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爆发的僧格林沁参劾孙毓汶案是一桩有名的案子。这不仅因为僧王和孙毓汶都是要人,更因为恭亲王奕和孙毓汶后来在甲申易枢和甲午战争中的“恩怨”也被牵涉了进来。结合新发现的孙毓汶长篇密信和档案、日记资料,可对此前鲜为人知的案情和各方运作获得深入认识。由此可知,恭亲王因此案“深恶”孙毓汶的说法恐怕还需检讨。此外,本案爆发于咸丰皇帝北狩热河之时,其解决则在辛酉政变之后,颇能反映辛酉政变前后高层政治情势和政治生态由高压到宽松的突出变化。这也是同治中兴的一大背景。
关键词:捐纳;团练;恭亲王;僧格林沁;孙毓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从都察院到平政院:清末民初官员的监督与惩戒制度研究(10822509)”
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4)05-0121-07
僧格林沁(1811—1865)和孙毓汶(1833—1899)都是晚清政坛举足轻重的人物。前者以蒙古科尔沁亲王之尊,在咸同之际统帅八旗绿营,叱咤风云。后者出身山东济宁簪缨世家,在光绪中期以军机大臣兼总理衙门大臣主政多年,声名煊赫。有意思的是,这两位重要人物却有过一次不愉快的特殊“交集”。这就是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爆发的僧格林沁参劾孙毓汶案。
此案之所以有名,不仅因为僧王和孙毓汶都是要人,更因为恭亲王奕和孙毓汶后来的所谓“恩怨”也被牵涉了进来。《清史稿·孙毓汶传》有云:“(咸丰)十年,以在籍办团抗捐被劾,革职遣戍。恭亲王以毓汶世受国恩,首抗捐饷,深恶之。同治元年(1862),以输饷复原官。”(1)校勘《清史稿》的金梁在《近世人物志》中不但延续此种看法,更是进一步发挥道:光绪十年(1884)罢免恭亲王领衔之军机全班的甲申易枢,由醇亲王奕譞发动,而孙毓汶实为主谋,用意在报复恭亲王。甲午战后孙毓汶被开缺,则是恭亲王和翁同龢报甲申易枢之仇。(2)这种说法流传很广。
但是,《清史稿·孙毓汶传》中所谓恭亲王“深恶”孙毓汶之说的来源和依据,目前并不清楚,而僧王参劾孙毓汶的案情,我们也所知有限。(3)有幸的是,新发现的孙毓汶致督办山东团练大臣杜的长篇亲笔密函,可谓案发伊始的辩护词和求救信。对照僧格林沁的参折,可以从控辩双方的“对质”中,进一步研判案情。同时,结合档案、日记、书信等资料,还能了解案发后营救孙毓汶的多方运作。从中可以看出,恭亲王奕“深恶”孙毓汶之说,恐怕还需检讨。此外,本案爆发于咸丰皇帝北狩热河之时,其解决则在咸丰十一年(1861)辛酉政变之后,颇能反映辛酉政变前后高层政治情势和政治生态的一些突出變化。
一、违抗军令:僧格林沁的严厉参劾
咸丰十年(1860),清朝对内对外都遭受重挫,处在风雨飘摇之中。当年春夏之际,清军主力江南大营崩溃,定都天京(南京)的太平天国进一步控制了苏南财赋之区。接着,英法联军侵华,主持京津防务的僧格林沁一败再败,结果北京沦陷,咸丰皇帝北狩热河,留恭亲王奕在京督办和局。
本来,清方高层在对外和战中颇有摇摆,而僧格林沁相对而言是主战的。迨战局不利后,僧王于七月初十日密奏咸丰巡幸热河木兰。七月下旬,意欲出京的咸丰发下僧王的密折,但遭到了恭亲王、惇亲王、醇郡王以及大学士贾桢、军机大臣文祥等绝大多数王公大臣的劝阻。直到八月初八日,英法联军兵临城下,在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和肃顺等御前大臣的簇拥下,咸丰偕后宫及近臣出京,大多数汉臣并不知情。(4)随后,僧王和大学士瑞麟的部队在北京城北溃败,圆明园被英法联军抢劫并纵火焚烧。八月二十八日,僧王、瑞麟被革职。直到九月二十三日,因为直隶畿南土匪蜂起,又有捻军围攻山东济宁,清廷遂命僧格林沁、瑞麟前往剿办。迨中英、中法《北京条约》批准后,清廷于九月二十七日又赏僧格林沁郡王爵。十一月,僧格林沁抵达山东济宁,但随即就在巨野阳山集及金山大败于捻军姜台凌、刘玉渊等部,僧王败走济宁,瑞麟败走汶上。(5)
这一年来,僧王抗击英法联军,屡受惨败,以致国家濒于危亡,个人威名也随之大为折损。此时刚到济宁剿捻,又遭新挫,心情不好,可想而知。与此同时,前两江总督孙玉庭之孙、前户部尚书孙瑞珍之子孙毓汶,正在济宁老家为乃父丁忧,境遇亦颇不顺适。不巧的是,僧王和孙毓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遭遇了。十二月初二日,僧王发出一折一片。正折奏报军情和部署,准备凭河筑垒,以山东民团分段防守,并办理亩捐、厘捐及官绅捐输。(6)而附片则严厉参劾孙毓汶。他说:
