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俊梅,钟 意,张进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1399;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57)
根据国际禁毒研究报告,全球毒品市场日益复杂且扩张,非法药物滥用、使用、制造等问题更加严重。因COVID-19全球流行隔离措施导致海上贩运量减少的同时,催生了新的毒品制造方法和贩运路线。“暗网”毒品交易量增大,新精神活性物质市场愈加多样。①张勇安主编:《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与全球禁毒形势形成鲜明对比,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全国毒情形势整体向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下降至近10年来的最低点,毒品供应、毒品消费和毒品滥用规模持续减少。②中国禁毒报微信公众号文章《〈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发布:现有吸毒人数连续5年下降》,2023年6月21日发布。在全球毒潮泛滥,国内制毒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情况下,非接触式贩毒以及境外输入等情况突出。国内外毒品犯罪形势变化给超大城市毒品犯罪治理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围绕国际国内毒品犯罪形势对超大城市毒品犯罪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从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对策三个角度展开论述,对超大城市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手段参与毒品犯罪治理路径进行探索。
从2020年国际禁毒机构相关研究报告看,一是全球毒品使用上升。联合国毒品犯罪问题办公室研究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8年,苯丙胺缉获量增加了4倍。贩毒者和制毒者使用特制化学品,规避国际管制方案,合成丙苯胺等毒品。海洛因和可卡因的产量仍然是现代记录的高水平。二是COVID-19大流行对全球毒品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阿片类药物短缺,导致贩运者不断寻找新路线和制毒方法。三是欧洲毒品问题呈现几大特点,其中包括欧洲境内毒品生产呈现增加与多样化趋势,新精神活性物质成为顽固问题,新出现的合成类药物持续适应市场等特点也是全球其他区域毒品问题所共有的。①参见欧洲毒品与监测中心的《2020年欧洲毒品问题报告:趋势与发展》。十一项特征是:对通过多式联运集装箱海上运输的可卡因、大麻树脂和海洛因的截获量增加;可卡因在欧洲毒品问题上占比越来越大;欧洲海洛因具有潜在增长的潜力以及其所带来的持续性危害令人担忧;需关注高效能大麻与新型毒品对公众健康带来的危害;欧洲境内毒品生产呈现增加与多样化的趋势;高强度的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产品的持续供应突出表明需提高用户的认识;日益复杂的毒品市场带来监督挑战和危害健康的风险;毒品过量与人口老龄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不断增加的丙型肝炎需要新的工具和创新战略治疗;新精神活性物质已成为顽固问题;新出现的合成类药物持续适应市场需得到关注。截止2020年8月,已有来自42个欧洲国家报告了875种不同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大部分是兴奋剂、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和经典致幻剂。新精神活性物质市场与传统药物之间的作用也越来越强。四是“金三角”地区在保持较大规模海洛因和片剂冰毒产量的同时,开始大量制贩晶体冰毒和氯胺酮等毒品,其中相当一部分渗透到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老挝、缅甸、泰国和中国,对东亚、东南亚各国造成巨大危害。五是与我国邻近的日本、韩国毒品犯罪也呈现增长趋势。日本毒品缴获数量不断攀升,其国内市场流通的毒品以及毒品原料多从国外走私入境。毒品犯罪人员中黑帮团伙占较大比例。其国内吸食毒品的群体也日益低龄化。2011年至2020年10年间,日本有大量青少年因兴奋剂或大麻犯罪被逮捕。②张勇安主编:《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韩国毒品犯罪人数2020年至7月为止累计达到9521人。毒品犯罪人数中精神药品相关犯罪人数从1995年起就超过了50%,2019年占比达到72.4%,可见精神药品相关犯罪在韩国毒品类犯罪中占主流。③金美兰、张誉龄:《韩国新型毒品犯罪防控对策及启示》,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六是互联网毒品犯罪突出。根据《2019年世界毒品报告》,通过暗网买毒品的人数占比从2014年1月的4.7%增至2019年1月的10.7%。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主要方式包括利用暗网直接销售毒品或制毒物品,物色、诱骗、招募“马仔”贩运毒品,传授制毒工艺,集聚吸毒、交流吸毒体验等。互联网毒品犯罪多采取“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方式,犯罪主体及手段更加隐蔽,呈现无国界化特征,相较传统毒品犯罪成本和风险降低,取证工作难度大。
