燎,凡宾客亦如之。”这大致反映了春秋时期庭燎的实际情况。这时的庭燎之礼的主持者,已经可以是诸侯国君了。《礼记·郊特牲》载:“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郑玄注:“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孔颖达疏曰:“‘庭燎之百者,谓于庭中设火,以照燎来朝之臣夜入者,因名火为庭燎也。礼:天子百燎,上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齐桓公是诸侯,而僭用百,后世袭之,是失礼从齐桓公为始……百者,皇氏云:‘作百炬列于庭也,或云百炬共一束也。”在这里,郑玄和孔颖达都从僭越礼制的角度解释了齐桓公设庭燎之事,这从侧面反映出诸侯国君已经开始借最高规格的庭燎仪式僭越礼制以树立自身的权威。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文献的记载中,庭燎还与求贤联系在一起。《战国策》逸文载:“有以九九求见齐桓公,桓公不内,其人曰:‘九九小术,而君内之,况大于九九者乎?于是桓公设庭燎之礼而见之。居无几,隰朋自远而至,齐遂以霸。”在这里,“设庭燎”已经成为政治场合的一种国君求贤的重要仪式,用以表达求贤的诚意(苏浩浩:《说庭燎》,《寻根》2020年1期)。

2.灯烛的宗教性。来源于商王朝时期的“燎祭”,具有宗教色彩。“燎”本作“寮”,《说文解字》:“寮,柴祭天也。”燎祭最早见于甲骨卜辞,据陈梦家考证:“卜辞‘寮字本象木在火中。”燎祭是商代祭祀上帝、祖先以及山川诸神灵的一种较为重要的祭祀仪式。据陈梦家统计,商代燎祭的受祭者有8种,主祭者则为商代诸王。商王通过这样一种仪式与天地诸神以及祖先沟通,垄断祭祀权力,从而实现对人间的绝对统治。

灯烛的神话色彩在《山海经》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山海经·西山经》有“凡西經之首,自钱来之山至于山,凡十九山,二千九百五十七里。华山冢也,其祠之礼:太牢。山神也,祠之用烛,斋百日以百牺,瘗用百瑜,汤其酒百樽,婴以百百璧。其余十七山之属,皆毛用一羊祠之。烛者,百草之未灰,白席采等纯之”。对山神的祭祀用灯烛来进行,足以显示灯烛的神圣性。《山海经·海外北经》有“钟山之神,名曰烛阴,视为昼,瞑为夜,吹为冬,呼为夏,不饮,不食,不息,息为风。身长千里。在无之东。其为物,人面,蛇身,赤色,居钟山下”。《山海经·海内北经》有“舜夷登比氏生宵明、烛光,处河大泽,二女之灵能照此所方百里。一曰登北氏”。《山海经·大荒经》有“西北海之外,赤水之北,有章尾山。有神,人面蛇身而赤,直目正乘,其瞑乃晦,其视乃明,不食、不寝、不息,风雨是谒。是烛九阴,是谓烛龙”。这里提到的几个与灯烛有关的神灵,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与灯烛有关,但是可以看出来是具有“光明”“光亮”特性的,这本身即暗含着灯烛的宗教性。

宗庙里离不开灯烛的照耀,这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神秘的色彩。据《周礼·天官·冢宰》记载,宫正的职责“凡邦之事,跸、宫中、庙中,则执烛”。《周礼·春官·宗伯》有“凡吉凶之事,祖庙之中,沃盥,执烛”。《周礼·秋官·司寇》有“司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以共祭祀之明斋、明烛,共明水。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军旅,修火禁”。在宗庙中或在祖庙中“执烛”,在祭祀中供应“明烛”“坟烛”,是当时宗教场合重要的用灯烛表现。

丧礼场合用烛的习俗,在“三礼”中记载比较多。

《礼记·丧大记》有“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下一烛”,这是说国君以下至士丧所燃火把数。国君之丧,堂上点两个火把,堂下点两个火把。大夫之丧,堂上点一个火把,堂下点两个火把。士之丧,堂上点一个火把,堂下点一个火把。《仪礼·士丧礼》有“厥明,灭燎。……其它皆如初。烛俟于馔东。……踊袭。乃奠烛。升自阼阶。……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西上灭烛,出”。《仪礼·既夕礼》有“既夕哭。请启期。……二烛俟于殡门外。……命哭。烛入。……奠从,烛从。柩从,烛从。……质明,灭烛。……灭燎,执烛。……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读书释则坐。卒,命哭,灭烛;……执烛者灭烛出”。可以看出,火烛在不同的地方摆设是有讲究的,并且伴随着灵柩的不同停放与哭丧人的不同安排,火烛的“执”“奠”“入”“从”“灭”也有着不同,这丧礼用烛的背后暗含着特定的信俗在内。

3.灯烛的生活性。灯烛是生活用品,自然在社会生活中广为应用。

表示尊重的。《礼记·曲礼上》载:“烛至,起。食至,起。上客,起。烛不见跋。”意思是说(到天黑时)有人点了火把进来,要起立。(到吃饭时)有人把饭送来,要起立。有尊贵的客人到来,要起立。火把不要等到烧到根部再换。这里连用三个“起”,把“烛至”“食至”和“上客”并用,说明了“烛至”的重要性,显示了对“烛至”的尊重。《礼记·檀弓》有“曾子寝疾,病。乐正子春坐于床下。曾元、曾申坐于足。童子隅坐而执烛”,是说曾子病得很厉害,他的学生坐在旁边,一个童仆手持火把坐在角落里。这是一个普通晚上的烛光画面。