山东乡团素称得力,均系本地绅士管带,并办理一切事宜。是以奴才派委候选知府赵康侯等带勇防守黄河堤岸,该员桑梓情殷,勇于任事。其济宁州练勇事务,查系已革湖南巡抚冯德馨、侍读衔翰林院编修孙毓汶等办理。奴才札令该员等管带团勇防守长围,乃编修孙毓汶意存推诿,不肯前往。经奴才传令该编修来营,善言开导。该员违抗不遵,语言骄傲。奴才当面给与札文,亦不接收。似此阻挠军令,不遵调遣之员,若不从重惩办,于军务大有关系。相应请旨将侍读衔翰林院编修孙毓汶即行革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仍枷号一个月示众,满日再行起解。(7)
十二月初七日,僧格林沁的折片到了热河,咸丰皇帝批准了他的军事部署,并令山东巡抚文煜派员劝捐。同时,根据僧王的举劾,将山东兖沂曹道王观澄勒令休致,遗缺令卢朝安补授。(8)对于孙毓汶,最高层的意见是“革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免其枷号”。(9)
三天之后,北京的官员们通过邸抄看到了参案,大为吃惊。孙毓汶的同年好友翁同龢即在日记中说:“词臣居乡,乃被斯议,亦奇矣哉!”当晚,翁同龢即拜访孙毓汶之侄孙楫,一方面了解情况,同时也可能商议对策。(10)前军机大臣何汝霖之孙何承禧当天在内阁听到消息,但还不清楚内情,也急忙出城找孙楫了解情况。他在日记中不无焦急地说:“在署闻莱山(孙毓汶)被僧邸参劾,有语言骄傲、沮挠军政之奏,已奉旨发新疆。原参请枷号,奉旨宽免,可谓天恩高厚。然莱山被参之故,究不知因何而起也。”十二月十一日晚,孙楫将孙毓汶的亲笔信拿给何承禧看,方知参案因捐输而起。何承禧不禁痛斥僧格林沁“气焰灼人,为所欲为”;又称:孙毓汶“一人功名不足惜,其如团练大局何?”(11)与周祖培和潘祖荫等高官多有联系的李慈铭很快也注意到此案。他了解的情况是:“孙毓汶家富于赀,僧王劝其捐饷十万金,不应。故加之罪云。”(12)可见,由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和参案的出人意料,此案已在北京官场掀起一个小风波,引起了各方关注,但参案的内情以及来龙去脉,我们并不十分清楚。
二、“勒捐不遂,横暴如斯”:孙毓汶的辩护词和求救信
从何承禧的日记可知,孙毓汶在被参后,第一时间就给身在北京的胞侄孙楫写信求救。尽管目前看不到这封信的全文,无法了解更多信息。但有幸的是,新发现的孙毓汶致督办山东团练大臣杜的长篇密信,写于十二月初四日,不啻为案发伊始孙毓汶的辩护词和求救信,值得全文披露。函云:
筠翁夫子大人函丈:月前驺从道过任城(济宁),畅聆榘训。自违钧范,梦毂时萦。顷奉临清赐书,比稔行旌将抵武郡(武安府),藉慰下怀。济城自吾师颁发章程以后,众论翕然,争端渐息。围工已值严寒,不得不暂缓兴办。旋值贼氛近逼,邸帅(僧王)出师,虽彼众我寡,未能得手,而该逆亦有惧心,旋从西路飏去。现在伊都统(伊兴额)率师赴徐,僧邸(僧王)驻兵济城东关外,尚无南下消息。汶家自生慈以次均讬平顺,家兄(孙毓珠)之恙仍复如前。昨接楫侄(孙楫)来信,都中两寓均适,城内景况一切如常,皆堪报慰绮注。惟汶近日所遭,有出乎意料之一事,中怀抑郁,不得不细陈于函丈之前,望吾师垂听焉。
自吾师起身后,次日邸营即有劝捐之举,札委敬琹舫(和)、卢晓亭(朝安)会同办理,单开绅士十余家,汶家居首,注明上上户,家赀百万不止,派捐十万两。此外各家有派二万者,一万者,五千、三千者。此单一出,通国哗然。汶于道署邀请绅士时,曾先往见,将家中三支地亩、店铺实数告知,并将癸丑(1853)春先文定公(孙瑞珍)奏明家产,在京屡次报捐,及家中八年以来练局捐输共钱十余万串,迩来家计日渐枯窘,加以北乡田房被焚,赀财劫掠一空,城中募勇筑围等项捐输层见叠出,实已计穷力竭,一切实情缕晰告知。当捐银二千两。
敬道(敬和)转禀,僧邸不收,并云(此系敬道传述——原注):孙府家赀千万不止,派捐十万,不过百分之一(较前百万之说又加十倍,殊不知何所依据——原注)。仍令再劝。汶又加捐千金,仍不收受。敬道屡次传谕,于从前之捐输巨款,现在之家赀被掠,及三支所有产业之可按籍而稽,概置不论,惟一口咬定,非十万金不可。吾师试思,自来办捐有如此不问皂白,一味勒派者乎?