国内毒品犯罪形势既受国际毒品犯罪形势影响,同时也与国内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等密切相关,并在国际毒品犯罪形势、国内打击力度、地域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呈现一些新特点。2023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第一,总体上,2022年我国毒品滥用形势持续好转,毒品滥用规模缩小。截止2022年底,全国吸毒人员112.4万人,同比下降24.3%。各地城市污水中毒品成分滥用检测结果显示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3类毒品消费大幅下降,这可能受国际毒品犯罪情况的影响,也与国内严格的毒品犯罪打击与预防措施有关。但与此同时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未列管物质滥用,以及交叉滥用非惯用毒品,以及滥用毒品替代物质,如迷药类精神药品“听话水”“笑气”、依托咪酯等未列管物质等情况增多。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未列管物质滥用的新情况与国际毒品犯罪形势相吻合。第二,毒品来源上,我国毒品主要来自境外,国内制毒活动持续萎缩,制毒物品流通不断减少。2022年全年缴获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类毒品中,境外毒品占缴获毒品总量的92.3%,国内渠道仅占6.7%。从境外毒品输入途径看,“金三角”地区仍是我国最主要毒源地;氯胺酮主要来自柬埔寨和泰国,经我国东南沿海向港台地区中转;可卡因主要从南美地区海运走私至我国沿海地区中转分销,多为大宗案件;大麻则多来自北美地区,主要通过国际邮包少量、多次、分散入境,涉及我国多个省份。境外毒品输入途径对国内城市毒品犯罪的分布具有较大影响。第三,毒品贩运上,贩毒渠道以陆路为主,跨区域贩毒活动减少,但非接触式贩毒模式突出。2022年,破获涉互联网贩毒案件2761起,缴毒数量同比增长119%。多利用互联网、大众网络平台发布涉毒信息,使用小众社交软件组群联通,联络中使用隐语、暗语,交易资金采用虚拟货币、游戏币在线支付,交货采取雇佣专业运毒组织、物流货车代送,或通过邮包寄递、同城快递等方式寄送。目前毒品犯罪更加隐蔽,侦查取证的难度增加,需要网上网下、系统治理。第四,随着国内规模性制毒活动被遏制,毒品销售贩运渠道受阻,毒品主要来自境外,3类常见毒品全国零售平均价大幅上升,刺激毒品犯罪人员铤而走险。从相关数据看,2022年国内海洛因价格同比上升31.6%;冰毒晶体同比上升37%;氯胺酮同比上升67.7%。
综上所述,国际毒品犯罪形势对国内毒品犯罪形势具有较大影响,一方面加大了我国毒品犯罪防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毒品犯罪的种类、形式、手段、分布等,对当前毒品犯罪治理提出新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根据国务院201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市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0月公布的《2021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全国共有超大城市8个,分别为上海、北京、深圳、重庆、广州、成都、天津、武汉。本文以西部超大城市A市B区,和东部超大城市C市及C市D区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国际、国内毒品犯罪形势对超大城市毒品犯罪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一,从毒品犯罪总量来看,毒品犯罪整体呈下降趋势。C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2022年较2021年下降44.81%,C市D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2022年较2021年降低32.43%,这与国内毒品犯罪的整体趋势相一致。
第二,从毒品种类看,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新型毒品占比增加。2019年A市B区涉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的发案频次呈现稳中略升。特别是2021年以来,涉及合成大麻烟油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同期传统毒品如海洛因等进一步下降,毒品犯罪类型逐渐显现出传统犯罪到合成大麻烟油等新型毒品犯罪转变的情况。这一情况的转变与国际、国内毒品类型变化情况相吻合。C市D区2022年新型毒品案件占比为76.2%,对比2020年新型毒品案件仅占23.8%。从C市D区毒品种类看,传统的MDMA (摇头丸)以及氯胺酮(K粉)案件逐渐减少,氟硝西泮(“蓝精灵”)以及合成大麻素类(上头电子烟)案件增长迅速。
第三,从毒品犯罪涉及罪名情况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主要罪名。C市各毒品犯罪数量大幅下降的基础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2年较2021年下降41.07%,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仍是该市毒品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2022年C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所有毒品犯罪罪名案件总数的88.71%。此外,C市毒品犯罪还涉及容留他人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等罪名,但占比相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少。C市D区毒品犯罪罪名也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主,占毒品犯罪总数的87.14%。可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仍然是毒品犯罪治理的重点。
第四,从毒品犯罪城市区域分布情况来看,中心城区毒品犯罪占比相对校多,但存在整体减少和向郊区转移的趋势。C市2021年中心城区毒品犯罪案件数占74.03%,2022年占比则下降为54.03%。尽管如此中心城区毒品犯罪案件数仍然占大多数,这与中心城区便利的交通条件和发达的经济条件有一定的相关性。便利的交通条件意味着毒品可以更快地“流通”,而更好的经济条件意味着有更加广阔的市场。2022年C市中心城区毒品犯罪数量较2021年下降59.71%,郊区毒品犯罪数量下降41.63%,中心城区和郊区毒品犯罪都呈现下降趋势。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C市全市毒品犯罪普遍下降的情况下,C市两个郊区存在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略有上升的情况,可能存在中心城区犯罪向郊区转移的风险。这一情况也表明,对于毒品犯罪的防控,需要全市一体推进,甚至需要跨区域的协作配合,筑牢严密的犯罪防控网络。