在夜晚用烛非常普遍。《周礼·天官·冢宰》中记载“宫人”的职责是“凡寝中之事,埽除、执烛、共炉炭,凡劳事”。《仪礼·燕礼》:“宵,则庶子执烛于阼阶上,司宫执烛于西阶上,甸人执大烛于庭,阍人为大烛于门外”。《仪礼·大射》:“主人洗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无乐。宵,则庶子执烛于阼阶上,司宫执烛于西阶上,甸人执大烛于庭,阍人为烛于门外”。分工不同,不同的人拿着不同的火把在不同地方,体现了礼之不同。《礼记·少仪》有“其未有烛而后至者,则以在者告”,是说(天已经黑)尚未点火把而有后到来的客人,主人就要把在座的客人一一告诉后来者。《礼记·少仪》:“凡饮酒为献主者,执烛抱。客作而辞,然后以授人。执烛不让,不辞,不歌。”这是日暮主人执烛抱之礼。是说凡是饮酒做主人的,(到天黑时候)就要拿着点燃的火把,并抱着未点燃的火把(来劝酒)。客人起身告辞,然后把火把交给手下的人。当主人拿着火把的时候,不同客人行辞让之礼,也不赋诗唱和。

灯烛之文化意象

灯烛是一种常见的物象,但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灯烛不仅仅是无言的物象的存在,而且是在从物象到意象的生成衍变中变成了一个独特的审美存在。灯烛具有光和火原型的意味,有着丰富的文化意蕴。从这个角度来看,先秦时期的灯烛便具有了如下的文化意象。

1.光明意识。白天与黑夜交替,构成了世界上的一天。夜晚黑暗来临,人们的活动就因为失去了亮光而受到了影响。虽然自然界有月光等其他的黑夜照明物,但是亮度显然不够,在人们的居室屋内显然不可能解决照明问题。早在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在利用火来做熟食、取暖和恐吓野兽的时候,就已能够利用火来驱除黑暗,带来光明。经过了长期的劳动实践,人们终于发明了专门用于照明的用具物品。基于此,光明意识就伴随着灯烛的出现而得以显现。

《礼记·仲尼燕居》载:“子曰,礼者何也?即事之治也。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治国而无礼,譬犹瞽之无相与?伥伥乎其何之?譬如终夜有求于幽室之中,非烛何见?若无礼,则手足无所错,耳目无所加,进退揖让无所制。”这是说,治理国事而不依礼,譬如盲人没有搀扶者,迷茫而不知向何处去;譬如整夜在暗室中求索,没有火把能够看见什么。孔子用灯烛的光明照亮黑夜来比喻依礼治理国事的重要性。“非烛何见”就点明了光明意识的重要性。

2.时间意识。从时间长短的尺度来看,烛光在有些场合体现出了人们的时间观。

前面提到的《礼记·曲礼上》“烛不见跋”(火把不要等到烧到根部再换)说的就是这种时间意识。典型的例子如《礼记·曾子问》中“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连续三晚不熄灭火烛,足见父母对出嫁女子的思念程度。借助“三夜不息烛”表达感情之深,通过这一特殊的灯烛意象抒发悲惋哀怨之感。再如《礼记·礼器》中“子路为季氏宰。季氏祭,逮而祭,日不足,继之以烛”,“继之以烛”也表明了用烛光来继续时日的重要性。

3.安全意识。早在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在利用火来做熟食、取暖和恐吓野兽的时候,就已能够利用火来驱除黑暗,带来光明,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安全感。火烛或者灯烛的这种安全意识,在后来的记载中也有体现。《礼记·内则》有“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夜晚行走要举火把,没有火把就不出去。这显然是火光或者火烛能够带来安全感的体现。

4.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统一。灯烛的实用性显而易见,不管是宫廷还是民间,都离不开灯烛。灯烛的外观,隐含着艺术性。战国时期,明确出现了用于照明的器物“灯具”。出土的灯具中,有多枝形灯,这是对植物造型的模仿。这种灯具据说与扶桑树的传说有关,《山海经》中说扶桑树是日出之地,多枝形灯枝端燃起多盏灯火,模拟了日出扶桑的景象,是观象制物的典范,表达了古人对神话场景的想象与崇拜,以及对光明的向往。战国时期,灯具早期造型以仿豆形陶制居多,后来由于社会文化的变革,逐渐以仿日用器形和人俑形为主。动植物的形象在灯具中都有所出现。后来,铜质灯具兴起,被普遍使用。如银首人形灯,以男子形象作为灯具主体结构连贯分散的三灯可谓是匠心独运,是对原始人类抱执烛的持灯力一式的延续,是对真实生活状态的反映,同时也是灯具塑造的中心。其巧妙的构思、优美的造型、精湛的工艺使灯具显露出自然清新的意蕴;其设计制作,是灯烛意象中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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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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