汶与敬道往返数四,焦灼万分。孰意勒捐不遂,逢彼之怒,于前月廿七日,大营忽送一札前来,令汶与附生李联堉带本城乡勇二千名,前赴鱼台防堵濠墙,兼备调拨。此亦明知汶系文职,李系书生,万难带勇,不过借军令恐吓,以为勒捐之地。汶思此举虽意别有在,然既有札来,即须就文论文,当与李联堉具一公呈(呈稿照录呈览——原注),将碍难情形委曲详陈,据实恳辞,同往投递。孰意僧邸阅后,又下一札,催令于次日即带勇二千前去。汶思前呈原为办理窒碍恳辞,若再接此札,限期愈迫,何以措手,当思委曲面陈。孰意僧邸一见,即叱以此系军令,焉得抗违。汶当言:身系文职,与军营当差者有间,于武事亦茫乎未闻。自丁艰回里,卧病年余,从未在练局办事。前月大臣杜到此劝諭入局,亦以病辞,是以未经奏派。况王爷此举原为保卫地方,若以不谙军旅之书生带勇守险,兼备调拨,深恐误事。僧邸不容置辩,屡加叱咤,并云:若不接札,即按军法办理。彼时汶实不能平,即答云:听凭王爷办理。旋与李公退出。僧邸即传齐地方文武官并绅士同到营务处。国左亭(国瑞)旁敲侧击,打动捐输一事,劝汶加捐一万二千两。当往面回。移时传谕,向敬道(敬和)、卢守(卢朝安)言:不要银子,专要粮石,令汶家每月捐粮一万石,限十个月捐足十万石。汶以此数更多于十万两,当向云:三支地亩共三百顷,每年所获不过五六千石,尚不足一月之捐。天悬地隔,如何办理。情愿于数日内交现银四千两。此外展限两月,竭力张罗,陆续凑交一万二千之数。奈仍然不允,而抗不带勇之参折,遂于次日拜发矣。李联堉次日到营,国左亭劝捐银五千两。当时允遵,是以脱然无事。此与汶同派带勇,同往恳辞,若谓抗不接札,两人所同,而汶独被参者,则捐不捐之故也。然五千之数易给,十万之数难筹,即将汶三支闭户查抄,亦难得此巨款。横暴如斯,惟有束手待毙矣。
传闻参折内称:汶语言骄傲,有意抗违,沮挠军令,不遵调遣,请旨革职发往新疆等语。又与卢守一札,将汶摘去顶戴,妥为看守。以不在军营之人,谓为抗违军令;以不知武事之人,责以带勇守险;以具呈恳辞之事,谓为不遵调遣;以未经奉旨问罪之员,摘去顶戴,派人看守。此等异事,殊所罕闻。汶年来遭逢厄运,一官之有无,久已付之度外。然因劝捐不遂,横被无妄之灾,亦觉所遇太奇。想吾师闻之,当亦代为不平也。辰下尚未奉旨,惟望圣明洞鉴,念汶不知军旅,或可邀恩稍从未减。然命运如此,私心殊不敢必,惟有俯首听命而已。兹遣家人汪奎赴家三兄(孙毓汉)处,顺寄此禀,缕陈近状,即请崇安,统惟心照,不庄。孙毓汶谨启。嘉平初四日亥刻。(13)
孙毓汶此信写于僧格林沁参劾他的两日之后。收信人杜,字筠巢,山东武定府滨州人,系咸丰帝师、前协办大学士杜受田次子,现任军机大臣杜翰之弟。杜于本年五月,以前户部右侍郎的身份,受命为督办山东团练大臣。不久前的十一月二十四日,杜奏请查办山东西部团练并请假回籍省墓,奉旨赏假十五日。(14)故正如此信一开始所示,杜最近一个月先从济宁(任城)到临清州,然后回武定府(武郡)原籍扫墓。
进而言之,杜以其特殊身份,在出任督办山东团练大臣后,就以督抚体制行事,且以地方团练保护人自居。各州县团练遂更敢于抗官抗粮,让地方官压力陡增。于是杜很快就和山东巡抚文煜、布政使清盛产生矛盾。迨僧格林沁到山东后,冲突加剧。文煜遂在十一月二十二日委婉参劾杜,而僧格林沁即于十二月十六日严厉参劾杜,称其俨然本省督抚,所至供应浩繁,办理团练无效,请撤去督办山东团练大臣。十二月二十一日奉旨允准。(15)这正发生在僧王参劾孙毓汶的十四天之后。可见,僧王在半个月内先后参劾了孙毓汶和杜。而杜家和孙家无疑是当时山东最有势力的家族。
据孙毓汶此信,杜从济宁起身次日,僧王就发起了劝捐之举,单开绅士十余家,以孙家居首,派捐十万两白银,此外各家自两万到三千不等。“此单一出,通国哗然”,孙毓汶遂向办理劝捐的运河道敬和反映为难情形,愿捐二千,随后加捐到三千。但这个数字还不到僧王所派十万的三十分之一。僧王或许觉得孙毓汶在以搅局的方式“有意抗违”捐输。因为派捐十万的孙家倘若只捐数千,那么其他各家所捐必然更少,结果就是劝捐之举难以收效。在此背景下,就有了孙毓汶所谓的“勒捐不遂,逢彼之怒”了。于是僧王札令孙毓汶带团勇“赴鱼台防堵濠墙,兼备调拨”。孙毓汶上呈恳辞后,僧王又札令次日即出发。随后孙毓汶面见僧王,双方爆发了“言语冲突”。这大抵就是僧王所谓的“语言骄傲”了。这时,僧王的帮办侍郎国瑞出来圆场,旁敲侧击,最终孙毓汶答应捐银一万二千两,先交四千,两个月内交齐。但僧王平日何曾见过敢于如此顶撞自己的人物,故定要给孙毓汶颜色看看,遂又改变主意,不要银子,而要十万石粮食。这显然比十万两白银价值更大,也更难筹措。于是,孙毓汶就被严厉参劾,同时摘去顶戴,由地方官看守。结果,在参案的巨大威慑下,其他绅士纷纷捐输,僧王由此达到了杀鸡儆猴的目的。