第五,从毒品犯罪人员情况看。一是毒品犯罪人员年龄分层较为稳定,以19至30岁和31至40岁年龄区间为主。2022年C市毒品犯罪人员中,19至31岁占39.76%,31至40岁占30.20%,41至60岁占22.61%。未成年人占比最少为2.33%,61岁以上犯罪人员占5.06%。在国际毒品犯罪中毒品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下,C市毒品犯罪未成年人占比呈下降趋势,体现C市在毒品治理中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侵害的工作成效。二是毒品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占有较大比例,2022年C市毒品犯罪无业人员占比为45.24%。犯罪问题属于社会问题,毒品犯罪人员就业情况特征表明在犯罪治理中,一方面需要从保障就业的角度,增加就业,避免无业人员误入歧途;另一方面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社区也需要加强对无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关怀;毒品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较多也可能存在贩毒人员也是吸毒人员或者戒毒人员复吸的情况。因此也有必要关注吸毒人员特别是戒毒人员的就业问题。三是2022年C市毒品犯罪人员中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20.46%,较2021年增加了3.55个百分点。四是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占一定比例。2022年C市毒品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比为21.50%,较2021年下降约2个百分点。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数量占比下降,结合相应毒品犯罪中涉案毒品的数量较少的特点,可能和超大城市主要为少量、多次、分散的毒品犯罪有关。
第六,从是否利用网络手段实施毒品犯罪情况看。尽管国际和国内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总体较为突出,但随着对利用网络、邮寄等途径实施毒品犯罪打击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占比呈下降趋势。2022年国家邮政局、中央政法委等12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对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具有积极作用。2022年C市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案件数占毒品犯罪案件数的2.96%,较2021年下降6.98个百分点。同时从国际、国内毒品犯罪形势看,由于其隐蔽性,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案件数的减少也不排除因其隐蔽性而导致查处更加困难因素的影响。
有研究者对新中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变迁进行研究后认为,我国毒品刑事政策总体趋严、“严刑禁毒”特征明显,同时存在着过分依赖刑事处罚,毒品综合治理手段、机制亟待完善,难以应对新类型毒品犯罪带来的挑战等问题。①胡江、于浩洋:《新中国70年来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变迁与完善——从“打击”走向“治理”》,载《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正在经历从“打击”逐渐走向“治理”的转变。这一转变在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的应对上也有所体现。从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实践情况看,主要依托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职能,一方面加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基于刑罚的预防的功能,减少毒品犯罪;另一方面,则依托刑事案件个案办理,通过刑事案件相关信息,深挖犯罪线索和监督线索,以点带面由刑事检察职能串联行政、民事、公益检察职能,实现毒品犯罪的治理。后者的典型探索是毒品犯罪领域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相关毒品犯罪,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全球毒品犯罪治理的实践情况来看,毒品犯罪治理包括了打击供应和需求干预两个方面。全球毒潮泛滥、毒品产量、吸毒人数持续增多,毒品走私贩运持续加剧,毒品需求的持续增加和多样化,以打击供应为重心的国际/国家禁毒模式受到挑战,减少毒品需求,预防吸毒的干预措施成为国际禁毒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讲,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路径实际上面临着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传统的依托刑事检察职能的“打击”逐渐走向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治理”,即由传统的线性化治理方式向多方位治理模式转变;二是从打击供应为重点向打击供应和需求干预并重转变。与此同时两条路径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具体的挑战。
