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化工厂的库管员,负责公司产品出入库的盘点和清理工作。2023年底我怀孕,经医生诊断,我的身体情况已不适合承担目前岗位的工作。因此,我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但单位拒绝了我的申请,同时还告诫我要是不执行决定,单位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特别待遇吗?
《中華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执行特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