尽管这是孙毓汶的“一面之词”,但从他和杜的关系以及当时所处的地位来说,此信所述应有相当的可信度。况且,勒捐本是僧王的一贯作风。早在咸丰三年(1853)春,左副都御史文瑞奏京城富绅十八家,就包括孙瑞珍家。当时山东籍大官僚陈官俊、陈介祺家先捐一万,“僧王不允”,勒索至四万而后止。(16)当日共捐二十万左右,僧王并不满意,“尚欲请益”,经恭亲王奕力劝始作罢。(17)此外,彼时孙瑞珍奏明家产后,还因劝捐事与文瑞发生了口角,结果双双被咸丰皇帝公开申饬。(18)
就孙家而言,孙毓汶所述历年在京城和山东所捐巨款,亦是有案可稽。(19)此次孙毓汶之所以面对僧王公然“抗捐”,固然由于僧王勒捐太狠,如孙毓汶所言:“自来办捐有如此不问皂白一味勒派者乎”?如从情感层面分析,则与孙瑞珍当年不满僧王、文瑞勒捐,恐怕不会没有关系。进一步言之,在咸丰皇帝北狩热河的背景下,山东抗粮愈益风行,劝捐更为不易。此外,僧王屡打败仗,威望大减,所部兵勇腐败不力,应当也是孙毓汶等人抗捐的原因之一。(20)
就咸丰皇帝为首的热河行在当局来说,他们正在倚重僧王剿捻,故对僧王的奏请几乎有求必应,所以即照僧王的意见,将孙毓汶革职,发往新疆赎罪。本来僧王还提出让孙毓汶枷号一月示众,上谕免其枷号,算是给了一点法外之恩。但发遣新疆已是难以承受的重罪,故孙毓汶的亲友随即发起了营救行动。
三、营救孙毓汶的多方运作
营救孙毓汶的行动,至少分为两大步骤。首先是用银赎罪,免其发遣新疆。因为此事十分急迫,故在被参之后即已着手。接着才是等待机会,并多方运作,以謀求开复革职处分。这个机会在辛酉政变后出现,因为高层政治形势和政治生态都发生了明显改变。
孙毓汶最终并未发遣新疆。(21)这源于亲友的多方营救,其法律依据则是当时的官犯赎罪银先例。咸丰十一年(1861)二月十五日,得知赎罪之请已经奏准后,何承禧为孙毓汶“病躯得免远行”,感到宽慰。(22)原来,孙毓汶的求救信到京后,陕西道御史孙楫即向户部上呈称:“胞叔、翰林院编修孙毓汶经钦差大臣僧格林沁,以不遵调遣奏请革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查七品发遣赎罪银二千四百两,今加倍捐输,援照已革庶吉士潘祖同赎罪成案,措备库平银五千两”,代为赎罪。(23)此五千两白银借自孙毓汶的第一任岳家、云贵总督刘源灏。(24)
户部接到孙楫的上呈后,即咨询刑部。旋据刑部覆称:“五六品官犯遣罪赎银三千六百两,七品官犯遣罪赎银二千四百两。”孙毓汶“现在所捐银数,核与五六七品官犯遣罪赎银有盈无绌。该员所犯情节,较潘祖同之案为轻,似应准其赎罪。”据此,户部奏称:“臣等查咸丰九年科场舞弊案内,潘祖同、谢森墀等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在火器营各呈交实银五千两,奏请赎罪免遣,钦奉谕旨允准在案。”今孙毓汶呈交库平银五千两,“与火器营奏准赎罪成案相符……可否准其赎罪免遣之处,恭候钦定”。奉朱批“准其赎罪免遣”。(25)
免于发遣新疆后,孙毓汶从济宁起身,于咸丰十一年(1861)四月十一日抵京。次日,何承禧在日记中写道:“看莱山,旧恙已脱体,面貌如前,惟罢官来京,不无牢骚,亦人情也。”(26)十六日,翁同龢来慰问孙毓汶,“握手咨嗟,未及时事”(27)。随后,孙毓汶与翁家、何家多有走动。五月十二日,孙毓汶还与翁氏子侄为翁心存做寿。(28)在此前后,孙毓汶主要为孙楫之弟孙桐操办婚事,女方为前大学士、军机大臣彭蕴章之孙女。迨七月十九日,他们得知咸丰驾崩。次日晚上,孙毓汶就约何承禧、江人镜、孙如僅等好友座谈。(29)与孙毓汶密切来往的汉人高官如翁心存、彭蕴章等,都是和赞襄政务王大臣载垣、端华、肃顺不和之人。
九月底,慈安、慈禧两宫太后偕小皇帝载淳回京,随即联合恭亲王奕发动了辛酉政变,载垣、端华、肃顺被处死,军机处全面改组。两宫垂帘听政,恭亲王封为议政王,领衔军机处和总理衙门,又任宗人府宗令,总管内务府大臣,集内政、外交、宫廷大权于一身,中外关系和政治形势大为不同。
这时,有言事之责的孙楫,扮演的都是迎合两宫与恭亲王的角色。十月,孙楫奏进张居正等所辑《帝鉴图说》一书。十一月,孙楫又奏请将载垣等造作之谕旨销除,有谓“载垣等造作擅改之件,不应载之实录,俨同顾命,亦不应登之册籍,假托纶音。拟请降旨销除,以期信今传后”(30)。这些上奏都受到褒奖。