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投入量之间的比例在发生变化。当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的配合比例恰当时,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再持续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边际产量递减,这是著名的“边际效应递减”规律。从我国毒品刑事政策的发展变迁情况看,我国一直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打击政策,包括立法规定上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并规定了若干从重处罚的情节等,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和实践,也偏向严的基调。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对于已经着手制造毒品,但是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的成品或半成品的,按照制造毒品罪(未遂)惩处等;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制造毒品案件中,半成品毒品数量也认定为毒品数量;2023年6月《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内容进行了明确,重申了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一贯的立场和主张;202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印发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电信案例的通知》,发布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加强毒品犯罪综合治理提供指引。受当前国际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影响,毒品犯罪利润激增。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加上毒贩们心存侥幸心理,使得严厉的刑罚只会人为抬高毒品的价格,而不能真正起到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从严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对于减少毒品犯罪作用甚微”。诚然国内严厉的毒品防控举措在减少毒品“供给”的同时,客观上造成了毒品价格的上涨,进而刺激毒贩铤而走险,产生新的毒品犯罪。从“供给侧”治理毒品犯罪面临着国际毒品犯罪激增压力和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边际效应递减”的困境。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政策的理由。相反,当前国际毒品犯罪激增的压力意味着毒品的可得性增加,面临国际毒潮,更需要采取严厉的毒品犯罪打击举措,巩固禁毒工作成果,同时迎接国际毒潮所带来的冲击。如何在应对国际毒品犯罪压力增大的情况下,解决从“供给侧”打击犯罪“边际效应递减”的问题,是当前毒品犯罪治理面临的总体局面的困境,当然也是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面临的最大困境。
第一,新型毒品案件办理因种类变化多样等因素存在主观明知认定难度较大等问题。如前文所述,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大增,一些不法分子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相关案件量快速增长。我国自从2001年开始探索氯胺酮管制以来,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断增加,到2019年底已经达到170种,2021年又整体列管合成大麻素类,到2022年底已经达到449种,2023年7月1日起又将奥塞立定、曲马多复方剂等进行列管。
一是对未列管物质滥用如何评价。新型毒品种类层出不穷,一些新精神物质能否认定毒品存在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认定的困难。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必然是滞后于犯罪的形势发展的,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精神物质,是目前新型毒品犯罪治理面临的难题。二是新型毒品种类、形式多样,新型毒品通常被伪装成饼干、巧克力、饮料、“电子烟”等,除了带来侦查环节的查获难度增加的问题外,对于检察环节的审查也带来较大困难。除了某一物质能否认定为毒品外,还存在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例如新型毒品如何折算重量,较多镇静安眠药类的折算比例较低,通常10公斤才折算1克海洛因,导致量刑较轻,似乎难以达到惩罚犯罪的效果。三是认定行为人存在毒品犯罪主观故意具有难度。主观明知是毒品犯罪够罪的必须要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似药非药”的新型毒品往往辩解不明知其为毒品,或者辩解是用于治疗失眠等。导致实践中新型毒品案件中存疑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占一定比例。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明确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等,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增大。
第二,利用网络贩卖毒品案件办理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互联网几乎覆盖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交软件也十分普及。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合法的聊天工具,以及在电子商务网站开设店铺,或者通过论坛、贴吧等网络论坛发布信息,使用暗语,达成毒品交易意愿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向卖家支付毒资,而卖家通过物流渠道以正规商品的名义将毒品寄递到买家手中。例如我国禁毒执法部门侦破的“园丁丁”网络平台制贩大麻系列案件。“园丁丁”论坛通过邀请码进入,设有大麻品种、种子、种植等10个分区38个版块,论坛会员多达1500人,为大麻滥用人群提供大麻种植、交易渠道、吸食工具等。①参见张勇安主编:《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网络+寄递”的贩毒方式,在交易环节使用暗语隐蔽性高,在交易环节,使用虚假寄件人、收件人身份和地址,采用“跑腿”“同城直送”“邮政快递”等方式在物品中夹带运送,不仅具有较大的查处难度,取证也存在较大难度。
