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王某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因以前我在田间劳作时手臂受伤致残,所以和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每年给我补贴生活费6000元,直到我60周岁。现在,王某已履行给付义务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我与现任丈夫再婚,王某便停止给付我生活费。我认为该费用是王某给付我的经济补偿,遂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但王某则认为我已和他人结婚,应由我现在的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拒绝支付生活费。请问,我能要求王某继续给付生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双方自愿达成的条款,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则行为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虽然离婚后,男女双方再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在离婚后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帮助。因你的身体存在残疾,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每年自愿给付你生活费6000元至60周岁,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应当继续支付你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