与此同时,尽管同治皇帝即位后,赏还了僧格林沁的亲王爵位,但朝内外对僧王及其亲信的参劾随之而来。十一月,御史杨荣绪奏参国瑞和卢朝安。尽管僧格林沁极力回护,谕旨仍称“兖沂曹济道卢朝安闻其人品甚属平常,国瑞如果贪婪素著,恐馈送者尚不止卢朝安一员。既称军士百姓皆知,即可确切查访。着该大臣仍遵前旨,就国瑞往来交密之人详细推求,虚实自无难究出。该大臣素性忠直,谅不至稍事徇隐,代人受过也。”与此同时,胜保也参劾国瑞。僧格林沁再度上奏回护。(31)到十二月,清廷寄谕僧王,调和其间,有云:“至胜保之为人,负气任性,轻听人言,诚所不免。惟念其办事勇往,尚属可用。现当需材之时,不能不稍假事权,仍当谕令力除积习,共济艰难。僧格林沁素矢公忠,亦必不至稍存意见也。前据御史杨荣绪奏参国瑞苞苴贿赂,令议政王、军机大臣传询该御史。旋据指出卢朝安厚馈一节。兹据该大臣片奏,查明并无其事等语。所奏自确。该侍郎既能打仗奋勇,即属良将,仍应属令黾勉图功,傥此后查有听情受贿等事,尚可随时参办,毋稍徇隐。”(32)尽管因有僧王的极力维护,国瑞和卢朝安此次未受处分,但上谕明显也是对僧王的一个警示。(33)
在此背景下,十二月十九日,御史高延祜竟借参劾僧王和卢朝安,而为孙毓汶鸣冤。他称:“前任翰林院编修孙毓汶丁忧回籍,未经派办团练。上年僧格林沁初至山东,情形未熟,误听卢朝安一面之词,责令督练剿贼,并筹饷十万。该编修辞以不能,致被参革。均与被参情罪不符,请饬查办。”最高层即令山东巡抚谭廷襄查明具奏。(34)同治元年(1862)二月二十一日,谭廷襄覆奏予以否认。但上谕又指示道:“至孙毓汶在籍续捐银两,接济兵饷,曾否给奖,并着谭廷襄查明具奏。”(35)显然,最高层欲为孙毓汶开复之意再明白不过,谭廷襄自然心领神会。三月十三日,谭廷襄上奏请奖。(36)二十四日,上谕特别表扬孙毓汶在山东本籍捐助军饷及修筑土围团练经费,“尚属急公,应得奖叙,着户部核议具奏”(37)。五月十六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周祖培等即称:编修、检讨各官尽管“例无捐复明文,惟该革员叠次报捐,数逾万两,洵属急公”,故奏请可否开复原官。(38)当日清廷即明发上谕,将已革翰林院编修孙毓汶开复原官。(39)
可见,孙毓汶之所以能够开复,固然因为亲友们的多方运作,但也得益于辛酉政变之后新的政治形势和政治生态。甚至可以说,孙毓汶是在恭亲王为首的军机处的“引导”和“帮助”之下,才开复了原官。
四、此案的政治意涵
金梁曾据《清史稿·孙毓汶传》宣称:孙毓汶之获咎,“实因恭邸恶其抗捐”,又称“甲申易枢,醇邸发之,而毓汶实为主谋,所以报恭(王)也。”接着又谓:甲午战败后,“孙毓汶请开缺,即允准,未请懿旨也。此又恭(王)、翁(同龢)之报甲申也。”(40)此说流传甚广。
但是,上文根据档案、日记、书信等资料的论证显示,上折参劾孙毓汶的是僧王,旋即做出革职处分的是咸丰为首的热河行在当局,似乎无关身在北京的恭亲王之事。相反,多方营救孙毓汶的孙楫,在辛酉政变后频频发声,扮演的都是配合恭亲王行动的角色。而孙毓汶之所以能够开复原官,正是在辛酉政变后,得益于恭亲王主持的军机处的“引导”和“帮助”。
再者,平心而论,孙毓汶随后在恭王时代发展得也很不错。僧格林沁于同治四年(1865)战死,孙毓汶在次年(1866)的翰詹大考中就荣获一等第一名。此后连放试差、学差,升迁也算迅速。(41)同治五年(1866)十月,孙毓汶的岳父汪元方还出任军机大臣,直接辅佐恭亲王。纵使孙毓汶与醇亲王奕譞关系密切,后来参与了推倒恭亲王的甲申易枢(此说目前无法论定),但恐怕主要也是权力和政见之争,未必可以归因于简单狭隘的恩怨报复。况且根据上文的论证,或许本来也无此深怨。所以,恭亲王奕“深恶”孙毓汶,以及孙毓汶为报复恭亲王而在幕后操纵甲申易枢的旧说,恐怕还需检讨。
进而言之,在官员劝捐一事上,恭亲王和僧王本有不同意见。这不仅体现了他们对于官员家产的不同看法,也反映了他们对于为政治体制的不同认识。咸丰三年(1853)三月的劝捐案正是其例。当时惠亲王、恭亲王和僧王奉旨劝穆彰阿、耆英、卓秉恬、陈官俊、孙瑞珍、崇实等满汉富裕官绅捐款。据参与其事的户部侍郎王庆云的日记记载:“扰攘半日,所捐不及二十万金,于体已亵,于事无补。僧藩(僧王)意尚欲请益,恭藩(恭王)力言国体所在,不宜更有纷纭。”故王庆云称赞恭亲王“能见其大”。(42)至于僧王之意,诚如黃濬所论:“专制之朝家天下,故私财随时可为天子所有,其中自含平日驱官以婪得于民,事急当然追比之之意。此理尤以世受豢养之八旗为宜然,以清代满洲大官,泰半以榨取民财为职。”(43)在这个问题上,恭王和僧王不仅认识上有所区别,在为政风格上更有明显差异。因此,户部当日根据恭亲王和惠亲王之意覆奏,及时制止了“率指某家富厚”,即照单勒捐之举。(44)由此而论,僧王在济宁动辄开单十余家,指孙毓汶家赀百万千万,令其捐饷十万,随后又勒令办十万石粮食的粗暴之举,不但让何承禧等许多汉人官员难以接受,恐怕也非恭亲王所赞许。