打击毒品生产和供应,阻断毒品流通渠道和降低毒品的需求是毒品犯罪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早在1998年联大第二十次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第一次将减少毒品需求与减少毒品生产、贩运提到同等高度,明确承诺将通过实施国家行动和国际战略大力减少毒品需求,并将其作为联合国新禁毒十年战略的重要内容。减少毒品需求,不仅是基于市场规律从“需求侧”减少毒品犯罪。也是基于毒品滥用群体,往往也进行毒品贩卖,即“以贩养吸”。
总体看国际关于减少毒品需求的举措包括发挥社区在禁毒工作中的宣传、管理作用;通过宣传、教育等举措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做好吸毒人员治疗、康复、防止复吸,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也对禁毒宣传、社区戒毒、康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个戒毒路径。从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相关数据看,全国现有吸毒人员112.4万名,较高峰时期下降56%;同时新发现吸毒人员7.1万名,较最高峰时期下降86.6%,戒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如前文所述,从“供给侧”治理毒品犯罪面临国际毒品犯罪激增压力和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边际效应递减”困境,需要从“需求侧”寻找出路,进一步从“需求侧”着手开展毒品犯罪治理,减少毒品的市场需求。
在当前全面数字化的社会环境当中,每一件毒品犯罪个案当中涉案行为人、涉案过程、涉案结果、涉案毒品等案件客观要件中所携带的信息数据较过去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对于上述信息资源予以多角度、多位点的提取,通过大数据途径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挖掘区域毒品犯罪的动态化特征和行之有效的规制手段,为超大城市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为行政机关实施更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提供助力,其中较为典型的探索是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模型。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①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与技术运用相关问题》,载《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3期。在已有数字化基础之上,四地检察机关逐步探索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路径。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部署“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与应用在全国迅速开展。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指“从个案办理或数据异常中发现规律性、共性问题,总结归纳特征要素,并转化为机器可以识别的语言或算法,从多元的海量数据中挖掘类案监督检索的一种模式。”“模型一般具有原创性、有效性、可行性、可复制性、安全性等特征。”②翁跃强、申云天:《数字检察工作中的十大关系》,载《人民检察》2023年1期。绍兴市检察机关探索的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基本路径是,通过“典型个案分析——案发规律梳理——数据共享归集——数据碰撞对比——类案线索研判——移送线索调查——开展精准监督——推进社会治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运用大数据实现从个案到类案,倍增法律监督效应,集中表现为依法能动集纳、碰撞、挖掘数据,建立法律监督数字模型及配套系统,完善机器学习机制,探索智慧监督方式,发现与推动破解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及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从当前毒品犯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作的主要建模思路看,仍然是围绕犯罪主体身份、涉毒毒品种类、涉案行为,毒品犯罪的地域、行业等展开,具体包括从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以及相关涉案信息出发,开展数据碰撞;从强制戒毒人员信息出发,将其数据信息与精神类药物交易或者与相关毒品交易信息进行比对,对其戒毒情况进行监督,并发现可能存在的新毒品犯罪;从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数据出发,将购买精神药品人员信息与涉毒人员信息数据进行碰撞,进而发现隐藏的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从网络和运输日常监管数据出发,筛选、碰撞可能存在的毒品犯罪数据。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模型在毒品犯罪领域的探索取得较大成效。所面临的挑战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清洗、归集、利用不足;对外部数据依赖较强,外部数据获取存在困难;监督规则梳理不够精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
