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晓敏通过网上相识半年后,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并给付彩礼12.8万元,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4年1月,因感情破裂,晓敏起诉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离婚后,我以婚前给付晓敏彩礼金额较大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晓敏酌情退还彩礼6万元,但被她拒绝。请问,我若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我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男女离婚后,彩礼给付人以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況,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由此可见,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你与晓敏的婚姻关系存续近7年时间,已育有子女。因此,尽管你只要求晓敏返还彩礼6万元,但可能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