最后,孙毓汶从被参革职到开复原官虽是个案,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某种政治信号。扩而言之,在辛酉政变前后,清朝高层的政治形势和政治生态,确实发生了由高压向宽松的突出变化。此前咸丰、肃顺在内为政,僧格林沁在外领兵,主张对外强硬,后来也都赞成北狩热河,拒绝早日回銮。肃顺诸人政尚严苛,虽号称秉公执法,但屡兴大狱,也难免借办案而打击政敌。僧王在外异常骄倨,督抚见面亦不设座位。(45)河南县令甚至屡受僧王鞭责。河南巡抚张之万在私信中不禁痛斥道:“鞭责文员本朝实无此例,廷杖且无,况该王乎”(46)。此外,僧王排挤湘军甚力。(47)与之相对,辛酉政变之后,恭亲王辅佐两宫太后,主张对外合作,对内宽容,优礼汉人老臣,清厘五宇钞票等案,迅速改变依靠团练的政策,而给曾国藩和湘军进一步放权。以上这些,不仅加速了满漢关系的变化,而且促成了政治生态的改观,也构成了同治中兴的背景。
注释:
(1) 赵尔巽等:《清史稿·孙毓汶传》第41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2371页。
(2)(40) 金梁:《近世人物志》,“孙毓汶条”,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45—47、45—47页。
(3) 尽管孙毓汶在晚清政坛很有影响,但关于他的研究成果却很少。由于资料欠缺及侧重点不同,目前仅有的论著对此案均语焉不详。参见田花磊:《孙毓汶研究》,新疆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王洪军:《清代济宁孙氏家族文化研究》,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95—96、264页。
(4) 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1卷,中西书局2012年版,第94—98页;《梁瀚致胡林翼书》,黃濬著、李吉奎整理:《花随人圣庵摭忆》,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832—833页;张剑整理:《翁心存日记》第4册,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548页。
(5) 郭廷以编著:《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341—361页。
(6) 《僧格林沁奏报捻匪窜出东境及筹议防堵事宜情形》(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宫中档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406013604-0-0。
(7) 《僧格林沁奏请将侍读衔翰林院编修孙毓汶即行革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事》(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宫中档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406013604-0-A。
(8) 李国荣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94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580—581页。
(9)(12)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第3册,“邸抄”,广陵书社2004年影印本,第1658、1658页。
(10)(27)(28) 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1卷,中西书局2012年版,第118、142、147页。