毒品犯罪具有很大危害性,吸毒人员以贩养吸,和以其他犯罪活动支持其吸食毒品的情况较为普遍,加强毒品犯罪治理,不仅是对毒品犯罪本身的治理,也有利于对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骗养吸、以娼养吸等现象的整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
如前文所述,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路径面临从传统的依托刑事检察职能的“打击”逐渐走向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治理”和从打击供应为重点向打击供应和需求干预并重的两个方面的转变。超大城市检察机关适应这一转变趋势,积极参与毒品犯罪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以及相关涉案信息出发,开展数据碰撞。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个人信息、涉及的支付账户、交易账户,多名涉案人员共同涉及的相关人员等数据进行碰撞,深挖毒品犯罪线索,包括深挖上游毒品来源,同时深挖下游洗钱犯罪等,实现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例如A市B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信息进行梳理,发现多起毒品案件存有疑似共同的贩卖毒品上家。通过提取个案当中反馈出的有关毒品贩卖上家别名数据信息、外貌数据信息、地域方言数据信息、来源地数据信息、网络聊天数据信息、电话联系数据信息等有关数据,通过大数据途径比对、重叠、消异,从而证实相关毒品犯罪当中涉案人员所反馈出的毒品上家具体信息,为侦查机关对于相关毒品犯罪上家的侦查提供有力指向。再如,A市B区检察机关在毒品犯罪办理过程中,通过涉案微信账号及涉案相关人员的涉毒资金交易信息分析,发现一些涉甲基苯丙胺类、海洛因类涉毒犯罪当中大量存有故意通过购买、冒用等隐匿手段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的借记卡、储蓄卡、移动互联通信支付账号实施毒品犯罪毒资的收取、输送并同其他资金进行混同的情况,进而发现洗钱犯罪线索。
第二,从戒毒人员信息出发,将其数据信息与相关涉毒品信息进行碰撞,对其戒毒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新的犯罪。例如浙江构建的涉毒人员“数字画像”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集中梳理贩毒、吸毒等涉毒人员的身份、社交账号、交易账号、上下家关系等信息,搭建并不断补充涉毒人员信息数据库;随后勘查到案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排查疑似毒贩的犯罪事实;将疑似毒贩身份要素(昵称、微信名、联系方式等)输入涉毒人员信息库,检索涉毒人员真实身份;最后开展综合分析研判,进行分类监督。
第三,从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数据出发,将购买精神药品人员信息与涉毒人员信息数据进行碰撞,进而发现隐藏的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精神药品的泛滥也反映出部分从业人员在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失控,甚至流入制贩毒渠道,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因此,精神药物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要是将购买精神药物人员的信息与毒品犯罪人员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发现可能存在的毒品犯罪;同时也可以将其信息与强制戒毒、社区戒毒、自行戒毒以及康复治疗人员信息进行碰撞比对,挖掘犯罪线索;对于可能存在的精神药品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况的线索也能及时发现,进而实现加强精神药品监管的目的。此外,对于服用精神药物人员超出正常需求购买精神类药物也可以通过数据模型进行监督,进而发现可能存在的毒品犯罪。
第四,从网络和运输日常监管数据出发,筛选、碰撞可能存在的毒品犯罪数据。针对目前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借助邮寄渠道实现“人”“货”分离的情况,相关部门和平台应该加强日常监管。有模型设想可以对收件人或寄件人为涉毒人员的快递信息进行筛选,如果与其对应的寄件方或收件方有毒品犯罪前科,或者也为吸毒或贩毒等涉毒人员,则可以作为重点监督线索。
第五,从毒品犯罪的地域、行业角度出发,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如某大型城市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对于其所在区域毒品犯罪相关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发现该区当中大麻类毒品犯罪近年来逐渐聚集于青年群体活跃的大型商业楼宇产业区域、多发于中小微商贸企业当中,呈现出商业楼宇伴随及特定行业伴随特点。针对相应大数据分析发现的趋势现象,相关检察机关及时同辖区行政机关及侦查机关沟通协作,针对大量犯罪案件通过大数据分析反馈出的特点,加强对于相关区域青年群体的良性引导,提升区域相关行业企业预防力度,对区域大麻类毒品犯罪进行重点惩治等多渠道方式开展针对性综合整治,从而保障了相关区域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了区域的治安,为基层检察机关有效参与毒品犯罪治理提供了良好助力。
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是偏向“从严”,立法和司法均对毒品犯罪予以较为严厉的打击,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管数量多寡,都主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毒品生产、销售予以全流程规制等。①曾粤兴、孙本雄:《当代中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检讨与修正》,载《法治研究》2019年第2期。面对从“供给侧”治理毒品犯罪面临国际毒品犯罪激增压力和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边际效应递减”困境。首先,应该继续保持对毒品供给侧犯罪打击力度。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也强调全面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要求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及危害农村地区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加大涉毒资产追缴力度和财产刑执行力度;织密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加工、贩卖非列管物质等行为。其次,要从“需求侧”对毒品犯罪加以规制。有观点认为对吸食毒品应当以刑罚予以规制。将吸食毒品行为犯罪化,能够起到积极的一般预防作用,同时也能促进立法的科学化。②曾粤兴、孙本雄:《当代中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检讨与修正》,载《法治研究》2019年第2期。足见毒品犯罪治理中,对毒品需求的规制已经受到理论与实践的重视。吸食毒品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吸毒者的健康与生命、妨害国家的毒品管理秩序,还容易诱发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助长其他毒品犯罪的发生。将吸毒行为入罪尽管可以从“需求侧”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但“吸毒人员是违法者、病人、受害者”,实践中也不乏被引诱、欺骗、胁迫而吸食毒品的人员之后染上毒瘾的例子,将吸食毒品行为入罪需要谨慎。但是从“需求侧”开展毒品治理,可以从加强对吸食毒品人员的信息、戒毒管理等入手,建立完善吸毒人员数据库,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和康复工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因吸毒而导致边缘化最终重回吸毒和毒品犯罪的老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吸毒人员数据库,搭建毒品犯罪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其戒毒情况进行监督等。此外,还应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毒品犯罪治理中的作用,加大禁毒宣传、咨询、教育等。
第一,针对新型毒品犯罪。新型毒品不能被及时列入到现有毒品相关法管制范围的问题在国内外都较普遍。针对这一问题,韩国规定了“临时毒品类指定制度”,将新型物质指定为临时毒品类的同时,迅速将其临时分类为毒品类进行管理。目前,我国的新型毒品犯罪也在不断增多。我国在相关应对策略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韩国经验强化相关部门防控协作、制定“临时毒品类指定制度”。①金美兰、张誉龄:《韩国新型毒品犯罪防控对策及启示》,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特别是临时毒品类指定制度可以将扩散迅速的危害性新型物质暂时指定为毒品并迅速应对新型毒品,从而有效管制新型毒品犯罪。同时研发检测和发现新型毒品的标准物质,能够及时检测和标记出新型毒品。对于认定行为人存在毒品犯罪主观故意具有难度的问题,加强案件证据审查,同时通过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相关案件侦查取证。例如在寄递毒品案件中,对于寄递毒品“明知”的证据审查认定。以有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为区分原则,从寄递毒品的全环节出发,针对寄出环节、运输环节、收货环节等方面分别分析归纳,区分不同情形对寄出者(贩毒者、代寄者)、运输者及接收者(购毒者、代收者)的主观“明知”进行审查。在综合考量寄递毒品犯罪分子“明知”寄递的物品是毒品后,还需要对寄递毒品用于吸食或者贩卖等目的进行判断,从而认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
第二,针对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除了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涉案人员个人信息、涉及的支付账户、交易账户,多名涉案人员共同涉及的相关人员等数据进行碰撞,深挖毒品犯罪线索外,还应落实网站、电商平台等的监管责任。一是建立网络平台的实时监管和强制报告制度。例如由于互联网在韩国新型毒品流通渠道中占重要地位,相关职能部门利用自动检测系统等对网站、博客留言中关于新型毒品的内容进行监控。根据监控措施而被禁止的网站会立即报告给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警察厅进行调查。韩国检察厅为防止新型毒品通过互联网和SNS渠道流通,开发了网络监控系统来实时管理相关信息。加强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的打击,可以参照实践中对电信诈骗犯罪治理,对敏感词汇设置触发预警机制。互联网运营商和服务商、网站、其他互联网平台对触发预警的情况应当予以核实和报告,对可疑网站应采取关停等措施。二是用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织密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的法网。
传统毒品价格上涨和流通渠道受阻,毒品犯罪人员转而寻找更容易获得的药物,例如酒精、苯丙二氮杂卓或将其与合成物混合。因此毒品犯罪治理中,有必要加强对毒品替代物质的监管力度,遏制替代毒物的泛滥。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庞大的数据库作为支撑,毒品犯罪领域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与应用,需要建立涉毒品犯罪信息的共享平台,可以涵盖毒品犯罪人员信息、交易信息等,以及吸食毒品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的整合,为数据时代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