(11)(22)(26)(29) 何承禧:《介夫日记》,周德明、黄显功主编:《上海图书馆藏稿钞本日记丛刊》第61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428、458、480—481、519页。
(13) 《孙毓汶致杜》(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四日),国家图书馆藏,善本书号:17796。
(14) 《文宗实录》,咸丰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甲寅、十一月二十四日癸丑,《清实录》第44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714、1007页。
(15) 崔岷:《咸同之际“督办团练大臣”与地方官员的“事权”之争》,《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
(16)(43) 黃濬著、李吉奎整理:《花随人圣庵摭忆》上册,“咸丰初年之勒捐高官”条,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420、420页。
(17)(42)(44) 王庆云著、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点校:《荆花馆日记》上册,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483、483、484页。
(18) 《文宗实录》,咸丰三年二月十六日辛卯,《清实录》第41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02—103页。
(19) 《孙氏家族历年捐项数额》,《孙毓汶档·十六》,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1辑第55册,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433—449页。
(20) 当时山东巡抚文煜在私信中就说:“北事大致虽定,而回銮尚无日期……外间民情刁玩,相率藉此抗粮。”《文煜致秋墅(姚仰云)》(咸丰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秋墅档·三》,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1辑第34册,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611—612页。文煜的幕僚在私信中说:“僧营月需饷十余万,山东奏明月供四万,大纛尚不答应。然去冬至今,已解济不下二十万矣。……近虽饬办亩捐、厘捐,然正供尚相率刁抗,此等捐款可知。况即有成效,亦无济于事也。营兵率系骄惰无用之辈,吸食鸟烟者居多。日昨复大挫,步队六千半为贼掳,剥去衣服,仍复放回。军火器械及最有用之炮,均被掠去。大营复退守济宁,如何是好。”《高日新致秋墅(姚仰云)》 (咸丰十一年正月十六日), 《秋墅档·二》,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1辑第33册,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164—165页。
(21) 学人经常误以为孙毓汶实际遣戍新疆数年。如方伯廉:《清末达官显宦孙毓汶》,政协济宁市郊区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济宁郊区文史资料》第5辑,山东省出版总社济宁分社1991年版, 第114—115页;田花磊:《孙毓汶研究》,新疆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23)(25) 《奏为革员孙毓汶等可否准其赎罪免遣请旨》(约咸丰十一年二月),宫中档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406016864。
(24) 刘用熙:《诰授光禄大夫云贵总督刘公源灏家传》,李秉钧修、魏邦翰纂:《(光绪)续永清县志·文征》卷2,1941年铅印本;《孙氏家族历年捐项数额》,《孙毓汶档·十六》,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1辑第55册,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446页。
(30) 《穆宗实录》,咸丰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丙寅、十一月十九日癸卯,《清实录》第45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76、270—271页。
(31) 《穆宗实录》,咸丰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丙午,《清实录》第45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281—283页。
(32) 《穆宗实录》,咸丰十一年十二月初五日戊午,《清实录》第45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313页。
(33) 同治四年(1865)年僧王战死后,国瑞和卢朝安随后分别被革职和勒令休致。
(34) 李国荣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9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0頁。
(35) 《穆宗实录》,同治元年二月二十一日甲戌,《清实录》第45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536页。
(36) 《谭廷襄奏报已革翰林院编修孙毓汶捐助军饷等项请给奖叙事》(同治元年三月十三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5-0692-012。
(37) 《邸钞》第7册,同治元年三月二十四日,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影印本,第3574页。
(38) 《周祖培等奏为遵旨核议已革编修孙毓汶在籍捐输逾万请准开复原官事》(同治元年五月十六日),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4893-082。
(3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页。
(41) 王洪军:《清代济宁孙氏家族文化研究》,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64—266页。
(45) 徐泽昱编辑、刘悦斌、韩策校订:《凌霄一士随笔》中册,“僧王体势之尊”,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635页。
(46) 河南巡抚张之万对僧王的用人不明和蛮横做派很是不满,有云:“夫以该镇(陈国瑞)战功卓著,当时共知,乃谗谮之人,无端诬以叛逆。迨该镇谨受节制,奋勇杀贼,以自表其无他,谗谮之人似难辞咎,乃邸帅(僧王)不唯不致责于英(翰)、郭(宝昌),反倍加信任,是以不足服该镇之心。即谓英、郭二人亦皆有战功,难加严责,而于该镇少加词色,联以恩义,该镇亦可帖然。乃动辄绳之以法,且欲加之罪,是岂足以驭英雄服将士耶!有功者诛,无功者无罪,谁复图功;受诬者含冤,诬人者得志,亦谁不可诬耶!万(张之万)于僧邸敬礼有加,敬朝廷功臣也,于该镇亦敬礼有加,惜朝廷勇将也,岂有所厚薄。而有不能不为知己详述者,亦欲当时公论知天下之负屈者有如此,天下人情之叵测有如此也。盖不第惜李广之不侯,而深恐曲端之见杀也。”又云:“僧邸现时重用曰成保,此即曾为宋景诗生擒放还者,既无气节,绝少调度,累次之败大半为其所误。而僧邸任之不疑,可怪也。” 许宝蘅著、许恪儒整理:《巢云簃随笔》,“南皮张文达论陈国瑞书”,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59—60页。
(47) 龙盛运:《湘军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78页。
作者简介:杨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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